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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河〔2011〕7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细则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中小河流为集水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并已列入我省中小河流名录的河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央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水利部、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四条省水利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及工程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各地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各地应积极落实中小河流管护机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项目建设为契机,以中小河流为单元,明确或组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管护机构,明确管护人员。中小河流管护机构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切实承担好建后管养职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项目前期工作领导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责任科室等责任单位人员,并报送省水利厅备案。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前期投入,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进展,加强项目储备。

第九条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应坚持规划先行。凡未编制规划或规划中未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堤线布置、堤距的治理项目,必须编制项目所在中小河流的防洪(治理)规划。中小河

流防洪(治理)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结合中小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利益,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各堤(段)的防洪(治理)标准;要按照“宽处不缩窄、窄处要拓宽”的原则,科学划定堤线位置。

第十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根据经批准的中小河流防洪(治理)等相关规划和中小河流专项规划开展,不得擅自调整防洪(治理)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不得擅自缩小专项规划确定的综合治理长度等建设规模。初步设计应由水利水电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初步设计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等开展编制,满足安全第一、人水和谐、因地制宜、绿色生态、经济可行的理念,做到安全、生态、经济的有机结合。必须进行带状地形图测量,以及堰坝、堤线位置的地质勘探,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勘察成果。

第十一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行技术审核制度。省水利厅委托中介机构作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规范等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联系单;项目所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核联系单要求,负责组织好初步设计的修改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核通过后,审核单位应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涉及省界河流的治理项目,还需报请流域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批复。项目所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上报工作。初步设计上报审批应具备以下材料:(一)相关防洪(治理)规划文本及批复;

(二)初步设计(报批稿),初步设计审批的请示文件;

(三)履行征地、环评、水保、选址等相关程序的凭证;

(四)县级及以上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文件。

第十三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审批。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堤线走向、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或断面结构型式、工程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不得通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来故意缩减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综合治理长度等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各地按照专项规划提前实施规划内的治理项目。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将给予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筹措落实,中央、省给予补助。中央资金总量上按核定投资额30%的比例补助,当年一般按不高于核定投资的25%给予补助,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实行奖优罚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年终须向省水利厅、财政厅报送所辖地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于8月底报送下一年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二十条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各地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及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分项目下达。各地要切实落实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相关要求,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符合资质、信誉良好、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施工应由具备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的治理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治理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的园林绿化建设任务也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并确保监理力量,满足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法人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责任、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价款结算等条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二十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开工许可制度。项目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办理开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形成月报。项目所在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统计工作的采集和报送,要求落实专门统计人员,根据浙江省河道治理项目管理系统有关要求,于每月28日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等办法,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下达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实施。

第三十一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申请,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

第三十三条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均由项目法人主持;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可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后,中小河流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为竣工验收和交接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一年之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持。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水利稽察、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其中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的治理工程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防洪标准为20年

一遇以下(含20年)的治理工程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省水利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省级抽检,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临时度汛要求的项目要督促抓好安全度汛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考核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不定期对中小河流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于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地方,省级财政将扣减或收回其省级以上补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 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 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 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一、总则 (一)为指导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合理确定工程规模,明确编制内容和治理标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提出本技术要求。 (二)本技术要求所指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的河道综合整治(以下简称县乡河道整治)是指对流经或分布在县域内的河道、小型湖泊淀泖所构成的水系(河道集水面积一般为50km2~200km2,水网地区一般为县级以下管理的河道)所开展的综合整治。与中小河流、山洪灾害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范围与建设内容不相重复。 (三)县乡河道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河道行洪排涝能力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县乡河道功能衰减、水环境恶化等问题,集中投入、整乡推进,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四)县乡河道整治应与流域、区域规划和区域治理相衔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五)经批复的《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

试点县(市、区)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中一般包括若干项目区。单个项目区,应分别编制《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区实施方案》)。《项目区实施方案》要把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河道、建设方案、工程量和投资。 《项目区实施方案》的整治范围、整治主要内容、工程投资应符合已批复的《县级规划》。如需调整,可在不同项目区之间平衡调剂,调整后的河道整治长度和投资原则上与《县级规划》确定的长度和投资基本一致。《项目区实施方案》总投资应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六)县乡河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认真开展现场调查,补充必要的测量与勘探。《项目区实施方案》应对各河道的现状、整治任务及主要措施进行描述,必要时应配照片说明。 (七)应对河道的特征和功能进行分析,重视综合整治的整体设计。河道平面形态尽量维护河道蜿蜒、自然形态;河道断面尽量体现形态的多样性,在满足行洪排涝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尽量维持原有浅滩、深槽和植物群落等。 (八)《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应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DL5021-93)(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深度一般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根据县乡河道整治工程的特点,可结合本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简化。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时间:2006/4/24 点击:2400 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6〕36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胶南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负债融资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承贷、政府(财政)承诺还本付息或财政贴息的政府性融资。财政性融资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清点签证,由国土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含拼盘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专题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不含政府实事项目)。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除特殊情况外,由市政府召集财政、发改、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研究,根据全市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二)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突破。如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控---------------------------------------------------------精品文档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方案(示例)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EPC总承包质量检测方案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施工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0月21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2 检测容 (2) 2.1 材料见证取样和检测的容 (2) 2.2 实体检测容 (3) 3 各治理河流检测方案 (3) 3.1 永丰河治理工程 (3) 3.2 小三江治理工程 (4) 3.3 沙田河治理工程 (6) 3.4 太保河治理工程 (8)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1、工程概况: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位于省西北部,是我省少数民族居多的地区之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设了一个“特色立县,生态崛起”发展战略的典型,取得较好的经济成果。但目前连山县县河流存在河道淤积、河道较为混乱、河道过流断面小、河道狭窄弯曲、汛期排洪不畅等问题,遭遇暴雨,极易成灾。为了维护该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该河道现状,省人民政府启动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本项目包括永丰河治理工程,沙田河治理工程,上草河治理工程,太保河治理工程,上帅河治理工程,小三江治理工程,禾洞河治理工程,共治理河道152km,新建堤防4km,加固堤防29km,护岸91km,河道清淤94km。主要沿河道中心线对河床进行适当清淤、疏浚,对岸脚进行固脚,对岸坡进行草皮护坡,适当扩宽原有河道。防洪保护对象为沿岸村镇及两岸农田。治理后,村庄、乡镇等人居集中点,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基本农田防洪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其他设施、零星居民点、分散农田以防冲保护为主,不设防洪标准。 该项目分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年度实施,2015年度实施容包括永丰河治理17km、沙田河干流治理12.8km、太保河治理9.2km、小三江治理20.5km,共治理河道约59.5km,投资约10800万元,其中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河道治理约36km,投资约6500万元,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剩余2015年度施工任务,完成2015年度全部投资10800万元。 针对2015年度的施工任务,我部按不同河流划分为四个分部工程,即太保河分部、沙田河分部、永丰河分部、小三江分部。 2、检测容 2.1、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容 如下表: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

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

中小河流治理公众调查问卷

附3 中小河流治理公众调查问卷 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区)受访人基本信息(受访人须是项目所在地受益群众) 姓名:年龄: 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调查内容:(请在备选答案的字母上打√,第8题文字表述) 1、您对中小河流专项资金安排的治理项目了解吗? A.了解 B.有点了解 C.不知道 2、您是通过哪种方式了解中小河流专项资金治理工程建设的? A.工程宣传牌或项目公示 B.看到工程建设队伍 C.其他 3、项目所在河段在专项资金治理前经常发洪水吗? A.经常发洪水,1-2年一次 B.大概5年一次 C.10年或多于10年一次 4、您认为项目实施后,该河段防洪能力提高了吗? A.显著提高 B.提高不明显 C.未提高 5、您对该项目的建设施工等环节感到满意吗? A.满意 B.一般 C.不满意 6、您对该项目的资金及使用情况了解吗? A.了解 B.有点了解 C.不知道

7、您觉得该项目建成后对于您生活的环境质量影响是: A.有好影响 B.没什么影响 C.有坏的影响 8、受访人反映的其他问题,及初步核实情况(请用文字简要描述)受访人反映其他情况: 采访人核实情况: 计分依据及注意事项: 1、单个项目公众评议调查问卷发放数量不得低于20份。 2、公众评议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结果真实可信。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定为0分。 3、调查结束后,请对第1、 4、 5、 6、7项问题所选答案进行统计,选择A项的每题得15分;选择B项的每题得10分;选择C项的每题得5分。20份问卷的平均得分为最终得分。 4、受访人反映的其他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每核实一条最终得分扣20分,扣完为止。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方案示例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 方案示例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EPC总承包质量检测方案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施工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0月21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2 检测内容 (2) 材料见证取样和检测的内容 (2) 实体检测内容 (3) 3 各治理河流检测方案 (3) 永丰河治理工程 (3) 小三江治理工程 (4) 沙田河治理工程 (6) 太保河治理工程 (8)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1、工程概况: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是我省少数民族居多的地区之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设了一个“特色立县,生态崛起”发展战略的典型,取得较好的经济成果。但目前连山县县内河流存在河道淤积、河道较为混乱、河道过流断面小、河道狭窄弯曲、汛期排洪不畅等问题,遭遇暴雨,极易成灾。为了维护该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该河道现状,省人民政府启动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本项目包括永丰河治理工程,沙田河治理工程,上草河治理工程,太保河治理工程,上帅河治理工程,小三江治理工程,禾洞河治理工程,共治理河道152km,新建堤防4km,加固堤防29km,护岸91km,河道清淤94km。主要沿河道中心线对河床进行适当清淤、疏浚,对岸脚进行固脚,对岸坡进行草皮护坡,适当扩宽原有河道。防洪保护对象为沿岸村镇及两岸农田。治理后,村庄、乡镇等人居集中点,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基本农田防洪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其他设施、零星居民点、分散农田以防冲保护为主,不设防洪标准。 该项目分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年度实施,2015年度实施内容包括永丰河治理17km、沙田河干流治理、太保河治理、小三江治理,共治理河道约,投资约10800万元,其中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河道治理约36km,投资约6500万元,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剩余2015年度施工任务,完成2015年度全部投资10800万元。 针对2015年度的施工任务,我部按不同河流划分为四个分部工程,即太保河分部、沙田河分部、永丰河分部、小三江分部。 2、检测内容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内容 如下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依据规划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查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浅谈中小河流治理的意义及规划原则

浅谈中小河流治理的意义及规划原则 发表时间:2019-07-18T09:44:24.997Z 来源:《科技尚品》2019年第1期作者:陈祝国[导读] 关键词:中小河流;规划;防洪治理 安徽省霍邱县水务局汲东分局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以巨额投资完成了所有的大江大河治理,然而,全国中小流河大部分为20世纪50~80年代通过群众投劳进行治理,基本能防御常遇洪水,每遇极端天气,区域抵御洪涝灾害能力不足,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对中小河流进行治理意义十分重要。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条件。结合地区中小河流工程建设实际,编制中小河流建设规划。提高中小流河流防洪保证率,实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中小河流治理的意义 全国大部分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不足五年一遇,堤防防洪能力低,堤身受风浪冲击,损坏严重,有的河槽严重淤积,不能有效下泄洪水,增加内涝压力;部分生产圩区排涝涵闸、排涝站设计标准偏低,设备已运行多年,年久失修,运行困难;防汛道路不通,影响了堤坝安全度汛,因此中小河流治理十分紧迫。 四、中小河流治理目标 1、防洪防冲目标。依据地形特征,重点治理险工、险段,局部河道实行疏浚拓宽整治,村镇和耕地实现防冲消能,尽量实施生态护岸加固。 2、景观目标。临近城区和山区的河道,结合对河道的生态治理,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建造水景及生态公园,同时结合区域的人文地理特点建设水文化设施及周边休闲娱乐设施,不但满足了休闲需求,又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水景支持。 五、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 1、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分阶段实施目标,统筹考虑防洪与涝灾、抗旱与灌溉、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近期与远期、兴利与除害相互辩证关系,因地制宜的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2、"以人为本,人水和谐"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给洪水留足出路,禁止缩窄河道。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以水利建设为基础,借助各方面的力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设与改革同步、充分利用结合实际,力求取得最大经济实效。 六、中小河流实施管理 1、前期工作。提出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措施。 2、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和工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在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从银行打卡到补偿户,保障补偿资金的及时、准确发放。 3、运行管理。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完成后,要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区域环境,抓住国家对中小河流治理的契机,较大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内部机构和人事分配制度以及经营机构从改革入手,调整理顺内部关系,建立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一般不实行"定人员、定标准、定任务、定维修经费、定奖罚办法",由当地政府和群众进行管理。与水务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流两岸生产环境,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充分认识到中小河流治理问题的必要性,树立河道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七、效益分析 1、防洪效益。采用典型年实际损失计算多年平均洪灾损失,统计计列的实际损失包括年份洪灾所造成的农、林、牧、副、工业、交通、水利设施、河堤、滩地、房屋、家庭财产等,累计各项损失为总的直接洪灾损失。例如:霍邱县据资料统计,近几十年来,工程所控制流域内发生多次较大的洪灾,在1991洪灾损失25000万元、2003年洪灾损失22000万元、2005年洪灾损失18000万元、2007年洪灾损失15000万元。 2、农业效益。中小河流经过治理后,遇洪灾年份,大大减少区域受涝面积,提高农业收入。例如:霍邱县经过治理的中小河流,目前有效保护农田84万余亩,测算农田每亩按1400kg计算,粮食以水稻、小麦为主,按平均1.2元/kg计算,如遇洪灾年限可保效益为1.4亿元。 3、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后,可以大大改善生态环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环境,群众收入提高,生活得以改善,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霍邱县中小河流实施后,不仅可以提高河道的防洪标准,而且还可以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显著,属社会公益性质的项目。 八、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所在地区领导班子组织成立中小河流领导机构,并由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挂帅指挥,有水务、乡镇及其他有关部门等人员组成管理组织。负责对人力、物力、资源的统一调配,以保障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顺利实施。 2、技术保障措施。中小河流治理时间紧、任务重、技术含量高,项目法人应抽调水利工程、河道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以保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圆满完成。 3、治理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的责任和具体要求,按招标程序进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招标,并把好资格预审、现场考察、投标文件、投标决策的审查等环节,严格招投标制度,杜绝人情标。 4、实施监理机制。工程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实行总监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分级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全面控制。控制各道工序质量,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坚持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上报监理报告,以确保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顺利进行。

(完整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规定和政策,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和协会财务制度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率。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一条协会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 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条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认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第三条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种过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

内部加工、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运营管理等。 第四条协会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协会会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第一条专账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账,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经营管理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第二条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内容、规模、标准。 第三条专班负责:项目的实施由各项目小组执行,协会秘书长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实施等各环节。 第五条内部监督:协会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均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协会定期或项目完工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第六条外部监管:项目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方案 (总1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EPC总承包质量检测方案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施工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0月21日 目录 1 工程概 况 ........................................................ .. (1) 2 检测内 容 ........................................................ .. (2) 2.1 材料见证取样和检测的内 容 .......................................................................... (2) 2.2 实体检测内 容 .............................................................. .. (3) 3 各治理河流检测方 案 .................................................................. . (3) 3.1 永丰河治理工 程 ............................................................... (3)

3.2 小三江治理工 程 ............................................................... (4) 3.3 沙田河治理工 程 ............................................................... (6) 3.4 太保河治理工 程 ............................................................... (8)

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工作大纲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08年7月

目录 附表样式: 附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河流现状基本情况统计表(录入表)附表2 近期治理的中小河流名录 附表3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投资汇总表 附表4 中小河流治理效益指标汇总表 附件: 附件1 近期治理的河流规划指标表(录入表) 附件2 项目指标数据库表(录入表) 附件3 《中小河流规划项目报表系统》使用说明 附件4 《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编制参考目录

前言 我国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河流总长约达43万公里。除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等七大江河主要干支流外,全国范围内有众多中小河流,据有关资料,我国江河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约有5万多条,流域面积在200 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多条,其中流域面积在 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约1700多条。除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外的中小河流,包括七大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以外的三、四级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内陆河流、跨国界河流、平原区排涝(洪)河流等。这些中小河流,沿岸分布着众多的城镇和农田。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防洪建设,对主要江河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治理。1991年淮河、太湖大水后,加快了淮河、太湖的治理步伐,特别是1998年长江、松花江、嫩江发生大洪水后,进一步加大了主要江河防洪建设投入,防洪能力得到了显着提高。经过50多年的建设,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以堤防、防洪控制性枢纽和蓄滞洪区为主的防洪工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防汛预警预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逐步得到加强,基本能防御主要江河常遇洪水。然而,我国中小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许多中小河流主要是20世纪50~80年代通过群众投劳进行治理,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滞后,与大江大河的防洪建设相比,中小河流仍处于“大雨大灾、小雨小灾”的局面。特别是近些年来极端天气事件增多,中小流域常发生集中暴雨,形成较大洪水,造成比较严重的洪涝灾害。据统计,近些年来中小河流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已成为我国洪涝灾害损失的主体。我国还有许多中小河流由于水资源和水电的过度无序开发以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大量增加等,在频繁发生洪涝灾害的同时,还存在着水污染加剧、

(完整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审计重点和方法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审计重点和方法 为提高水体的自我生态恢复和生态保护能力,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基础建设、促进水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有关精神,以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为主线,反映和揭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一、审计重点 (一)审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以财政建设资金为主线,审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拨付、使用情况。检查涉及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建设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检查各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或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给建设单位,财政、水利等部门有无以各种名义层层延压、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查处是否存在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问题。分析建设资金不到位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 3.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建设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挪用建设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查处违规将建设资金挪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问题,有无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行为;项目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报大建小”等方式套取资金问题;资金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经过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签字认可;工程造价是否经合规机构审核;将资金支付情况与相关的项目合同核对,检查实际付款数与合同数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 4.检查建设资金管理是否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二)审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1.检查项目概算管理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程序履行情况。项目保护人口人均投资额,保护面积亩均投资额,每千米河堤平均投资额。检查项目设计有无深度不够、设计漏项、变更较多等问题,有无多列概算、夹带项目或概算外投资等问题;概算调整的程序是否到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套取项目资金问题。 2.检查项目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合同要素是否完整。检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有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和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监理资料是否齐全。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09]81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9.11.25 【实施日期】2009.1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25日财建[200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为加快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财政决定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为规范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四川省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初稿)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快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深度和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和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有关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我厅制定《四川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四川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总则 1 编写依据及目的 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规范设计内容,提高设计质量,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水规计【2009】497号)和《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19号),以及四川省水利厅、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川水函【2010】110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规程规范,并针对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试行)》(以下简称《编制大纲》)。 2 适用范围 《编制大纲》适用于纳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按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3 治理标准 中小河流治理要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设计应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并结合中小河流防洪保护区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选择防洪标准。防洪标准一般采用10~20年一遇、排涝标准一般采用5~10年一遇。 4 设计原则

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

陕西省 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部分) 三个专项规划编制 工作方案 陕西省水利厅 2010年10月

目录 一、工作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2(一)陕西省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 . (2) (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4) (三)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4) 二、组织分工 (5) (一)组织体系 (5) (二)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工 (5) 三、进度安排 (6) 四、工作要求 (7)

根据水利部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全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了按期高效优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 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主要任务是加大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力度、加快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等。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确定流域面积200~3000 km2有防洪任务的重点中小河流名录,提出治理重点河段、治理项目。全国到2015年治理200~3000 km2有防洪任务的中小河流约5000条,其中,2012年底前完成《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确定的2209条中小河流治理任务,我省有56条河流进入,河流名录暂不作调整,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最新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再决定;2013~2015年新增加治理约2900条中小河流,水利部明确我省治理数目80条。我省流域面积200~3000 km2中小河流共有262条,本次规划编制的原则是将有防洪任务,符合条件的所有剩余中小河流纳入规划编制,提出河流名录及基本情况、治理重点河段、治理项目及主要建设内容,根据轻重缓急和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中小河流、病险水库项目执行状况,提出项目的排序上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X局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及建三一财字(2003)133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流、以收定支;权限分明、有偿使用;加快周转、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核算、统一调配”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分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经理部或项目,则由分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经理部或项目,由经理部或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条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内的项目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其业务由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财务部安排专职或兼职成本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分公司财务部是各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2、项目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3、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同时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4、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七条分公司经营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分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分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XXX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项款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月度奖金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 —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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