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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

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建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厂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我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切实做好2012年全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现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一、培训工作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展理念,全面落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我司的培训体系,强力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员工和班组长为重点的公司全员培训,进一步加大监管干部培训力度,切实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工作安排 (一)、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二)、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分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机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岗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车间、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人员需求部门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l)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规及上级、本矿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等,负 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 标准及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方 针、政策、法规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场所或 临时作业点,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或停产整顿。 三、参加制定并监督检查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责任 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参 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参加重 大安措工程、技改工程、采区、工作面的竣工验收;参加 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鉴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定期检查辅助救护队的战斗力,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安技措工程完成情况和安技措资金提取到位情况。 五、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和跟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班评估,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六、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七、负责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并督促实施。 八、协同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签订记录 工程名称:莲城金街D区 施工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2、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 3、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5) 4、造价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6) 5、测量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 6、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8) 7、实验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9) 8、施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0) 9、质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1) 10、材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2) 11、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3) 12、标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4) 13、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5)

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4、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纂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6、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实施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来贵分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促进我公司安全形势平稳向好发展,根据《介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 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企业全员培训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一、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要有安全的意识,才会有安全的行为;有了安全的

行为,才能保证安全。而安全意识因人的知识水平、实际经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由于我公司职工大多为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相对安全意识也较低,因此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而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因此,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 以两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力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和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培训,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我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培训目标和原则 (一)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促使员工转变安全生产意识(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充实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员工急救、自救、互救的能力,全面提升我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以达到降低和减少事故发生的目标。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62 安监部部长责任制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监部部长责任制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在厂长、技术厂长、安全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瓦斯防治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和政策要求。 二、负责安监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对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按规定组织完成。 三、负责组织日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参与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四、参加厂组织的安全生产分析会、一通三防例会和安全质量检查,对存在的瓦斯治理技术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五、领导全部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协调完成和做好“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强部内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技术业务教育,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七、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发现瓦斯防治实施过程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OO 年月 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现零事故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特制定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请各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不合格者将会被经济处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公司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2、总分包单位之间、公司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及奖

惩办法。3、施工现场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4、施工现场凡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5、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有书面记录。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1、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2、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工程安全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督促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审定

工程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审批安全规章制度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做好文明标化、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工作。5、对发生的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公司汇报制度。6、坚持“三同时”,在部署工作时,要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7、加强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约束机制,决定安全生产的重要奖惩。(二)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1、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2、直接领导安全管理的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安全人员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并负责审批动火。3、组织每月至少二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督促做好文明标化、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治工作。4、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 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监部的安全职责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安监部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做好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安措”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并对各部门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根据季节特点和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负责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工人入厂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和反事故演习,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必要的批示。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网活动,调动和发挥安全监督人员的作用。每月由安监部部部长召开一次安全网会议。 (七)主持或协助人身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原因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配合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完成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 2 页共 2 页

(八)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审查,监督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竣工验收。 (十)监督外包工程的依法审查与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探索和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不断完善、应用好“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方法,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负责对安全性评价中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部分查评和总结。 (十二)参加和协调每月进行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发布一期安全简报。 (十三)组织落实好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通报、快报、简报等形式进行各类事故的贯彻学习,吸取教训,防微杜渐;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十四)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制定和完善治安保卫制度。 (十五)监督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制定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检查消防器材的分配、管理、维护和使用;定期试验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进行定期性安全检查和节日防火保卫检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报告上级领导,督 第 2 页共 2 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监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三区三城”建设总目标,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创新安全生产培训方法,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复训)率,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全年培训各类从业人员不低于11万人次; 2、重点监管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复训率达100%; 3、全年法定培训人员相关数据录入率达100%; 4、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实训联系点不少于30家; 5、考核人员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培训统计,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1、认真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信息采集编录入工作。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信息采集统计编录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要对全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统计重点是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建工作

网络,明确专人负责,高标准地按时完成所在行政区域的数据录入,并于XX年7月30日前将数据上报市安监局。(时间:7月完成。)2.切实加强年度法定培训人员数据录入。根据省安监局有关要求,凡经培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信息,必须在当年度全部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时间:全年。) 3.统一规范安全培训上报口径。今年起,各市(区)应统一各类培训领域相关工作数据。凡各市(区)安监局业务科室上报市安监局的各类培训工作数据应与负责安全培训的科室上报数据相一致,避免出现多口径上报带来的培训数据不准现象。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及培训人员业务水平 1.坚持机关“大讲堂”学习,开展安监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市、区安监部门要把机关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与周期培训相结合,科学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时间,每半月保证一次机关内部业务学习与交流。 2.结合各地监管实际,继续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安监系统队伍整体素质和安全监管水平。市安监局拟组织举办1期安全监察员领证培训班。(时间:5月。)3.落实教考分离原则,开展安全培训监考人员业务培训。根据省安监局年度培训计划,今年将有计划的对全市各考核小组成员及监考

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领导和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指示,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审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预防火灾工作计划和长远安全工作规划,确定企业的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2、协调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关于安全生产、防火中的重大问题。 3、审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工作。 5、组织重要的安全活动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 6、负责灾后设备抢修、恢复生产开车前安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批准开车生产。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至少一次),分析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讨论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火灾预防的重要问题。 8、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火灾预防等方面的指示精神和规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火灾预防教育工作。 2、每月研究安全工作至少一次,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消除隐患。 3、每月对本单位各岗位检查四次,查麻痹思想、查违章作业、查设备、车辆、消防设施器材、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各种隐患,查各级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消防工作。 , 4、对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都要做到“四不放过”,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出直接责任者,在24小时内,写好事故报告,报安监部。再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X X X 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 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等, 力,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章培训种类、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三类人员是指:A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B类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C类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

参加“三类人员”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2小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 3.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 故教训。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概况,施工生产或工作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岗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以往的事故教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培训一次 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岗前安全培训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相应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

年度生产安全培训计划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镇内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切实做好2018年全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现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一、培训工作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我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体系,强力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和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培训,进一步加大监管培训力度,切实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工作安排 (一)、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5、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二)、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分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

NO: 天津某某电力有限公司 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2013年度) 天津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安委会安监部 安委会主任:部门责任人: 责任期: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天津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公司安全稳定,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特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进行分解,责任人必须对分管(主管)的安全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 受公司的考核与奖惩。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责任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本责任书由公司安委会主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安全承诺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代表本部门向某某电力公司安委会保证并承诺: 1、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司及上级单位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杜绝治安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标逐级分解到岗、到人,责任书报备公司。 3、在承包、发包、分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4、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部门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制定、修订各类安措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组织部门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部门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组织做好风险评价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 8、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员工进行三级教育。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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