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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

11

《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

解析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本法条的直接规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4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是C,你的答案是B。回答错误

本题考查的是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相关知识点。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叛逃罪进行了修正:叛逃罪已经不需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样一个限制性条件了。所以,叛逃并且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不是叛逃罪的应然要求。

AB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案中,甲是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派出国考察的过程中滞留国外不归,明显属于“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叛逃罪。

需要注意,《刑法》第109条中规定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是对叛逃主体特殊身份的一个特殊规定,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从重处罚,其中并不包括实施了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因此甲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应当予以独立认定和评价。甲在叛逃期间,为境外机构——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符合“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综上,甲构成叛逃罪和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两罪应该数罪并罚。故C选项说法错误,AB选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分则在叛逃罪里并没有直接规定该罪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总则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仍然是适用于分则的。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种,依法应当剥夺政治权利。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犯罪判刑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5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正确答案是B,你的答案是C。

这一题考查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属于一个口袋罪,犯罪行为方式并不特定,而属于一种类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至于何种行为属于危险行为,只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判断,但是应该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须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应该与放火、投毒、爆炸、决水等危害性程度相当才能用这款罪名,这是为了罪刑相适应。不能恣意扩大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否则就有滥用的嫌疑,这是法治社会所不容的,也和公民对刑法的信赖和合理期待相悖。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乙在道路上开车横冲直撞,最后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在主观心态上可以将乙评价为故意——至少是一种间接故意——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险结果视而不见且无所谓,完全放任。因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单纯地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开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是不一样的。横冲直撞的行为,要么是泄气报复,要么是寻求刺激,这种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置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的行为的恶性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所能规制的范畴,可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选项正确。

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没有注意减速,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最后发生了车毁人亡的事故,也是该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并不产生普遍性,关键还在于行为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的心态不能评价为故意,只能是过失,即使行为人违反规则的时候是一种故意心态,但是这种故意的心态不是对结果的故意。因此,甲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A选项错误。

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依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的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还是以其他犯罪进行认定。丙醉酒驾驶撞死人了,从行为人主观心态来看,他对于这种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是排斥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那么,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可以进而评价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选项错误。

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飙车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丁飙车的行为,顶多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2名老妇的死亡,丁不需要负责。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考查,丁对路旁的有心脏病的老妇的死亡并没有预见可能性,更别说是已经预见的可能性了,所以,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不能认为和丁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放在丁的犯罪行为中进行评价。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7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C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C选项中至少有两处欠妥:(1)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而在本题中的表述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两者区别明显;(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而选项中并未表明此条件。故C选项说法错误。

A项:在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中,对妇女或者幼女的保护角度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基于自愿有效的同意而为性交不属于犯罪;奸淫幼女的,不论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明知是幼女而为性交的,即构成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是特定环境下的幼女——卖淫的幼女,不管卖淫女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卖淫,只要在卖淫的过程中没有被强迫或者威胁,自愿进行性交易,就不存在强奸罪的可能,在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嫖宿幼女罪。但是,不管是幼女、妇女还是卖淫的幼女或者妇女,只要是强制性交的,就构成强奸罪,故A项说法正确。

B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只有强迫职工劳动才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包括非职工的一般人员。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强迫一般人员、职工劳动或者协助强迫劳动的,直接构成强迫劳动罪,故B项说法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并不仅仅限于拐骗而出卖一种。收留流浪儿童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拐卖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自然不能评价为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只要产生出卖的想法并实施贩卖行为的,就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C。

18

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正确答案是A,回答正确

占罪的认定。具体的题目设计涉及侵占罪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的区别。这既是历年考试中的必考点,也是比较难区别的题目。

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特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自己合法占有的物据为己有或者占有脱离占有物。

A项: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甲不是该衣服的所有权人,其作为个体干洗店老板,受他人委托,在洗衣期间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因而对该财物享有合法的占有权,但其发现衣袋内的有钱属于衣服所有人的遗忘物,不属于代为保管的财物,其将钱藏匿,属于对于遗忘物的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侵占罪。故A选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乙作为单位的职工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利用外出收取货款这一便利条件,

将收取来的部分货款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直接规定为特殊的犯罪,不能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应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故B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占有的判断: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则是获得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是无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的支配。只要财物在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持有、握有,也属于他人在占有。支配范围根据社会一般人都会同意的社会观念判断:如果是所有者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能够认定所有者的占有;如果所有者暂时地遗忘该财物,财物与被害人之间的场所、时间距离对于判断占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此外,应注意占有的交替或转化。当主人将财物遗忘在某个场所,主人对财物失去了占有,但财物的状态有可能转移为场所管理人在占有,而不能将该财物认定为他人的遗忘物。此时,其他人拿走该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这种占有的转化是有条件的,即该场所的空间有限,人员进出比较特定,管理者比较明确。

C项: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飞机属于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财物所有人将自己的财物落在飞机上,此时占有发生了转换,这时对该遗忘物合法占有的应该是飞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丙侵犯已经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而非侵占罪。故C选项错误。

D项: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客人将礼品放在前台让朋友自取,该财物是主人特别声明或者故意放置在特定场所的财物。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在其他客人来领取财物之前,该物由该宾馆占有,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工作人员丁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礼品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直接规定为特殊的犯罪,不能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应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选项。

19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本题考查了包庇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的核心在于“积极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开脱。如果没有作假证明的,不可能构成包庇罪;如果有窝藏行为的可能构成窝藏罪。

C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行为属于直接向侦查机关做假证明使得其意欲保护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基本特征。故C选项正确。

A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其并没有作假证明对乙进行包庇,故不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属于查禁该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果行为人是一般的人员,则他的行为可能构成窝藏罪。故A选项错误。

BD项: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是,出庭作证与否以及作证的时候说不说话,行为人有自己的自由。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非得强迫证人说话或者做出不利于证人不愿看到受到追究的人的证词,不能将这种不作为看作是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因为这两种罪都是处罚现实的直接使刑事追究活动变得困难的实行行为。故B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

21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该题考查了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罪名比较笼统,属于一般情形下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有具体的其他规定,则玩忽职守的行为不定玩忽职守罪,而直接依该分则具体的罪名进行认定。

C项: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值班警察有职责在借到报警之后快速出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该警察为了自己的私事,耽误了公事,不忠于自己职责,致使被害人由于警察晚到而被歹徒杀害,该警察不守责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故C选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选项中,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官的这种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执行判决失职罪而非玩忽职守罪。故A选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B选项中,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检察官的失职行为直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故B选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选项中,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市政法基建负责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己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被骗受损已经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是A,你的答案是C。回答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A项: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所以A项正确。

B项: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一规定,并不是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上,而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B

项错误。

C项: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司法公正都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不能有所偏废。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体现的是诉讼理念,而尊重和保障体现的是刑诉法的任务。本题中,没有体现该内涵,所以C项错误。D项: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体现的是诉讼理念,而尊重和保障体现的是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未直接涉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问题,所以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A。

29

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

正确答案是B,回答正确

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知,对于甲的拘留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属于排除通知的事由,所以A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可知,公安机关的讯问行为是合法的,所以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可知,甲10月5日被拘留,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捕,10月8日提请批捕,不违反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选B。

32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知,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项正确。ABD所规定的事项不当然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所以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9

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B。回答错误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知,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所以D 项正确,C项错误。

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知,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而不是“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A项错误,同时,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而不是“可以”附卷,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D。

40

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正确答案是A,你的答案是C。

解析

补强证据规则是以直接保障口供之证明力为目的的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A项:补强证据规则要求仅有被告人口供不能认定其有罪,还必须附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因此,补强证据不能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所以B项错误。

C项:补强证据的作用在于确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因此补强证据不需要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所以C项错误。D项:补强证据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限制,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2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正确答案是B,你的答案是D。回答错误

解析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77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知,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所以B项正确。

A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可知,A项属于上述第1项,C项属于上述第3项,D项属于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属于证人证言有重大疵瑕,是绝对排除适用的清楚,不能经过补正适用,所以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9

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C。回答错误

D项:《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由此可知,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的,不可诉,所以D项正确。

A项: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有领导的权利,这个权利保证了复议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解决纠纷,由此可以得知,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适当性)。值得注意的是,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两者是监督关系,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A项错误。

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由上述条款可知,企业不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只有公民可以,所以B项错误。

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上述条款可知,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再次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0

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C。回答错误

解析

D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D选项说法正确。

A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法院,A项错误。

B项: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违法的程序,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D。

53

(多选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是ACD,你的答案是ABCD。回答错误

解析

不能犯与未遂犯是近年来刑法学界争论较多的话题,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方法不能;二是对象不能;三是主体不能。此外本题还涉及罪过、因果关系等知识点,综合性较强。

A项:基于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近年来,在司法考试领域,并非将任何不能犯都作为犯罪论处,而是适度地区分了作为犯罪未遂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这一区分主要出于以下思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而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法益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若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即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那么该行为便不宜作为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在本案例之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意图伤害乙是蓄谋已久的事情,只是由于在情急之下没有能够打开水杯完成伤害,后来的丙也已经验证了打开该杯子并非绝对不能,这种情况并非属于“从根本上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的情形,还是对法益存在有现实的危险,所以不能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而应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来处理。故A选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条件说,若不是由于甲将硫酸带入教室,乙的伤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则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结果之间便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对法益所导致的风险具有消除的责任,甲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危险品从而导致他人重伤,甲当然要为此承担责任。故C选项说法错误。

BD项:甲自备硫酸,后又将硫酸带入班级暴露在公共场所,为此甲应当预见危险物品放置课桌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保管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心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D 选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57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正确答案是ACD,你的答案是AD。回答错误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但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的立功。

A项:虽然甲是获知裴某手机号的唯一一人,但是,他掌握的信息是由于他和裴某共同犯罪所获得的,他理当提供同案犯的这些信息,因此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立功。故A选项不构成立功。

C项:立功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丙父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效力不能当然及于丙本人,丙不能被认定为立功。故C选项不构成立功。

D项: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可以成立自首,但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此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立功。故D选项不构成立功。

B项:乙的行为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情形,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立功。故B选项构成立功。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59

(多选题)

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是ABCD,你的答案是ABC。回答错误

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的认定和另起犯意的行为处罚问题。劫持汽车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抢劫之后另起犯意杀害被抢劫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故意杀人罪单独定性。

A项: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甲乙等人劫持汽车,要求司机将车开往偏僻处,方便自己人在车上对乘客进行抢劫。该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劫持汽车罪。故A选项正确。

B项:甲乙等人以使用刀具控制乘客的方式,威胁乘客交钱,明显属于抢劫行为。由于是在公共交通工具——长途客车上,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情节加重犯。故B项正确。

C项:抢劫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的,该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不需要单独评价,而应该直接放在抢劫罪中进行评价,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C选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题中,实施抢劫后,甲开枪打死司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60

(多选题)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是ACD,你的答案是AD。

解析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为身份犯,主体须为司法工作人员。

A项:甲系机关保卫处处长,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故A选项说法错误。

C项:按照《刑法》第247条关于法律拟制的规定,丙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刑讯逼供罪。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警察并未使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而只有取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故D选项说法错误。

B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履行职责期间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其殴打刘某的行为是为了泄愤,而不是为了逼取口供,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故B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62

(多选题)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正确答案是ABC,你的答案是ABCD。回答错误

A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量区间,如乙醚需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故A选项说法错。

B项: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缉毒警察不属于海关人员。因此不构成放纵走私罪。《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缉毒警察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453条第2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处理:(1)法律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罚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未规定的一般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若法律未规定的一般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按照重法条处理。本案属于(2)的情形,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70

(多选题)

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正确答案是ABC,回答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可知,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以采取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ABC项正确。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答案为ABC。

71

(多选题)

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正确答案是AB,你的答案是A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得出以下结论:A项:技术侦查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所以A项正确。

B项:技术侦查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实施,所以B项正确。

C项:检察院有决定技术侦查的权力,但具体实施需交由有关机关执行,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可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经过转化,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74

(多选题)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正确答案是AB,你的答案是AB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可知,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包括:1.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2.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多选题)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正确答案是BC,你的答案是ABCD。

B项:合理行政原则之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公道正派,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B项内容是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所以B项正确。

C项:合理行政原则之比例原则要求适当性,即行政手段须能达成法律目的或至少有助于法律目的的达成。C项内容属于比例原则的体现,所以C项正确。

A项:程序正当原则之程序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参与权。A项内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所以A项错误。

D项:诚实守信原则之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D项内容属于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80

(多选题)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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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由此可知A项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错误。

B项:《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扣押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所以B项错误。

D项:《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由此可知D项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项错误。

C项:《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2、3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物),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由此可知,工商局委托第三人保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81

(多选题)

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

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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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所以B项正确。

C项:《规定》第5条第7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由此可知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所以C项正确。

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知,田某无需先复议再起诉,二者择其一即可,所以A项错误。

D项:《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由此可知,判决结果因情形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认为“应判决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所以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83

(多选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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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结合本题,赔偿义务为区法院。故AB选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表述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是AB。

84

(多选题)

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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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项:规划局向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处罚种类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属于代履行前的催告程序(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规划局作出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处罚种类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具有可诉性,所以C项正确。D项:《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针对的都是较轻的处罚,拆除房屋不在法律规定之列。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86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正确答案是AD,你的答案是CD。

87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正确答案是BC,你的答案是BCD。

B项: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将10万元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属于使用假币罪,而诈骗罪要求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本题中,甲送给赵某假币的目的并不是骗取钱财,因此,应构成使用假币罪而非诈骗罪。故B选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甲的财物,为甲谋取非法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C选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谋取非法利益,赵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A选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赵某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资格不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要求,因此不构成本罪。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88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是ABC,你的答案是ABD。回答错误

A项: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A正确。

BC项: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仍出卖,且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较法条可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重,故BC选项正确。

D项: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且共卖出5万多元,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92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正确答案是ABCD,你的答案是CD。回答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B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因此,只要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任何地点都可以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所以AB项正确。

D项: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所以D项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知,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所以C项正确。

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ABCD。

93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正确答案是ACD,你的答案是A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可知,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B项: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以C项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本法第1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可知,询问证人、被害

人笔录的制作,适用制作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规定,即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选ACD。

94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BCD。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可知,D项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知,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就可以查封、扣押,不限制于勘验、搜查程序,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可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是不得扣押,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可知,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以实施扣押邮件、电报的行为,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96

(不定项选择题)

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正确答案是BCD,你的答案是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陪审员)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B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所以B项表述错误。

A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A项表述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C项: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是“裁定”,所以C项表述错误。

D项: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所以D项表述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答案为BCD。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97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是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由乙县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B。回答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

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虽然定性发生改变,但是罚款20万元的结果被维持了,依法仍属于复议维持,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的共同被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所以D项表述(前半段)正确,A、B、C三项表述均错误。

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共同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按照级别管辖的“父随子”原则,应当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当由县法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本案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结合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县法院。所以,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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