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机关团体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

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

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识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则。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

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枝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

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第十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

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三十条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法律文书和有关的表格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以及法律文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9日发布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长庆石油勘探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气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防火负责人制度。

第三条? 勘探局消防工作由局防火委员会和保卫处统一领导。各级防火组织、公安消防、保卫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勘探局管理制度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油田财产和人民生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油气田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各级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全局职工、家属、学生以及进入油田的施工队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局消防宣传日。

第二章??? 消防组织

??? 第七条?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局、厂(处)要建立防火委员会,大队(车间)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站、库、队(班组)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主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专干和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

??? 第八条? 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对局一、二级重点防火单(部)位明确防火负责人。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防火委员会和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2、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认真组织完成年度《长庆石油勘探局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

5、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

9、组织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10、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防火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例会,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活动一次,及时组织开展防火安全自查自改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坚持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教育培训或实际演练活动。

第十条? 大队、车间、库、站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认真完成厂(处)防火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2、监督班组等基层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职工家属做好消防工作,指导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活动;

3、进行消防宣传,组织职工制定防火制度措施;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并适时开展教育训练;

6、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各级公安保卫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局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局防火委员会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工程筹建等临时生产建设机构应将消防工作作为设计、施工、投运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实行责任制管理;实行经济承包、承租、转租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负责,并将消防安全列为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四条? 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和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站),配备消防装备;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例》(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悉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期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和三产企业,应实行内部防火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第十八条? 计划、基建以及各类工程筹建部门、项目组等建设单位,应将油气田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消防配套建设等消防设施,纳入油气田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油田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工程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并按国家标准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钻井、开发、炼化、油气销售、调度、机动等生产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教育、公用事业、多种经营管理等部门对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的职责,协助基层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条? 安全、宣传、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电视、报纸要面向职工群众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转岗和就业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应当有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内容;学校、幼儿园、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常识教育;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二条? 炼油厂、油库、原油集输泵站、天然气净化厂、集气站、液化气充装站和高层建筑等重点防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并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一级防火重点单位消防系统停水、停电、维修道路、切断通讯时,必须事先通知勘探局总调度室和公安消防部门及驻地消防队。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勘探局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应按勘探局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证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并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齐全消防设施;

4、运输易燃液体、气体的槽、罐车,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油气井喷、油气外泄等意外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施工作业、开厂投产,单位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公安消防人员应迅速到达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预防火灾的措施或制定紧急处置预案,必要时调动消防车进行现场戒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扩建、改建、大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按照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业动火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实施现场监护,堵绝违章动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设、改造、装饰与消防设施配备等,必须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办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或管理混乱的,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举办焰火、灯会等重大节庆活动和举办物资交流、展销、展览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组织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建、电器线路照明、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及时监督检查,保证安全。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条? 各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勘探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即局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厂(处)公安保卫消防机构(即厂、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按其职责范围,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勘探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消防部门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安排检查、考核工作,协助解决消防安全与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增强消防队伍抢险救灾的战斗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专职消防大队应配备规定数量的防火人员,负责对本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熟悉生产单位工艺流程,水源道路等基本情况,并对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常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填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将工程设计文件报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防火设计初步审核,消防监督部门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规定,10日内初审完毕后,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大型工程初审后,按权限报省、市公安消防部门终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所建项目中消防工程投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工程防火设计和国家有关消防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设计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油气站场,炼油化工、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

2、总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3、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