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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x﹞45号)及《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x﹞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x、x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我县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提高城镇化率,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x年,全县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我县巴山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力争到x年实现我县巴山镇13万常住人口的发展目标,x年实现我县城镇化率提升至60%,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大力推进我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分三个层面:一是在x年6月底以前,完成我县巴山镇“一元化”登记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实行“x居民户口”登记;二是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县石庄乡、郭圩乡、六家桥乡“一

元化”登记工作,力争x年底前完成;三是有序推进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开展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力争x年底前完成。

(二)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1.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允许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在我县建制镇办理户口落户。本县籍农业人口也可就地就近转为城镇居民。

2.取消我县户口迁移“三投靠”人员的附加条件限制。共同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再受年龄限制,允许在我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落户。

3.继续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凡在我县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均可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和父母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地落户。

4.拓宽各类人才落户渠道。(1)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2)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我县工作满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允许其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县落户;(3)凡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和利税大户急需的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县落户。

5.支持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的特殊贡献人员落户。对获得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及其它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我县落户。

6.允许外来投资兴业人员落户。凡来我县投资兴业办实业或自主创业,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或在我县购置了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我县落户。

(三)全面落实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

1.进一步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凡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即可办理《居住证》。

2.建立持一定年限《居住证》人员转为户籍人口的常态机制。凡来我县务工、经商、居住生活人员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将常住户口迁入。

3.逐步实行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小额贷款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五、相关政策衔接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延续机制。农民迁入城区落户的,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户农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转户农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依法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

(三)建立健全承包林地延续机制。农民迁入城区落户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期内,对林农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由集体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山林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集体组织处置,其林木资产可给予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民在3年内,按农业户籍享受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转户前已落实计划生育的农业户籍夫妇,转户后仍享受原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民,在城镇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暂停并封存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今后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衔接。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年医疗保障,期满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

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转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费提供。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八)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民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人员享受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同等资格,但在取得本县户籍前不享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民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民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二)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农民子女在服役期间已转户的,期满后可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转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农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转户后第二年开始按城镇标准发放。

(十三)建立健全户口迁移和落户保障制度。公安机关落实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办理迁入本县户口的基本原则、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快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落实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婴儿落户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顺利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统筹。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建设部

门负责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城区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涉及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三)深入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县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尊重群众转户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不搞强迫命令,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在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

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相关政策,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县直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在x年12月31日前公布。

本《实施意见》自x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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