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赐贵

2010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

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

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

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8]1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6 【实施日期】200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的通知 (厦府办〔200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推动我市“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防范“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针对性措施,把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认真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 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设立整治办公室,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任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林进国为副主任,抽调公安、经发、贸发、安监、工商、建设、国土房产、规划、文化、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定期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区、镇(街)、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机构。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1951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起源。当时的暂行条例对于人口的流动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由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流动控制能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才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公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不再是自由的,而是需要提供诸如务工、入学、准迁证等证明,对于除此之外的理由,则不予接受。这也是我国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1960年代到1970年代,我国户籍制度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不是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而是城市青年的下乡锻炼,城市人口不断“被”流出。进入1980年代,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路成为主导思想,一方面中央号召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提倡城市人口流入农村;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因此总体上呈现出城乡互流的局面。进入1990年代以来,在发展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主导下,农民工等成为新名词,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出现。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于户口的限制依然非常严格。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性。所谓“二元户籍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地域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户口进入农村户口是相对容易的,从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优越的地区,进入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是相对容易的,而反方向流动则有一定难度;第二,差异性。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持有人在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工作、资源供应、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距;第三,世袭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一般情况是城市户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6]37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1985年9月6日) 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 (1)行政区划代码。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

(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 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 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 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 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 -1 -

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 (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 2 -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 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 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 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 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 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 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3 -

厦门市公安局招聘辅警报名表

厦门市公安局招聘辅警报名表 报名编号:招聘单位: 姓名性 别 出生 年月 籍 贯 户口 所在地 正面免冠 一寸彩色 相片 政治面貌参加工 作时间 学历 是否服 兵役 婚姻 状况 毕业院校与专业毕业 时间 应聘 编号 身份证号 身高 (cm) 体重 (kg)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家 庭 成 员 称谓姓名年龄现工作单位政治面貌 个 人 简 历 本人承诺 本人确认自己符合拟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入职后发现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意单位辞退处理。 应聘人签字: 年月日 审 查意见审查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 注 厦门市公安局招聘辅警报名表 (填写范本不用打印) 报名编号:无需填写招聘单位:无需填写

姓 名代用名性 别男 出生 年月199006 籍 贯 福建 厦门 户口 所在地厦门思明 正面免冠 一寸彩色 相片 政治 面貌群众参加工 作时间201606 学历本科是否服 兵役是 婚姻 状况未婚 毕业院校 与专业XXXX学校XX专业毕业 时间20160606 应聘 编号01文职辅警 身份证号360612XXXXXXXX0000 身高 (cm)180 体重 (kg)75 现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联系电话123456789789 家庭成员称谓姓名年龄现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父亲代用名50XXXXXXX群众 个人简历填写个人经历,从高中、中专写起,范例如下: 19XX年X月-19XX年X月在XX学校学生 19XX年X月-19XX年X月在XX公司从事XXX工作 本人承诺 本人确认自己符合拟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入职后发现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意单位辞退处理。 应聘人签字:本人签字 2018年9月X日 审 查意见审查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 注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月17日

户籍制度50年

户籍制度50年 背景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管理法制化的开始,也为二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50年过去了,户籍制度对数以亿计的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曾经受到过并正在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受到它的影响。在新中国实施过和正在实施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中,影响最为广泛、最为深刻者,当属户籍制度。 50年来,户籍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户籍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要求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值此《户口登记条例》出台50周年之际,本刊特邀请长期关注户籍制度的王文录研究员和王太元教授来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户籍制度的功能、户籍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正确地看待我国的户籍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王文录(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博士生) 1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功能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公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确认和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的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因此,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围绕人口登记和管理的社会管理制度。人口登记是户籍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人口的出生、死亡、婚姻、迁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内容的登记。人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人口登记的内容,对人口的活动实施的管理,与人口城市化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人口迁移管理。 我国户籍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公民身份证明和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也有学者认为是三种功能,即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发现防范犯罪,实际上,发现防范犯罪是依赖于人口资料而进行的社会管理,提供人口资料和发现防范犯罪可以归类于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因此,三种功能和两种功能的说法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户籍制度的这种基本功能是任何国家户籍管理都具有的功能。所不同的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特定社会背景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功能。一是“附属”功能;二是限制功能。附属功能就是附属于户籍制度的门类繁多的社会福利制度。限制功能就是限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功能。在户籍区分城市和农村后,城市人和农村人不仅有了不同的户籍身份,也享有了不同的社会福利,这样,不仅仅是城乡人口身份和社会福利被确定,而且城乡人口的迁移和流动被明确限制。 2 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历经变迁,其内容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到了新中国以“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逐步形成了。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注:保甲法是在基层社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

户口迁入厦门政策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

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将采取六大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https://www.sodocs.net/doc/ec5850383.html, 2007年01月16日11:07 新华网评论0条2007年1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审议《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与服务工作做 了以下发言: 以一亿多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中的 绝大多数是守法公民,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又是影响和左右一些地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2006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来自本县市以外的流动人口占41.2%,与上年基本持平,参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占47.4%,同比上升1.5%。公安机关将把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置于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以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为目标,以提高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为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人口登记。结合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出租房屋管理站等暂住人口登记模式,方便暂住人口登记,提高登记率。严格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尚未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中小旅馆,采取分点采集、定时报送、集中录入的办法掌握信息;对通宵营业、可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参照旅馆业进行信息登记和管理。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实现实时采集、及时变动。年初,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开 展对流动人口的集中排查。

厦门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 (二)“海纳百川”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白鹭英才卡”制度。“白鹭英才卡”分为“金鹭英才卡”和“银鹭英才卡”,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人才和优惠政策。人才凭“白鹭英才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措施 第一节“白鹭英才卡”通用的优惠措施 第四条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上级审批后及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 (三)外籍人才可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优先办理。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厦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人才可预约办理,市车管部门优先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五条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厦门,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厦门手续。 第六条保险 (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同等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 理条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 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 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 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 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 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 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 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 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厦府[2010]21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8-02-02]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 (201) 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仅能用于政府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申请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为了规范户籍管理,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18户籍项有关的新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如下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 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

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对于当事人公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要求其提供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六条: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七条: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八条: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九条: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