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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网上业务协议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协议书

甲方: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乙方: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事效率,向缴存单位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甲方开设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位版网厅办理业务。

二、乙方使用数字证书,保证业务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网上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业务系统”),保证网上业务系统的网络通畅和正常运行,实现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缴存额调整、信息变更、内部转移、账户查询等业务(具体以网上业务系统实际提供的为标准)。

(二)深圳CA公司颁发的客户数字证书载体(以下简称“USB

KEY”)产生的数字签名作为乙方办理网上业务的唯一有效合法印鉴。

(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网上业务系统进行升级,维护或暂停网络服务。

(四)甲方对乙方网上业务系统提交的数据信息,确保完整不泄露。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签订并持本协议和网厅授权委托书,以及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密钥)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厅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到甲方申请开通单位版网上服务大厅。

(二)乙方首次申请的数字证书认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联系颁发机构深圳CA公司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数字证书保管不善的风险由单位自行承担。

(三)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自备办理网上业务所需的网络环境和终端设备。乙方在使用终端上完成必要的程序安装和运行环境设置后,可进行网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及查询。

(四)乙方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甲方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五)乙方在获得授权后可进行网上提交汇缴业务相关操作,并对所提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网上业务系统所提交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在提交数据时应保证数据文件的安全性,即不能附带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或恶意篡改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应授权专人办理单位网厅的所有业务事项,如授权经办人发生变动,应第一时间向甲方申请变更。

(七)乙方妥善保管其USBKEY和进入网上业务系统的密码,凡使用乙方的USBKEY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的一切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对此行为承担一切责任。

(八)乙方拟注销数字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联系颁发机构深圳CA公司办理数字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九)单位应监督网厅操作员,每个月及时准确无误地对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资金分配。每个月由网厅操作员,在单位网厅系统里打印出缴费凭证(有公积金中心电子印章)及当月汇缴人员明细账(有公积金中心电子印章)以备核查。因自身内部控制流程造成的风险由单位自行承担。

五、法律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相关数据泄露,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乙方录入的数据信息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或损

失由乙方承担。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USBKEY失控或密码泄露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遵守本协议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存在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果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如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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