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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摘录(1889年2月11日) 第1章天皇 第1条大日本帝国

《大日本帝国宪法》摘录(1889年2月11日) 第1章天皇 第1条大日本帝国
《大日本帝国宪法》摘录(1889年2月11日) 第1章天皇 第1条大日本帝国

《大日本帝国宪法》摘录(1889年2月11日)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调整国家关系的,以规定国家最重要机关的权力配置和确认公民最基本权利为内容的根本大法。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它主要分为国家权力的正确使用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部分。然而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应该居于支配地位。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陈独秀也认为:“宪法者,乃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2)所以说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有过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适合当时国情的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应该是不符合国情的,失败的宪法。而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应该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在现行宪法中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日趋得到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显示出公民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现行宪法依然在公民权利保障中有着种种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罢工自由、个人的财产权、新闻自由等。而且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空洞,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模糊不清,对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而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 第二、我国宪法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与集体主义,而对公民权利则有很多制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势必导致公民权利的苍白无力。如霍布豪斯所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权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4)这也就是说,权力由权利派生,权力应当是服务于权利。现行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中可以窥见国家财产地位是高于公民财产地位的。也可知国家权力实际是凌驾公民权力至上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

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

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 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的产权维护,而是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置于同等位置。另一个可见的变化为,现行宪法对财产的维护,不再像以往仅驻足于所有权,通过宣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实现了以内涵更丰富的“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从而扩大了宪法所保护的财产的范围。 从文本上分析,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沿袭以往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不断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公民的私有财产纳人宪法的保护范围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的产权维护,而是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置于同等位置。 本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Mf1405020 琚玲玲 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 1.1宪法监督的定义 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

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5.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5。 6. 认为“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有权对违宪行为给予处理和制裁,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一项宪法制度”6 7. 认为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对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所进行的监督活动7。 上述各家观点在宪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方面也是一致的,有些观点在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5和6但是,这些观点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宪法监督对象、内容上分歧较大。造成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在定义之前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去完成,那就是对宪法监督基本 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 3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与改革[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4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14—115 5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 6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 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162 7

日本天皇投降诏书的秘密

1945年7月17日,在柏林郊区波茨坦,杜鲁门、丘吉尔、斯大林开了一个美英苏三巨头会议。其中心议题是对投降后的德国的处置和对日战争结束后的善后处理问题。虽然会议中途英国首相交班,由艾德礼接替了丘吉尔,但会议本身进展顺利。会议的最后一天,即7月26日,以美、英、中三国名义发表了《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的发布国增加了未参加会议的中国,却没有苏联的名字,这是因为当时苏联还没有对日宣战。《波茨坦公告》的主要内容就是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 两天以后,即7月28日,日本总理大臣铃木贯太郎无视《波茨坦公告》发表了以坚持继续战争为主旨的讲话。8月6日美国向广日本天皇投降诏书的秘密 □吕古宸 译116

岛投下了原子弹。两天后的8月8日,苏联突然对日宣战。次日,长崎也被投下了原子弹。 8月9日深夜11时半,皇宫里召开了御前会议,围绕着外务省大臣东乡茂德呈交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其议案的内容是:“基于对《波茨坦公告》中不包含要求改变日本天皇在国法上的地位的理解,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因为议论纷纷,意见始终不能统一,会议进行到10日凌晨2时30分,总理大臣铃木发言请求天皇裁断,他说:“事已至此,只有仰求圣断了。” 天皇道:“一向闻说有获胜之自信,然迄今实际行动与计划并不一致……在如此状况下,与以号称机械化的美英军作战,恐无胜算,朕赞成外务大臣之原案。” 就这样,天皇下了结束战争的决断。天皇是依据什么,决意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呢?这在很长时间成为现代史上的一个谜。 向天皇上奏战况者是陆军大臣及仅次于此地位的人物。他们所提供的情报正如天皇谈话中曾说的,大部分带有主观愿望上的臆测色彩。假如天皇以这些情报为判断依据,以会议上的多数为准来下判断,那么结束战争的时日很有可能被长时间推迟。 那么在那天深夜的御前会议之前,天皇已对《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准确地掌握到什么程度呢?这里,与一个年青的外交官的登场密切相关。他名叫吉贺赖久,1944年9月,由于战时特别措施,在东京大学法学系提前毕业,后进入外务省,被分配到调查局的。此时,吉贺不过26岁,却对天皇下决心接受《波茨坦公告》给予了很大的影响。 《外务省的见解》的完成 时间回溯到1945年7月26日上午,在被轰炸而消失了的外在历史档案里历史宽带 117

日本天皇终战诏书(包括日文原文和中文译文)

《日本天皇终战诏书》 ------------(包括日文原文和中文译文) 《终战诏书》全文(中译) 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 盖谋求帝国臣民之康宁,同享万邦公荣之乐,斯乃皇祖皇宗之遗范,亦为朕所眷眷不忘者。前者,帝国之所以向美、英两国宣战,实亦为希求帝国之自存与东亚之安定而出此,至如排斥他国之主权,侵犯他国之领土,固非朕之本志。然交战已阅四载,虽陆海将兵勇敢善战,百官有司励精图治,一亿众庶克已奉公,各尽所能,而战局并未好转,世界大势亦不利于我。加之,敌方最近使用残酷之炸弹,频杀无辜,惨害所及,实难逆料。如仍继续作战,则不仅导致我民族之灭亡,并将破坏人类之文明。如此,则朕将何以保全亿兆赤子,陈谢于皇祖皇宗之神灵乎!此朕所以饬帝国政府接受联合公告者也。 朕对于始终与帝国同为东亚解放而努力之诸盟邦,不得不深表遗憾:念及帝国臣民之死于战阵,殉于职守,毙于非命者及其遗属,则五脏为之俱裂;至于负战伤,蒙战祸,失家业者之生计,亦朕所深为轸念者也。今后帝国所受之苦固非寻常,朕亦深知尔等臣民之衷情,然时运之所趋,朕欲忍所难忍,耐所难耐,以为万世之太平。 朕于兹得以维护国体,信倚尔等忠良臣民之赤诚,并常与尔等臣民同在。若夫为情所激,妄滋事端,或者同胞互相排挤,扰乱时局,因而迷误大道,失信义于世界,此朕所深戒。宜举国一致,子孙相传,确信神州之不灭。念任重而道远,倾全力于将来之建设,笃守道义,坚定志操,誓必发扬国体之精华,不致落后于世界之进化。望尔等臣民善体朕意。 《终战诏书》日文全文 朕深く世界の大勢と帝国の現状とに鑑み、非常の措置を以て時局を収拾せむと欲し、茲に忠良なる爾臣民に告ぐ。 朕は帝国政府をして米英支蘇四国に対し、其の共同宣言を受諾する旨、通告せしめたり。 抑々、帝国臣民の康寧を図り万邦共栄の楽を偕にするは、皇祖皇宗の遺範にして朕の拳々措かざる所、曩に米英二国に宣戦せる所以も、亦実に帝国の自存と東亜の安定とを庶幾するに出て他国の主権を排し、領土を侵すが如きは固より朕が志にあらず。然るに交戦已に四歳を閲し朕が陸海将兵の勇戦、朕が百僚有司の励精、朕が一億衆庶の奉公各々最善を尽くせるに拘らず、戦局必ずしも好転せず。世界の大勢、亦我に利あらず、加之敵は新に残虐なる爆弾を使用して頻りに無辜を殺傷し惨害の及ぶ所、真に測るべからざるに至る。而も尚、交戦を継続せむか、終に我が民族の滅亡を招来するのみならず、延て人類の文明をも破却すべし。斯の如くむば、朕何を以てか億兆の赤子を保し皇祖皇宗の神霊に謝せむや。是れ、朕が帝国政府をして共同宣言に応せしむるに至れる所以なり。 朕は帝国と共に終始東亜の解放に協力せる諸盟邦に対し、遺憾の意を表せざるを得ず。帝国臣民にして戦陣に死し、職域に殉し、非命に斃れたる者、及び其の遺族に想を致せば五内為に裂く。且、戦傷を負ひ、災禍を蒙り家業を失ひたる者の厚生に至りては、朕の深く軫念する所なり。惟ふに今後、帝国の受くべき苦難は固より尋常にあらず。爾臣民の衷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 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 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

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采用“经济权”或许是一个极为聪明的选择。鲁迅先生讲过:“要求经济权固然是很平凡的事,然而也许比要求高尚的参政权以及博大的女子解放之类更烦难。”[2](第160页)那么,这个所谓“公民(个人)财产权”或曰“经济权”的内涵发展到今天到底应包括些什么? 笔者同意许崇德教授的主张: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3] 需要指出的是:首先,私有财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对其拥有和不被无理剥夺。但是说这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注3: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发布《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七条)是一种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王朝不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的战斗口号。即使是斗争中的口号,也并非没有任何制约,《人权宣言》发布当时就已有限制“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扞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我国现行的1982 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它比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概念要小,因为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至少包括通过立法途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监督是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是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俯视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自己不受约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动审查或受理对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可能违宪的投诉,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及司法的解释和判决。这个宪法监督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监督权,而不是象宪法保障制度那样无所不包的不确定的权力。具体来说宪法 监督是指宪法第62 条第2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 以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的第78条、第88条、第90条和第91 条等有关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宪法和撤销违宪的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行为等的违宪。宪法监督的概念确实大于违宪审查,但是,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宪法的现状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 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

日本天皇详谱

天照大御神 │ │ │ 天忍穂耳尊 │ │ │ 琼琼杵尊===木花咲耶姫 │ │┌—————┐ │││ 彦火火出见尊=====豊玉姫命│ ││ ││ ││ ││ 鹈苇草苇不合命=====玉依姫命事代主神 │| │| │┌―――――┤ │││ 1神武天皇===媛蹈鞴五十铃媛│ |│ |│ ││ || 2绥靖天皇=====五十铃依媛命 | | | | 淳名底仲姫命=====3安宁天皇 │ | | ┌―――――――——┤ |│ |息石耳命 || |│ 4懿徳天皇=====天豊津姫命 | | | | 世袭足姫命=====5孝昭天皇 | | | ┌―――┴――――┐ |│

|天足彦国押人命 |│ ││ 6孝安天皇=====押媛命 | | | | 纟亘某弟=====7孝霊天皇=====细媛命 ││ ││ ││ ││ 稚武彦命8孝元天皇===郁色谜命 ││ ││ ││ │┌―――――┴―――――┐ │││ │大彦命9开化天皇===伊香色谜命 │││ │││ │││ ││┌―――――┴―――――┐ ││││ │御间城媛=====10崇神天皇彦坐命 │││ │││播磨稲日大郎姫命││ (景行天皇妃、│┌――――――――┤ 日本武尊母)│││ ││山代之大筒 ││木真若王┌―――――――――――――┤││ ││││八坂入彦命11垂仁天皇===日叶酢姫命││││ │││ │││ │┌――――┼――――┐○ │││││八坂入姫命=======12景行天皇倭姫命││ ││││ ││││ ││││┌―――――――┤│││ │││││五百城入彦命13成务天皇日本武尊=====両道入姫命息长宿祢王│││ │││ │││ │││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从史学的角度考察美、法两国殊异的宪法监督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之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的论证。 汉密尔顿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把这一理论向前发展了一步。他是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来论证违宪审查权的。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所以,必须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退回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作为其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每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则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法院应被视为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除此之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 但是,汉密尔顿的这种主张虽然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却由于联邦党人的反

浅谈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f5639195.html, 浅谈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 作者:吴莲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5期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并调整国家与公民之 间的关系。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根本所在,要保障人权就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因此人权的保障也在随之进步和完善。可以说,宪法就是用来衡量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就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就标致了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和形成。然而,尽管如此,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还是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研究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国外人权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人权概念的提出。荷兰思想家格老秀斯最早使用“人权”一词,并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叙述了自然权利。他说:“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他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随之也指示该行为是否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因此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颁布了《权利法案》。美国通过独立战争,费城会议制定了《1787年宪法》。法国通过长达90多年的斗争确立第三共和国,颁布《第三共国和国宪法》。 (二)国外人权保障的实践。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出现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它的标志性文件就是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18世纪美国《独立宣言》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则出现了《人权公民的权利宣言》,据此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从宪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并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后来这句经典名言就成了宪法学界学者们常常引用的话,深刻地揭示了宪法的核心就是权利。 二、我国人权的发展过程 (一)什么是人权。通俗地来说,人权就是指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性的对待。维护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如今整个国际大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原则。评判一个集体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其是否合乎人权保障的要求。因此我国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在不同的程度规定了宪法的人权保障。 (二)人权概念的提出。人权这个词的词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生变化的。在80 年代之前,它基本上还是带着贬义的色彩的,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它是和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的,是和国外的敌对势力联系起来的。因此在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中

天皇介绍

天皇 一至三世纪日本首领称“王”或“君”,约到四--五世纪诸王的联合体设在大和地方,其首领改称为“大王”。大约七世纪,圣德太子时代,公布宪法十七条,当时受中国儒教的影响,把大王改为天皇。天皇的称号出自《日本书记》一书中遣隋使图书及法隆寺药师像铭文。“天皇”两字意为“帝王”。第一代天皇为神武天皇。天皇的权利超越任何豪族。大化改新后的半个世纪,日本实行中央集权,天皇的权利到达官僚制的顶点,天皇亲理朝政。特别到天武天皇时,平息了壬申之乱,威望倍增,国民崇天皇为神,迎来了古代天皇的黄金时代。 镰仓时代是天皇政权转向幕府的过渡时期,镰仓幕府时代武家势力兴起,权利逐渐转向幕府。 近代前期是战国时代,日本成为分裂国家。天皇被排斥在政治之外。 江户时代,天皇与政治完全无缘,只留下授予律令性的官位(一种荣誉)和拥有制定年号的权利。 1867年,德川第15代将军德川庆喜把国家政权奉还明治天皇,但实际上不是奉还,应当说是让权。明治政府最初的政者形态是太政官政治,天皇在形式上成为律令性亲政君主。 现代日本天皇的主要职责是任命首相(内阁総理大臣),批准法律、政令及条约,召集国会,批准国务大臣的任免,出席礼仪性的外事活动和国家典礼等。 皇室是天皇和皇族的统称。皇族包括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皇室中无姓氏,天皇赐予皇室人员“宫”的称号。明治宪法时,皇室成员与一般臣民不同,不登记户口,也不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只受到皇室令的约束。二战后的新宪法规定,除继承皇位即摄政资格外,无任何政治特权。而且规定皇室成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皇位由皇族血统的男子继承,如天皇长子、长孙以及长子的子孙、天皇次子及其子孙、天皇兄弟及其子孙、天皇伯父、叔父及其子孙等。天皇驾崩之时,皇嗣(应该继承皇位的第一个人)立即继位,天皇及其皇族不许收要养子。 天皇比日本首相地位高,但政事全由首相负责 日本把裕仁天皇生日4月29日定为日本的建国纪念日。裕仁,日本第124代天皇,昭和军阀集团的最高领袖,一个绑架日本国家而逃脱了审判的战犯。一个把自己打扮成和平天使的虚伪者。一个以海洋生物学者而闻名的科学家。以他的年号命名的昭和时代 (1926-1945)充满了暗杀,血腥和暴力,以他名义发动的支那事变和太平洋战争导致了数千万无辜人民的死亡。 太政官 太政官(だいじょうかん、おおいまつりごとのつかさ)是日本旧设的机关,始于大宝律令及 终于内阁制的施统行。太政官是一个理立法、行政、司法与及管辖八省百官的机关,相当于中国 隋唐的尚书省,自大宝律令律令施行后,就是朝廷中最上位的机关。太政官与神祇官合称二官,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法理基础

我国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研究 摘要4-5 ABSTRACT5-6 第一章绪论9-14 1.1 研究综述9-11 1.2 研究意义11 1.3 研究对象与范围的界定11-14 1.3.1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2-13 1.3.2 当代中国的言论自由权13-14 第二章言论自由权及其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14-26 2.1 言论自由权的基本理论14-21 2.1.1 言论自由权的含义14-15 2.1.2 言论自由权的界定15-16 2.1.3 言论自由权的性质16-18 2.1.4 言论自由权的限制18-19 2.1.5 言论自由权的价值19-21 2.2 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21-26 2.2.1 宪法权利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21-23 2.2.2 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制度23-26 第三章域外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26-38 3.1 美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简介26-29 3.1.1 美国当今的“自由言论权”26-27 3.1.2 美国言论自由权保障制度27-29 3.2 德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简介29-32 3.2.1 “吕特案”前的言论自由权30 3.2.2 “吕特案”后的言论自由权30-32 3.3 国际公法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32-33 3.4 域外各国言论自由权保障制度的比较33-38 3. 4.1 相似之处33-35 3.4.1.1 确立了言论自由权限制原则33-34 3.4.1.2 限制言论自由权应遵循的共同原则34 3.4.1.3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走宪法诉讼之路34-35 3.4.2 差异比较35-38 第四章中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现状与缺陷38-42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1)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2) (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2)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2)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2)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 (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3)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3) (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 (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4)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4)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4)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5)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5)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5)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6) 参考文献 (7)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和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社会主义型。此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标准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十分重要。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提出思考。「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智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由宪法实施保证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宪法制度时的预定目标。因此,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宪法实施结果进行矫正,以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日趋完善。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由宪法自身地位所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条例和命令制定的基础,只有宪法得到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没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写入宪法。历史一再表明,政治并不是当然地在为国民的幸福而运作。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政府的腐败迟早就会发生。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明确法律的至上地位,并得到全国人民的一体遵行,要达到此目的,首要的就是要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并得到落实。唯有搞好宪法监督,宪法的至上地位才有望落实。 (三)实行宪法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

日本天皇的地位研究

日本天皇的地位研究 摘要天皇文化承载着日本数千年历史,其存在与发展对于不同时期的日本社会产生过不容忽视的重大影响。日本民族创造了天皇文化,而天皇文化也塑造着日本民族。本文将以时间为线索探究日本历史上不同时期天皇地位的差异。 关键字天皇日本宪政 在如今的许多有关日本侵华战争的文学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穷途末路的日本军官朝着北方遥敬天皇,誓言对其忠贞并切腹自杀。《史记·刺客列传》中豫让、聂政这样的刺客为报知遇之恩,以身犯险,蹈死不顾的英雄气概千古之下令人心折。与这种“士为知己者死”的刺客相比,犯有侵略罪行的日本武士之死固然难以令人心生敬意,然而他们用结束生命来表达的对于天皇的忠诚仍然震人心魄。 几千年以来,天皇对于日本人精神、思想的建构就具有重要意义。天皇文化承载着日本数千年历史,其存在与发展对于不同时期的日本社会产生过不容忽视的重大影响。日本民族创造了天皇文化,而天皇文化也塑造着日本民族。本文将以时间为线索探究日本历史上不同时期天皇地位的差异。 一.日本历史天皇的地位的演变 (一)古代天皇制时期 “天皇”一语原是中国道教用语, 表示宇宙最高神天帝之意,直到公元7世纪,日本统治者为了加强王权的权威性才用“天皇”取代了之前的“大王”这一称谓。 日本作为亚欧大陆最东边一个面积狭小孤悬海外的岛国,其远古时期的岛民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对以太阳神为中心的诸神具有天然崇拜。基于此,当时大和朝廷的皇族便利用这样的信仰体系巧妙地神化了天皇。根据日本最早的史书《古事记》和《日本书纪》记载,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后裔,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则是天照大神的孙子的玄孙,其作为天照大神的神使带着草薙剑、八坂琼勾玉和八咫镜三种神器来统治人世。 古代天皇制时期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大化改新到平安时代前期: 日本推古天皇时期(公元六七世纪),圣德太子摄政。那时,东亚的中国已经进入了辉煌灿烂的隋唐时期。当此之时,弹丸岛国上的日本引进汉字、宗教,不断神化天皇。以唐朝为范式,通过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官僚制、土地赋税制以及律令制度,使得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了行政、财政和法律的保证, 天皇成为天下最有势力者。其后通过法律的形式,逐步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天皇在两百多年的时间里掌握着最高祭祀权和政治统治权。 2.从平安时代中期到镰仓幕府时期之前 公元9世纪开始,随着班田制的瓦解和庄园制的兴盛,享有特权的官僚贵族集团掌握了政治权力,天皇则渐渐远离了权力中心,中央集权制衰落。九世纪中期,天皇大权旁落,关白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拥有者,由此,藤原氏把持朝政200多年。1 1刘立善《没有经卷的宗教---日本神道》,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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