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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杨朝)

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杨朝)
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杨朝)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xx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xx0429xxxx,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xx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xx0429xxxx,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事项:

1、申请贵院依法执行已生效的(2015)成华民担字第 xx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贵院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如下(2015)成华民担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xx所有位于成都市x房屋(权:xx),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xx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余额部分再优先偿还xx欠申请人xx借款本金及利息(xx欠杨朝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及xx应支付xx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现该裁定书已经生效,现特申请对本案依法移送执行。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A.有效 B.无效 C.视标的物种类而定 D.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3.以()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土地所有权 B.汽车 C.电视机 D.家用电脑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以电视机、家用电脑等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权的标的是()。 A.不动产 B.土地使用权 C.动产和权利 D.房屋 【答案】C 【解析】依据质权的性质,质权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5.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D.质物被质权人使用时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可以适用留置权这一担保方式的债权是()。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原理和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 8.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达,不正确的有()。 A.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要件 B.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存续要件 C.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D.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答案】A 【解析】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留置权的存续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9.下列财产中,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是()。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1.抵押权的标的为()。 A.不动产 B.不动产用益物权 C.某些动产 D.所有动产 【答案】ABC 【解析】抵押权只能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某些不动产(参见《担保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

民法学习第六天,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民法学习第六天 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生效时;登记机构确认→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不登记可以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三分之二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1、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的规则内容是: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作出有利于现占有人推定的前提下,则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 【特别提示】 (1)一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根据通说观点,该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2)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3)由“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的时间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 三、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2、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已经交付+抵押权未登记 3、第三人追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顺序限制+可以互相追偿 4、债务人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无约定+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 5、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规则: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 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只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的,应当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样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市XX小额贷款股份,住所地为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号为XXXXX,住市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XXX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XX 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 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 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

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 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元,计算方式:;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2021年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专家 核心词:担保/担保物权/当代化 内容提纲: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有效调节工具(当代化担保物权制度必要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进行设计,为此,国内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市场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咱们普通所谓交易,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考察,就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因而,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当事人互相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一定目。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实现,往往需要采用一定办法。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担保债务履行,便是最惯用一种手段。因而,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制度高度发达。 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可以说是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领域。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制度总和还要多。除民法典规定以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公司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担保物权方面法律。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某些共240条,担保物权某些201条。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她物权法条款总和基本持平。由此可见,在当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在十分重要地位。 一、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规定 市场经济在国内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也许像英、法等国同样,从原始资本积累开始。咱们处在这个时代,必要半途切入,直接发呈当代市场经济。因而,咱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要从当代市场经济规定出发,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特别应注意当代市场经济如下特点: (一)交易普遍化和信用化 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是资源普遍商品化。在农业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精神需求,重要通过自给自足形式得到满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需求满足则重要通过市场而实现。市场越发达,资源商品化限度越高。商品交易越来越成为每一种人生活不可缺少一某些。 当代市场经济,从某种限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所谓信用,是指一定利益按照一定条件而进行暂时让渡。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商定在一年后来偿还,并支付利息,其与借款人之间交易就是一种信用交易(银行信用)。厂家向商店提供商品,商定在商品卖出后支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二) 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4.00)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2.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3.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为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留置权,是指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成立要件是: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合法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成立。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物权竞合谁优先(简洁表格加案例)

担保物权的竞合处理原则与小案例一、处理原则: 二、案例: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竞合 (1)先抵押后质押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抵押给乙,2011年8月甲又将该汽车质押给丙。 问:(A)如果甲与乙办理了抵押登记,谁的权利优先?(B)如果甲与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谁的权利优先? 答:(A)因为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其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押权。 (B)虽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但由于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丙善意取得质押权,且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先质押后抵押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质押并交付给乙,2011年8月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 问:(A)甲将该汽车抵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B)甲与丙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质押权和抵押权的顺序?(C)乙的质押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 答:(A)由于乙先于丙享有质权,必须经过乙的同意甲和丙之间的抵押权才能成立; (B)甲与丙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顺序; (C)根据(B)可知不论甲与丙是否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质押权都优先。 (二)抵押权(动产)与留置权竞合 (1)先抵押后留置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抵押给乙,2011年8月甲到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丙主张行使留置权。 问:乙的抵押权优先还是丙的留置权优先? 答:因丙合法占有甲的汽车而行使留置权,所以其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先留置后抵押 甲于2011年7月到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乙主张行使留置权并

打算将该汽车抵押给丙。 问:(A)留置权人乙打算将留置的甲的汽车抵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B)如果丙取得了抵押权,则乙的留置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C)如果不是留置权人乙而是留置物所有人甲想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则是否需要乙同意?此时乙的留置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 答:(A)乙虽然享有留置权,但该汽车作为留置物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所以乙打算将留置的甲的汽车抵押给丙必须经过甲的同意才有效。 (B)如果甲同意乙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则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C)不需要经过乙同意,但此时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1)先留置后质押 甲于2011年7月到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乙主张对该汽车行使留置权。 问:(A)如果乙打算将该汽车质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B)如果乙对丙谎称该汽车为自己所有而质押给了不知情的丙,丙能否因善意取得质押权? (C)如果如果经过甲同意或者因善意,丙取得质押权,则丙的质押权和乙的留置权谁优先? (D)如果不是留置权人乙而是留置物所有人甲打算将该汽车质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乙同意?丙如果取得质押权则该质押权与乙的留置权谁优先? 答:(A)由于甲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乙虽然享有留置权但在留置权真正实现以前并没有权利处分该汽车,所以乙想将该汽车质押给丙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B)丙可以因善意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押权。 (C)丙如果经甲的同意或因善意取得该汽车的质押权,则其质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D)甲如果想将该汽车质押给丙,由于此时该汽车因乙行使留置权而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2013-09-07 23:08:22| 分类:【诉讼仲裁】|举报|字号订阅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市**区**路**号**幢***室,面积***平米,房产证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年计算,暂从****年**月**日暂计算至***年**月**日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即贷款人,抵押借款合计**万元,利息为年**%,期限到****年**月**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本金的**%支付收取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案涉**万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支付申请人实现的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涉案抵押房屋位于 ******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论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杨立新

论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9-3-25 浏览次数:799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 中国的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个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也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它们是中国担保物权的主体部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在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这主要的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让与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一方当事人为设定人,接受让与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设定让与担保的财产为担保物。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也叫做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在优先权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这三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担保物权,具有很宽广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在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买卖中,以及在破产、特别的债务清偿中,都有存在。特别是在机动车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尽管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分期付款过程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将已经交付的机动车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是在事实上,或者大多数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交易是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没有完全交付车款(即购车贷款)之前,所有权保留。而出卖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则将其保留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让与给贷款银行,建立让与担保关系。这其中,就包含了两个非典型担保关系:(1)在购车人和买车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所有权保留;(2)在买车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则是让与担保。 这样的情形,在中国并不是少见的法律现象,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因此,这三种权利作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是有相当大的适用范围的,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和普及性,法律必须予以关注,不能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不能任其放任发展,。 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争论 在制定《物权法》中,对是否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争论。 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意见观察,是积极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理由就是其具有现实的社会需要。既然是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什么不能将这三种非典型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呢? 反对在《物权法》中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主要是立法机关,其最主要的理由,一是这些担保物权的规则尚未成熟,还需要很好的总结;二是立法应当规定最主要的物权形式,而不是面面俱到。 我们对非典型担保物权始终持肯定态度,认为《物权法》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是必须的。其理由是: 第一,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不仅是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在分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中普遍存在,就是在其他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对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给人民以交易的明确规则。 第二,有些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律已经有所规定,物权法应当予以肯定。例如优先权,就在《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作出了规定。对这些规定,应当在《物权法》中予以确认,对优先权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以统一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避免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规则不同,造成法律的冲突。 第三,维护交易秩序,构筑诚信社会的正常秩序。我国当前诚信道德缺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需要采取更多的法律手段,督促交易行为人恪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据了解,仅仅在北京市的机动车分期付款交易中,目前就有拖欠的货款达150亿元,找不到购车人,或者找不到所购机动车。问题是极为严重的。进一步规范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制度,也可以避免上述风险,推动诚信社会的正常秩序不断完善。 第四,为法院裁决纠纷提供准确的裁判规则。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立法缺失,使法院缺少统一的裁判规则,而越来越多的这类纠纷不断涌入法院,成为升幅较大的一类民事纠纷类型,给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此,法律应当给出明确的规定,统一裁判规则,以便更好地处理好这类纠纷。 如果我们能够更好地从这些方面来考虑问题,我们的立法就应该对非典型担保物权作出明确规定。 以上两种不同意见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学者专家各抒己见,无法统一。而立法机关对此也态度明确,不为所动,始终坚持对非典型担保物权不予规定的立场,因此,在《物权法草案》的六次审议稿中,都没有规定非

强制执行申请书全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一二审判决书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 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 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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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X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9、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请求: 1、请求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重新立案登记受理; 2、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8万元,并从2013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3、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梓县人民法院已一审审结,该案(2015)桐法民初字第

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逾期未履行义务。 2015年7月19日,申请人依法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贵院因年终案多,办案人手有限,于2015年底依照职权终止了本次执行,但至今未作出和送达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开发的房屋已经开始出售房屋,且被执行人有住房、门面、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立即恢复执行,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和受理。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人:张某某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报告等相关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担保物权编案例求解

担保物权编案例求解 甲合伙企业因企业经营的需要申请从乙商业银行贷款50万,但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A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50万。乙商业银行与甲签订了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甲企业将其现有及将来所有机器设备、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抵押给乙商业银行,双方并去甲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商业银行按合同发放了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后,甲合伙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同时甲合伙企业购买丙公司的原材料,甲企业已经入库,但30万元贷款尚未支付;其出售给丁公司产品,货款20万已经收到,货物已经托运。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认定为60万,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评估认定为50万。 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的原材料和丁公司的20万货款的性质认定 2、用来清偿A银行和乙银行贷款的财产的性质认定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竞合的发生,是指在同一个担保物上,出现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的竞合使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判断出现矛盾,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最终目的是解决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的效力顺序,而对这种效力顺序的确认首先必须解决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同设于同一担保物并造成数个担保物权效力的冲突。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竞合未作规定,只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这只能解决各类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判断问题,而在出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仅从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是不能做出判断的,因而,还需对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作进一步的探讨。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系一种定限物权,因而,讨论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应遵循物权法的原则。即考察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应以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类型为依据。同时,担保物权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这使得在讨论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时又不得不把它与债权联 系起来。基于上述认识,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社会现象可符合亦可不符合法律规之要件,符合法律规之要件者,引发法律规定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要件者,当然不发生法律规定之效力。所谓发生法律规定之效力者,实即使已存在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诸此社会现象符合法律规定可使已存在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者,是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权利变动的要件,设立担保物权应有法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十、质权 1 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 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 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 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 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 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 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 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 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 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担保中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 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6、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7、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8、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19、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成担保债权。 论述: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样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X,住宁波市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XXX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 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 年X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 元,计算方式:;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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