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管辖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分包、设备及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和资产处置,招标单位本身或其项目所需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管理职能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推进小组,由经营计划部、物资管理部和市场发展部组成,其中,经营计划部为组长单位。招投标工作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推进、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三)负责审核确认各单位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五)负责对各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和查处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设立、组建历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拟邀请投标人名单;审查招标文件,并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健全招标工作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推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九条针对具体项目组建的招标委员会为该项目招标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对投标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投标答疑;(四)编制评标办法(或评标大纲),提出评标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

(五)接受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项目招标领导小组2

确定的定标结果,向预中标人发出中标意向书;

(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八)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招标/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必须满足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其成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经济的专业知识;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不同,委员会至少由5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第三章关于招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条规定的标准,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对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以上四条规定,但经策划实施集中采购,达到相关条款规定的。

(六)设备租赁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招标方式的其他情况。

3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

(一)招标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1、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2、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少于三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拟开展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从严控制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邀请招标申请及邀请招标对象。本部项目部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

批,子(分)公司项目按照其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根据需要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相关审批资料应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招标程序规定

(一)招标单位和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一般应当由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需要实行招标代理的,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代理机构。

(二)招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三)招标工作实行“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即推荐入围投标人的人员不参与评标和定标;评标人员不参与推荐和定标;定标人员不参与推荐和评标。

4

(四)招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方式可以是预审、后审和投标同审。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招标文件应当按国家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一般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清单、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六)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5

第四章关于开标、评标、定标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标的规定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宜采用先后开标方式,即先开技术标和不含报价的商务标,待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再开报价标。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也可采用同时开标方式。

第十五条评标的规定

(一)评标由招标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3名。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三)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据评标报告确定预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定标的规定

(一)定标结果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5日内确定,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10个工作日前确定。

6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当确定的预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与确定的备选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关于监督、评估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招标工作纪律。对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的招标工作责任部门行使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与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强化招标项目的后评估管理,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后续招标项目对该投标人的评价因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有关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7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xx施行。

8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