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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一: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

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

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各试点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建立包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两个层面的公开制度,通过成本公开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使成本公开成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通过成本公开,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要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三要坚持积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坚持改革创新,要立足各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把成本公开工作做好。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城市和时间。各省、自治区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建议从最先调整水价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选择;直辖市直接列入试点范围。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调整供水价格都要按本意见执行,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并发布成本公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三)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省(区、市)水价成本公开实施办法下发后,各试点城市如要调整水价,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

四、公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

水价成本公开主要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

(一)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供水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附表1、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重要问题。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

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技诉。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本省(区、市)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工作,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有序,避免大范围集中调整水价。各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价成本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左右协同,共同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

(二)周密部署各项工作。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水价成本公开的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确保水价成本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水价成本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方式新,敏感度高,社会广泛关注。各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落实水价成本公开各项工作;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成本公开的内容全面、客观和真实;要准确把握现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水价成本公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要让人民群众了解成本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知晓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为水价成本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在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供水企业补贴和支持力度,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健全供水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各省级和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分析工作,及时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水价调整结束后1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本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凡已进入水价调整程序,但尚未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的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补充有关成本公开程序。

附表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2、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

附件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原材料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薪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

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详见附表1)。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 2. 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六条外购成品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外购成品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直接计入供水经营者的制水定价成本。供水经营者采购已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约定服务协议和服务价格的独立制水公司的成品水,按政府约定的采购价直接计入供水经营者的制水定价成本。必要时,可对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折旧年限根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 2)。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

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 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 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核定折旧=本期折|日×%

设计供水量实际供水量60 第二十条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

第二十一条水质检测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 10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实际贷

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时应当从供水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

第二十八条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

第二十九条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x (1-核定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2、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2017年8月30日13:41:34 来源: 国家部委

发改价格〔2007〕1219号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

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第八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和管网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按照行业标准或一定范围内行业内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确定。没有行业标准或同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适当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企业历史水平综合确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第十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确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等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可以根据价格政策目标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第十二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三条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

的按30年分摊计入。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十五条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中,除职工薪酬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核外,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水电费等所有其他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下同)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有关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费用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销售费用中,除职工薪酬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核外,其他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销

售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有关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销售费用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核定。

第十八条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九条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可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二十条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摊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指从事监审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没有正式营业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已正式营业的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本规范未列入的项目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核算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完整版)高压开关柜电气设计

第1章绪论 1.1概述 称套配电装置又叫成套配电柜,也是以开关为主的成套电器,故也俗称开关柜。它用于配电系统,作为接受与分配电能之用。据电压高低,它可分为高压开关柜和低压开关柜两大类:按装置地点的不同,又分户外式与户内式( 10 kv 及以下的多采用户内式);按开关电器是否可以移动,又可分为固定式和手车式。可见,高压开关柜是成套配电设备的一种,是有由制造厂成套供应的高压配电装置。在这种封闭或半封闭的柜中可装设各种高压电器、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和控制开关等等。通常一个柜就构成一个单元回路(必要时也可用两个柜),所以一个柜也就成为一个间隔。使用时可按设计的主回路方案,选用适合各种电路间隔的开关柜,然后使可组成整个高压配电装置。也具有占地少、安装使用及维护检修方便,适于大量生产等特点,故应用很广泛。 高压开关柜种类较多,分类方法亦有多种:按断路器的安装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和手车式两大类;按柜体结构型式可分为开启式与封闭式两种;还可分为一般环境和特殊环境用(后者包括矿用、化工用、高海拔地区用等)。 按电力行业标准DL/T404-1997的定义,高压开关柜(high-voltage switchgear panel)是指由高压断路器、负荷开关、接触器、高压熔断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互感器及站用电变压器,以及控制、测量、保护、调节装置,内部连接件、辅件、外壳和支持件等组成的成套配电装置。这种装置的内部空间以空气或复合绝缘材料作为介质,用作接受和分配电网的三相电能。 1.2高压开关柜的类型 高压开关柜是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俗称,它是3-35kV电网中最大面积是配电设备。 由于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和国外代以先进技术的不断引进,20世纪80年来。国内电器制造行业推出了几十种型号的高压开关柜产品,打破了高压开关柜过去几十年一直以少油断路器为主开关的GG-1和有限的几种手车式开关柜的落后局面。新推出的高压开关柜所配的主开关元件有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负荷开关、接触器和熔断器。 高压开关柜按柜内主元件的安装方式分为固定式和移开式,简称固定柜和手车柜。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又根据手车的位置分落地式和中置式两种。按安全等级分为铠装式、间隔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 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 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

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

10KV高压开关柜的分类

1、10KV高压开关柜的分类: 10KV高压开关柜按柜体结构可分为金属封闭间隔式开关柜、金属封闭铠装式开关柜、金属封闭箱式开关柜和敞开式开关柜四大类。 a、金属封闭间隔式开关柜(用字母J来表示):与铠装式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相似,其主要电器元件也分别装于单独的隔室内,但具有一个或多个符合一定防护等级的非金属隔板。如JYN2-型高压开关柜。 b、金属封闭铠装式开关柜(用字母K来表示):主要组成部件(例如:断路器、互感器、母线等)分别装在接地的用金属隔板隔开的隔室中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如:KYN28A-型高压开关柜。 c、金属封闭箱式开关柜(用字母X来表示):开关柜外壳为金属封闭式的开关设备。如XGN2-型高压开关柜。 d、敞开式开关柜:无防护等级要求,外壳有部分是敞开的开关设备。如GG-1A(F)型高压开关柜。常用10KV高压开关柜型号 2、10KV高压开关柜的种类 10KV高压开关柜如果按种类来分的话,可分为中置柜、环网柜、箱变、四大类。 a、中置柜。中置柜全称为金属铠装中置移开式开关设备。属于高压配电装置,最高工作电压3.6 / 7.2 / 12kV ,系三相交流50Hz单母线分段系统或双母线分段系统的户内成套配电装置。常见的10KV中置柜型号有KYN-28、KYN44-12等。 10KV高压中置柜 b、环网柜。环网柜(Ring Main Unit)是一组高压开关设备装在金属或非金属绝缘柜体内或做成拼装间隔式环网供电单元的电气设备,其核心部分采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具有结构简单、体积小、价格低、可提高供电参数和性能以及供电安全等优点。

10KV环网柜 c、箱变。箱式变电站是一种高压开关设备,适用于矿山、工厂企业、油气田和风力发电站,它替代了原有的土建配电房,配电站,成为新型的成套变配电装置。 10KV箱变 3、常见的10KV高压开关柜型号 a、KYN28A-12中置柜,KYN28A-12型中置柜,又称户内金属铠装抽出式开关设备主要用于发电厂、工矿企事业配电以及电力系统的二次变电站的受电、送电及大型电动机的起动等。实行控制、保护、实时监控和测量之用。有完善的五防功能。 b、HXGN17-12环网柜:HXGN17-型高压开关柜(简称环网柜),系三相交流额定电压10kV、额定频率50Hz的户内箱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适用于工厂、车间、小区住宅、

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工程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基价)+检验试验费。 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材料原价*检验试验费率。其中,∑ 这个表示求和的计算符号,是指所有的材料消耗量*材料基价的和在加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所有材料的总费用=∑[(单个材料消耗量*材料基价)+单个检验试验费]。 1 工程量计算、汇总 (1) 计算工程量的资料 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相关图集、设计变更资料、图纸答疑、会审记录等。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工程量计算规则。 (2) 工程量计算的顺序 单位工程计算顺序。 1)按施工顺序计算法。按施工顺序计算法是按照工程施工顺序的先后次序来计算工程量。 2)按定额顺序计算法。按定额顺序计算工程量法就是按照计量规则中规定的分章或分部分项工程顺序来计算工程量。 单个分项工程计算顺序。 按照顺时针方向计算法。 按“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计算法。 按图纸分项编号顺序计算法。 (3) 工程量计算的步骤 根据工程内容和计量规则中规定的项目列出须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 根据一定的计算顺序和计算规则列出计算式。 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有关数据代入计算式进行数值计算。 对计算结果的计量单位进行调整,使之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4) 工程量计算的注意事项 1)口径一致。计算工程量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2 )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列出计算式。在列计算式时,必须部位清楚,详细列项标出计算式,注明计算结构构件的所处部位和轴线,并保留工程量计算书,作为复查依据。工程量计算式,应力求简单明了,醒目易懂,并要按一定的次序排列,以便于审核和校对。 4)计算准确。工程量计算的精度将直接影响着造价确定的精度,因此,数量计算要准确。一般规定工程量的精确度应按计量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计量单位一致。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2 套用预算单价,计算工程直接费 3 根据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各种其他费用和工程造价。 土建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式备注 (一)定额项目费按预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基价之和 A 人工费按预算定额计算的项目人工费之和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 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 0.035%;10—50亿元的为 0.008%;50—100亿元为 0.006%;100亿元以上为 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材料预算单价的计算

1概述凡是做过公路工程概预算的工程技术人员都知道,公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材料费的计算,采用的是实物法计算。即按定额规定的实物量指标,摘取分项分部工程量以后计算的实物量指标,与其相应的预算价格进行计算,然后才能准确地计算出材料费。因此材料单价的计算结果,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 2材料单价的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是材料(包括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由来源地或交货地,到达工地仓库或施工地点堆放材料的地方后的综合平均价格,由材料的供应价格、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及仓库保管费四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供应价格+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由于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多、来源渠道多、工程种类多、施工分散点多,为了规范各类工程及其分部分项工程材料费的计算,我们在上述材料预算单价的计算公式中,不论哪一类工程材料,对构成材料预算单价的各个因素,一般均以一个建设项目为对象,作为综合计算的依据,这样就有利于规范各类工程及其分部分项工程材料费的计算。 2.1材料供应价格的计算 公路建设工程将材料供应价格划分为外购材料、地方性材料和自采材料三种。 2.1.1外购材料 外购材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国家或地方同一分配的工业产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主要指三大材(钢材、水泥、木材)及沥青、油燃料、爆破器材、五金等。外购材料供应价格应按当地市场的批发价或工业产品出厂价确定。特别注意,若一种材料有多个价格,应取加权平均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加计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 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是指材料不能向生产厂家直接采购、定货供应,必须经过物资部门或供销部门供应时,按规定支付给物资部门或供销部门的附加手续费。供销部门手续费标准,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供销部门手续费=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率=材料净重×供销部门手续费(元/吨) 包装费是指为便于材料的运输或为保护材料免受损坏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包装材料的折旧摊销及水运、陆运中的支撑、蓬布摊销等费用。包装费已计入材料原价的,其包装材料回收值应从材料价格中扣除。包装材料的回收价值,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2.1.2地方性材料 主要是当地乡镇等企业统一开采加工出售的石灰、砂、石等建筑材料。地方性材料供应价格应按当地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实地调查价格确定。特别注意,若品种规格与设计要求不符,需要加工改制时,可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第八章“材料采集及加工”的规定,增加其改制加工的费用,作为供应价格。 2.1.3自采材料 主要是施工单位作为公路工程施工自行组织生产加工的砂、石等材料,自采材料的供应价格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第八章“材料采集及加工”的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现场经费确定的料场单价作为供应价格,辅助生产现场经费为定额开采单价乘以辅助生产现场经费费率,其费率为15%。特别注意,若开采的料场需开挖盖山的土石方时,可将这部分费用综合分摊在料场单价内,至于发生的料场征地赔偿费和复耕费则应计入征地补偿费中。 2.2运杂费的计算 运杂费是材料自供应地点或产地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材料的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费,有时还应计囤存费,以及过磅、检签、支撑、加固等杂费。其计算公式为:运杂费=(运距×单位运价+装卸费)×毛重系数 针对运杂费计算公式,我们必须做出如下几点说明:

发改价格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2007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工程材料价格确认方案

零星工程材料价格确认暂行方案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小零散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设备、包干分项等(以下统一简称“材料”)价格的确认,其他项目的价格确认可参考执行。 一、材料价格分类及统计 1、A类材料: (1)地材及常用材料类。 如钢材、木材、水泥、商混、砖石、砂子、石灰、铝合金、玻璃、钢管及管件、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吊运、垃圾外运、拆除等。 (2)价格相对透明类。 主要指规格型号相对统一、市场价格波动较小、区域专属经营等材料。 (3)其他单项总价20000元以内且一般市场价格差异较小的材料。 2、B类材料: (1)非常用材料类。 如塑胶地板、厨具、电动门及其配件、自控感应器具、家具器具维修、PVC防水材料、碘钨灯具、特殊检验等。 (2)品质和价格差异较大类。 如部分装修材料、墙面石材、瓷砖、卫浴、PVC材料、电线电缆、插座插排、阀门、开关、油漆等。 (3)单项总价20000元以上价格确认事项。 3、常用材料价: 编制《常用材料价格信息表》,限期参照使用。 该价格表一般由审计处组织施工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采用集中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一般每半年或一年更新一次。 4、近期结算价: 编制《结算材料价格信息表》,供结算时参照使用。 该结算价格表一般由审计处通过统计一定期限的材料结算价方式确定,一般每半年或一年更新一次。 二、价格确认方式和程序 1、主管部门自主确认方式 (1)确认范围:一般适用于A类价格确定事项。

(2)确认程序:主管部门自主审核确认价格,在报审结算资料中辅具必要的询价记录,并签报《主要材料价格确认单》或签署“材料价格已经审核确认”后报审,审计处在结算审核中进行复核。 2、主管部门报审确认方式 (1)确认范围:一般适用于单项总价不超过20000元的B类材料价格确定事项。 (2)确认程序:在实施前(或预算报批时),该类材料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填制《主要材料价格确认单》,报审计处复核确认。 3、集中考察询价确认方式 (1)确认范围:一般适用于单项总价20000元以上的材料价格确定事项。 (2)确认程序:由主管部门在实施前或结算报审时,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处、财务处、整顿办、使用管理部门、相关施工单位等共同完成市场考察询价确定,签署确认记录或填签《主要材料价格确认单》,结算审核时执行询价确认结果。 4、审计复核 (1)复核方式:审计复核主要在结算阶段实施。主要是根据价格事项具体情况,对应和依据常用材料定期价格表、结算材料价格表、必要的市场询价及参照定额站发布信息,确认符合实际的价格或价格范围。 (2)复核结果处理方式:复核差异在10%以内的,可不调整,不附加询价记录,只签署价格符合性意见;复核差异超过10%的,应作必要调整,签署复核意见,并附询价记录。 (3)复核要求及其他情况:价格确认不全的,需视情况重新报审或重新确认。若因特殊原因主管部门未完成价格确认或确认不全的,可在结算审核中确认,一般仅限于单项总价2000元以内的价格确认事项。 三、价格信息和确认依据 1、价格信息来源的主要方式 (1)常用材料定期价格表 (2)结算材料价格表 (3)市场询价 (4)定额站发布信息

10kv真空断路器型号-常见10kv真空断路器选型表

10kv真空断路器型号-常见10kv真空断路器选型表 陕西泰开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泰开高压开关”原西安高压开关厂分支)是一家专业 从事高压真空开关及相关高压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压电 器设备骨干企业,从事高压电力设备生产已有三十余年,拥有宽敞的净化生产区,拥有先进 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高压试验、检测设施,以其优越的性能、技术、精湛的工艺、可靠的质量、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广大用户的赞誉,并跟多家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 作伙伴关系,我厂专业生产12-40.5KV户内外高压断路器,永磁真空断路器,智能、预付费、小型化、双电源、看门狗等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避雷器,变压器,高低压成套,电缆分支箱,充气柜,自动化设备电器等高低压电器。 自创建以来一直本着“服务至上“的经营宗旨。不折不扣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各处细节之点,本顾客之所想,为在电气行业中而努力奋斗不止。 1.1 使用条件 ¨周围空气温度:-30℃~+60℃; ¨海拔高度:不超过3000米; ¨风速不超过34m/s; ¨来自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外部的振动或地动是可以忽略的; ¨污秽等级:Ⅳ级; ¨储存温度-40℃~+85℃。 一、产品概述 主要用途 ZW32-12型户外柱上高压真空断路器(以下简称断路器)是额定电压12KV、三相交流50HZ 的户外配电设备。主要用于配电网断开、关合电力系统中的负荷电流、过载电流及短路电流。适用于变电站及工矿企业配电系统中做保护和控制作用,更是用于农村电网及频繁操作的场所。特别适用于城网、农网改造的需要。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 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

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集中书面征求意见两轮,召开调研座谈会6次。《指导意见》的起草和制定还特别强调重视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专委会从各地区、各行业的招标代理收费现状和发展实际出发,为完善《指导意见》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起草组反复推敲论证对意见作了研究和吸收,体现了协商办会、民主办会的精神。 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是指导和约束全行业的招标代理收费行为,不仅适用于会员单位,对全行业的招标代理服务具有同样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首先,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将在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自律和服务作用。向招标投标全行业印发《指导意见》就是中招协贯彻《通知》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

高压开关价格表

VG1-12真空断路器价格表 手车式Withdrawable 规格型号U(kV)In(A)Isc(kA)P(mm)H(mm)操作电压(V)价格VG1-12/630A-20kA1263020210275(DC/AC)220V 110V17700 VG1-12/630A-25kA1263025210275(DC/AC)220V 110V18000 VG1-12/630A-31.5kA1263031.5210275(DC/AC)220V 110V18500 VG1-12/1250A-20kA12125020210275(DC/AC)220V 110V18100 VG1-12/1250A-25kA12125025210275(DC/AC)220V 110V18500 VG1-12/1250A-31.5kA12125031.5210275(DC/AC)220V 110V19500 VG1-12/1250A-40kA12125040210275(DC/AC)220V 110V29130 VG1-12/1250A-50kA12125050275310(DC/AC)220V 110V88000 VG1-12/1600A-31.5kA12160031.5210275(DC/AC)220V 110V25900 VG1-12/1600A-31.5kA12160031.5275310(DC/AC)220V 110V34000 VG1-12/1600A-40kA12160040210275(DC/AC)220V 110V36413 VG1-12/2000A-31.5kA12200031.5275310(DC/AC)220V 110V38200 VG1-12/2000A-40kA12200040275310(DC/AC)220V 110V38500 VG1-12/2000A-50kA12200050275310(DC/AC)220V 110V96000 VG1-12/2500A-31.5kA12250031.5275310(DC/AC)220V 110V42500 VG1-12/2500A-40kA12250040275310(DC/AC)220V 110V48200 VG1-12/2500A-50kA12250050275310(DC/AC)220V 110V105000 VG1-12/3150A-40kA12315040275310(DC/AC)220V 110V49300 VG1-12/4000A-40kA12400040275310(DC/AC)220V 110V59300 VG1-12/4000A-50kA12400050275310(DC/AC)220V 110V117500 固定式 Fixed 规格型号U(kV)In(A)Isc(kA)P(mm)H(mm)操作电压(V)价格VG1-12/630A-20kA1263020210275(DC/AC)220V 110V15000 VG1-12/630A-25kA1263025210275(DC/AC)220V 110V15767 VG1-12/630A-31.5kA1263031.5210275(DC/AC)220V 110V16450 VG1-12/1250A-20kA12125020210275(DC/AC)220V 110V15833 VG1-12/1250A-25kA12125025210275(DC/AC)220V 110V16800 VG1-12/1250A-31.5kA12125031.5210275(DC/AC)220V 110V17650 VG1-12/1250A-40kA12125040210275(DC/AC)220V 110V23833 VG1-12/1250A-50kA12125050275310(DC/AC)220V 110V85089 VG1-12/1600A-31.5kA12160031.5210275(DC/AC)220V 110V22500 VG1-12/1600A-31.5kA12160031.5275310(DC/AC)220V 110V28500 VG1-12/1600A-40kA12160040210275(DC/AC)220V 110V27500 VG1-12/2000A-31.5kA12200031.5275310(DC/AC)220V 110V31333 VG1-12/2000A-40kA12200040275310(DC/AC)220V 110V36508 VG1-12/2000A-50kA12200050275310(DC/AC)220V 110V91564 VG1-12/2500A-31.5kA12250031.5275310(DC/AC)220V 110V40100 VG1-12/2500A-40kA12250040275310(DC/AC)220V 110V42667 VG1-12/2500A-50kA12250050275310(DC/AC)220V 110V99442 VG1-12/3150A-40kA12315040275310(DC/AC)220V 110V45167 VG1-12/4000A-40kA12400040275310(DC/AC)220V 110V53947 VG1-12/4000A-50kA12400050275310(DC/AC)220V 110V104650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

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

高压开关正规价格表

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Jiangsu Daqo High Voltage Switchgear Co,. Ltd. VG1 12kV 中压真空断路器 Medium Voltage Vacuum Circuit-Breakers 12kV 630-4000A 20-50kA 标准配置 Standard Equipment :手车底盘,一次动触头及其配件,航空插头(手车式); 辅助开关S8、S9及其配用机构(手车式); 储能电机M 及其辅助开关S1; 分励脱扣线圈TQ 、HQ 及其辅助开关; 防跳功能K0,闭锁功能Y1+S2; 储能和操作手柄(5台断路器配一套); 4000A 断路器需要强迫风冷,本价格不含风机,客户需要自行购买; 全封闭木包装。 VG1真空断路器价格 手车式Withdrawable 规格型号 U(kV) In(A) Isc(kA)P(mm)H(mm)操作电压(V) 价格 VG1-12/630A-20kA 12 63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7700VG1-12/630A-25kA 12 63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8000VG1-12/630A-31.5kA 12 63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8500VG1-12/1250A-20kA 12 125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8100VG1-12/1250A-25kA 12 125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8500VG1-12/1250A-31.5kA 12 125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9500VG1-12/1250A-40kA 12 1250 40 210 275 (DC/AC)220V 110V 26100VG1-12/1600A-31.5kA 12 160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25900VG1-12/1600A-31.5kA 12 1600 31.5 275 310 (DC/AC)220V 110V 34000VG1-12/1600A-40kA 12 160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30500VG1-12/2000A-31.5kA 12 2000 31.5 275 310 (DC/AC)220V 110V 38200VG1-12/2000A-40kA 12 20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38500VG1-12/2500A-31.5kA 12 25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42500VG1-12/2500A-40kA 12 25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48200VG1-12/3150A-40kA 12 315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49300VG1-12/4000A-40kA 12 40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59300 VG1-12/4000A-50kA 12 40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117500固定式 Fixed 规格型号 U(kV) In(A) Isc(kA)P(mm)H(mm)操作电压(V) 价格 VG1-12/630A-20kA 12 63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5000VG1-12/630A-25kA 12 63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5767VG1-12/630A-31.5kA 12 63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6450VG1-12/1250A-20kA 12 125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5833VG1-12/1250A-25kA 12 1250 2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6800VG1-12/1250A-31.5kA 12 125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17650VG1-12/1250A-40kA 12 1250 40 210 275 (DC/AC)220V 110V 23833VG1-12/1600A-31.5kA 12 160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22500VG1-12/1600A-31.5kA 12 1600 31.5 275 310 (DC/AC)220V 110V 28500VG1-12/1600A-40kA 12 1600 31.5 210 275 (DC/AC)220V 110V 27500VG1-12/2000A-31.5kA 12 2000 31.5 275 310 (DC/AC)220V 110V 31333VG1-12/2000A-40kA 12 20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26508VG1-12/2500A-31.5kA 12 25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40100VG1-12/2500A-40kA 12 25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42667VG1-12/3150A-40kA 12 315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45167VG1-12/4000A-40kA 12 40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53947 VG1-12/4000A-50kA 12 4000 40 275 310 (DC/AC)220V 110V 1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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