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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

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交客[2010]5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12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沪交客〔2010〕53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已经2010年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第一条乘客候车应当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自觉排队,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登车、吊车;不准拦车和拉脱电车集电杆。

第二条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并让座。不准多占座位或者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第三条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准乘车。

第四条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严禁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严禁进入驾驶室,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拉好扶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禁止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车厢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第六条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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