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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立案材料明细表(征询稿)

民事执行案件立案材料明细表(征询稿)

执行案件立案材料明细表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各类案件立案时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各类案件立案时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起诉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清算组为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清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3、争诉一方为铁路单位的证明材料。即不在企业名录上的铁路开办企业或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非铁路企、事业单位起诉的,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铁路企业或现仍从事上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4、表明原告身份和起诉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5、法院有权主管、属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 6、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二、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或告诉笔录(一式2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附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6、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7、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物质损失的证明; 三、申请执行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一份;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执行案件重新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作者:【大中小】浏览:3534次评论:0条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据材料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恢复执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基本情况等资料;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推荐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京高法发﹝2014﹞451号)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 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开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给起诉当事人,一份随卷备查。接收材料的立案法官应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内容,便于法院及起诉人查询。 第五条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起诉人到人民法院本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属于派出法庭管辖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由本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或指引当事人到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的,应告知起诉人该案是否由本院或应由派出法庭审理。起诉人直接前往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的,如果所诉案件应由该院本院或另一个派出法庭管辖,则应告知起诉人到本院或正确的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第六条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放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见附件)。 第七条办理诉讼费交费手续应以“在同一立案点开票、换票和交票为原则”,减少起诉人的奔波。 第八条网上预约立案的,按照网上预约立案相关规定执行。 分则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案件 第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 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 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中国刑事辩护网为您免费分享今天起,我们正式迈入立案登记时代。来法院立案,你肯定会要用到各种文书的,所以,小编今天大手笔给大家整了个《立案文书样式指引大全》,让大家一目了然~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样式五~“起诉人提交材料清单”,这个清单既是去法院登记立案的“必选项”,也是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给你的“回执”,事先准备好,省时又省力,再也不用担心材料不全来回白跑啦~文书样式指引目录 样式一:民事(行政)起诉状 样式二:刑事自诉状 样式三:申请执行书 样式四:国家赔偿申请书 样式五--1: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2: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3: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六--1: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样式六--2: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样式六--3: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国家赔

偿案件用) 样式七: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样式八: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样式一: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人出庭申请书___份 3.证据目录2份

注: 1. 本诉状供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栏,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栏,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 5.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可申请调查令;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起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二: 刑事自诉状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章法发(2002)11号 各局、庭、室、科、队: 准确、及时地立好案件是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执行公正的基础。实践中发现在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法律文书无执行内容,申请立案不提供必要的材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受理执行案件提出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案件立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下列文件的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应在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项下记明或复印件入卷;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经审查后以复印件入卷;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审查后以复印件入卷。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也要提交其身份证明,证明其与授权委托书上证明的代理人是同一人。律师代理的,应出示律师证。 三、立案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各项文件、证件要认真严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及时立案交付执行,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四、立案法官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执行: (1)已立案再审的; (2)裁决主文或执行标的的文义表达不清晰或不确切,易产生歧义的; (3)虽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人身关系作了确认或变更,但没有给付内容的; (4)没有明确的权利人、义务人或执行标的的;

法院民事立案需要材料有哪些(列举的比较全面)

法院立案需要材料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状》 (一)《民事起诉状》中应注明: 1、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有多项诉讼请求的,应同时注明全部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如“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万元整”; 4、案由,案由不能明确的,可暂不写,待立案时与立案庭法官沟通确定后再行填写; (二)原告系自然人的,具状人处应由原告本人签名,严格禁止律师代签;(三)原告系法人的,具状人处应加盖法人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四)应按被告及第三人(如有)合计数量+1提交《民事起诉状》副本,例如有两个被告、一个第三人,《民事起诉状》应提供四份,法院留一份给两个被告、一个第三人各送达一份。 二、《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证人出庭申请书》 1、提交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应与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份数相同; 2、《证据目录》应注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明目的(可写证据来源、证据页数),由提交人/提交人的受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3、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4、起诉时申请证人出庭的,应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原件一份,载明证人姓名、住所、证明事项并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原被告及第三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一)原告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原告身份证原件备查并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该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且原告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原告经常居住地居委会、物业公司或派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一、执行申请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盒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原件和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民事诉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发生民事纠纷无法自行化解或者无法调解,最好的办法就是走诉讼程序了,既然都说自己有理,那就让法官来评评理。那么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起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民事起诉状 诉状是发起诉讼,表达自己诉求和陈述案情的基本文书,整个诉讼都是围绕诉状展开,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案由(目前不需要)、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网上可以搜到很多诉状的模板,在这里就不再赘述。诉状准备份数为被告数加1,当然别忘了给自己留一份。 二、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首先说原告方,原告方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人的话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需要加盖法人公章);再说被告方,对被告的要求是“要明确”,一个是应当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另一个是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或住址等能够进一步限定其身份

的信息,再一个要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法院送达。 三、证据材料 证据是决定官司胜负的关键因素,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因素。立案时要提供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以及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对于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按照规定,为了防止证据偷袭,法院在立案后会明确举证期限,原被告双方要在此期限内完成举证,但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规定举证期限,原被告可以在庭上提交证据,因此,立案时这部分证据可酌情提交。最后,要准备好诉讼费,诉讼费为原告预交,案件类型不同计算标准也不一样,最终如何承担由法院决定。 关于民事诉讼方面有什么问题,建议大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京师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分所数量达到44家,派驻律师174人。京师还设立海外办公室9家,29家国际联盟所涉及23个国家的涉及25个城市。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立案需准备的材料

民事诉讼立案需准备的材料 一、起诉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三、起诉证据材料。 起诉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

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三)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要提供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调解书,所花费的费用单据等证据材料; (四)离婚案件,需提交结婚证、有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或户口证明。属事实婚姻的,需提交住所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其他能证明夫妻感情中否破裂的证据; (五)合同类案件,需提交合同书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4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结案标准》)下发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又增加了一种,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及执行结案任务指标的压力等原因,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结案方式。但也有片面的追求结案率造成案件循环积压的不良现象。以现行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根据执行实践,试作浅要分析。 一、现行的常见执行结案方式 现行的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主要有:(1)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5)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中止执行;(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委托其他法院执行;(9)其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执行后将有关情况函复的;(10)债权执行凭证。这十种结案方式按是否可恢复执行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一)不可恢复执行的结案方式 1、执行完毕。根据《执行规定》第108条第(1)、(4)项规定的情形,执行完毕案件主要有两种,即:(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但许多法院考核时并未作区分。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法院依职权的执行行为,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这其中不含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行为。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其核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金额自愿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金额后履行完毕,这就有可能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全部实现的情形。对上述两种情形执行完毕的案件要以何程序结案,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 2、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的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进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由此可见,执行终结明显不同于执行完毕,首先执行终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须知: 一、立案的身份证件 1、原告为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以上复印件均需盖红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5、被告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册号(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相关材料。 二、起诉状的书写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事项: 1、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问一些问题,如实回答问题即可。 2、对立案的程序如果一点都不懂,还不看懂上面的意思,建议你最好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3、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审查的条件有时会很严格,和你的看法难免发生冲突,但没必要和法官争吵,立案窗口有很多,可以换个窗口立案试试。 4、立上案,交完钱并不意味着就回家等开庭通知了。你还要跟踪案件进程,立案时,记下内勤电话,便于询问案件的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进展。

去法院立案时所需的材料

立案所需的材料 下面是部分案件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需要办的一些手续。 一、民事案件: 1.起诉状(原件一份,几个被告几份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份(比如借条,比如合同) 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5.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在输入信息时,只要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就可以了。 (二)、自诉案件: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案件: 1.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送达回证签字; 3.执行申请书;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 5.执行风险告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四、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 五、鉴定、拍卖案件: 1、鉴定申请表或者是拍卖的评估报告书; 2、送达回证签字。 另外,立案人员输入信息后,打印出来的案件信息流程表、收案单(即承办法官,如今都是电脑自动分案)、案件信息移送表等,这些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的,并且要在各个庭拿走案件时,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后,小标的案件的诉讼费降低了很多,并且执行案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温老的这项举措是在鼓励百姓打官司,通过诉讼这一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就因不要预先交执行费而且诉讼费很低,铁定打这官司了。呵呵,如果诉讼费高的话,法官也不会那么忙了。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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