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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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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定义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被申请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本保险合同中索赔权利人是指按保险合同

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单载明的案件就保险单载明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被保险人申请有错误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同时存在以下事实,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第六条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七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第八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但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限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根据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和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

保险期间与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案件调解、裁定或判决生效,或解除财产保全时止。

第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签发后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全额保险费。

除上述原因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提交以下手续

1、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

2、保险单正本原件;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

文书;

4、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索赔权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权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权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权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索赔权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若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收保险费/(已收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实收保险费与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起诉状/答辩状

2.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副本)

3.证据及鉴定文件

4.立案通知书、传票

5.判决或裁定

第二十四条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诉讼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提供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起诉状/答辩状

2.立案通知书、传票

3.证据及鉴定文件

4.判决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权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

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案的全部法律文书、费用原始单据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案的全部法律文书、费用原始单据、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已履行赔偿责任的支付凭证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和先行垫付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单的约定,直接向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

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索赔权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索赔权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之前,索赔权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保险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索赔权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索赔权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 2016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11家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发文中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中需提供的保单保函格式内容、需提交的材料、法院不接受保函担保的情形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诉讼保全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诉讼,本文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谈几点认识与大家探讨。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和性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较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购买便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2、信誉度高。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3、覆盖面广。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法院的后续处理。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根据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政策法规|最高院首次表态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编者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针对于民事商诉讼活动中的财产保全而言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传统的担保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优势: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表示,“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实际上,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牢固树立科学理念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深入扎实做好各项执行工作》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建立执行工作与财产保全衔接配合机制,加大诉前、诉中保全适用力度,探索实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也指出:“各地法院在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第二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b17657439.html,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怎么走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是怎样的?与其他保险流程一样吗?,相信很多没有办理过的人是不怎么清楚的。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这一主题,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流程: (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

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成功承保后,保险公司一般回向法院发一份担保函,以用来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 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但是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一般会收费在0.2/100左右。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的相关资料了,相信看完之后您对这个流程怎么走的问题会有一个全面并且深入的了解。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财产与责任保险》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和()。 A.法定条款 B.附加条款 C.基本条款 D.任选条款 2.下列关于委付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正确的()。 A.委付由被保险人提出 B.委付必须以实际全损为条件 C.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D.保险人可拒绝接受委付 3. 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采取的赔偿方式为( )。 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室内财产)B.比例赔偿方式 C.限额赔偿方式D.定额赔偿方式 4.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规定限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免赔方式是( )。 A.相对免赔方式 B.绝对免赔方式 C.自然免赔方式 D.特别免赔方式 5.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 )。 A.投保单 B.暂保单 C.保险单 D.批单 6. 财产保险综合险与基本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 )的规定不同。 A.保险期限 B.保险金额 C.保险标的 D.保险责任 7.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A.赔偿限额的高低 B.地理环境 C.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D.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地理位置 8.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保险标的 B.保险利益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 9()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 A.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 B.生产力的提高 C.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D.社会经济的发展

10.以下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有()。 A.遗漏或忘了 B.误告 C.隐瞒 D.欺诈 11 属于狭义财产保险的有()。 A.火灾保险 B.海上保险 C.汽车保险 D.农业保险 12.代位追偿的条件有( )。 A.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 B.保险事故为第三者引起 C.保险人在赔偿后 D.保险人在赔款前 13. 某人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就同一标的分别投保4万元、6万元,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8万元,如损失5万元,依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甲、乙保险公司分别赔付()。 万、3万9万、25/9万 14..农业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包括()。 A.保成本 B.估价确定 C.重置价值 D.保产量 15.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 A.所有权、经营权 B.使用权、承运权 C.保管权、抵押权 D.留置权 1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重复保险分摊方法的是( )。 A.顺序责任制 B.比例责任制 C.限额责任制 D.平均责任制 二、名词解释 1. 财产保险 2. 保险利益 3. 重复保险 4. 赔偿限额 5. 物上代位 6. 职业责任保险 7. 保险委付 8. 固定资产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 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 【法规类别】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5 【实施日期】2016.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 (2016年2月25日) 第一条(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为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以丰富保全担保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第三条(法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原则)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三)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原则; (四)有利于促进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原则; (五)严格程序审查与实体权利保障相结合原则; (六)加强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人主体范围、适用案件及申请理由)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适用于各类涉及财产诉讼的案件。申请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责任保险保险担保。 第五条(法院审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提供责任保险担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一个新的保险的产生,伴随着的是人们对它的不断了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大家对它还不是很了解,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下面小编带大家去了解。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率怎么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政策及流程指引 一、禁止承保以下业务: 分公司在承保前必须与被保险人明确具体保全标的物并在系统中录入,不得录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约定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避免由于保全标的变更导致该业务属于禁止承保范围。 1、保全标的物非被申请人所有; 2、保全标的物是不承担责任的被申请人所有; 3、保全标的物权属无法确认; 4、以超过“诉请标的额”进行保全; 5、保全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6、以扣押方式进行保全。(交通事故中已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有责任,且被告本人既是肇事司机又是车主的,受害方要求扣押肇事车辆,保全金额在50万以下的,不在禁止承保之列); 7、超赔形式承保的业务; 8、无自主核保权的从共保业务; 9、非经专业律师团队或者法律团队或总公司认可的内部法律顾问出具风评意见的业务; 10、承保二审或再审案件,一审中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 11、原审案件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为反诉一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

12、案由为侵犯名誉权、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权利的案件。 13、保全标的为以下性质的: 1)海事标的,如船舶等; 2)知识产权; 3)金融类产品,含无形财产、股票、股权(含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期货、管理型基金、商业票据,期权等其他任何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资产。但是本条除外责任不应用于任何现金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现金。 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保全标的的,不能纳入再保成数合约支持,如分公司核保人确系认为法律关系简单且证据充分的,应当提交总公司审核,并在核保系统再保界面选择“责任除外”选项。 4)生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商品如家畜,水果,海鲜,蔬菜和所有具有易腐烂属性的季节性产品。 14、其他潜在法律风险大的标的物; 15、低于费率规章底限的业务。 三、谨慎承保以下业务: 1、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信用较差的业务; 2、证据不够充分,法律关系复杂的业务; 3、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只在法律关系简单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考虑承保,

律师事务所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建议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致函 (3) 第一部分保险服务机构简介 (5) 一、公司简介 (5) 二、公司优势 (6) 三、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状况 (8) 第二部分保险服务团队 (9) 第三部分保险方案 (10)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 (10)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 (10)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期间 (11)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 (12) (一)基准费率 (12) (二)费率调整系数 (12) (三)核保经验系数 (13) (四)保费计算方式 (13) 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流程 (13) (一)收集资料 (13) (二)提交资料 (14) (三)提交资料至法院 (14) 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14) 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15) 八、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 (17) 第四部分保险条款 (19)

致函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领导: 首先感谢您百忙中抽空审阅这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建议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普遍存在;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能通过对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进行保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而无论是申请人自有财产担保,还是担保公司担保,都会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形成较大压力。二是诉讼财产保全存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继而导致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 作为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我们也在积极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从而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正是我们的答案。人保财险武昌支公司作为经营专属保险机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有着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我们根据贵单位所属行业业务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这几年新产生的一种保险,在诉讼中深受人们的欢迎,很多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了自己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后不承担责任,往往都会先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可了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 2015年6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是怎样的 (一)手续简单。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优势有什么 什么是诉讼保全责任险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 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 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 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 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 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担保又担责 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优势 目前,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大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 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 1.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利益保护。诉讼财产保全中,因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 较为紧迫,无法完成担保手续造成保全不能而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 形时有发生,增加了当事人与法院摩擦,也不利于案件合法公正解决。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由申请人出具其与有资质保险公

司签订的诉讼担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对解决 申请人无担保财产困境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积极意义。 2.对当事人而言保险人担保又担责成为亮点。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一方面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得 以保全为后期执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若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 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也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 予以承担。既能赔付被申请人损失也避免申请人财产损失,这是担 保公司保函所不具备的功能。 3.对法院而言,增加了控制风险手段。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诉讼保全中,申请 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全风险。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以保险手段则可以帮助司法有效地控制这种风险。 4.有效消除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缺陷。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较高、申请人承担败诉损失风险、担保公司存在破产倒闭风险、担保 公司无法参与异地案件担保等都增加了诉讼保全的难度和风险。而 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在保单设计上就已经限制了上述风险的发生,即保险费率低于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保单中不设受限免责 条款且增加不可抗辩条款,因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保险 人应不可抗辩地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对被申请人先行赔付。 同时约定保单不得退保从而避免保险人中途退保行为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责任险面临哪些问题 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其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既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决定了它在司 法实践中的坎坷征程。 首先,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能否得到受诉法院的认可是其需要直面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法律中没有明文认可,且超出了人们通常接受认可的担保方式,这是对人们接受度的挑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得诉讼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得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得财产或争议标得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得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得被申请人,就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得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得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得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得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得有关索赔得证明与资料不完整得,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得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得,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得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得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 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为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以丰富保全担保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第三条(法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原则)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三)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原则; (四)有利于促进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原则; (五)严格程序审查与实体权利保障相结合原则; (六)加强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人主体范围、适用案件及申请理由)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适用于各类涉及财产诉讼的案件。申请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责任保险保险担保。 第五条(法院审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的,法院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第六条(法院释明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对于申请人提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在无法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明确释明其法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担保方式。 第七条(联合担保方式)申请人能够提供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情况下,法院允许其选择对其他担保部分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第八条(责任保险担保不足情形的处理)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全风险、保险人资产信用状况、担保范围、期限等内容审查后,认为当事人除提供责任保险担保外,还需提供其他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提供。对于当事人未提供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提供担保不符合法院要求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第九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提供材料)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六章 财产保险之责任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 1.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依合同 B.依法 C.依保险条款 D.协商 2.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 )。 A.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保险责任 C.合同责任 D.违约责任3.期内发生式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 )。 A. 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B.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C.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 D.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现的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损失 4.期内索赔式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 )。 A.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B.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C.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 D.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现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 5.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 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 6.某一个制药厂在1998年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年,以"期内发生式"为基础承保。在保险期限内,一患者服用该厂1998年生产的药物,因其配制上的过失致使该患者身体受到了潜在的伤害。该患者在2001年发现并提出索赔,法院判定制药厂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 A.否,因为索赔是在保险期满后提出的 B.是,因为患者的损害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 C.是,因为导致患者损害的被保险产品是在保险期限内生产的D.否,因为患者的损害是在保险期满后发现的 7.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地区范围是指( )。 A.产品的销售范围 B.国家规定的范围 C.保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范围D.保险人确定的范围 8.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的( )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A.人身伤残或死亡及财产损失 B.财产损失 C.人身伤残或死亡及收入减少 D.人身伤残或死亡 9.我国开办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承保雇主根据( )对雇员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A.保险合同 B.雇佣合同 C.有关法律或雇佣合同D.劳动法律10.雇主责任保险的( )。 A.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 B.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是雇员C.投保人既可以是雇主又可以是雇员 D.被保险人既可以是雇主又可以是雇员 11.下列费用中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基本责任的是( )。 A. 医疗费用 B.有关诉讼费用 C.雇主自身伤亡的相关费用 D.以上所有费用 12.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医疗费保险是承保雇员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因( )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A.职业病 B.意外事故 C.职业病以外的疾病 D.职业病及意外事故 13.在雇主责任保险单下,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是( )。 A.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雇员伤亡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定义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被申请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本保险合同中索赔权利人是指按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 第七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第八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但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限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根据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和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

定。 保险期间与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案件调解、裁定或判决生效,或解除财产保全时止。 第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签发后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全额保险费。 除上述原因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提交以下手续 1、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 2、保险单正本原件;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 文书; 4、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

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2016)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 2016)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及保全保险/保单保函简析——兼评北京四中院保全保险新规 作者|李舒律师来源|法客帝国 阅读提示: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全文共20条,对保险担保方式、定义、基本原则、范围、主体、保险人资质要求及具体审查标准、法院内部庭室(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局)之间的分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藉此机会,笔者将相关问题简单解析如下,(后附四中院新规全文)。[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财产保全为何需要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限制/控制,以保护申请人权利并保障诉讼结束后的强制执行。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司,即便如此,由于在保险产品推广初期,其费率甚至还有较大的协调空间)。4、保全保险的概念和含义。保全保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5、各地法院采用保全保险的状况。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担保主体并未明确限制,在保险公司相应保险产品经监管机构许可公开销售后,只要法院认可就可以以该种方式提供担保/承担保险责任。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担保方式的决定权在法院,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函/保全保险的方式应运而生。因此,各地法院也成为各大保险公司公关的重点。就笔者了解,现在全国大部分省区法院都已经开始了保全保险的试点尝试,或者虽未公开宣布试点,但实践中采取接受态度的法院也不少。 例如:1.北京高院(也有人被拒)办过;2.北京朝阳法院有人办成了,但有人被拒绝了;3.北京丰台法院办过;4.福建可以(有规定);5.上海(如杨浦)可以;6.辽宁已较早实施(细节待核实);7.湖北恩施在试行;8.河南可以(高院有文件,细节待核实);9.连云港法院办过(据说费率千五);10.邢台中院办过;11.天津法院可以(平安保险);12.成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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