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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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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

报》的通知

财会[]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财政部

年月日附件全文: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

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八条财务报表某些项目的省略、错报等,能够合理预期将影响报表主要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政府会计主体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关于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显著影响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盈余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按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十一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

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至少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主体的名称;

(二)报告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三章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形成的报告主体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

合并主体,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被合并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合并主体通常也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

被合并主体,是指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纳入合并主体合并范围的会计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第十五条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合并级次分为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和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政府部门(单位)本级作为合并主体,将部门(单位)本级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部门(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本级政府财政作为合并主体,将本级政府财政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行政区本级政府作为合并主体,将本行政区内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行政区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由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也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合并程序

第十七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合并主体和其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加以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合并主体和其合并范围内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按规定未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的,应当先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视为一个会计主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

的会计政策。合并范围内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应当先调整为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第十八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需要进行调整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个别财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二)将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逐项合并;

(三)抵销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九条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不包括在本期合并

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合并主体应当确保划转双方的会计处理协调一致,确保不重复、不遗漏,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划转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在报告期内,被合并主体撤销的,其期初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中。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主体除了应当向合并主体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其与合并主体、其他被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业务或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二十三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资产负债表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下同)、债务项目;

(二)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其他业务或事项对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

(四)应收票据;

(五)应收账款净额;

(六)预付账款;

(七)应收股利;

(八)应收利息;

(九)其他应收款净额;

(十)存货;

(十一)待摊费用;

(十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

(十四)长期债券投资;

(十五)固定资产净值;

(十六)工程物资;

(十七)在建工程;

(十八)无形资产净值;

(十九)研发支出;

(二十)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二十一)政府储备物资;

(二十二)文化文物资产;

(二十三)保障性住房净值;

(二十四)长期待摊费用;

(二十五)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十六)受托代理资产。

第二十五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交增值税;

(三)其他应交税费;

(四)应缴财政款;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付票据;

(七)应付账款;

(八)应付政府补贴款;

(九)应付利息;

(十)预收款项;

(十一)其他应付款;

(十二)预提费用;

(十三)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十四)长期借款;

(十五)长期应付款;

(十六)预计负债;

(十七)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七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累计盈余;

(二)专用基金;

(三)权益法调整。

第二十九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应当包括净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收入费用表或合并收入费用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收入、费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捐赠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五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六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七)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

(九)计提专用基金;

(十)所得税费用;

(十一)资产处置费用。

第三十七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八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本期盈余,是指部门(单位)某一会计期间收入合计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第三节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本级政府财政为合并主体,其所属部门(单位)等为被合并主体。

第四十条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财务报表

或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存货;

(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六)长期投资;

(七)应收转贷款;

(八)固定资产净值;

(九)在建工程;

(十)无形资产净值;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十二)政府储备物资;

(十三)文物文化资产;

(十四)保障性住房净值;

(十五)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二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三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二)短期借款;

(三)应付及预收款项;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应付政府补贴款;

(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七)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八)应付转贷款;

(九)长期借款;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托代理负债。

第四十四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五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净资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四十七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四十八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税收收入;

(二)非税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政府间转移性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五十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五十一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政府间转移性费用;

(六)折旧费用;

(七)摊销费用;

(八)资产处置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pdf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节 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第二节 重点难点解析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库存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提示】注意存货概念中的“持有以备出售”。持有存货的目的是直接出售,或者加工后出售。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以外购存货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2019 1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

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 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 预计负债”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

财务报表标准格式_完整版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的组成和适用范围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本准则及应用指南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元 资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预收款项 应收利息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股利应交税费 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 存货应付股利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应付款 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其他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借款 长期应收款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付款 投资性房地产专项应付款 固定资产预计负债 在建工程递延所得税负债 工程物资其他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清理非流动负债合计 生产性生物资产负债合计 油气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无形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 开发支出资本公积 商誉减:库存股 长期待摊费用盈余公积 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润 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利润表 会企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

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20年1月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8)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26)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31)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 (36)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4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48)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6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 (73)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 (82)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 (87)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91)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95)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9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10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112)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1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12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125)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127)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1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136)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 (140)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 (146)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12修订) (155)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17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 (19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229)

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

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019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表格版模板..doc

2019 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报表附注表格版模板1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09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XXX.XXX投资设立,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批准,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元,注册资本元。经营期年。于年月投产/营业。 本公司经营范围:。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二)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五)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对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当月1 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记账。对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期末市场汇价(中间价)进行调整,发生的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关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六)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1.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列示。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2.利润表中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数的项目,按报告期市场平均汇价/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 (一)金融资产 (2) (二)金融负债 (3) (三)衍生工具 (4) 三、关于适用范围 (5) (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5) (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 (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 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 (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 (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3) (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 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 (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9)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 (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 (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0) 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 (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1) (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 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3) (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4) (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 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0) (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0) (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1)

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4)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4)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5) (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0) 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6) (一)概述 (66) (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8)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3) (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2) (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3) (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4) 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0)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0) (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0) (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1) (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2) 附录二 (10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3) 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3) 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4)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5) (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6) (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6) (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一、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适用收入准则的是()。 A、租赁合同取得租金收入 B、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 C、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 D、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2、下列选项中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的会计科目是()。 A、其他业务收入 B、主营业务收入 C、主营业务成本 D、其他业务成本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3、下列选项中用来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的会计科目是()。 A、其他业务收入 B、主营业务收入 C、主营业务成本 D、其他业务成本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4、下列选项中用来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会计科目是()。 A、合同取得成本 B、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C、合同履约成本 D、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5、()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A、成本加成法 B、余值法 C、市场调整法 D、净值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6、()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主要用于新产品的定价,市场上无同类产品售价。 A、成本加成法 B、余值法 C、市场调整法 D、净值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主要用于新产品的定价,市场上无同类产品售价。 7、()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单独售价后的余额,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A、成本加成法 B、余值法 C、市场调整法 D、净值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单独售价后的余额,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8、下列选项中不是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的是()。 A、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 B、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 C、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D、企业不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格式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格式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典01表编制单位:年月 单位:元 资产 期末 余额年初 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期末 余额 年初 余额 资产:负债: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应收利息应付职工薪酬 存货应交税费 发放贷款和垫款应付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借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预计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其他负债

无形资产负债合计 递延所得税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其他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产总计 (或股东权益)总计

利润表 会典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利息净收入 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八、综合收益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总(doc 80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总(doc 80页)

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版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版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3)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4)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6)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7)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8)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10)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26)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27)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29)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3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37)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39)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40)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4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42)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86)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93)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99)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100)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101)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03) 附录 (107)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07) 一、会计科目 (107) 二、主要账务处理 (111)

会计新准则应用指南

三十九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全国首期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攥稿

一、《基本准则》准则应用指南 (4) 二、《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 (13) 三、《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指南 (13) 四、《分部报告》准则应用指南 (21) 五、《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应用指南 (26) 六、《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43) 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应用指南 (54) 八、《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应用指南 (96) 九、《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 (108) 十、《每股收益》准则应用指南 (118) 十一、《企业合并》准则应用指南 (123) 十二、《企业年金》准则应用指南 (146) 十三、《生物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159) 十四、《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应用指南 (164) 十五、《所得税》准则应用指南 (189) 十六、《套期保值》准则应用指南 (216) 十七、《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应用指南 (232) 十八、《外币折算》准则应用指南 (236)

十九、《再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 (246) 二十、《职工薪酬》准则应用指南 (246) 二十一、《资产减值》准则应用指南 (251) 二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261) 二十三、《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 (271) 二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应用指南 (282) 二十五、《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 (284) 二十六、《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301) 二十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 (306) 二十八、《建造合同》准则应用指南 (324) 二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准则应用指南 (331) 三十、《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应用指南 (360) 三十一、《或有事项》准则应用指南 (382) 三十二、《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384) 三十三、《借款费用》准则应用指南 (397) 三十四、《租赁》准则应用指南 (405) 三十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指南 (414) 三十六、《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414)

《集团公司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资料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014)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 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金融工具相关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示,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财务报表信息。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除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外,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列报。 企业应当按照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企业应当披露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与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应当正确把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原则。满足本准则规定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或协议约定等各方面因素以及自身以总额还是净额结算的意图,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否符合抵销条件进行评估。 企业应当按风险类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披露金融工具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风险敞口的来源、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风险集中度信息等,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效果。 本准则对于“金融资产转移”和“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的定义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对于已转移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以及已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披露相关信息。 二、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金融工具定义的项目,应当按照该准则核算,并按照本准则列报。但一些符合金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模板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模板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参考格式,本附注首页空两行, 提示:执业人员在使用本附注格式时~应注意把握效率~降低时间成本~而不可机械地照搬照套。在披露形式上~应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在披露内容上~应把握重要性原则。 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09年度(2010年1,×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提示:公司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篇幅不宜过长。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一段的格式~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下述第二段的格式~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三段的格式。 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批准,由发起设立,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元,股份总数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批准,由投资

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年×月×日在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元, 注册资本元。经营期年。于××年×月投产/营业。 本公司经营范围: 。 第 11 页共 68 页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 提示: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说明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若各家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尽相同~编制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正确~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同时注意序号的连贯性。 本附注格式省略了生物资产、股份支付、股份回购、租赁、持有待售资产、套期会计的政策描述~但保留标题~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增删。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提示:以下表述适用于09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09年以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可删去本段表述~注意序号的连贯性。 本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附录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7)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9)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13)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5)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17)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8)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21)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24)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6)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2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35)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4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2)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44)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46)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49)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51)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53)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5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57)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58)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6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62)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64)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66)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69)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70)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72)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74)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76)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79)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81)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83)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88)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90)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建造承包商专用 39 1441 贵金属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金融共用 41 1451 损余物资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43 1501 待摊费用 44 1511 独立账户资产保险专用 45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6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7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51 1531 长期应收款 52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专用 54 1601 固定资产 55 1602 累计折旧 56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7 1604 在建工程 58 1605 工程物资 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0 1611 融资租赁资产租赁专用 61 1612 未担保余值租赁专用 62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63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农业专用 64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65 1631 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6 1632 累计折耗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7 1701 无形资产 68 1702 累计摊销 6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0 1711 商誉 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4 2001 短期借款 75 2002 存入保证金金融共用 76 2003 拆入资金金融共用 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专用 78 2011 同业存放银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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