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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期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

第九条评估岗。评估岗为公司资产管理部产品销售人员或业务部门具有金融期货开户资格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评估工作。

第十条评估岗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严格依据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和适当性要求采集投资者实名制统一开户资料及适当性资料,指导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评估岗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实际情况指导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4、5),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二条交易结算部负责资产管理投资者有关协助查询职责。

第十三条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制度的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一节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及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业务人员或本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填写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十五条资管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六条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七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公司所管理资管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管计划的,公司或者公司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管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节投资者身份识别

第十八条评估岗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本制度及其他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留取投资者影像资料(头部正面照等)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登记投资者的《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第十九条评估岗应当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购买一对一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属于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的,资产管理部应当自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报合规稽核部,公司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第二十一条评估岗应当自行或通过公司其他部门查询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查询投资者诚信信息。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不得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节劣后级客户特别要求

第二十二条禁止结构化产品嵌套投劣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客户不能购买我司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第二十三条提供资产证明:劣后级客户除提供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书面承诺外,还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单位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客户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机构客户净资产时效性: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购买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个人客户金融资产时效性:投资者所提供金融资产证明的开具日期距购买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客户购买有投顾的结构化产品劣后级的,根据监管规定:投顾及其关联方不能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结构化产品有投资顾问的,公司应对购买有投顾的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客户进行特别审查。

其次,评估岗应根据该产品投资顾问在投顾遴选申报材料里和产品设立时填写的材料里体现的投顾名称及关联方名称(必要时在工商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渠道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和劣后级客户进行比对,发现一致的,应拒绝其购买劣后级份额。

第五节专业投资者条件、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向公司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公司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见附件3)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向公

司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见附件2)。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及该机构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公司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见附件3)告知投资者。

第六节普通投资者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九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适用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第三十条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到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问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二)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

(三)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部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业务人员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本人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见附件4),机构投资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见附件5)。业务部门根据问卷评分表得出投资者填写的问卷相应分值,再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6),认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最后由适当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资管部适当性操作的相关人员应将审核意见填写在《普通投资者分类内部审核表》(见附件7)

第三十三条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 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或期货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转化

第三十四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其转化流程如下:

(一)普通投资者在公司已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三个月以上,具有接受我司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经验。投资者向公司书面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中相应内容(见附件8)。

(二)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追加了解以下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公司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由业务部门以《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见附件9)方式书面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司确认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其审查结果及理由。

第三十六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向公司书面申请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在审核其不以专业投资者身份持有产品或者享受服务后,应当对其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专业投资者转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中相应内容(见附件10)。

第八节委托资产合法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评估岗应当要求普通投资者签署《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见附件16)。

投资者应承诺委托资产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确认该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方可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九节评估流程

第三十九条评估岗、复核岗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和复核:

(一)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认定;

(三)指导普通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四)要求普通投资者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五)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

(六)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客户,特别是购买的产品有投顾的,进行特别审查;

(七)确认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节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公司已获知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公司了解到的投资者外部诚信记录及在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

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普通投资者的后续评估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四章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及适当性匹配原则

第一节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

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审慎评估、划分风险评级。

第四十三条资管部根据协会制定的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结合实际,制定了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录(见附件11),将产品风险评级由低到高分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五个风险级别。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评估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协会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时,资管部需同步对产品等级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资管产品的评级标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在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标准。公司资管部可以对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参考模板(见附件12)进行完善。

第四十五条资管产品的评级。公司相关人员填写《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以及建立起的评估分值与产品风险评级的对应关系来确定资管产品等级评估结果。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相关人员对评估过程签字确认。

第二节第三方销售

第四十六条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应当确认受托机构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储备、内控制度、技

术设备等能力。

公司应当告知代销方所委托资管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资管部应当将受托销售机构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在委托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节适当性匹配原则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部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销售产品,应当遵守以下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四十九条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级风险等级产品;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风险等级产品;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风险等级产品;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R4级风险等级产品;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风险等级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级风险等级的产品。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

第五十条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可能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五十一条投资者独立决策并承担风险的告知义务。资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投资者,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见附件13)进行确认。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业务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再次警示和告知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以及投资者不适合购买这类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再次警示和告知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的,业务部门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4),确认其已知悉产品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内部审批权限,由适当性管理部门负责人亲自把关负责。

第五十三条业务部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5);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24 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其中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之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应当在投资者持有产品或服务之前进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第五章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明确禁止行为

第五十五条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节适当性留痕规定

第五十六条依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期货行业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资管部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履行如下规定的告知、警示程序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公司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一)“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二)“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三)“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销售隔离机制

第五十七条资管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销售隔离机制,由非销售人员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操作,确保销售人员不参与投资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第四节投资者回访检查

第五十八条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相匹配。公司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后,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公司必须进行回访: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二)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九条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本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

(四)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

相匹配。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公司回访部门应当对回访信息进行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五节适当性培训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资管部人员应该及时参加,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

第六十二条资管部可以采取对适当性培训效果进行测试等考核方式进行。

第六节公司自查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合规稽核部负责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

第七节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工作履职情况、投诉情况等纳入监督问责机制,对部门及员工在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本办法的,按公司违规处罚条例、公司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十五条资管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从业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八节披露规定和信息保密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可以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分级政策、自查报告等。

第六十七条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第九节信息资料保存

第六十八条资管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节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十九条公司将适当性纠纷处理纳入本公司的投诉管理办法,明确纠纷的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纠纷的,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期货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及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六章新老客户的衔接、后续评估异常安排等特殊情况

第七十条现有投资者已经购买公司产品或接受公司服务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一)公司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要求执行;

(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第七十一条针对投资者在后续评估中出现风险等级降低、无法联系客户、客户拒绝对评估结果签字确定等问题,公司可以不再继续为该投资者提供新服务,但不关停原有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附件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附件4.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附件5.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附件6.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7.普通投资者分级内部审核表

附件8.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9.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

附件10.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

附件11.公司产品风险等级名录

附件12.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参考模板(附资管产品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 2 2020年4月19日

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能够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3 2020年4月19日

【第82号令】《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五条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

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 第九条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doc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我就为大家找来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

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

XX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XX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依据《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及《XX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管理权范围内的 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业务”包括银行账户、现金、存 款、融资、利率、股息分配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XX公司”或“XX公司”为XX 贸易直接管理的法人企业,目前为XX公司有限公司。“三级经营单位”指管理权下的全资公司和合资公司。 第二章资金管理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XX资金管理目标:以战略为导向,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高资金盈利水平,有效防控资金风险。第六条XX资金管理原则:预算控制、效益优先、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监控。 第三章资金管理体制和岗位责任设定 第七条XX财务部为XX资金统筹管理部门,接受XX集团有限公司及XX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和XX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业务指导,负责制定XX资

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办理以中纺粮贸事业部名义开展的资金业务,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三级经营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中纺粮贸 XX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集团及XX贸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流转及管理工作。各三级经营单位应设资金管理专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从责任界定上为第一责任人,不因任何原因产生责任转移。 第十条各级资金审批人须在权限内行使职权,并对所 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超过权限的审批和授权属越权行为。第十一条出纳、资金收付、银行预留印鉴保管和网银密钥保管等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岗位设置原则,形成有效 内部牵制。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在与集团财务公司建立网络连接的商业银行和与集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新增银行账户的需填报OA 由XX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商业银行开户,需逐级上报集团财务 部审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人民币存款账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6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答案

您的得分(百分制):81 是否通过:通过 返回课程 1.多选题(8分)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的信息包括:()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年化收益率。 您的答案是否正确:正确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2.单选题(5分)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经营机构可以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您的答案是否正确:正确 您的答案: C 正确答案: 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3.单选题(5分) 告知、警示应当采用()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纸质 电子 书面 任何形式 您的答案是否正确:错误 您的答案: D 正确答案: 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4.对错题(2分)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财务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公司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结算、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二) 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发放贷款业务管理 发放贷款业务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业务,因此财务人员在放款时需谨慎操作。 财务放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将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交由财务会计部; 第二步.财务会计部对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书(附件:3)。 第三步.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指令书(附件:3)开出相应的支票,交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划款。 根据金融办要求,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只可通过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步.划款完成后,资金结算中心将支票头及经银行人员签字确认的划款指令书(附件:3)交由财务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注:请务必按以上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第四条收回贷款业务管理 收回贷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在每月末将次月到期应收回贷款的明细表提供给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步.资金结算中心收到客户还款后,及时通知信贷部为客户办理贷款结清 手续; 第三步.信贷部根据客户已归还款项,填写贷款结清证明(附件:四)交由财务会计部做帐务处理。 第五条现金的管理 (一)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员工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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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 3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需求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需求分析 1、潜在客户类型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已经逐渐开始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正好能吸引广泛的市场潜在客户。 首先,以保值作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客户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主力潜在客户。产业客户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全国有数量巨大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基于对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他们都有套期保值的需求,然而事实上,由于专业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人才的缺乏,只有极少数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可以凭借其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的优势,吸引渴盼已久的产业客户入场。 其次,各种机构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潜在客户之一,其中包括证券、保险、QFII、政府、银行以及企业年金、信托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各类基金。由于政策原因,证券公司投资资金、保险资金和QFII等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期货市场。而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降低期货的风险系数,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金融体制的开放,上述这些机构都能以资产管理的方式进入期货市场。 此外,广大个人投资者也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也的潜在客户之一。长久以来我国期货交易主体以广大中小散户为主,他们的投资技能和信息获取能力都十分有限,很多情况下都是盲目地跟风投资。而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有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更理性的操盘,可以发挥期

货公司资金、技术、信息上的优势,在全面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投资理论和技术,建立科学的投资组合,以低风险高收益吸引到个人投资者介入。而对于那些资金量小、投资经验缺乏甚至从未涉足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等机构以资产管理的方式间接进入期货市场。 从我公司实际来看,所属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旗下有多家涉及能源及有色金属行业的现货公司,由于缺乏专业的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人才,其对资产管理服务早已期盼已久,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极大鼓舞这类产业客户的参与热情,并提升其整体抗风险能力。 2、具体资产管理需求 无论是产业客户、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其投身于资本市场无外乎有两种目的:保值或增值。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可以分为保守型、稳健型、进取型,同样,他们的需求也可以按此分类。 对于产业客户而言,主要依靠期货市场来抵消原材料或者产品的价格波动,以维持现货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资产保值是其主要目的,表现为保守型策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其推荐国内外期货市场,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的物卖出或买入套保类产品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其组成成分复杂,资金来源不同,对于风险的接受程度也不同,但一般作为投资的基金原则是最低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属于偏稳健性投资策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其量身定做期现、跨期、跨市等套利类资产管理项目,以满足机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

销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营销系统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使资金信息及时全面地供领导决策参考,充分发挥资金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保障营销系统资金合理地安排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营销系统。 一、资金计划:营销系统实行资金分级计划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一级计划:指营销系统各职能部门。 2、二级计划:指一级计划单位下属的各部室或分公司。 3、计划的分类:资金计划分为周计划、月计划,上报计划时一定要有相应的材料依据, 例如:合同(或协议)、发票、已批开支报告(方案)、测算明细等。 4、资金计划时间要求: ?周计划:各部门每周四的下午报下周计划至营销财务部,并对各项开支事项的付款营销财务部每周五下午报集团财务部。 ?月计划:各部门每月26日报下月资金计划至营销财务部,营销财务部在本月底报集团财务资源部。 5、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与销售和回笼情况挂钩,保持基本平衡。营销财务部有权对各职能 部门的计划进行调整和否决。 二、资金信息: 1、资金信息汇入《营销系统经营管理日报表》中,本日报表包含冰箱、空调的信息,内 容主要有资金回笼、销售量、销售额、费用开支情况等。 2、经营日报表所需信息资料,营销系统各职能部门在每天上午11:00务必将资料报营 销财务部,营销财务部经汇总整理后当天将日报表报公司领导。 三、资金计划执行与监控 1、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计划和实施必须严格按预算控制,超预算的项目未经集团财务资源 部批准,一律不得在资金计划中列支,各部门必须设立台帐,对每一笔开支都要登记入帐,营销财务部每月将每月实际开支反馈至各部并与各部对帐。 2、各部门建立与完善各自系统的资金计划工作流程,明确下一级网络的责任人员、工作 项目内容、完成时间等。 3、原则上营销系统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有计划,对于无计划的开支只能在各部已做计划 的总金额中调整,营销财务部有权优先安排紧急和重要的项目。 4、每一开支项目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营销财务部对每一项目进行审核,包 括: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审价、项目领导审批以及其他财务手续,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营销财务部部长审批后支付。 5、资金计划实行分级考核:营销财务部对各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附表(附在本制度后) 1、附表1、《营销系统资金动态管理体系流程示意图》 2、附表2、《营销系统经营管理日报表》 3、附表3、《科龙集团资金计划表》 附表4、《部门资金付款计划明细表》。

最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精选版整理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 1.(多选题)营业部下列那种情况为客户办理业务时需要双录? A. 某普通投资者a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B. 某普通投资者b到营业部现场办理股权质押业务 C. 某专业投资者d申请购买营业部代销的某高风险金融产品 D. 某普通投资者c(已开通普通证券账户)到营业部现场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之前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过证券账户且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 答案:AB-------------------------------------------------------------------------------- 2.(多选题)下列情况那种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和《合规管理办法》要求的规定动作? A. 每年4月30日前向驻地证监局报送年度合规报告。 B. 每年进行一次合规有效性评估 C. 每3年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估 D. 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答案:ABCD------------------------------------------------------------------------------- 3.(多选题)某营业部合规专员在审核本营业部其他员工提交的流程,下列哪种情况合规专员应当出认定违反证监会规定? A. 某客户经理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在营业部旁边的银行驻点,银行为其提供一台互联网电脑,供该客户经理日常查看股市行情使用,但营业部的上网行为监控系统无法监控到该台电脑。 B. 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利用周末在营业部旁边的超市驻点,现场为营业部招揽客户,客户可通过手机下载该公司APP网上开户,客户如果现场开户成功立即赠送一张该超市50元的购物卡。 C. 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由于公司融资余额已经用完,无资可融,今后如有客户到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拟将客户统一介绍给某配资公司,配资公司工作人员可常驻营业部现场为客户提供配资业务。 D. 营业部制定了迁址方案,已经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利用周末时间搬迁后并正常营业后,再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变更《证券经营许可证》。 E. 信息技术专岗提交流程,因公司目前尚未实现业务异地通柜办理,今后营业部的客户在异地办理佣金调整、修改服务密码等业务时,可在柜台系统中为异地营业部柜员开通本营业部柜员权限,委托其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答案:ABCD----------------------------------------------------------------------------- 4.(多选题)下列那种情况下,投资者应当被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A. 盲人投资者。 B. 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的投资者。 C.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D. 正在服刑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投资者。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

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岀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广西创新港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3、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支出必 须经过公司财务部支出。 4、公司严格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5、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制度 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一条公司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补贴。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向个人收购公司用于生产的其他物资价款

4、向公司批准的个体配件经营者采购备品备件。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公司批准使用备用金结算的职员的现金支出。 8、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紧急采购 9、其他经财务部批准的现金支出。 第二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1、公司总部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部提出,总经理批准。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项目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 核,总经理批准核定。一般要根据申请部门3-5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情况,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如果项目部驻地附近没有 银行,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3、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出纳负责严格按限额保管现金,不得超 限额保管现金。超限额保管资金,经查实后按超限额数%给 予处罚。 第三条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办理的收款凭证必须盖“现金收讫”章和 收款人个人印章;付款凭证必须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报销 人个人签字、经会计审核无误签字后,办理现金付款,并同 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第四条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处理帐务。 第五条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财务部经理定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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