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不动产登记表审核表

不动产登记表审核表

不动产登记表审核表
不动产登记表审核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审批表

编号

收件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口亩)、万元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

□首次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其他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面积用途原不动产权证书号用海类型构筑物类型林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

登记

审批

情况

(申请人

请勿

填写)

初审复审核定

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

威海市不动产继承登记明白纸

不动产继承登记明白纸 申请人不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取得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在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不动产登记专栏自行下载《不动产继承登记明白纸》、《申办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表》等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如下材料,如有疑问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大厅继承业务受理窗口咨询: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死亡及死亡日期的材料(原件)。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不包括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与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出具的继承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单位出具的还需档案所在单位提供人事档案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准备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还需提供全部遗嘱(原件); 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原件); 7、如需补充其它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继承业务受理窗口咨询领取。 二、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需持上述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继承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接受询问(各分中心咨询电话:环翠5193711 高区5350306 经区5920213 临港区5580207),通过核实比对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继承公示和受理登记,公示期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核登簿。 1、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登记部门需进行核实查验;(对于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申请人需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2、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登记部门需进一步核实的,需申请人邀请两名以上非利害关系见证人到场核实;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若上述资料申请人确实无法备齐的,可选择继承公证或者司法救助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取得权 利的生效法律文书、完税证明、测绘 报告等材料到咨询台取号办理即可

房产信息管理系统

房管局管理信息系统 系 统 介 绍

系统简介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我公司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依照《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出这套房产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其中包含楼盘表、产权登记、交易、抵押、其它登记(变更、预告、异议、查封)、档案管理、登记簿及综合、商品管理(开发商备案、项目备案、预售登记)、房屋测绘等房产系统内容的几乎所有业务模块,适用于各市县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使用本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缩短办证周期,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整个系统采用C/S模式,以满足用户所有环境运行,又要保证数据安全性,后台数据库采用SQL Serer 2000。 系统运行界面如下: 二、功能简介 1、楼盘表 1.1 建立楼盘表

建立楼盘表来方便以后对房屋的登记,对于一些独户,可以根据需要省去此步骤,对相应的信息(坐落,单元,总层数,坐向,房号,所在层数)填写保存后,可以生成楼盘表。 下面是生成的楼盘表,按照单元、楼层、房号分开,并显示产权人名称,十分直观,楼盘表一目了然: 2、产权登记 2.1 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公司在开发此软件的时候充分考虑到易用性,所设计的界面与登记簿上的信息尽可能做到明了,我们设计成表格式的登记界面以方便工作人员登记(我们在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及须知

一、登记类别 存量房买卖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6、涉及军产、宗教产、校产、市有公产应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7、卖方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其分支机构出具的《成交凭证》或不予鉴证的文书,或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8、其它必要材料。 注:房屋系共有或出租的,还应提交共有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证明。 四、收费依据 渝价[2016]242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收费标准 卖方:土地收益金①基准地价×4%×建筑面积,(个人划拨地上住宅转让的情形)②基准地价×划拨土地收益系数×建筑面积,

(非住宅或单位划拨地上房屋转让的情形)。 买方: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件。 一、登记类别 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1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5、其它必要材料。 注: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知晓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原件)。 四、收费依据 渝价[2016]242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收费标准 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件。 一、登记类别

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1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3、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6、其它必要材料。 注: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知晓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原件)。 四、收费依据 渝价[2016]242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收费标准 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件。 一、登记类别 土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工作时限 立等可取

嘉善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交易备案)流程

嘉善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交易备案)流程 一、宗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签订合同→缴纳规费→权籍调查窗口F; 2、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3、取号(不动产登记窗口D/E)→申请→受理、缴费→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发证。 (二)、未竣工但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转让的申请材料、测绘报告、其他权属材料等)→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的→交易备案窗口B/C; 2、取号(交易备案窗口B/C)→获取《交易告知单》后→权籍调查窗口F(房屋尚未登记的除外); 3、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变更转让审核报告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实地查看→复审→核定→登簿→发证。 (三)、个人、单位、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提交竣工验收材料(见附件)→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符合竣工条件的→权籍调查窗口F; 2、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竣工验收审核报告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3、取号(不动产登记窗口D/E)→申请→受理、缴费→初审、实地查看→复审→核定→登簿→发证。 (四)、已竣工且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的个人、单位、房地产项目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转让的申请材料、测绘报告、其他权属材料等)→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的→交易备案窗口B/C; 2、取号(交易备案窗口B/C)→获取《交易告知单》后→权籍调查窗口F; 3、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变更转让审核报告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不动产登记流程及要件1207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目录 商品房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登记调查科(实地查看)——权籍调查(开发商或房管局需提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出具权籍调查报告、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维修资金——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 商品房转移登记: 房产中心:交易(备案合同)——维修资金——交税——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交易(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出具权籍调查报告或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存量(二手)房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需开发商或房管局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出具权籍调查报告、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签买卖协议)——维修资金——交税——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交易(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商品房现房抵押: 房产中心:评估(房屋评估,预评估报告)——银行签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抵押需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房产备案, 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 自建房现房抵押: 房产中心:评估(房屋、土地评估)——银行签合同——地产中心(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需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评估费(符合条件交评估费)——交易(房产抵押,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 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开发商或房管局需提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备案;抵押权预告登记出具告知单,预售卡上加盖“县房屋产权监理办公室”)——维修资金——测绘(配图)——评估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项目操作流程

一、前期入场摸底调查 1、各类数据摸底,包括各类数据的数量、数据格式、坐标系,电子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具体情况等; 2、甲方的需求,包括软件、硬件、数据等具体需求,工作总体方案的编制,入场人员、设备的数量,项目实施工期等要求; 3、摸清甲方对该项目有实际影响力的人员,联系方式等; 4、如有需要,还需针对甲方的流程,协助设计甲方的中心机房、办公场地布局,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等需求列表; 5、对前期入场的调查情况,编制前期文档,做好与实施组的交接,以及实施组的入场工作; 6、根据现行的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作切合本地的技术实施方案。

二、不动产项目实施培训 1、针对所有不动产项目实施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市场部、前期组、项目实施部等所有员工; 2、重点针对项目经理、实施组员工分别进行专门的培训; 3、进行考核,过关的上岗,不过关的继续学习,直至过关上岗。

三、实施组进场 (一)人员及设备 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入场实际的工作量,核算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设备包括电脑、高拍仪或速扫机、打印机、办公工具等。(二)整理汇总 针对所有数据进行一个整理汇总,列出数据处理的主次顺序、先后顺序;所需整理的数据包括土地、房产和林业数据,但由于目前各地仍处于职能整合阶段,房产、林业数据仍未提供,故只能做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包括纸质档案数据、电子业务数据、集体调查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影像数据等。全部档案大类分两种,一种是发证档案,一种是地调未发证档案(如二调档案和集调未发证档案)。实际上已发证档案才是具有法律效果的真实成果,所有地调、摸底等过程档案,只是参考之用。所以我们优先做发证档案数据,后做地调未发证档案数据。 (三)倒排工期 根据技术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数据的实际情况和数量、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甲方的项目工期,制定切合实际的总体倒排工期和详细的工期表,具体到每月、每周和每日。(倒排工期和详细工期表由实施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列出)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项目操作流程

一、前期入场摸底调查 1、各类数据摸底,包括各类数据的数量、数据格式、坐标系,电子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具体情况等; 2、甲方的需求,包括软件、硬件、数据等具体需求,工作总体方案的编制,入场人员、设备的数量,项目实施工期等要求; 3、摸清甲方对该项目有实际影响力的人员,联系方式等; 4、如有需要,还需针对甲方的流程,协助设计甲方的中心机房、办公场地布局,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等需求列表; 5、对前期入场的调查情况,编制前期文档,做好与实施组的交接,以及实施组的入场工作; 6、根据现行的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作切合本地的技术实施方案。

二、不动产项目实施培训 1、针对所有不动产项目实施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市场部、前期组、项目实施部等所有员工; 2、重点针对项目经理、实施组员工分别进行专门的培训; 3、进行考核,过关的上岗,不过关的继续学习,直至过关上岗。

三、实施组进场 (一)人员及设备 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入场实际的工作量,核算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设备包括电脑、高拍仪或速扫机、打印机、办公工具等。 (二)整理汇总 针对所有数据进行一个整理汇总,列出数据处理的主次顺序、先后顺序;所需整理的数据包括土地、房产和林业数据,但由于当前各地仍处于职能整合阶段,房产、林业数据仍未提供,故只能做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包括纸质档案数据、电子业务数据、集体调查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影像数据等。全部档案大类分两种,一种是发证档案,一种是地调未发证档案(如二调档案和集调未发证档案)。实际上已发证档案才是具有法律效果的真实成果,所有地调、摸底等过程档案,只是参考之用。因此我们优先做发证档案数据,后做地调未发证档案数据。 (三)倒排工期 根据技术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数据的实际情况和数量、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甲方的项目工期,制定切合实际的总体倒排工期和详细的工期表,具体到每月、每周和每日。(倒排工期和详细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规则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规则 一、主要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房屋登记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土地登记办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九)《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一)《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适用范围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向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 三、查验和受理材料 (一)法定继承 1.适用范围 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

下,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登记。 2.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来源及权利证明材料(原件) (4)情形1:持有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情形2:无继承公证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 ①书面财产约定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提交)。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③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须加上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④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

不动产业务整理手册(问题参考)全解

不动产业务与问题整理手册 (仅供参考) 2016年6月

业务案例整理 1.房产、土地均已办理第一次转移登记,但在房产再次或多次办理转移过程中土地未 随之办理转移登记,要求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 建议:可以办理。需查清历次房产登记档案,理清产权交易和房产变化脉络,脱节的历次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作询问笔录,审查相关税费,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如有查封情形,需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解封后再办理。 如缺少中间权利人的,需在门户网站公告30日后,按上述办法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主要依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房产在第一次转移登记后再次或多次转移登记,土地已预区分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要求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 建议:可以办理。需查清历次房产登记档案,理清产权交易和房产变化脉络,历次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作询问笔录,审查相关税费,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如有查封情形,需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解封后再办理。 如缺少中间权利人的,需在门户网站公告30天后,按上述办法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房产属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需查看出让金缴纳情况,收回协议和出让合同。(最好能查到当地政府关于房改房的处置意见,即政策性文件。) 3.房产在第一次转移登记后再次或多次转移登记,土地未办理预区分的,要求直接办 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 建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出让土地、土地用途没改变,取得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

浅析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务实操作

浅析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务实操作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创新,不动产登记部门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如何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新要求?如何简化、便捷、高效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当前登记机构面临的巨大考验,笔者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权登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标签:房地产继承不动产登记规范操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此规定,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应该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细则》中的此条规定,无形中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审查强度,加大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如何规范化操作此类登记,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明确相关继承人: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一下继承登记中众多的法律关系: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第一、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 理 时间:2015-08-14??|??作者:石陈荣??|??浏览:1249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 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 或者认证(原件)。 不动产抵押: (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 办理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 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 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所需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17-10-09T15:51:39.9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作者:郭奇雯[导读] 摘要:2016 年 7 月,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律风险何在?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是什么? 福建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0001 摘要:2016 年 7 月,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律风险何在?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是什么? 关键词:新形势;不动产;统一登记;重难点;探究导言 了避免复议或诉讼的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先行解决继承纠纷,谨慎合理地尽到材料审查和调查义务,强化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合法性的管控。 1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几点思考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复议诉讼风险和登记机构的负担,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一是就法理来说,强制性公证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的。继承房屋办理登记必须提供公证材料,是在《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之外的另行立规,给继承房屋的登记申请人增加了新的法律义务,明显违反了行政相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二是就具体法规来说,房屋继承登记公证违反了相关规定。无论是《继承法》、《公证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和要求房屋继承登记必须办理公证,也都没有把公证行为作为房屋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遗赠的前置必备要件。 三是就公民权益来说,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违背了“公证自愿”原则。第一,“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和《物权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前者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后者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公证法》是有关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民事基本法律。显而易见,“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是当事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无从谈起。《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虽然将继承作为公证行为事项,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把“公证内容”,特别是“自愿”这一基本原则,摆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并进行了完备的阐述。倘若没有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有“公证”一说。而且该条款末尾还特别强调: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五是公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这就说明,不是什么文件、材料、事宜都可以要求必须公证,不是什么文件、材料都可以被设为公证的必备前置条件,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加以规定的,而行业、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等不能规定作为前置必备条件的公证事项。 六是如何规范印证死亡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死亡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否登记的关键。而申请人提供的死亡证明一般包括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的证明;也有乡镇、社区等单位的证明;还有火化、殡葬、证人证言等证明。证明众多,各地又不统一,当事人往往为此往返多次,吃尽苦头。因此,如何规范印证死亡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是不动产登记不可回避的问题。 七是如何主动引导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选择权利尽管司法部早在2016年7月废止了继承不动产强制公证的规定,《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公证、登记部门把公证材料作为继承、受遗赠必须要提交的材料。因此,主动告知、提醒和引导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多种选择方式:所提交的材料可以不经公证、也可以经公证,真正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选择权利,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 八是如何准确认定众多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是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关键环节。《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和公证遗嘱等,而在同一个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中,往往可能出现一个或数个遗嘱,也可能出现相同或不相同的两个遗嘱,还可能出现不同形式的遗嘱等。遗嘱的形式多样、错综复杂,但当事人的目的宗旨只有一个,就是尽量让自己受遗嘱、受遗赠继承合法。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没有前置条件,即公证机关公证文书把关,如何弄懂弄通各个遗嘱的相关内容和条件、如何面对遗嘱的各种复杂情况、如何确定当事人所提供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 2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广泛宣传、真正落实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理性认识公证的作用,走出不动产继承公证的认识误区。 一是把政策交给群众。做到政策法规公开透明,让群众明白什么是“继承”、“公证”,什么是“不动产继承公证”、 “自愿公证”以及废除继承不动产强制公证的内容,服从大局,克服部门利益,把政策交给群众,使广大群众知晓政策,自由选择是否公证。 二是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除一般比较容易认定的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继承人外,可能还包括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丧失继承资格的继承人的认定等众多因素,都需要仔细审查和甄别。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规程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规程 (试行)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6月

目录 1制定依据 (1) 2适用范围 (1) 3申请 (1) 3.1 申请主体 (1) 3.2 申请材料 (1) 3.3 申请撤回 (2) 4受理 (2) 4.1 受理告知 (2) 4.2 受理审查 (3) 4.3 不予受理 (3) 4.4 受理凭证 (3) 4.5 受理时限 (4) 5调查 (4) 5.1 调查准备 (4) 5.2 查验方式 (4) 5.3 查验通知 (4) 5.4 参验人员 (5) 5.5 查验 (5) 5.6 调查询问 (7) 5.7 签署文书 (7) 5.8 调查中止 (7) 5.9 调查终结 (7) 5.10 调查意见 (7) 5.11 调查时限 (8) 6审核 (8) 6.1 审核制度 (8) 6.2 审核内容 (8) 6.3 补充调查 (8) 6.4 调查成果 (8) 6.5 审核时限 (9) 7异议处理 (9) 7.1 异议申请 (9) 7.2 异议处理 (9) 8档案管理 (9) 8.1 档案整理 (9) 8.2 档案移交 (10) 8.3 档案保管 (10) 8.4 查询利用 (10) 9其他 (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规程 (试行) 1制定依据 为规范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按本规程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不动产权属调查部门按照本规程开展权属调查工作。 3申请 3.1 申请主体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由下列当事人申请: 1、法定继承的,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申请; 2、遗嘱继承的,由遗嘱受益人申请; 3、受遗赠的,由受遗赠人申请。 当事人本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2 申请材料 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属调查申请表;(原件) 2.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不动产已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未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包括:不动产建设批准材料、不动产购买协议(合同)、全额交款票据等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出让土地提供:《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缴纳凭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划拨土地提供:政府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一书四方案”(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5、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1、工本费:20元/本 2、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原件)。 7、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工本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20元/本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试题及答案.doc

不动产登记试题及答案 【篇一: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附答案】 >一.判断题 1、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 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 有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 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 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 () 5、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 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 并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7、宗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 记簿关联。() 8、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首次登记。() 9、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淘宝搜索不动产考试小灵通,并做出口头承诺。()10、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一权利人名 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单选题目 1、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 a.申请人身份证明 b.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c.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d.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2、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 销登记

房产税信息登记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 登记类型:初始登记□新增登记□ 纳税人名称(盖章):深圳市XXX监督站纳税编码:组织代码:0075439X-X 税务登记代码:234567********* 纳税人性质:深圳市XXX监督站联系电话:12345678 注册地址:经济类型:6 行业:3 法人代表姓名:张三法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123456789012345678 单位:平方米、元 填报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盖章: 第页共页(必填)

《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指引 一、填写要求 1.本登记表应逐行填写,每行填写同一产权证的房地产信息;同一填表纳税人有多张产权证的,应分行填写。这里所说的房地产信息包括土地信息。 2.有数字代码说明的,请用数字填列。 3.没有产权证的房产也要填报,有产权证的纳税人请附上产权证复印件。 二、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法人单位以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填写。 2.税务登记代码:用15位或18位数字(字母)表示。按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代码填写。 3.纳税人性质: 1、企业;2、国家机关;3.事业单位(3a、全额拨款单位;3b、差额拨款单位;3c、自收自支单位); 4.社会团体; 5.军事单位; 6.其他。 4.经济类型: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股份合作企业;4、联营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7、私营企业;8、其他企业;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外商投资企业。 5.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讯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 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其他。 6.“房地产权利人名称、房地产名称(含楼号、幢号、房号)、房地产位置(市、区、街道名、门牌号码)、产权证号、土地宗地号、土地宗地(共同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建筑结构、 建筑面积、房产登记价”等以产权证和相关合同为准。 7.土地取得方式:用数字表示1.出让、2.划拨、3.转让、4.承租、5.其他。 8.土地用途:用数字表示1.工业、2.商业、3.综合、4.居住。 工业包括工业(含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仓储(含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交通运输;商业包括商业服务(含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等),旅游(含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园、旅馆、旅游附属设施等),金融保险(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等),餐饮娱乐(含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 综合包括办公科研(含写字楼、会展中心、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科研和勘查设计机构、停车场、停车楼等),文化教育(含各类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医疗卫生(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居住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居住类型用地等。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9.房屋类型:低层房屋:小于等于10米,1—3层;多层房屋:介于10米—24米之间,4—7层;小高层房屋:8—12、13层;高层房屋:15—24层,大于24米;超高层:24层以上,房屋檐超过100米以上。 10.房屋特别因素说明:带独立花园、带私家车库、有海景、有山景、多层带电梯住宅、高层一梯一户或二户、复式住宅、跃式住宅等。 11.房屋附属设施:1.中央空调、2.消防喷淋、3.电视监控(可多项选择)。 12.购房性质:市场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集资房、全成本微利房、自建房、拍卖房、安居房、单位自建房、拆迁补偿房、继承、受赠、行政划拨地建房、历史用地建房等。 13.房屋总层数:填写房产所在的单体建筑的地上总层数。举例说明:一栋18层大楼,地上18层、地下2层,房屋总层数应为18。 14.所在层次:填写房产所在的层次。举例说明:一栋18层大楼,地上18层、地下2层,如果拥有和使用整栋大楼的全部房产,则所在层次应填-2-18。如果只拥有或使用部分房产,例如拥有1至6层、则填1-6;拥有5、 7、18,则填5、7、18,拥有地下两层至地上4层,则填-2-4。 15.建筑结构:用数字代表1.钢结构、2. 框架结构、3.混合结构、4.框剪结构、5.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6.砖木结构、7.其它。 16.房屋用途:用数字表示1.工业、2.商业、3.住宅、4.办公、5.旅馆业、6.其它 工业(厂房仓库);商业:含商业服务业用房(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和餐饮娱乐业(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房);住宅: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联排别墅等;办公楼;旅馆业指饭店、酒店、度假村、招待所、旅馆、培训中心等;其他用途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用途的房地产以及不属于表中所列类型的其他用途的房地产。 17.房屋装修标准:普通房(元/每平米):1.0—200元;2.200--500;3.500—800;4.800以上。别墅、酒店(旅馆)、公寓、复式房、跃式房(元/平米):5.800—1100;6.1100—1400;7.1400—1700;8.1700—2000;9.2000以上。 18.是否地下建筑:1.是、2.否。 19.旅馆业星级标准:房屋用途为旅馆业时,必填此项。用数字表示1.一星级、2.二星级、3.三星级、4.四星级、5.五星级、6.无星级。 20.房产原值:指取得房产时的账面价值(包括企业出租房产原值);如无原值,按税务机关估值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的,填写税务机关估值。 21.房产原值是否含土地价值:1.是、2.否。 22.自用房产计税余值:即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其计税余值等于房产原值的70%。 23.出租房产计税原值:只限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房产的原值。 24.备注填写包括:1、经营管理单位;2、承典人;3、房产代售人或使用人;4、新增房产;5、注明不在我市范围内的房产所在地;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5.出租人名称:出租人是个人填写个人姓名;出租人是非个人填写纳税人名称。 26.出租人证件号码:出租人是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出租人是非个人填写税务登记号码。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