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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号

京建法〔2015〕1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推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10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

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企业自评和考评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5),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6)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7)。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考评主体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7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大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

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并于每年1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参照本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考评主体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验。核验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官网将该企业的考核等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市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责成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在相关系统中屏蔽其个人信息直至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另行制定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资格、检查组及专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工程编码: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工程编码:

附件3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附件4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施工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

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及责任单位:

考评主体(盖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考评主体、施工企业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各一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

(_年_月至_年_月,年周期)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材料附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材料附后。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

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

现限你单位于日前整改完毕。

考评主体(盖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第三条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筑工程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 1.1、安全帽 1. 施工现场应使用合格的安全帽。 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颏带。 3. 安全帽进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4. 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帽箍对应前额的区域应有吸汗性织物或增加吸汗带。 5. 安全帽佩戴时,帽箍底部至头顶最高点的轴向距离应为80~90mm。头顶最高点与帽壳表面之间的垂直间距应≤50mm。帽箍与帽壳侧之间的间距应为5mm~20mm。帽壳侧与帽衬之间存在的突出物高度不得超过6mm,突出物应有软垫覆盖。如果安全帽上设置通气,通气总面积为150mm2~450mm2。 6. 不得使用帽壳破裂、缺少帽衬、缺少下颚带的破损安全帽。 7. 禁止对安全帽配件进行的改造和更换,否则会对使用者带来危险。 8. 安全帽在经受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9. 在施工现场大门入口处,挂设“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的有头像的安全警示标志牌,规格宽×高=600×800。 1.2、安全带 1. 安全带适用于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中使用。 2. 本图集适用于体重及负重之和不大于100kg的使用者,不适用于消防用途的安全带。 3. 安全带进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安全带零部件不应产生带撕裂、环类零件开口、绳断股、连接器打开、带扣松脱、缝线迸裂、运动机构卡死等足以使零件失效的情况。 4. 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有效长度不应大于2m,有两根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的安全带,其单根有效长度不应大于1.2m。 5.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6.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7.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8. 安全绳不得擅自接长使用。 9. 使用8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除外。 10. 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11. 用于焊接、炉前、高粉尘浓度、强烈摩擦、割伤危害、静电危害、化学品伤害等场所的安全绳应加相应护套。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规范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24) 来源:综合安全处作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原则 第三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基本要求 第四章景区监控中心设置 第五章景区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设置 第六章景区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设置 第七章景区监控系统安装与管理 附件一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表 附件二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结论汇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 第三条制定本《规范》旨在逐步完善景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辖区内对游客、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景区资源进行有效监控,达到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之目的。 第四条景区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安防技术规范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第五条非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可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原则 第六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遵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防内盗、防外盗、防内外勾结盗、防智能化作案”的指导思想,从确保游客安全利益出发,以游客游览线路为重点,兼顾景区安全防范工作等内容,保障游客在景区内游览活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划分不同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防护措施时,应当采取局部重点防护。

2021版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标准化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版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 标准化

2021版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标准化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2009年11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浙江宁波组织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会议总结推广了各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好的做法和经验。记者借参加会议之机对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了采访。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推广。为贯彻落实《决定》,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2005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青岛组织召开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要求。2005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明确了指导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

《建筑现场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自1999-5-1起执行 目?录 ?? ?? ?? ?? ?? 前?言 根据建设部(98)建标工[便]第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3.检查评分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文明施工、基坑支护、模板工程、外用电梯和起重吊装五部分检查表。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负责具体解释单位是: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地址:北京西郊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工程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嘉兴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北京建工集团、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名单:秦春芳刘嘉福戴贞洁丁传波姜敏关海欧戴宝荣夏静姚天玮孙锦强叶松荣唐伟康琮 1999年2月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

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要求规范

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概述 本规范以充实和完善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导览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本方针。具体用于景区游览线路指引、景观解说、服务设施导向、安全提示等元素的标识导向系统建设。非A级景区及特色旅游街区等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 334-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 334.2-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GB/T 10001.4-2007)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5部分:购物符号》(GB/T 10001.5-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0部分:铁路客运符号》(GB/T 10001.10-2007) 《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 《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导览标识系统规划 2.1目标 景区导览标识系统规划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应以树立景区高档次、高质量服务形象,创造景区和谐的游览与休闲环境,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强景区与游客的信息沟通,增强游客的旅游体验,优化景区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引导游客顺利完成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根本目标。 2.2主要内容 2.2.1全面分析景区导览标识规划区域的发展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及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 2.2.2 分析景区导览标识规划需求总量、地域结构及其它结构,提出规划的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2018北京安全生产培训复习题带答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 (√)1、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8 学时。(√)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 (×)14、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组织验收。 (√) 15、从业人员作业前应当排查本岗位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用具、周边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16、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不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7、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1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20、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二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选择题: 1、主体责任主要不包括下列哪项责任(A) A.保证质量责任 B.健全规章制度责任 C.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建筑施工有哪些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有哪些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涉及的安全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 130—200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安全帽》(GB2811-1989) 《安全带》(GB6095-85)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密目式安全网》(GB16909-199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 《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安全标志(GB2894-1996)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6) 安全色(GB2893-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

《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 为加速推进乡村旅游从初级观光向高级休闲、从同质开发向差异发展、从单体经营向集群布局的转变,北京市旅游局在对全市乡村旅游的发展实践深入调研基础上,总结推出了八种全新乡村旅游业态,分别是:乡村酒店、国际驿站、采摘篱园、生态渔村、休闲农庄、山水人家、养生山吧、民族风苑,并制定了《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该标准将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标准的推出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介绍,为规范新业态的发展,由北京市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是立足于北京乡村旅游的实际管理和服务水平而设 置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技术要求,为“一区一色、一沟一品”乡村旅游发展目标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推进依据,也极大地便利了乡村旅游的后期管理。 《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系列标准由9个部分组成,分别为《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1部分:通则(DB11T 652.1-2009)》、《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2部分:国际驿站(DB11T 652.2-2009)》、《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3部分:采摘篱园(DB11T 652.3-2009)》、

《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4部分:乡村酒店(DB11T 652.4-2009)》、《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5部分: 养生山吧(DB11T 652.5-2009)》、《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6部分:休闲农庄(DB11T 652.6-2009)》、《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7部分:生态渔村(DB11T 652.7-2009)》、《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8部分: 山水人家(DB11T 652.8-2009)》、《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第9部分:民族风苑(DB11T 652.9-2009)》。 目前,上述标准已正式颁布实施,并在相关区县进行试点,各部门的宣传推进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北京市将在上述标准的指导下,坚持特色化的发展思路,逐步完成“一区(县)一色”、“一沟(村)一品”、“新业态聚集区”的创建,不断提 升乡村旅游标准化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旅游产业不断升级,最终促进新农村建设及城乡和谐发展。 据了解,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指出,未来北京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全面树立大旅游观,积极调整旅游产业结构,转变旅游发展方式,以投资、消费双轮驱动,打造城市、郊区两个市场,坚持“一区(县)一色”、“一沟(村)一品”的特色发展道路,积极培育具有首都特色的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大力推动首都旅游产业优化升级,努力把旅游产业培育发展成为首都经济的支柱产业,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 1一般规定 1.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3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4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1.6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 2.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2.2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4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6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

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实用版

YF-ED-J666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1、“安全”二字。《说文解字注》:“安”立争也;“全”纯玉也,曰全。顾名思义,无危为安,无险为全。它的基本含义,一是预知危险,二是消除危险。两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告诉人们去识别危险和预防危险。 2、安全工作的目标: (1)预防伤亡事故或把事故降下来,把伤亡事故频率和经济损失降到低于社会容许的范围以及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只要有施工生产就有危险及劳动者的不安全因素存在。因此:必须通过安全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从而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3、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1)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卫生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3)安全检查实质上也是一次群众性的安全教育,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

(管理制度)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12-1 【正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均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和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壹千之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第三条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后罗家营村民安置房项目部 审批表 表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后罗家营村民安置房11#、12#、16#、17#楼及教堂”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精神,结合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目标,特制订“后罗家营村民安置房11#、12#、16#、17#楼及教堂”工程创建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 一、管理目标: 争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二、实施方案: 项目部成立创建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创建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本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 (一)开工阶段 1、工地大门必须兼顾、封闭,并设有企业标志;有门卫和健全

的门卫制度;24小时有专职保安人员值班,保安人员服装统一,穿戴整洁;出入大门人员均实行胸卡制度。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挡坚固、稳定、整齐、美观,并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临街高度不得低于,一般高度不得低于。 3、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宽度不小于,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相应的排水措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无积水。在工地大门口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并配备冲洗设施。 4、施工现场大门外侧必须按规定设置“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六牌二图”“六牌二图”即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图;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内设置读报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栏和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5、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集中点,并按要求配备相关消防器材。 (二)基础施工阶段 1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具体部位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在醒目位子悬挂警示标志。 2、深度超过2m耳朵基坑设置临边防护措施,人工挖孔桩孔口设置覆盖和护栏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TN-S接零保护、二级漏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预案管理系统) 用户手册(企业)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年拾月

目录 第1章概述 (2) 1.1使用概述 (2) 1.2查询登录 (2) 1.3注册 (3) 1.4登录 (8) 1.5修改密码 (9) 1.6退出 (11) 第2章预案管理系统 (12)

第1章概述 1.1使用概述 本手册是针对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编写的应用指导性文档,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考相应章节。 1.2查询登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5.218.101/ajjweb)企业用户使用前需先查询本企业是否已存在系统当中。点击登录页面“查询”按钮进入查看登录用户名,查询页面如下: 可根据当时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在此页面中直接点击“直接登录”按钮,并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

1.3注册 如在查询登录中没有检索到自己企业信息可通过注册来获取登录用户名。如下图所示: 注册流程图 登录:如果已经有用户名和密码则可直接输入后点击“登录”按钮。

注册:正式使用系统前,用户需要注册本企业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点击页面中的“注册”按钮,进入企业基本信息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注册指南”在线查看具体的注册方法,可参照注册方法填写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注:为必填项)如下图所示:

?1、单位名称:必填并唯一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中文 名称的全称; ?2、注册类型:必选,选项包括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3、企业工商代码:必填并唯一性,企业填写工商登记部门颁发工商注册 号;政府、事业单位填写编办颁发的×××;社会组织填写民政部 门颁发的登记证号;(注:在系统中必须填写15位的企业工商代码。 如不足15位时,请在末位补零) ?4、组织机构代码:非必填,如填写第3项企业工商代码则需填写此项。 (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 ?5、单位地址:必填(单位注册地址);(注:所属的街道和社区请在下拉 框中选择。注册过程中请不要点击浏览器的后退按钮,点击后退按 钮后,将不能选择与所属街道相对应的社区) ?6、法定代表人:必填,如填写企业工商代码则需填写此项; ?7、电话:非必填,如填写第6项法定代表人则需填写此项; ?8、手机:非必填,如填写第6项法定代表人则需填写此项; ?9、安全负责人:非必填; ?10、电话:非必填,如填写第9项安全负责人则需填写此项; ?11、手机:非必填,如填写第9项安全负责人则需填写此项; ?12、地上面积:必填(住宿、经营、仓储、其他面积); ?13、地下面积:必填(住宿、经营、仓储、其他面积); ?14、总面积数: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填写完成后将自动生成总面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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