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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和《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苏府〔2009〕164号)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推动市民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设立“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第二条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

第三条创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

第四条市本级创业资金在原有1000万元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从2010年度开始,可从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安排引导性资金500万元。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资金规模在2010年分别达到400万元。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

第五条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建立专项资金,完成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

第六条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如由创业电子杂志采集项目)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项目不少于2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可使用创业引导资金,对经评估后发布的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每个200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各区、街道或乡镇根据实际可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地基地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创业孵化实体基地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实体基地,且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达40%及以上的,本创业资金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根据该基地对本地创业人员减免租金部分予以补贴;区创业资金均予以配套。

对利用或吸引社会资源投资的创业孵化实体基地,且安排本地创业人员达40%及以上的,本创业资金按照实际返还给创业人员或者租房协议明确的补贴数额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通过考核评估等方式,以资金奖励形式给予引导扶持。区创业资金予以配套。

对街道、乡镇根据实际建立一批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用于安排无法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经认定后可以提供适当的租金补贴等扶持措施。

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后,因经营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与街道协商后退租,但不得转租。

(三)对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本创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考核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1.开展融资服务。扩大基金容量,各区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然后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申请贷款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以往基础上,2010年开始每年新增600户以上,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市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100个,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20个。

第三章配套资金

第七条市、区级创业资金依据街道或乡镇出资按照三三制原则配套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出资的,视同街道或乡镇出资),即街道或乡镇资金到位后,市、区级创业资金原则上分别按街道或乡镇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创业资金须在街道出资和区级创业资金到位后下拨。

第八条区级配套资金未达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区级配套资金实际发生数配套;区级配套资金超过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街道

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

第九条区级财政直接出资的,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其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但最多不超过50万。

第十条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并经评估符合条件。

第四章创业工作评估

第十一条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操作。

第十二条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三条对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对总分低于60分的,也不予奖励。

第五章资金运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和吴中区、相中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市民”,主要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及优扶对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54号)同时作废。

附件:1.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2.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党政机关办公室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办公室职责范围 1、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保管、送阅、催办、转递、管理、清理、上缴和归档立卷工作。 2、负责矿领导交办工作的督促检查。 3、负责矿以上发文的核稿、打字、校对、刷印、分发及文件、资料的复印工作。 4、负责印信管理和使用,以及办公室公章的刻制和启用。 5、负责机要文件、电报和来往信件的收发、转递、公费报刊的订阅和日常分发。 6、负责各种会议的通知、车辆安排、会务、记录的整理和归档立卷。 7、及时、准确、安全地搞好文书处理工作,做好文件的承上启下、传阅、催办、归档立卷、文字材料印刷等工作。 8、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负责搞好全矿的内外宾接待、食宿和外事工作。 9、为矿领导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 党政机关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党政机关办公室全面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组织制定和安排、部署办公室月、季、年工作任务。 2、负责阅读上级、本级重要电文、文件签批、签发办公室文件,掌握检查催办情况,审核和安排各种会议的文稿。 3、协助矿领导做好与上级机关、下属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工作联系。 4、负责召开常委会、党政机关联席会、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5、负责办公室职工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6、负责组织办公室全体人员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各种事宜。 7、负责协助矿领导检查指导文明办公等项工作 8、负责外事接待,做好领导后勤工作。 办公室文书岗位责任制 1、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编号、分类,秘级文件按保密制度处理。 2、传递催办,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时分送有关领导及单位,急件立即传递或处理,对有时限性的文件和部门传阅的文件要加强催办,催办结果及时登记,防止文件积压。 3、立卷归档,坚持平时立卷,做好会议文件、重要报表等资料搜集工作,分类放置,年终组成宗卷,保持完整无缺,翌年三月未移交档案室。 4、收发电报、报刊后立即转送,发报要字清、准确。 5、办理本级行文登记、归档立卷、销毁工作,发文准确无误,坚持三对照(文件字号、份数、发文登记簿)不错发、漏发。做好校对、印刷、装订工作,底稿完整、清晰,附件齐全,分类存放,为归档立卷打好基础。 6、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后勤工作和出差人员的旅费报销,检查指导办公楼的文明办公,有权安排清洁工清理卫生等事宜。 打字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及时的完成打字工作任务。 2、提高打字速度和质量,要求时速6000字以上,差错率降到千分之三以下。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7]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充分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生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供养人员); (四)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 (五)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六)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七)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八)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核退役人员); (九)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建档立卡人员); (十)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大学生);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政府机关办公楼物业服务管理方案

“XXXXXX公司” 物 业 服 务 方 案 XXXXXXXXXXXX公司 201 年月日

XX市XX办公楼物业管理方案 目录 第一章XXXXXXXXX公司简介 第二章XX市XXX办公楼概况及管理特点分析第三章XX市XXX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思路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承诺 第五章前期物资装备一览表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测算 第七章固定岗服务方案 第八章保洁服务方案 第九章紧急事件处理规程 第十章管理用房配置方案 结束语

XXXXXXXX公司受XX市XXXX委托,拟对XXXXX办公楼(以下简称“XX办公大楼”)提供全委托物业管理服务。针对该办公楼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XXXXXXXXX公司简介 1.1 我们的实力 XXXXXXXXXXX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金50万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国家叁级物业资质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目前管理着社区高档住宅及商业物业项目 公司大力拓展物业管理业务,以物业管理为主导,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维修服务、家政服务以及代租代售等为一体,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公司下设综合事物部、品质管理部、物业管理处、财务部。公司一方面确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寓效益于服务之中”的服务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挑战物业管理服务新概念,打造“贴心业主,亲情服务”的公司品牌,即:全方位近距离、全过程专业化、一站式亲情服务。

公司为了与沿海大城市物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式接轨,每年都要派出管理人员到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的大型物业管理公司观摩、学习,掌握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 1.2 我们的理念 服务宗旨:尽心、尽力、尽责,善待每位客户。 质量方针:为业主创造价值,让客户持续满意。 团队精神:企业的命运就是个人的命运, 企业的发展就是个人的发展。 发展目标:以“生态型发展体系”为依托, 致力于打造成都物业第一品牌。 1.3 我们的目标 立足基础服务,树立XXX物业诚信高效形象。 强化服务意识,打造一流物业管理服务品牌。 细化服务质量,倡导“温馨畅想颠峰体验”。 1.4 我们的项目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 年12 月8 日经市政府第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1] 中文名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uzhou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性质 地方政府规章 施行日期 2016年7月1日

目录 . 1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 ? 第一章总则 .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 第三章分类和处理 . ? 第四章激励促进 .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 第六章附则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市区城乡结合部环境状况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经研究,现将市住建局牵头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 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三城”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市区城中村(无地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列入“三区三城”建设和城建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推动,统一规划、分类改造,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统筹平衡”的原则,扎实推进,按期完成。 二、实施范围 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辖区内的121个城中村(无地队),其中,沧浪区51个、平江区41个、金阊区29个,涉及居民8825户,28233人(其中:农业人口2044人),占地面积620万平方米(含耕地和非住宅用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万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三、实施计划 按照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121个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工作目标,制定分批改造计划。2010年,完成36个城中村(无地队)改造任务。 四、实施方式 根据城中村(无地队)的现状条件、地理位置、规划用途以及市场潜力,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分轻重缓急,将现存的城中村(无地队)改造项目分为“新城开发”、“项目带动”、“土地储备”、“综合整治”、“整体改造”五个类型,分类实施。 (一)新城开发。即位于沧浪、平江、金阊三个新城范围内的13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8.6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6.6万平方米,由三个新城管委会负责结合新城开发建设拆迁改造。 (二)项目带动。即重大城建项目实施涉及的29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74.3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2万平方米,由城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拆迁改造。 (三)土地储备。即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42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236.5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0.1万平方米,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结合土地收购储备拆迁改造。 (四)综合整治。即条件基本良好,规划用途仍为居住,可通过综合整治改善环境面貌的9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0.3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区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五)整体改造。即未列入新城开发、项目带动、土地储备,且又无法实施综合整治的28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80.1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由市政府统一组建实施主体、所在区政府负责拆迁改造。 五、政策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

政府机关办公室终工作总结

2018年政府机关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 一年来,办公室在局党委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在各股室的大力协助下,以全心全意服务为宗旨,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努力围绕全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均取得可喜成绩。 一、车辆管理工作 车辆管理多年来是办公室工作的重点环节。我们按照局领导的要求,严格行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年初以来,在总结往年车辆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为保证车辆行使安全,做到安全第一,杜绝事故发生,保证领导正常用车,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办公室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尽量减少私人用车,实行统一调配,协调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对车辆维修,燃油等严格约束,缩减了费用支出。对车及时保养,及时上足了车辆保险,保证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保证领导正常用车。其它各项指标也严格控制在制度所确定的范围之内。 二、后勤服务工作 办公室在来客招待上本着节省的原则,能不招待的不招待。在机关文件印刷费用管理上,仍然采取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严格把关,全年印刷费支出壹万三仟多元。两门卫同志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勤勤恳恳,给我们创造了安全干净的工作生活环境。...同志不怕赃、不怕累,每天起大早为我们供应开水;姜艳同志一负责新旧楼的卫生工作,工作中任劳任怨,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困难,做到了走廊、楼梯清洁,垃圾清倒及时,局领导和会议室干净,为我们创造

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两位司机师傅起早贪晚,随叫随到,放弃了许多节假休息日。总之,我们后勤服务工作全体人员负出了许多辛苦。 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按局党委的要求,办公室协同主管局长,对全系统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干部的管理。组织了机关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机关公务员、公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认真办理了人事调转职工退休等手续,除政策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外,在每办一个手续时,做到一事一办,一事一清,随办随清,以免遗忘和发生差错。 四、职称评审 为做好全局的职称晋升,培养一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后备力量,办公室积极组织了全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今年有2人晋升高级职称,有3人晋升中级职称,有3人晋升助理级职称。我们还成立了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了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对9人进行评审,确定为助理工程师。在领导重视科技干部培养的前提下,办公室积极组织推荐市113人才工程和省千百万人才工程。今年在原有3人获得113人才工程第二梯、1人获得第三梯队的队基础上,又有1人列入113人才工程的第三梯队。 五、劳动工资和保险工作 今年按时完成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正常工资晋级工作;完成了职称晋职人员和考工人员的工资晋升工作;完成了财政开支人员工资录入微机和上报等工作。在办理工资业务时做到了一事一办,随办随清,没有任何拖延积压。在保险工作上,督促催办全局各单位及时参保,积极提供工资卡,人事档案等上保险所用之物。多次统计和清算需改制单位的职工工龄和欠保险数额等工作。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政府机关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政府机关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政府机关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们在县委办、政府办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领导和社会的好评。回顾过去的工作,目的是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吸取教训,克服不足,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今年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办公室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强化“三个服务”,发挥“三个作用”,为镇党委、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下面就是本人的工作总结: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特别是加强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活动的学习,比较系统地学习了一些理论文章,觉得收获不小,得到了提高。读书学习是一个长期不间断的过程。我们在经常的理论学习主要抓了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学习计划,规定我办的工作人员每天学习不少于1小时,必须持之以恒,绝不能懈怠。二是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对重要文章进行裁剪装钉,以备后用,检索查寻。三是加强对重要理论文章和文件的学习,领会精神,掌握实质,要努力做到融汇贯通,联系实际,举一反三。特别反复学习了xx届六中全会和xx大精神并对其中的重要论断和观点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四是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办公室工作的要求。 二、文秘工作更加规范,办文、办会质量进一步提高。 文秘工作是各级领导机关施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办公室系统为党委和领导提供直接有效服务的重要方面。xx年上半年我们在加强制度化建设上狠下功夫,在提高办文、办会质量上着力提高,基本上实 第 2 页共 5 页

现了文秘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一是文稿起草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一份文件和材料的形成,决不是简单的文字堆砌,它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通过文稿起草人员的辛勤劳动取得的成果,是汗水和心血的结晶,甚至要通过通霄达旦才能完成。办公室共起草和审核各种文件材料、材料、领导讲话、公函、电报等300多份,计30余万字。 二是信息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办公室一年来共向县信息科、县文明办、《亳州日报》、《安徽日报》报送各种信息100余条,其中采用率达到60%,为上级领导了解岳坊镇的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传真工作更加保密、规范,准确。我们在接收传真方面,一要认真做好登记,二要回发传真清单,三要准确及时送交镇主要领导阅示,四要按领导指示办好,五要及时归档。 四是认真把好公文审核关,确保公文质量。对机关各部门的代拟稿,进行严格把关修改审核,以减少差错,杜绝漏洞。 五是认真抓好文件的传递。对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和村级上报材料,及时签注拟办意见,尽快呈送到领导手中,分送到有关部门。 六是会务工作更加规范。从会议材料的准备、会场布置、食堂安排等方面精心布置,达到了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安全有序的要求,保证了会议的顺利召开。 三、改进作风,后勤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机关事务管理是一项具体的、复杂的、繁琐的工作,并且出力不讨好。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我们首先从抓作风转变入手,要求全办人员牢固树立为机关、为干部职工服务的思想,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克服人手少、资金缺乏等多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第 3 页共 5 页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10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 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企业上市管理、金融运行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2.将除电子政务以外的信息化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 4.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 1.增加能源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2.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职责。

苏府 -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 1 — 苏府…2013?15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 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中小科技企业加快发展的优越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科技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其做强做大,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发展动力,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优先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对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以及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柔性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海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处于扩张期的中小型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的滚动支持。围绕中小科技企业人才需求,在清华、北大等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场招才引智活动,对来苏就业并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建立与创新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实行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推进技术创新活动。设立1500万元的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指导中小科技企业按照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要求做好向上争取工作,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及时全额兑现配套资金。中小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并达到国内首创的,在成功实施—2 —

2019年政府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总结

政府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总结 下文是出国为大家提供的政府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工作总结范文请关注出国! 半年来,在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同事及各位同仁的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办公室的中心任务,服务领导工作安排,加强学习锻炼,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半年来(xxxx 年10月至xxxx年3月)的个人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思想水平。结合工作实际,自己更加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半年来,我一方面自觉学习时事政治及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面时时温习卫生执法监督知识、公文写作及计算机知识等,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工作水平和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文秘工作,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认真做好材料的撰写、打印、信息上报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及时撰写和上报。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复印及送达工作。在工作中加强与同事间的配合,协助做好文稿修改、年度总结、医改总结、工作汇报及领导讲话等的草拟工作。全年起草信息简报23个,局务发文10个,完成xxxx年局机关工作总结及xxxx年局机关工作计划、人大及纪委汇报材料以及年鉴、大事记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三)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自身纪律意识。协助领导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召开全卫生系统大会5次,院长股级干部会议3次,局机关学习会议12次。会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会议记录,会后做到及时宣传及上报工作。 (四)落实上级要求,做好党报刊征订工作。认真做好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各个部门下发的党报刊征订工作。及时向辖区21家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党报刊预收费100709元,并按要求向区级各区级部门缴纳党报刊费用和上报征订清单,征订结束后及时完成发票的收发和后续款额的清理工作。 (五)勤勤恳恳,做好办公室内部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完成各项交办的工作;做好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除做好平时的值日工作外,还多次参与法定节假日值日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半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一是由于工作性质的限制,深入基层锻炼的时间、机会偏少,对业务工作的了解只局限于书本经验的理性认识上,缺乏实在的感性认识。二是在工作中与领导交流沟通不够,有时候只知道埋头拉车。三是由于自己是年轻干部,工作中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开展工作时缺乏魄力。 三、今后工作的思路 (一)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要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重点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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