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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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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丨维权圈子丨普法丨培训丨案例

专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维权纠纷

【事件回放】

江苏的林先生与南京市浦口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就村里原来的窑厂场地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随后,林先生在此经营砖厂。浦口区政府于xx年6月7日作出《关于批转国土分局〈浦口区露采矿山关停实施方案〉

___》,林先生的砖厂被纳入xx年关停企业范围,并于xx年1月被迫停产,该厂烟囱于xx年4月被强制拆除。

林先生因不服上述《通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通知》违法,由浦口区政府赔偿损失其损失。一、二审法院均以《通知》并无违法之处,且未直接对林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失为由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及上诉。后林先生向最高 ___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浦口区政府决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且其关停程序存在问题。一、二审法院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于是将该案提审。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通知》中载明:以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支持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推进落实露采矿山有效关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也就是说,浦口区政府作出的涉案通知是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的,其决定于xx年年底前对林先生砖厂实施关停,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

其次,《通知》中明确了xx年年底前关停街道区域范围内砖瓦用粘土企业6家,砖瓦用页岩企业4家。不仅将林先生的砖厂列入上述范围,还对林先生砖厂相关取土、烧砖等设施、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涉及林先生采矿、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行政许可撤回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林先生砖厂的多项尚处于有效期的许可证予以撤回,直接导致林先生停产,并给林先生造

成相应损失,故区政府在作出关停通知时应当将相关的补偿内容一并列入通知中,并给予林先生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区政府对于林先生行政许可的撤回及相关建筑的强制拆除均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行政强制法》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据一纸《通知》不仅对林先生的多项设施、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还一并撤回了林先生依法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各项等许可,这绝不仅是关乎林先生的重大利益,更是直接决定了林先生经营的砖厂的生死存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听取林先生陈述并组织听证的情形。

【京坤支招】

类似本案基于环境保护政策被撤销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企业是应当被补偿的。

虽说大多环保型的关停都是政策性的,但是在每出台新的关停政策的同时,要么会附具相应的补偿政策,要么会另行制定、发布补偿方案文件。即关停行为一般都与补偿、补助相伴相生,尤其是本案这种情况。如果企业尚在许可期内经营,若许可要被撤回,那就要仔细考量一番是不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规定可谓是获取补偿的黄金法则。同时,也要弄清楚这个规定的适用条件,行政许可撤回的前提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的目的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实大多数环保型关停均符合上述情形,此时企业可依法请求经营损失的补偿。

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是在当地建设局进行的,中院的判决后,自建设局撒销备案后,小区业委会的决定即时无效。

按现在的法律和法律实践来看,被拆迁户是拆迁者宰割的羔羊。出现这种情况,原告只能依法据理力争,尽量在经济上多些补偿。

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两个案例,放到这里,仅供参考。

news.sohu./xx0927/n404694320.shtml

./s/blog_466f026001014s ___.html

感谢诚邀!我在银行工作多年,下面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央行要求撤销人民币备付金账户,这个决定对银行是利好,毕竟央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日子不好过了,对于长期处于尽管之下的银行来说,迎来喘息之机。以前可能方便使用的支付方式,现在也面临收费,银行支付产品或将重出江湖。

而且就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备付金账户撤销,也缺少了跟银行谈判的筹码,利息收入也会降低一大截,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少一些

以上!

如果您认同我的观点,请点赞关注我!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关注我的个人微信 ___:邓行长,(ID:Dhangzhang)

前段时间a+微博贴出自己被永封的截图,并向蓝洞发出质疑。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发出了“大哥竟然被封,难道是?”的言

论,但作为了解a+的人来说,大哥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那种事情的,毕竟性情中人,我们的没脖子大哥。

最终两天申诉后,蓝洞撤销了对账号永封权限,并改为冻结七天,理由竟是从非法渠道获取饰品,要知道被盯上的这件饰品在推特上大把的送,而中国玩家想获取还需承担代购的风险。正如大哥a+所说,仅仅是因为热爱游戏,才会想尽办法去买在国内得不到的饰品。

作为玩家,我们肯花钱购买饰品,那是因为我们喜欢这件饰品,喜欢这个游戏。很多国内买不到的饰品都需要vpn还有visa经历一系列繁琐的操作才能获得,多数玩家并不会领取,所以有的不惜上千元去买蓝洞几件饰品。因为这样就被永封是不是太过分了,况且之前并未公布哪些渠道是官方的。

最后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

我是千千千里马,对于法院驳回北大起诉,我的看法是,于艳茹起诉北大是对的。既然博士学位是你北大审查通过的,那么,你是有责任担当过失的(如果是过失)。我们知道,博士论文基本就是专著,要求,最少10万字。论题当然可以自己选择,内容当然是自己来写。但是,博士论文由于是代表学院的最高教育成果的,

所以,最终还要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这一关,绝对不是随随便便走形式的。

怎么审查?比如论点,论据,引用等等。这是核心部分。除了论点、论据,“引用”这一部分的审核十分严格的,出处要有依据,不能有一个标点符号的差错。那么,如果有抄袭,最明显的就是论文“引用”这部分了。如果是一般的论文,“引用”不能超过一定的字数。但是,博士论文,主要还是论点,论据和论述。

如果北大学术委员会在履行博士论文审查的过程当中,居然没有发现博士生的论文有抄袭问题,那么,你还有什么资格审查博士论文?你怎么能够回避审查责任?而且,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把好审查这一关。难道博士生导师,一点责任没有?难道北大学术委员会一点责任没有? 反过来,于艳茹作为一个考入北大的博士生,应该有自己的学术自律。我们不是很清楚于艳茹构成抄袭,怎么认定。但是,这件事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令人非常叹惜的。

研究法律的专业与法律博士打起法律官司了!无法无天!行政与司法不能混为一谈,博士学位是你北大审查通过的。既然已经审查通过,那么,即使人家真的抄袭,你北大能没有责任?除非不是你北大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你才有资格起诉人家抄袭。

你自己审查通过的博士论文,还要起诉,难道不是起诉你自己?至于法律程序,那是第二位的。但是,这也值得北大反省:为什么我们不能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律争议,最后达到知法守法这样一个目的?

当然,于艳茹陷于博士论文抄袭起诉,我们这个社会也应该清醒:学术是需要创造的,不是把人家的创作拿过来就是自己的。

我们的学风有点不太严肃,干什么事都是一种蒙混过关,利益与责任不是一个级别,那是自己毁灭自己。

中国老百姓对现在的文凭含量不是很信任。而于艳茹的博士论文事件给我们的学者和学术机构都敲了一次尊法的警钟,我们心中始终应该有一个法的敬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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