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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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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

强世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执政党的一项基本国策。从学理上讲,民主与法制包含着内在的冲突,因为民主强调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甚至鼓励超越法律、创设法律的举动,而法制恰恰强调对人民群众行为的强制约束。将民主与法制放在一起讲,虽然在理论上充满了辩证,但在实践中无疑有所偏重。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使用“民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包含了对“文化大革命”中所谓的“大民主”的法律消毒。这一点体现在1978年宪法中已经废除了1975年宪法中规定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执政党才能真正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从19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始终是执政党工作的关注点。特别是从1990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口号下,法律移植和借鉴西方成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正是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法制”这个概念也慢慢地被“法治”概念所取代,“社会主义法制”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无论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各种特殊的法治发展道路有关。

一、“法律帝国”引发法治危机

简单地回顾和总结过去三十多年的法治工作,就会发现,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话语和具体实践,始终围绕“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两个中心展开,这两种法治话语实际上在建构出一种“法律帝国”的法治理想图景。

(一)“律法中心主义”

“律法中心主义”乃是一种类似理想类型的法治观念,它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强调国家正式制定法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性,法治工作始终围绕国家律法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展开,任何与国家律法不一致的规范或活动很容易被看作是非法或者违法而遭到批评或抵制。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就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从此,立法工作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心。十四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直到2011年3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

因此,我们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法治建设的重心始终在立法上,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虽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这是由于“统一而又分层次”的国家立法体制导致法律体系在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上所划分的三个层次,但是它们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律法。以至于当我们说到法律、法制/法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等的时候,脑子里想到的完全是国家正式制定的律法,党的政策、党内规章、民间习惯法、社会道德规范等非但不属于法律或法治关注的范畴,而且恰恰是法律或法治所要克服的对象。

(二)“法院中心主义”

“法院中心主义”也是一个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它强调实施法律最主要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就是法院。因此,法治工作的重心就是围绕法院体制和法院审判工作展开。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法律的重要性远远无法和

法院的地位相比较,如果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与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有冲突,那么法院就有凌驾于其他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的权威,是实施法律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十六字方针”首先是立法,按照逻辑接下来需要关注的就是依法办事和执法,“依法办事”包括各个方面,包括执政党依法执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行事等等,然而这些问题并没有成为法治建设所关注的主要对象。“执法”原本是一个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实施法律的广泛概念。但是,随着法治发展的进程,“执法”慢慢从行政执法这个大概念中脱离出来,集中在“公检法司”这四个机构,与此同时,“司法”这个概念也逐渐从“执法”概念中脱离出来,不但形成“司法”与“执法”并用的局面,而且人们更偏向于适用“司法”这个概念。法院和检察院也从执法机关,逐渐变成了“司法机关”。而“司法权”这个概念也逐渐和“检察权”相并列,变成了专属法院的职权。从“执法”、“司法”这个概念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在整个法治建设逐步从其他机构中分化出来,变成了法治建设的重心。于是,当我们提到“司法改革”这个概念的时候,就变成了专属于法院改革的概念。

因此,随着立法工作的进展,当实现了“有法可依”而要求“有法必依”的时候,“有法必依”也就集中在法院。当1990年

代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立法初有成效时,围绕法院展开的司法改革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此之后,法治建设也始终围绕法院司法改革展开,其目标就是将法院从其他实施法律的主体中分离出来,不仅突出法院与其他实施主体的差异性,而且试图将法院凌驾于其他实施法律主体之上。在这种背景下,法治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围绕法院展开,法治概念差不多被逐渐压缩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的代名词。甚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虽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等各个领域中都体现了“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然而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法治中国”却主要论述执法和司法改革,其中司法改革最具有突破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观。

法治建设中的“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建构了一个以法院主导来实施国家律法的“法律帝国”的理想图景。这个理想图景很大程度是来源于对美国法治模式的想象,它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蓝图,以至于不少人主张任何不符合这种“法律帝国”理想的要素都是对法治中国的破坏。在这种法治想象的逻辑中,中国法治发展之所以面临诸多问题,甚至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的批评,原因就在于中国依然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帝国”想象的地方,由此改革的方向就是进一步强

化“法律帝国”。然而,我们似乎很少反思一下,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是不是与这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建构的法治思路本身有关呢?我们需要反思这种法治建设思路本身所带来的弊端致使法治建设陷入了困境。

(三)“法律帝国”引发的法治危机

其一,“律法中心主义”摧毁了社会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导致价值虚无和社会失范,社会核心价值观难以确立起来。法律原本是从社会秩序中生发出来,因此他需要其他社会秩序的支撑,特别是道德秩序的支撑。然而,当“律法中心主义”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时,就意味着法律规范凌驾于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之上,成为全部正当性的来源。在这种背景下,“律法中心主义”毫无疑问要强化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工具理性,强调法律的中立性和程序正当性,而关注实质理性的法律往往被看作是野蛮落后的卡迪司法。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发展本身在瓦解法治赖以生长的社会道德基础。

当代中国的道德沦丧以及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的困难当然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全新价值观有关,但不可否认的

是,“律法中心主义”所强调的“律法”不是强化社会道德传统法,而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即形式理性法。在这个意义上,“律法中心主义”实际上与市场经济一道,共同瓦解并摧毁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于是,我们看待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冲突,前者鼓励集体主义,而后者主张个人权利至上;前者鼓励社会和谐,而后者主张为权利而斗争;前者鼓励社会关爱和救助,后者主张权利义务明确的职责主义等等。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规范与民众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根本冲突,而“律法中心主义”却从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出发,将民众的传统道德价值看作是愚昧、落后的思想观念。从而导致法律人的“法律帝国”理想与人民大众朴素道德情感之间的冲突。然而,在这种冲突中,“法律帝国”所具有的国家暴力和正当性话语支撑,导致法治发展在不断地摧毁社会道德,以至于法治发展加速了社会道德失范。无论是婚姻家庭,还是马路救助,法律并没有鼓励人与人相互团结、相互帮助,而是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名义鼓励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了,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难以在社会中扎根。

其二,“法院中心主义”鼓励民众好诉,排斥调解等其他纠

纷解决机制,结果导致法院不堪负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普遍下降,集体抗法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导致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整个社会面临治理危机。在以法院为中心的法治理想中,社会的一切纠纷都应当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而且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是压倒性的唯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由此,中国古代的“无讼”理想被普遍批评为缺乏法治的传统社会。法治社会被理解成一个诉讼社会,认为诉讼和官司越多越好,“为权利而斗争”甚至变成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伦理。

正是为了将传统社会变成法治社会,我们开始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活动,而普法也就变成了教育老百姓如何打官司。由此导致原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传统社会中民间权威的调解机制失效了,政法传统中建立起来的单位调解和人民调解也已经失效了,法院成了唯一的纠纷解决机构。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只能引入到法院之中,变成人民法院的司法诉讼过程的调解才勉强保留下来。由此,调解还是审判?这个问题成为法院诉讼过程中始终面临的问题。

按照“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逻辑,法院应坚持依法审判,调解因为不符合律法的逻辑因而应当排除出法院。当社会上

大多数纠纷都涌向了法院系统的时候,法院在巨大压力下始终面临“案多人少”问题,法官人数不断扩张可依然不能满足诉讼的要求。在缺乏其他有效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大规模的诉讼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稳定。这种矛盾导致“法院中心主义”的依法审判与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大调解”始终处于对峙和紧张之中。[ 参加苏力:《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除此之外,“法院中心主义”的精英化逻辑对法院体系本身构成了压力。在精英化主导思想下,只有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才能成为法院的法官。这种精英化的司法改革主要考虑东部发达地区的法院状况,而忽略了司法体系是遍及全国的一个机构网络,精英化的司法改革导致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始终面临着法官匮乏的难题。由此,一方面是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是法官在总体上的匮乏。这进一步加剧了法院体系的压力。

当法院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纠纷的压力时,人民群众就对法院产生不信任,而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律法主义,采取形式主义、程序主义的立场来回避社会价值问题,则进一步加剧了普通大众对法院的疏离感,再加上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导致法院判决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每年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评价始终最低。[ 就地方而言,更有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的,参见《从否决到赞成,沈阳市人大两次审议法院报告的来龙去脉》,载《吉林人大》2001年第9期。]与此同时,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人民群众集体抗法的事件越来越激烈,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公然违法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群,由此形成了“法不责众”的“破窗效应”,整个社会面临着治理危机。

总而言之,“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建设思路不仅导致社会价值观重建的困难,而且导致社会面临治理危机。这成为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难题。因此,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克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弊端。从法律多元主义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来重建对法律的理解,从法律与道德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重新理解法治的含义,重新厘定政党、政府与司法的关系,从而使得党的领导、政府推进与司法治理之间形成有机的互动。

二、法治理想的重构:“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

(一)“法治”作为治理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任何社会都追求良好的治理。如果说法治对于当代社会治理有意义,甚至成为一种治理的理想的话,就因为法治能够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治理,即法治克服了人治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专断性,通过法律规则的治理不仅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提供了空间。由此,法治乃是一套社会治理术,乃是“一种迂回而节省的治理技术”。[ 参见强世功:《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因此,我们不能把法治意识形态化或神圣化,而必须考虑法律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内在关系。

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一元帝国的理想在当代中国之所以面临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法治理想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背景上成长起来的。如果我们考察西方文明的历史,就会发现这个法治理想建立在两个基本的社会条件之上:其一、社会面临严重的价值冲突,这种价值冲突的诸神之争局面导致社会陷入战争状态,为了克服战争状态,必须将国家法律作为公共领域的最高权威,而将道德价值转化为私人领域中的事物,从而用法律所代表的道德作为普遍的公共道德。其二,社会生活的商业化、城市化使得人们普遍处于陌生人社会形态中,人们只能通过法律这种抽象

的社会机制建立有机团结进而促进系统整合。

在这个意义上,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西方文明的冲击、传统道德秩序的瓦解以及社会生活的商业化,特别是在中国从一个传统帝国转型为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法律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成为中国社会实现良好治理的有益工具,新中国的政法传统就是始终将法律看作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以实现良好治理的目标。

但是,如果从国家治理角度看,中国社会结构与西方现代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一,中国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内部包含了地理环境、族群、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的治理必然要采取多样化的治理策略,不可能采取统一的均质化治理模式。如果单纯从经济发展导致的商业化和城市化的生活方式所言,也许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可以适用于西方现代法治的治理模式,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和牧业地区,就很难采用这种法律帝国的治理模式。因此,我们发现,中国法治发展导致的治理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的治理模式不符合中国的社会现实所造成的,即使采取改革推动型的法治发展模式,积极送法下乡,

也不可能完成法律的治理任务。[ 可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其二,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型国家”,这就意味着中国人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什么是权威、什么是理想生活等等支撑法治的根本性问题,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和看法。而这些文明传统已经转化为中国人“日用而不察”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日常生活伦理,从而构成了中国的生活方式。当法律帝国试图引入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治理模式,必然引发了国家律法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迫使中国人必须回答一个问题:面对中国传统文明价值与西方现代法律帝国理念的冲突,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必须从经济、社会和法律的改革,最终变成对中国人文化价值观念的改革?中国传统文明已经从“政制”层面上被废除,是不是意味着还要从“教化”的层面上被革除?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面临着全球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迫使中国的问题已经从经济、社会问题转化为如何保持中国文明主体性的根本问题。

正是由于“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这两个根本的社会事实,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要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真正扎根,

要在中国文明传统获得有益的滋养,就不可能走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之道,而必须探索全新的法治发展道路。这种法治发展道路首先必须破除西方法治在引入中国之后形成的意识形态正当性话语或普适主义的话语,必须强调法律服务于中国的国家治理,具体而言就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的治理。而对于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的治理而言,律法只是国家治理中的一个要素,尽管是重要要素,法院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防线,而且是最后的防线。这就意味着中国法治发展必须从中国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出发,从整体上探索国家治理的理性化和现代化,建构一种“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

一方面法治发展要贯穿一种多元主义的法律观,不仅关注国家正式律法,而且要关注党规党法、道德和社会风尚的建设,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着眼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仅关注法院,而且关注执政党、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既要追求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也要追求社会主体和公民要依法办事,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总体格局。

(二)多元主义的法律规则:党规与国法

“法治”乃是法的统治(the rule of law),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法”究竟是什么?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理想往往着眼于国家权力,要么是用律法来强化国家权力,比如中国古典的法家或者西方霍布斯式的法治国家;要么试图用律法来约束国家权力,比如形形色色的宪政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帝国的理想始终是国家主义者。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而言,无论如何强调国家主义或中央集权,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乃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我们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既统一又多元化的体系,但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看,在多元化的国家律法体系之外,还有更为广阔的多样化规则体系,包括党规党法、宗教戒律、公共道德、伦理准则、民间习惯、社会风俗等等。由此,在中国讨论法治,就不能仅仅关注律法的统治,而必须是多元主义法律规则的统治,所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规则。由此,多元主义的法治观更倾向于支持美国法学家富勒对于法治的看法,即法治是使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这里的规则就不仅仅指正式的法律,而且包括上述各种非正式法。

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对应的也仅仅是18、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下形成的法治观念,这种法治观念强调法治的自洽性,被看作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看作是“自治型法”。[ 以法院判决为中心的英美法理学研究中,特别关心法律自身的自洽性或者整全性,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然而,随着20世纪西方福利国家的兴起,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共职能,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来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在这个情况下,法律变成了一种回应社会的总体性框架,它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为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谈判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提供了空间。这意味着法律必须为其他社会规则的运用和作用发挥提供保障。由此,现代法治也开始转向“回应型法”。[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律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与多元主义法治观的争论贯穿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前者体现为主流法理学中的法治观,后者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运动中对民间习惯法的关注。尽管如此,这种对民间习惯法的关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法律多元主义的影响,尤其是法律人类学中关于初民社会的法律和后发达国家法律移植过程中面临的地方性习惯法的影响。这样的问题在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中无疑是存在的。但就中国语境而言,真正的法律多元主义不应当仅仅关注民间习惯法,而应当关注数量庞大、在中国发挥巨大政治社会

功能的法律规范,那就是党规党法。无论是希望用法律来约束权力,还是用法律来强化权力,离开对党规党法的关注,不仅无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而且无法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强世功:“依法执政”应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3月4日。]

举例来说,中共中央的“八项规定”出来之后,尽管国家的法律没有增加一条,法官也没有独立,但是整个法律的秩序和社会风尚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果按照律法中心主义的思路,要达致这样的社会效果,不仅要制定多少法律、改革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才有可能勉强实现这样的效果。然而,从多元主义的法治观看,今天中国不仅仅要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党规党法的作用,如果把党规党法落到实处,那么国家法治就会有根本性的改观。

对于这种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观,邓小平当年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从这段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党规党法与国家律法之间,邓小平更看重党规党法的重要性,甚至强调“没有党规党

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就意味着要落实国家法律,确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同时发挥党规党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正因为如此,2011年,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而在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以“党内立法法”的形式来规范“党内法规”和党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这无疑推动了党依法执政。换句话说,党依法执政首先就要求党要遵守党规党法,如果党连自己的党规党法都不遵守,怎么可能期望它遵守国家的法律呢?

可见,从多元主义的法治观的角度看,中国法治之路不仅要重视国家正式律法,而更要重视党规党法,与此同时也应当关注民间习惯法。这三类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的规范基础。

(三)多元主义的治理体制:超越纠纷解决思路

法院中心主义自然强调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核心地位。然而,从法律社会的角度来说,我们必须关注多元法律纠纷解决体制,在西方国家称之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中国有众多的此类实践。事实上,经验研究表明,大量的纠纷可能是在单位里面解决的,包括党委、政府、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等。由于法治建设中的法院中心主义,导致这些机构在解决社会纠纷问题上缺乏权威性,从而也削弱了它们在纠纷解决的地位。而我们的法院要从目前不堪负重的诉讼中解放出来,就必须从多元诉讼解决机制的角度出发,肯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从而形成多元主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必须超越纠纷解决,赋予良好的社会治理。在这个方面,毫无疑问,党委和政府发挥着比法院更为重要的职能。

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观之所以特别强调法院在法治中的中心地位,主要依赖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历史经验。在英美法系中,法院不仅仅解决纠纷,而且处于创制法律规则的特殊定位上。在这个意义上,法院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者,而且是社会正义的提供者,而制定正义的法律原本属于主权者的职能,由此普通法法院至少在提供正义观念的意义上分享了主权权力。特别在美国,当法院成为宪法的权威解释者并根据其对宪法的解释和理解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时,法院事实上拥有了主权权力。正因为如此,在英美法系传统中,法院始终具有两项职能:首先是提供正义的标准或准则,其次才是解

决纠纷。比较而言,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法院仅仅具有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不具有提供正义规则的职能,正义的规则是由主权者提供的,法院只能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主权者提供的法律规则的正义,而不能独立提供法院的正义。

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统治,法治也就可以被看作是正义的提供。就正义的提供而言,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是原初性的,而由于资源分配而引发纠纷的公平解决永远是辅助性的。因此,哈特将法院的司法裁判看作是辅助性的规则(the secondary rule)。[ 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政府承担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主要职能,这就意味着法治所追求的良好统治或良好的治理的中心在政府,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在资源分配中出现了偏差,失去了公平正义,那么这种偏差也无法通过法院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党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无论是作为良法的统治,还是作为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其重心都是不在法院,而是在政党和政府。因此,无论是作为一种法治理论,还是一种建设法治的实践,离开了对党和政府制定公正的公共政策的关注,离开了对公共行政中政策形成的规则、政策纠正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政策落实的规则等,而仅仅将目光集中在法院上,显然是舍本逐

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教案)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理论成果专题: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6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本专题是根据第一章的教学内容所做出的延伸,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国人在面临民族危亡之时为救亡图存所做出的选择,开启了中国现代化的道路,在近170年的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中,中国现代化进程缓慢,经历了重重的坎坷、曲折,希望通过本专题的教学,让学生明白选择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选择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现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确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进而坚定这一信念。 教学重点、难点 在近170年的历程中,为什么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缓慢,会遇到如此多的坎坷?教学方法 历史文献法、讨论法、多媒体演绎法等 思考题 1、中国开启现代化道路的背景 2、辛亥革命为什么爆发? 3、五四新文化运动给中国的现代化带来的影响? 4、中国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5、中国为什么从经典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进入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 主要教学内容 前言 一、第一阶段:现代化的准备阶段(1840年—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前) 二、第二阶段:现代化的启动和道路抉择阶段(1912年—1949年10月) 三、第三阶段:经典式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1949年10月—1978年) 四、第四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1979年至今) 总结

详细教案 前言 实现现代化是当今中国的最大任务,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日新月异的步伐向前迈进,令世界瞩目。但亦因社会、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利益关系的剧烈调整和腐败现象的出现,有人困惑,有人迷惘。如何使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更加顺利而稳健地向前发展,如何使人们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前程更加坚信不移?回顾中国现代化的整个历程,总结成功经验和挫折教训,明白从资本主义现代化转变为苏式经典社会主义现代化、再转变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过程,是十分有益的,即所谓“鉴往而知来”。 如果说1840年的鸦片战争开始把中国卷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使中国传统社会逐渐发生新的变化,标志中国现代化的开端,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已经历了170年的时间。在这170年中,从社会环境和发展道路来说,中国的现代化经过了四个阶段和三种发展道路的变化,这是中国现代化已经经历的历史事实,我们不仅不能脱离这一事实,而且要对这一已经存在的历史的必然性进行解释,说明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过程,总结其中的规律所在。 一、第一阶段:现代化的准备阶段(1840年—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前)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潮流和规律,它以资本主义社会因素在欧洲的产生和初步发展为起点和早期形态,随着资本主义向全世界的扩散和社会主义的出现而形成和发展。 (一)1840年前的中国 当17世纪至19世纪上半叶之间欧洲和北美的现代化从暗潮涌动到形成澎湃之势,并开始向东方潜流,这时的中国,已在传统的封建制度和农业文明的社会形态下缓慢地发展了两千年,虽然传统的社会形态依然保持着,但是其内部构成和对外交往已经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比如资本主义萌芽开始产生、商业和商人群体已有一定的扩展、商业资本已有一定的积累等,从而使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既存在着与现代化相抵触的因素,也产生了一些潜在的适应因素。 举例:广州十三行 17世纪后期,大清帝国进入了康熙盛世,在平定三藩之乱和收复了台湾岛之后,审时度势的康熙帝,为了振兴沿海地区长期凋敝的经济,决心解除明朝以来300余年的海禁,实行开海通商政策。清政府开放海禁,并在广州、漳州、宁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知识点

2.2.1夯实法治基石 ◇随◇堂◇笔◇记 一、选择法治道路 1.法治:依法治理。 2. 法治的重要性 (1)个人: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2)国家和社会: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3. 法治的要求 (1)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良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2)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描绘法治蓝图 1. 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1)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科学立法),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严格执法),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 (2)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 依法治国 (1)地位: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基本要求:科学立法(前提)、严格执法(关键)、公正司法(防线)、全民守法(基础) ◇思◇维◇导◇图

2.2.2凝聚法治共识 ◇随◇堂◇笔◇记 一、法治政府 1.政府的作用 (1)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 (2)人们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2.政府的工作宗旨和原则: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 人民谋利益。 3.怎样建设法治政府? (1)政府:①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权。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公民: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厉行法治 1.怎样厉行法治? (1)公民: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做尊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全体公民共同守法。 (3)社会: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正义。 2.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3)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思◇维◇导◇图 凝聚 法治 共识 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全民守法,法治宣传 法德相辅,规范与教化并行厉行法治 上行下效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 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

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法治思维相关文章:1.大学生的法治思维 2.四个全面学习体会: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3.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3篇4.从“四个全面看习总书记治国的七种思维5.四个全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3篇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 C.鞭刑D.流刑 2.商朝初期的立法有() A.《吕刑》B.《禹刑》 C.《政典》D.《汤刑》 3.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 A.罚金B.杀 C.鞭刑D.徒刑 4.西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须向官府交纳() A.束矢B.钧金 C.路鼓D.肺石 5.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 C.大司寇D.士师 6.上古时期拥有土地最高处分权的是() A.国王B.诸侯 C.卿大夫D.士 7.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 A.赵鞅B.赵盾 C.荀寅D.子产 8.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 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9.中国古代将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称为() A.五刑B.六赃 C.七杀D.十恶 10.最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的是() A.西周时期B.秦朝 C.汉朝D.唐朝 11.秦朝时,乡一级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官吏是() A.三老B.啬夫 C.有秩D.里典

12.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 A.秦朝B.汉朝 C.隋朝D.唐朝 13.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 C.司寇D.大理寺 14.唐朝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是() A.门荫B.征召 C.科举D.察举 15.唐朝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物后,要() A.上交官府B.归还原主 C.自行占有D.任意处分 16.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法律沿袭的是()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 C.宗祧继承D.封爵继承 17.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 A.唐朝B.元朝 C.宋朝D.明朝 18.《暂行新刑律》正式公布于() A.清末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是() A.《大清民律草案》B.《中华民国民法》 C.《商人通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 A.三级二审终审制B.三级三审终审制 C.四级二审终审制D.四级三审终审制 21.清末第一次正式肯定了律师活动合法性的法律是()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B.《法院编制法》 C.《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D.《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2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公布于() A.明朝B.清末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D.北洋政府时期 23.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A.《重大信条十九条》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4.《中华民国约法》俗称() A.“贿选宪法”B.“袁记约法”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4、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 A.《具律》 B.《盗律》 C.《杂律》 D.《厩律》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宋 B、清 C、唐 D、明 8、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A、律 B、令 C、科 D、比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10.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 A.《大律》 B.《泰始律》 C.《武德律》 D.《大业律》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B.《晋律》C.《唐律疏议》D.《开皇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A.不孝B.恶逆 C. 大不敬D.不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和人民的选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一、正视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是与其历史发展走向密切相关的,都有其历史决定性。邓小平同志指出:“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中国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人民是不是也能站起来,中国是不是也能翻身?让我们看看历史吧。国民党搞了二十几年,中国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是不能成功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毛泽东思想,走自己的道路,也就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把中国革命搞成功了。”这一表述,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走什么样的道路就已经成为先进的中国人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他们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试图按图索骥,依照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来改造中国,把中国富强的希望寄托于实行和发展资本主义。从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革命,到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戊戌变法,以至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国民党也曾在大陆搞资本主义,最后留下的是一个四分五裂、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使中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历史以其血的代价告诉我们,在中国,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一方面,封建主义不愿意走资本主义道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两、三千年,在中国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也最顽固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虽然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不允许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在近代中国,封建势力还与帝国主义相勾结,压迫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势力不允许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毛泽东同志曾说:“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的目的,决不是要把封建的中国变成资本主义的中国。”它们的目的,就是要占领中国的市场,掠夺中国的资源,使中国变成它们的半殖民地和殖民地,并以其强大的经济势力排除和压迫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它们决不允许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也不具备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由于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性,由于他们同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并未完全断绝经济上的联系,所以,他们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勇气,更没有推翻封建统治,推翻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能力,只有完全依附于国际资本主义才能得以生存、发展。因而,靠中国资产阶级的力量,中国最终也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封建主义旧统治又延续不下去。中国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正当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而感困惑的时候,十月革命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的先进分子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看到了中国新的出路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人民选择了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历史性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才找到的,是中国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

第一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节导引】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事件回放】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 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主体内容】 一、中国为什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律知识:什么是法治?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论中国对外贸易的道路选择

论中国对外贸易的道路选择

摘要: 本文主要是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加之与中国以前所作出的决策与目 前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对贸易保护道路与自由贸易的比较,分析出中国 目前以致将来的发展,必须要走自由贸易道路,这才是中国的贸易王道! 关键词:自由贸易,贸易保护,道路选择,利弊 前言: 本文主要对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的理论利弊分析,再结合美国发展的历史,中国和现在世界的目前状况,分析出中国必须走自由贸易道路。 一、理论部分 1.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奉行市场开放准则,通过消除贸易歧视和 限制,实现商品、资金、劳务、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以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贸易方式。换言之,各国在商品、资金、劳务、技术、信息等要素方面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比较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就可以把 自身的要素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当然,这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 进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必须是独立自主的,能够把握住自己的经济命脉;二是这 个国家必须具有一定的要素优势。否则,自由贸易的结果必定是以卵击石或血 本无归。 1.1主要观点 亚当·斯密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创始者,他的绝对利益论认为,不同国家生 产同样商品的成本总是不同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应放弃成本绝对高的商品或选 择成本绝对低的商品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彼此进行交换,这样两国的劳动生产 率都将得到提高,成本都会得以降低,劳动和资本才能得到优化配置和利用, 才能实现本国(或贸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1.2自由贸易的利弊 1.2.1.自由贸易的好处 (1)实行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可使得贸易双方从贸易中获得利益,从而促进各国乃 至整个世界福利水平的提高。自由贸易能够使各国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自身 所稀缺的商品或服务,使得本国可以从贸易创造中获得利益。而一旦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贸易创造所引起的利益增加须抵消因贸易转移所引起的利益减少,从而 使福利的增加量减少。 (2)能够使得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自由贸易政策的实行,使得资本、劳动、技术等要素在国际间实现了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对于贸易各国吸引外资,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运行 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中国未来道路的走向与对策!

中国未来道路的走向与对策! 中国未来道路的几大关键因素与对策(写给有志于中国强大的人) 一、美国的政治智慧; 二、俄罗斯的军事力量; 三、日本的军国主义; 四、印度的自以为是。 第一篇关于美国的政治智慧。 可以这么说,在全球还处于契约时代的今天,放眼整个西方世界,唯有美国的政治智慧可以与中国较量。可能是因为起点高,自华盛顿以来,美国开国后连续几届总统的思想境界决定了这个国家今天的地位。对“自由与平等”的崇尚,使得人种的斗争在美国得以用较为温和的方式演绎发展。也正是对“自由与平等"的向往,使得全世界的人才且是有能力的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美国趋之若鹜,如果这一宗旨不改变或者别的文化没有比这个更好的新生,则无论经济怎么危机,美国都将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人才,永远是世界发展的最大动力。人才的连续性才是国家持续强大的唯一基础。 记得《史记》上有这样的事,大凡一个国家的灵魂人物一死,立刻被别国欺负。魏公子无忌一死,秦国即下魏二十二城。难道是无忌一人能抵抗秦国几十万“新军”吗?只因魏国没有如他那般灵魂性的人才处于庙堂之上罢了。 一直对美国的政治智慧怀有敬畏之心,在网络上纷纷扬扬传道小布什智商低下的时候,我一直不敢有任何苟同,当时俄罗斯正低迷,中国尚没有起来,如果他任内把中东经略下来,那么将能够比肩于华盛顿、林肯、罗斯福,后来想想,他的失败在于欧洲盟友的杯葛,在于雄心过大不愿给与其他盟友足够的利益。今天,又在传闻奥巴马的处境困难,其实,这个黑鬼是相当的可怕,试想一个黑人移民在世界最强大的国家爬上了总统之位,此人必定不只有两把刷子。在力求与中国和睦相处的赖斯败下阵来且又被任命为国务卿,我相信,这是他的一把刷子,一把掩饰美国短暂窘境的刷子。我可以肯定,一旦美国翻身,中国必定更加难过。 如果说华盛顿奠定了美国的精神基础,林肯则奠定了美国的力量基石,而罗斯福则提高了美国的政治高度,当我思索二战时期他的作为的时候,从心底冒起一阵寒意,这阵寒意切实的告诉我——美国是中国未来道路上最可怕的对手。如果谁盲目相信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智慧的积累,一定会吃瘪。 对付美国,一定要如履薄冰,战战兢兢! 第二篇关于俄罗斯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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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 近代中国救国强国的思潮非常多,为什么最后是马克思主义引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救国强国的梦想?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是否具有历史必然性?如何看待历史研究中的假设? 没有革命,中国是否会发展得更好?“十个结合”与中国特色是什么关系?如何才能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等。近日,记者就读者提出的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海鹏、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颜晓峰,请他们对这些问题作深入解答。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问:在近代中国,救国强国的思潮非常多,为什么最后是马克思主义引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救国强国的梦想? 张海鹏: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的确,在近代中国,各种救国思潮很多。教育救国、科学救国、实业救国、道德救国等等,在一部分知识分子和实业家那里是十分笃信的;自由主义、实用主义等等,在知识分子中也有一定市场;君主立宪、共和制度,也经过长期的辩论。国家主义、好人政府、联省自治、乡村建设等各种政治主张,有人提出,有人实践,但很快就烟消云散。最重要的思潮或者主义是两种:三民主义,社会主义。这两种思潮的传播和实施,都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在20世纪初的国际国内情势下提出来的政治思想主张,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纲领。这种主张或者纲领在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孙中山的重新阐述,反映了当时国共合作反对北洋军阀的要求。基本上说,反映孙中山社会改造思想的是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思想。民生主义思想首先来自19世纪末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启发,在一定意义上还受到马克思主义影响,又结合了中国传统的大同思想。孙中山在阐述他的三民主义理论时,内心中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的好感。孙中山去世后,随着中国国民党的分裂,三民主义思想也被不同的政治家所篡改。篡改后的“三民主义”违背了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学说,反对并屠杀共产党,镇压工农运动。国民党、蒋介石脱离人民大众的利益,违背近代中国历史前进的方向,终于在决定中国历史命运的大决战中彻底败北。三民主义不能救中国,就在这样的大决战中被证实了。能够救中国的只能是经过大决战检验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理论明确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是经过历史实践检验过的。 问: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有历史必然性吗? 张海鹏: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第一,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不是个别现象,不是偶然现象,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现象。马克思主义是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换句话说,它是资本主义成熟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工人运动成熟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至5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1分,共5分)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 )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 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E、官府审核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三、1、CE 2、ABCE 3、ABCD 4、ABCDE 5、ABE 二、多项选择题 31.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 ) A.刑与战争分不开 B.兵刑同制 C.刑与战争无关 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E.兵起于刑 32.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法律的活动有( ) A.赵盾制定《常法》 B.范宣子制定刑书 C.晋文公称霰时作“被庐之法” D.邓析作“竹刑” E.赵鞅、荀寅“铸刑鼎” 33.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 ) A.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B.亲亲得相首匿 C.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D.先自告除其罪 E.准五服以制罪 34.太平天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在中央除天王为最高裁判者外,还有( ) A.各王 B.侯 C.丞相 D.检点 E.推官 35.抗日战争时期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收回土地( ) A.契约期满 B.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中国道路观后感11

《中国道路》观后感化学化工学院11级化学师范专业1班 观看中国道路,唤起了我们的对于历史的记忆,加深了我们对中华民族奋斗史的了解和认知。这就像是一幅巨大的画卷,一幕幕的从我们的眼前展现,诉说着那近百年沧桑的变化。中国从黑暗的社会走向如今的光明,是十几代人浴血奋战,不断努力抗争的马克思主义修成正果。 首先映入我们眼中的一幅比较鲜艳的画,并不是一般想象中的黑白照片,的的确确是一幅油画。这幅油画画的是毛泽东等人议事的景象。而与之对比的照片,却是反映现代社会主义昌盛繁荣的图片,前者,表现了人类探索历史道路时的艰辛,后者而显示社会革命的照片却是黑白的。这明显的对比,虽然一个金碧辉煌的感觉,一个是黑白照片,但是反映的内容却让人心凉。当时中国还是一个落后的找不到出路的无头苍蝇似得在哪里乱撞,并且,他们是一撞就败,丝毫不见成效,所以也便出现了以康有为,梁启超等民族资产阶级派登上舞台,他们试图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式国家;以孙中山为首的辛亥革命,然而,前者因其想跪着造反失败,后者以其软弱,妥协,更兼依赖性而失败。而后的十几年,中国在黑暗中徘徊,直至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第一声炮响,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马克思的确也并如期的为中国带来了希望。 思想就是力量。正确的思想在照亮人们精神世界的同时,也创造着

人们生活的物质世界。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后,马克思主义被自然被仍然不得带入中国。自此,马克思成了先进中国人眼中最熟悉的外国人,渐渐地,他的思想也获得了毛泽东的认可并且与毛泽东思想有了很大程度的融合,更着,毛泽东将其运用并作改善,他说:“中国的发展必须要靠马克思,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反对本本主义”,以后马克思主义成了国家和党的根本指导思想同时马克思主义也被中国化。 1987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提到了经济上来,当时,邓小平在发言讲话中就谈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而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们在创立自己学说的时候就明确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主义这种“改变世界”的性格,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必须面对现实、思考现实、变革现实的理论。因此,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必须准确把握中国的特殊国情,坚持与中国 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继邓小平之后,江泽民刚上台不久便提出:继往开来,再创辉煌。在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这之前,市场经济一直被看作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被看作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正是因为江泽民同志将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结合,才使得马克思主义得到充分利用又得到了相当程度上的突破。随后,1997,江泽民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经济体制,他说,公有制就应该多样化,所以在继十四大报告之后的十五大会议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内涵又得以丰富而它也正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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