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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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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专业教学的改革与建设,鼓励教师围绕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整体部署,对制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薄弱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深入研究,努力完成一批高质量的对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报告,为教育部提供政策建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二条研究项目立项须坚持调查、研究和分析相结合的方针。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对电子信息类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 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能够为电子信息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第三条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年度课题指南要求。

2.对于教指委经费资助的重点课题需有三所以上学校联合申请。

3.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有明确的预期成果。

4.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具有创新意识,所在学校在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有保证。

5.申报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

6.项目结题时应提交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

第三章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分为重点项目(教指委与高校合作资助)和一般项目(高校单独资助)两级。研究时间为1年。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工作组每年5月公布当年研究课题指南,确定年度研究专题,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7-8月组织评审。

第五条有关学校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课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电子信息类专业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的学校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和经费资助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工作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

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提出评审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领导和工

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八条通过评审的项目,需经过7天的公示,公示期后无异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评审意见填写上报《电子信息类专业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课题立项任务书》。

第九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电子信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项目任务书(含经费详细方案)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开始正式实施。

第五章经费

第十条“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分为二类,教指委与高校合作资助和所在学校单独资助。

第十一条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即可下达资助经费,所在学校应按照配套承诺下发配

套资助经费。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劳务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六章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工作组和所在学校教务处或院(系)组织进行,教指委工作组成员参与指导项目研究。

第十三条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研究项目进行半年后,应按时提交《电子信息类专业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课题中期报告书》(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学校教

务处或院(系)签署意见,报送“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工作组。

第七章结题

第十五条凡立项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结题验收工作由“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工作组负责。申请结题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 完成《电子信息类专业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课题立项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 填写《电子信息类专业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课题结题验收表》提交《结题研究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

4. 项目所在单位教务处或院(系)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电子信息类专业教指委“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课题结题验收表》中填写所在学校教务处或院(系)意见。

5. 在以上基础上教指委工作组确定验收组专家名单及验收时间。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

6.通过结题的项目,教指委颁发项目结题证书。对于教指委资助项目,项目组须在教指委相关会议上作交流报告。

第十七条“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工作组每年在教指委全体会议上报告上一年度研究项目的结题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吕志伟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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