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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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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

一、禹刑、汤刑

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考名词解释)

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考名词解释)

二、罪名与刑罚

1.圜土。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0XX年考名词解释)

(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1.周公制礼

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

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

祭(祭祀之礼);⑤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⑥相见(会面之礼)。(考论述)

(4)“九礼”:①冠;②婚;③朝;④聘;⑤丧;⑥祭;⑦宾主;⑧乡饮酒;

⑨军旅。

(5)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①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礼与刑的关系:(2007、20XX年考简答)

①“出礼入刑”:a.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b.“礼”做出正面的指引,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凡“礼”所禁止的行为,必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a.“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b.“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法上的特权。

3.刑事法律制度

(1)有代表性的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等。

(2)主体刑罚体系:“五刑”;“圜土之制”(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赎刑;流刑。

“圜土制度”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在这种制度中,还反映出中国早期的教育刑思想。

(3)主要刑法原则: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对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八十以上以及七岁以下“虽有罪,不加刑焉”。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是指过失,“非眚”指故意。(20XX 年考名词解释)“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指偶犯。“三宥之法”,对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过失、弗知、遗忘。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即对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西周时期还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的程序来决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这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

④宽严适中。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

(4)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质”、“剂”

a.“质”较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b.“剂”较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借贷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制度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

即正妻只有一个,妾可以有多个。

b.“同姓不婚”

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有利于加强与异性贵族的联系,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则为“淫奔”,为礼法所不容。

婚姻的“六礼”程序

a.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b.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c.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定婚);d.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也称纳币;e.请期(定亲),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f.亲迎,婚礼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婚姻关系的解除

(考论述;20XX年考名词解释)选择题考查的会比较多

“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司法诉讼制度

(1)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是中央“六卿”之一。其下有“小司寇”作为其属官,即负责具体案件,特别是王畿范围内发生的案件。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司法官吏。

在地方、乡村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员,负责处理所在地区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3)“两造”指双方诉讼当事人,“剂”指记载诉讼请求的诉状。需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是“束矢”,即100支箭,刑事是“钧金”,铜30斤。

(4)“五听”制度。“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所言非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听觉迟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

(5)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这种判决书被称作“成劾”。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做出判决后,还应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鞫”。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

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意义

1.主要活动: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向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意义(考简答):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最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二、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成果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

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考名词解释)

(2)主要内容:《法经》共分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此二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三为“囚法”(也作“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四为“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囚法”和“捕法”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五为“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六禁”;六为“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对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历史地位:①《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③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2.商鞅变法

(1)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2)主要内容:

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②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③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④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具体包括:其一,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宣传;其二,实行“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其三,不赦不宥;其四,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3)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商鞅死后,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迅速强大起来,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治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1.法治指导思想:法家的“法治”、“重刑”等,其特色有:法自君出,君主独断,即“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以法为本,严刑峻法;统一法律法令,

注重法律宣传。“法治”和“重刑”是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2.法律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政权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一些主要的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

(2)“制”与“诏”。这是秦代皇帝命令的名称。皇帝的口头命令为“制”、书面命令称为“诏”等。自此以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的命令,就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3)程。是秦代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秦墓竹简中有《工人程》;

(4)课。是秦代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如《牛羊课》;

(5)式。秦代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

(6)法律答问。秦代官吏在回答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7)廷刑事,是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个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以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

第二节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绞刑、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族刑、具五刑、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

2.身体刑:黥刑、劓刑、斩左趾、宫刑、髡刑、耐刑、笞刑。

3.徒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侯。

4.流刑:(1)迁;(2)谪;(3)逐。

5.财产刑:赀刑

6.赎刑

7.身份刑:(1)夺爵;(2)废;(3)收;(4)籍门。

二、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秦朝一般以男子身高6尺5寸、女子身高6尺2寸为成年标准,不足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加刑罚处罚。

2.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许多案例都是以“知其为盗”、“知其为脏”来决定处刑与否和量刑轻重的。

3.按照犯罪客观后果量刑。在秦代,由于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定罪量刑非常注重犯罪的客观后果,主观动机则较少考虑。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一直是秦代刑法打击的重点。按秦律规定,个人盗窃,赃满660钱者黥为城旦。但若是5人共盗,赃值1钱者,

也要黥劓为城旦。

5.累犯加重处罚。秦代对于累犯、惯犯都加重处罚,并形成了相应的数罪并罚制度。

6.诬告反坐、教唆犯加重、消除犯罪后果减免以及连坐处罚等制度。

第三节秦朝的司法与诉讼制度

一、司法制度

1.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力,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2.在中央设廷尉,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在地方,郡守、县令执掌郡、县两级地方司法审判权,并且司法与行政都由郡守、县令执掌,司法与行政不分。

二、诉讼、审判及监察制度

1.告诉:

(1)诉讼的提起:①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②官纠,是国家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

(2)根据告诉权的不同,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官府告发;非公室告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受害人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2.审理:

(1)现场勘察和检验。从《封诊式》的一些案例中可以发现,秦代诉讼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2)拷讯。拷讯在秦代是合法程序,但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为“上策”。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3)爰书。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各种案件均应有爰书;

(4)乞鞫。要求重审称为“乞鞫”。可由被告,也可由他人提出。

3.监察:监察制度发端于秦朝。中央设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行使对文武百官和各级地方的监察监督,居三公之位。监察体制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先河,在秦代以后得到不断的发展。

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1.“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楚汉相争时,刘邦入咸阳前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西汉立法开端。汉建立后,命萧何参照秦法,“作律九章”。秦沿袭《法经》六篇,汉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为两汉基本法律。

两汉立法活动频繁,还先后制定《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规定,共18篇)《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共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汉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共6篇),加《九章律》,共60篇,构成汉代法律主体部分。

2.主要法律形式

(1)律: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刑律是刑事方面普遍性、经常性的成文法典,起到国家大法的作用。除正律之外,还有一些单行律文,如《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

(2)令: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汉代还有一些单行的诏令颁行,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

(3)科:单行刑事条例,针对特定犯罪而设,如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的《持质科》;

(4)比: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理。

第二节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考简答)

1.社会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

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

(1)文帝改革:a.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b.劓刑改为笞三百;c.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d.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景帝改革:a.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b.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c.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4.意义

(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2)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一、刑事法律内容

1.主要社会犯罪

(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与尊严方面的犯罪,主要包括: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

(2)惩治危害专制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

①“左官”罪,汉武帝时规定,不准诸侯私自选任官吏,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的,就构成“左官”罪,并依《左官律》处罚。

②“阿党附益”罪。汉律规定,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知罪不向中央举告,就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的,则构成“附益”罪。凡有阿党附益行为者,都根据《阿党附益法》处罚。

③“出界”罪。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的,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轻者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④“酎金”罪,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必须贡献上等醇酒和成色上乘的黄金,若以次充好,就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以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3)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各类犯罪

①“首匿”与“通行饮食”罪。按汉代法律,凡首谋隐藏造反农民的,构成“首匿”罪,要判处弃市斩刑。凡为起义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或提供饮食的,构成“通行饮食”罪,要给予严厉处罚。

②“篡囚”罪。指组织攻打监狱救出在押犯的犯罪。按照汉律规定,凡劫救死囚出狱者,一律判处弃市死刑。

(4)惩治官吏渎职罪

①“沈命”罪。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要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处死”。

②“见知故纵”罪。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实情,而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样刑罚;如抓住“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就要按《见知故纵法》判处弃市死刑。

2.刑罚制度:死刑,也称殊死、徒刑、笞刑、徙边、禁锢、赎刑。

3.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恤刑”原则。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①景帝后元三年著令: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带刑具的优待;宣帝诏:年80以上老人,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都享受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

②汉光武帝诏: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③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①此原则为汉宣帝时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②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③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了汉律的儒家化,并且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二、民事法律责任

1.维护家长制。强调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孝”与“大逆”同罪。凡子女控告父母属于不孝,父母死后居丧未满而子女与配偶发生两性关系也属于不孝,一律处死刑。大逆罪,指子女殴打杀害父母、祖父母的犯罪,除本人腰斩外,其妻与子都处以弃市死刑。但父母殴打子孙不负刑事责任。

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法律确认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作为补充。法定离婚理由为“七弃”,法定不能离婚的理由“三不去”。

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实行诸子平分,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当时已有遗嘱继承形式。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御史台及其所属监察御史执掌全国各地法律监督职权,地方州部郡刺史、郡守、县令执掌所辖地区的司法审判权。

2.廷尉是中央的司法长官,属下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官佐,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廷尉职责:①“诏狱”;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②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称为“杂治”。

3.汉成帝年间首开先例,在尚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开始掌握部

分司法审判权。东汉时提高尚书台地位,使“事归台阁”。尚书台正副长官以下分设六曹,其二千曹“主辞讼事”为隋唐创建刑部打下了基础。

4.汉代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下设治书侍御史,执掌律文解释;侍御史,负责察举不法官吏,弹劾不法官吏,东汉御史中丞权利进一步加强,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发挥司法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

5.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具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的双重职责。凡京师与中央有关滞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等事,司隶校尉都有权加以监督。轻者具有处罚权,重大案件直接报皇帝裁决,而不经过宰相。西汉武帝时又设刺史之职,使其位次九卿,高于郡县,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东汉灵帝起)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6.汉代地方仍然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分为郡县两级。郡守为一郡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协助审理案件。县令为一县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下设“曹”,协助县令审理具体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①“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②“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严格的告诉程序:由县至郡,由郡至中央廷尉,直至直诉皇帝。严禁越诉,违者有罚。

3.审判制度:汉代审讯被告,被称为“鞫狱”,汉承秦制,刑讯合法。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法官即可依据律令条文规定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之为“读鞫”。宣读判决后,如被告及亲属表示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复审,称为“乞鞫”,但如果申请上诉时间超过3个月,一般不再受理。

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给予严惩。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四、录囚制度

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制度自西汉中期开始。东汉以后,皇帝、太后等也开始亲自录囚,以示恤刑。一直受到后世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

蜀国沿用汉律,又有《蜀科》作为补充规定。吴国也沿用汉律,并编定科条科令作为补充。魏国,魏明帝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曹魏律》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颁布,又称《泰始律》。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内容,对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布,与《晋律》与注解具有同等效力,故注解后的《晋律》也称“张杜律”。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南朝法律仍是《晋律》的延续,没有什么建树。而北朝立法吸取中原故有法律文化,其立法成就以《北魏律》与《北齐律》为代表。

《北魏律》20篇,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为当时著名法典。《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刑法总则,提高其地位;精炼了分则,起到承先启后作用,对隋唐两朝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节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法律形式及法典体例的变化

这个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律与令开始有所区别,所谓“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也曾编有《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定《大统式》,“式”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独立的法律形式。

曹魏《新律》首先从汉《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改定创立《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复增设《法例》一篇,至北魏、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始告终结。

二、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

1.“八议”制度。曹魏时期,“八议”入律,“八议”制度是对其时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皇权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2.“官当”是帝制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考简答)

3.“重罪十条”是《北齐律》首次规定的,并置于律首,指危害社会根本制度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准五服制罪在《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亲属远近关系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服制不但用以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人身犯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财产犯罪,服制愈近,处罚愈轻,反而愈重。影响直到明清。(20XX年考简答题)

5.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规定流刑。南北朝开始把流刑作为死刑的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为五等;(3)规定了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4)废除宫刑。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法定刑中再也没有宫刑。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化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监督职能明显加强。以御史中臣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直接受命于皇帝;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为隋唐时期的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死刑权收归中央。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亦有类似规定。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时修订的,特点有:

(1)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有“科条简要”的特点,并使刑律篇章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开皇律》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为后世所沿用。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一千、一千五、二千里共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分五等。

(3)区分公、私罪界限。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开皇律》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

(5)“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严格守法与执法思想。

二、法律形式与主要立法

1.法律形式

(1)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2)令。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

(3)格。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唐代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之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效力。

(4)式。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效力;

(5)典。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

2.主要立法

(1)高祖《武德律》;

(2)太宗《贞观律》修订完成后,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唐高宗《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4)唐玄宗《开元律疏》;

(5)唐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修定了《唐六典》。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第三节唐律各篇主要内容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共57条。《唐律疏议》说:“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这成为整篇唐律的总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唐律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唐律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2.“十恶”制度

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残忍的犯罪。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制度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适用刑罚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用“八议”。

(2)请。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4)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但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5)当。指以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6)免官。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免官抵当徒二年。凡免所居官一年者,降一级叙用;免官三年者,降二级叙用。

唐代通过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规定,把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法定化、系统化,反映出唐律保护封建特权的鲜明性质。

4.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私罪:因公致罪而无私利者,处罚从轻。反之处罚从重。

(2)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造意者因“倡首先言”为首犯,家长为首犯,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原则:一个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以重者论”;二罪相等,“等者从一”。

(4)自首原则。未发而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

果者,不在“自首原罪”之列。

(5)老幼废疾减刑原则。三种: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者,流罪以下,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判死刑的上请;伤及盗人者,收赎,它罪不论;90岁以上,7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6)累犯加重。

(7)类推原则(考名词解释)。“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解决重案。

(8)化外人处罚原则。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二、唐律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1.《卫禁律》:规定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塞等方面的内容。

2.《职制律》:是有关官吏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的法律。

3.《户婚律》:是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4.《厩库律》:是有关牲畜与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5.《擅兴律》:是关于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的法律。

6.《贼盗律》:是关于惩治贼盗犯罪方面的法律。

7.《斗讼律》:是因斗殴引起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

8.《诈伪律》:是关于诈骗与伪造方面的法律。

9.《杂律》:是关于弥补各篇不足,规定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以及主要的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10.《捕亡律》:是关于逮捕、监禁与稽送人犯方面的法律。

11.《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方面的法律,它重点规定了审判程序与法官责任,构成唐代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1.专制君主尊严与维护皇权专制;

2.官僚特权等级制度;

3.传统家庭伦理:

(1)维护封建家长制。唐律注重维护封建家长制,保证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支配权。

(2)维护传统婚姻关系:唐律注意维护封建婚姻关系,确认包办买卖强迫婚姻的合法性。子女若不服从,杖一百。同时规定结婚要报婚书,下聘财,违者视为非法。唐律严禁良贱通婚,违者有罚。唐律维护“夫为妻纲”。在离婚方面“七去三不去”。

(3)维护传统继承关系。在继承方面,凡属权位继承,实行由嫡长子承袭,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如违反嫡长子承袭,以庶冒嫡,判处二年徒刑。

4.维护皇权的经济基础;

5.惩治官吏犯罪;

6.保护官有和私有财产。

第四节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唐律是中国帝制时代最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封建法律,其主要特点有:1.“礼法合一”

唐代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传统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维护了唐代统治。

2.科条简要

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代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3.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

唐律用语精炼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和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为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对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1)大理寺。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4)“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2.地方司法机构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

(1)在起诉上,唐律规定,诉讼自下而上进行,即先向县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对越级告诉或受理者,各笞四十。唐律还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制度,凡有冤无处申诉者,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队,或控告不实者,要受处罚。

与此同时,唐代还规定限制告诉的某些条款。除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外,子孙不得控告祖父母、父母及其他尊长亲属。奴婢、部曲不得告主及亲属。年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老幼和笃疾病人与在押犯,除谋反等大罪外,无权告举他人。凡控告必须有据,诬告者实行反坐。投匿名信告人罪者,流二千里。知谋反大逆等重罪而不举告者,按知奸不告罪,处绞刑。

2.审判制度

(1)注重口供与法定刑讯制度:①采用“五听”审判方式外,允许依法刑讯。②“八议”等特权的罪犯,以及年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老幼与孕妇、残废人者,不得拷讯。③应取三人以上为证,实行众证定罪。

(2)具引律令正条定罪与出入人罪: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具引律令定罪,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3)宣读判决与死刑复奏制度:审结案件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如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由原审机关审理,违者笞五十。如审判官对死刑犯上诉不予复审,则杖一百。另据《唐六典》规定:申请上诉后,原审机关维持原判,可以逐级上诉,直至直诉皇帝,但禁止越诉。此外,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地方州县死刑仍实行三复奏。如审判官不待复奏批复而擅自执行死刑的,要流二千里。

(4)严格规定刑罚执行程序:笞刑击打臀部,杖刑击打背、腿、臀分受。如决罚不如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徒刑执行严格依照年限,流刑按所定里数执行,

如稽留不送,劳役不如期,主管官要受到笞至徒刑的处罚。死刑实行复奏制,但怀孕妇女须在产后百天方能执行,违者判处徒刑。另外,唐代继承以往秋冬行刑的制度,规定一般死刑在秋分时节执行,重要案犯决不待时。

三、御史监察制度

中央设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三院之中,台院地位显赫,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中央百官监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察朝仪、巡视京都及朝会、郊祀等,以此维护皇帝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从唐太宗起,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定期巡视,发挥皇帝“耳目之司”的作用,纠举地方官吏的不法和犯罪。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

2.立法活动(考简答)

(1)《宋刑统》的制定

太祖建隆初年,令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和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与《大周刑律统类》,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成文法典。以后虽有数次不大的修改,但《宋刑统》作为王朝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

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敕又分为不同层次,不仅有针对全国的,而且有针对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编敕。宋太宗时有《太平兴国编敕》与《大中祥符编敕》等,规模与数量远过太祖时期。至仁宗时期“律敕并行”,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的局面。神宗变法,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敕的地位,“使律恒存乎敕之外”,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南宋孝宗以前。南宋孝宗后,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编,名为《淳熙条法事类》。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7年)又颁布《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3)编例活动

宋代也很重视编纂条例(指挥)和断例工作,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神宗变法期间,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时期高宗颁布《绍兴刑名断例》,北宋哲宗首颁“权宜指挥”,至南宋中期,“指挥”已达数万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

3.法律形式:

(1)律、令、格、式、敕、例并行。

(2)“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3)“编例”是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判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称“指挥”,后者称为“断例”。另外,到南宋时期又出现了统编敕令格式的“条法事类”这一立法形式。

4.《盗贼重法》的制定:自仁宗嘉佑年间起制定刑事特别法《重法地法》,严惩“强劫贼盗”。神宗熙宁四年颁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之地,重惩盗贼。

二、刑事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制度的改革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20XX年考简答)

(2)刺配刑。宋太祖初期规定了“刺配刑”。刺配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太祖设置此刑,原为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

(3)凌迟刑。宋代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至宁宗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与绞、斩并列,成为法定死刑。这种酷刑延续至清末才被废除。

2.主要社会犯罪:①贪墨之罪;②“强劫贼盗”罪;③“妖书妖言”罪

三、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变化

1.民事法律内容的变化

(1)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①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

②所有权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否则,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2)债法规范

①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寘典宪”。同时维护家氏的财产支配权。

②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 2、宗法制 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 为纽带 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 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 长继承 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 的世 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 展。分封 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 40 3、礼于刑的关系: 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 里。凡是

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P44 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 实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具有法律效力。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意义: 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 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西周的司法机关: 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乡士、遂士 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 (3)罪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 ①内容: 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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