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激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员工,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及以下在职人员。

第三条奖惩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奖惩分明;

(二)统筹兼顾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

(三)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于有以下表现或贡献的员工,将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绩效目标过程中,明显超出预期结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集团发展战略与年度事业计划实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营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维稳、安全事故防范等专线工作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思想品德、职业操守、廉洁奉公等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的;

(五)由集团公司认定可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分层互补型的奖励机制,具体包括绩效奖励、专项奖励和评先表彰等。其中:

(一)绩效奖励按照《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二)专项奖励包括总经理专项奖及其他专项奖励,按照《集团专项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实施。

(三)评先表彰类奖励按照奖励性质及类别的不同,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拟订方案,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组织落实。

第三章惩戒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于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员工,将给予惩戒: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消极怠工等,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对本职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由集团公司认定应给予惩戒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惩戒包括书面警告、记过、降级或解除职位四类,根据员工行为主观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

性,分别对应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违规四种情况。

第八条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轻微违规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惩戒期限为三个月。

(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五次或无故旷工达一日的;

(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消极怠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三)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的;

(四)工作时间内受到行政机关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范围);

(五)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属轻微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一般违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过惩戒期限为六个月。

(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十次或无故旷工累计达三日的;

(二)在办公场所吵架、打闹、损坏公物等,且不听劝阻的;

(三)对同事进行恶意攻击,包括诬蔑、伪证、制造事端、恐吓威胁等,影响工作秩序并不听劝阻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消极怠工导致工作流程受阻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工作中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并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