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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总量计算过程

排污许可总量计算过程
排污许可总量计算过程

绍兴市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总量计算过程

1、废水总量计算过程

(1)按基准排水量计算排水量

20000t/a(项目产能)×3m3/t(基准排水量)=60000m3

(2)按基准排水量计算许可排放量

表1-1 按基准排水量计算绍兴上虞自强高分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许可排放量

(3)排放口申报核算量统计及核定

表1-3 绍兴市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污染物排放口申报总量核算统计

因此,绍兴上虞自强高分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COD Cr申报总量为14.55t/a、氨氮1.0185t/a、总氮2.037t/a。

2、废气总量计算过程

(1)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许可排放量

表2-1 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表2-2 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

表2-3 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颗粒物年许可排放量

(2)基于单位产品排放准量的许可排放量

3)排放口申报核算量统计及核定

排污许可证的50问题

有关排污许可的50个问答 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1.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陶瓷制品制造)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陶瓷制品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某电厂申请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采用绩效法测算如下: (1)计算方法火电企业绩效法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Mi=(CAPi×5500+Di/1000)×GPSi×10-3式中:Mi为第i台机组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年;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GPSi为第i 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Di=Hi×0.278×0.3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2)项目取值本项目1×630MW热电机组位于河南郑州, W型火焰锅炉,投产日期2010年11月;郑州市属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2+26”城市之一,《工作方案》中规定“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SO 2 排放绩效值适用于重点地区,现有锅炉<750MW取值条件,为0.2。NOx排放绩效值适用于重点地区W型火焰锅炉<750MW取值条件,为0.4。烟尘排放绩效值适用于重点地区<750MW取值条件,为0.08。热电机组运行小时数取值5500h。 (3)本项目计算过程本工程单台机组设计供热量为4.76×109MJ/a,供热等效发电量D为: D = H×0.278×0.3 =4.76×109(MJ)×0.278×0.3 = 3.96984×108(kWh) SO 2 绩效值为: M =(CAP×5500+D/1000)×GPS×10-3 =(630×5500+3.96984×108/1000)×0.2×10-3 =772.397(t/a) NOX绩效值为: M =(630×5500+3.96984×108/1000)×0.4×10-3 =1544.794(t/a) 烟尘绩效值为: M =(630×5500+3.96984×108/1000)×0.08×10-3 =463.438(t/a) 1台630MW机组排放绩效值SO 2:772.397t;NO X :1544.794t;烟尘:463.438t。 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二氧化硫770t、氮氧化物2442t、烟尘550t相比,两者取严,确定本项目申请年许可排放量限值为:二氧化硫772.397t、氮氧化物1544.794t、烟尘463.438t。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释义)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版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 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 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 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 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

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 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 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表示!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 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

排污许可证填写说明

排污许可证填写说明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表内容说明 一、封面 申报登记号:排污企业排污申请登记号 单位代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号 申请日期:2012 年 5月 二、(表一)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污口编号:除间接冷却水外,排污企业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编号为01。 废水排污去向:纳污河道的名称。如某一企业废水排入协兴河,则排放去向栏中即填“协兴河”。如纳污河道没有名称,即以企业厂区为参照点,如所排污的河道所在位置位于东侧,则填“厂东河(沟)”。 废水名称:根据各行业排放的废水而定。如电镀生产排放的废水,名称为电镀废水;造纸生产排放的废水即造纸废水等。 排放天数:排污企业年累计生产排污的时间。 排污总量:排污企业年累计排放的废水总量。可以根据全厂水平衡工艺计算,也可以由水表,废水流量计测量。如企业规模小,排水量少,可按用水量的80%来核定废水量。 平均排放浓度:一年度多次监测的平均值。废水平均排放浓度值一般小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100mg/L,平均排放浓度应小于100mg/L。 最大排放浓度:此值选定为排放标准值。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100mg/L,最高排放浓度填100mg/L。

最大排放量(千克/日):废水排放总量(单位:吨)/排放天数×最高排放浓度×10-3。 排放总量(吨/年):排水总量(单位:吨)×平均排放浓度×10-6。 计划削减量:如企业某一污染物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则需要列出削减计划。计划削减量=该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按排放标准浓度测算出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吨/年)。 完成削减量年限:根据环保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列出污染物削减量的计划完成时限。 申请说明:填写废水处理设施情况、职工人数及企业用水量、主要原料消耗等有关情况。 三、(表二)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气筒编号: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排气筒(烟囱),编号01,02,03……如某印染排污企业,锅炉排气筒编号01;导热油燃煤炉排气筒编号02。 排气筒高度:从地面到排气筒出口高度。 排放时间(小时/天):每天累计生产排污小时数。 排放天数(天/年):每年累计生产排污的天数。 燃油种类及消耗量:油、气、煤炭等燃料和相应的年消耗量。如某一企业锅炉燃煤为烟煤,年消耗量为300吨。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名称。 排气总量:通常一公斤煤燃烧排放烟气为9立方米。如某企业年消耗量300吨,则排气总量=300×1000×9=2700000立方米/年=270万立方米/年。

排污许可证填写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表内容说明 一、封面 申报登记号:排污企业排污申请登记号 单位代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号 申请日期:2012 年 5月 二、(表一)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污口编号:除间接冷却水外,排污企业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编号为01。 废水排污去向:纳污河道的名称。如某一企业废水排入协兴河,则排放去向栏中即填“协兴河”。如纳污河道没有名称,即以企业厂区为参照点,如所排污的河道所在位置位于东侧,则填“厂东河(沟)”。 废水名称:根据各行业排放的废水而定。如电镀生产排放的废水,名称为电镀废水;造纸生产排放的废水即造纸废水等。 排放天数:排污企业年累计生产排污的时间。 排污总量:排污企业年累计排放的废水总量。可以根据全厂水平衡工艺计算,也可以由水表,废水流量计测量。如企业规模小,排水量少,可按用水量的80%来核定废水量。 平均排放浓度:一年度多次监测的平均值。废水平均排放浓度值

一般小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 100mg/L,平均排放浓度应小于100mg/L。 最大排放浓度:此值选定为排放标准值。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100mg/L,最高排放浓度填100mg/L。 1 最大排放量(千克/日):废水排放总量(单位:吨)/排放-3天数×最高排放浓度×10。 排放总量(吨/年):排水总量(单位:吨)×平均排放浓度-6×10。 计划削减量:如企业某一污染物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则需要列出削减计划。计划削减量=该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按排放标准浓度测算出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吨/年)。 完成削减量年限:根据环保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列出污染物削减量的计划完成时限。 申请说明:填写废水处理设施情况、职工人数及企业用水量、主要原料消耗等有关情况。 三、(表二)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气筒编号: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排气筒(烟囱),编号01,02,03……如某印染排污企业,锅炉排气筒编号01;导热油燃煤炉排气筒编号02。

排污许可证的50问题.docx

有关排污许可的50 个问答 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 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 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2013 年 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 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 年 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 2015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 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 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 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 有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证填写说明

排污许可证填写说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表内容说明 一、封面 申报登记号:排污企业排污申请登记号 单位代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号 申请日期:2012 年 5月 二、(表一)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污口编号:除间接冷却水外,排污企业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编号为01。 废水排污去向:纳污河道的名称。如某一企业废水排入协兴河,则排放去向栏中即填“协兴河”。如纳污河道没有名称,即以企业厂区为参照点,如所排污的河道所在位置位于东侧,则填“厂东河(沟)”。 废水名称:根据各行业排放的废水而定。如电镀生产排放的废水,名称为电镀废水;造纸生产排放的废水即造纸废水等。 排放天数:排污企业年累计生产排污的时间。 排污总量:排污企业年累计排放的废水总量。可以根据全厂水平衡工艺计算,也可以由水表,废水流量计测量。如企业规模小,排水量少,可按用水量的80%来核定废水量。 平均排放浓度:一年度多次监测的平均值。废水平均排放浓度值一般小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100mg/L,平均排放浓度应小于100mg/L。 最大排放浓度:此值选定为排放标准值。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100mg/L,最高排放浓度填100mg/L。

最大排放量(千克/日):废水排放总量(单位:吨)/排放天数×最高排放浓度×10-3。 排放总量(吨/年):排水总量(单位:吨)×平均排放浓度×10-6。 计划削减量:如企业某一污染物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则需要列出削减计划。计划削减量=该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按排放标准浓度测算出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吨/年)。 完成削减量年限:根据环保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列出污染物削减量的计划完成时限。 申请说明:填写废水处理设施情况、职工人数及企业用水量、主要原料消耗等有关情况。 三、(表二)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气筒编号: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排气筒(烟囱),编号01,02,03……如某印染排污企业,锅炉排气筒编号01;导热油燃煤炉排气筒编号02。 排气筒高度:从地面到排气筒出口高度。 排放时间(小时/天):每天累计生产排污小时数。 排放天数(天/年):每年累计生产排污的天数。 燃油种类及消耗量:油、气、煤炭等燃料和相应的年消耗量。如某一企业锅炉燃煤为烟煤,年消耗量为300吨。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名称。 排气总量:通常一公斤煤燃烧排放烟气为9立方米。如某企业年消耗量300吨,则排气总量=300×1000×9=2700000立方米/年=270万立方米/年。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1003—2017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属于西畴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2.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委托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审批的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已取得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以下简称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向原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不予审批的情形 (1)对使用或采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及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2)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3)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4)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地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其他有严重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特别治理措施的污染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许可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

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五条(持证排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分级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 第八条(申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 (三)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制革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制革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非5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如生皮-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XX有限责任公司 排污许可申报总量计算办法 负责人: 审核人: 2017年月

目录 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 (3) 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 (3) 3 绩效核定排放量 (3) 3.1 利用小时确定 (3) 4 绩效值的确定 (5) 5 排污申报量计算 (6) 5.1 排放绩效计算污染物申报量公式 (6) 5.2 供热折算等效发量公式 (7) 5.3 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7) 5.4 公司单台机组SO2 、NOx 、烟尘排放量计算 (7) 5.4.1 供热量折算等效发电量计算 (7) 5.4.2 单台机组SO2总量指标计算 (7) 5.4.3 单台机组NOx 总量指标计算 (8) 5.4.4单台机组烟尘总量指标计算 (8) 6公司排污许可欲申报量确定 (8)

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 XX环评审批于2004 年,污染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930 吨,无氮氧化物指标。国家环保部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文号)中的测算数据见表1-1。 表1-1 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一览表 注:利用小时数均以5500 小时计。 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 XX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获得省颁发的排污许证(pws-XXXXX)有效期为2016年X月X日-2018年X月X日,排污许可量为COD:0吨/年;NH3-N: 0吨/年; SO2:856.6吨/年;NO X:1223.71吨/年。 3 绩效核定排放量 3.1 利用小时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根据环保下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排放绩效法测算方法如下。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SO2、NOx、烟尘的许可排放量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排放绩效分别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根据达到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原则上,年利用小时数按照5000小时取值;自备发电机组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按5500小时取值;若企业可提供监测数据等材料证明自备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前三年平均 利用小时数确大于5500 小时的,可按照前三年平均数取值”。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水体[2016]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小编注:该文见后)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

排污许可证管理方案计划暂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 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 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 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 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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