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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和票据法若干问题研究

证券法和票据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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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有关证券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公司收购方面,与法院判案应有联系,但案件不多。许多人对公司收购主要依据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来研究,收购对法院来讲也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个别有证券法的特点。我从以下方面来讲:1、证券的分类和有关的法律适用,不同的证券应由哪些法律来调整与规范。2、证券法与一般民法的区别。3、券商与股民的纠纷问题及责任认定。

一、证券的种类和有关的法律适用

词语和概念不是一回事,同一概念可用不同词语表示。同一个词语在经济学和法学上,概念可能不同。例如法律上的所有权,我国公司法有关国有股属国务院所有,国外不理解,公司是股东所有。从法律内部,如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实是所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民法上的证券概念也不同。不能简单运用名字来判断适用什么法律。民法上证券的定义很多。简单而准确的定义是,证券是代表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书面”应是用文字(可借助工具阅读,例如插卡)来表示。民事权利的范围,单独身份权不能用证券来表示,财产权才可,与人身权无直接联系,是可自由移转的财产权利。与财产权有关的人身权也可例外。股权有财产权性质也有人身权性质。知识产权除外,它不可用证券表示。“代表”是法律赋予的、社会认可的结果,识别、移转、实现的需要。证券是权利的客体化; 证券与证书的区别。证书是记载并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本身不代表权利,只是证明事实的存在。毕业证、学生证、出生证、结婚证、工作证、合同书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权利归属的事实。转移房产证并不就代表所有权转移,还

要登记,证明的是与登记机关的关系,是交易中的初步信息。登记机关的登记才是法律依据

证券是物权法内容,有无究无尽的类别,股票所有权与股权是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开的,但联系紧密程度不同: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1)金券,记载一定金额,只能用于特定用途,金券上记载的权利与金券本身绝对不能分离。例如邮票,记载一定金额,用于寄信,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丢失后不能向邮局主张权利。向发行人主张权利只能按票面价格,作为收藏品主张的权利,权利内容不同,价值也不同,向侵权人主张的权利应按集邮市场的价格计算。目前金券有邮票、电话磁卡,由邮政法、民法通则调整。(2)资格证券,通常情况下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如果能以其他任何方式证明拥有证券权利,则可以主张权利。存车票、存包证、车船票、飞机票、信用卡、取款卡、存折等。一般由民法、银行法调整。(3)狭义的有价证券。应当持有证券,如果能以法定方式(公示催告等)证明其权利,也可以行使权利。有价证券分类:商品证券(常见提单、仓单),是价值证券;货币证券,是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即汇票、本票、支票);投资证券,作为投资收益,收得资本性收益,例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我国的证券法是调整公开发行的投资证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不要证监会去管,它不是公开发行,但我国很少。日本、台湾叫证券交易法,重公开市场,虽窄了,但更接近。其他分类:记名、无记名。记名证券,证券上记载了权利人的名字;无记名证券,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名字。权利证明则不则,如委任他人买房,我出钱,他出名,虽然房产部门登记的名字是他的,但如果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有一个委托协议,证明是我委托他买房,钱是我出的,则所有权应归我。房产部门的登记只是起到一个证明作用。在无相反证据条件下,权利人是登记人,而有相反证据除外。房屋或车卖了,但未办理登记,如果买方拿出买卖合同证明买卖关系就可。登记只是起到证明的作用。可见,有些法律规定是无道理的,夸大了登记的作用。委任他人作股东也是一

个道理。复合证券、单纯证券,例如担保公司债券,含担保物权和债权;再如有奖存单,其中中奖权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应给受让人。中奖权是证券权,交付即转让。这张含中奖权的证券是复合证券。单纯的中奖权,例如彩票则是金券。

二、证券法与民法中不同的特殊规定

证券法更强调公平原则。1、证券法中券商与股民关系,全权委托是禁止的,与一般民法的委托代理不同。股民若全权委托券商决定股票买卖的各事项,是违法的。其一,担心券商会侵害股民的利益,反复买入卖出,赚取手续费;其二、怕券商集中大量资金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投资是主体,投机是次要,有优化配置的功能。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问题,若券商为股民提供劳务的合同无效,怎么溯及既往?租赁合同即使无效,也要支付使用费,那么支付劳务的合同怎么计算呢?不计算合理吗?商事法有既定事实承认主义,如公司成立时,注资不实,后来可补上。证券法规定责令改正,私下委托要没收违法所得。

2、禁止利益保证和损失填补,一般合同法中可以这样约定。国外也是这样。券商不可能与所有股民签订这种合同,那么他会选择与大户签订,这对散户是不公平的。券商肯定会违规操作,保证其自己的权益。

3、内幕交易禁止。利用未公开的信息或情报进行交易,获得利益或损避免损失。信息不对称,表面公平实质不公平。
    股民不可直接到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只能委托券商而且不得买空卖空。透支交易,股民超出资金帐户的余额来买卖股票。我国不允许透民交易。

融券交易,股民认为行情会下跌,向券商借股票卖出,下跌后再用少于原卖出得到的这笔钱买入同等股票还给券商;融资交易,股民认为行情会上涨,向券商借钱买入股票,上涨后卖出部分股票还钱给券商,自己赚差价。这是国际通行的交易方式。证券市场上是现货交易,这与期货不同。股民与券商之间的融资融券的信用关系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可以活跃交易、调控交易。例如在股市不活跃的情况下,政府或主管机关可以降低

保证金比例,如10%,买100元的股票只需10元现金;若认为太活跃,可提高保证金,如90%,买100元的股票要90元现金。我国却禁止,但实际上券商基本天天都在融资融券。实际上,如果合法,当时的保证金比例基本上就是股票的价格波动幅度,券商可以平仓,若认为保证金不够,还可以公告追加保证金,对券商来说风险不大。现在我国认为违法,券商与股民之间的约定也就不合法,产生的损失怎么承担?证券法说融资融券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却无相应条款,全国人大最近对新刑法进行了补充,在很多条款中补充了证券犯罪内容,如擅自设立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期货犯罪。但无融资融券犯罪。若透支交易是违法的,主要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损失怎么承担,二是券商有无平仓的权利。券商与股民是行纪合同关系,特殊在行纪的贸易活动就是买卖股票。券商先行承担责任,再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券商不可强制平仓,因为行纪合同中,买卖物的所有权属委托人即股民,股民与券商的融资融券是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我认为可以平仓,并没有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券商并没有同意借钱给股民,若同意了可以。合同法中应规定行纪人有留置权。券商无审查义务但有催告义务。券商与股民有透支协议时,协议不合法,券商的手续费可以没收,股民的损失怎么办?券商不应承担责任,损失是股民自己的投资失误,但券商有引诱行为除外。协议中有平仓约定时,券商不能根据约定平仓。

三、证券纠纷损失的认定

损失应由违约或侵权行为人承担。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于,违约可能不造成损失(直接损失),只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经过很长时间再买卖,对券商不公平。股票市场违约应考虑损失的存在和因果关系问题。北京有一个案件,某股民在证券公司开了帐户,填了卖出单,发现该公司未经其许可,指定另一个地方交易。以前股民有了股东卡后可以在任何一个证券公司下单,后来只能在一个证券公司(指定交易),交易没做成,

股民告到法院,要求股息和配股权、高价卖出的差价。证券市场是有特殊标准的,证券市场没有平均利润,与一般交易不同。国外还有期权交易,因此证券市场行情无法预测,而且绝大多数股民的判断还是不准确的,具有投资性。一般买卖违约了,有平均利润,有地区差价、批零差价、时间差价等,证券则不同,一点的利益就是可得利益。事后判断的最高点是不能做为损失依据的。股票是种类物,没有买进,第二天可以再买,券商只能承担两天内的差价,下降了反而没有损失,否则按最高价对券商是不公平的。或找出平均价,这也是事后计算的,把起诉当作避免投资风险的手段。法院最终判决,承担实际买了以后与原预定买入时间差价,但我认为还要看股民是否真的买了,有买的真实意思表示(卖出也一样),如果没有买,则他没有请求的意思,因此也就没有获得利益的后果。股票市值只能做财产数额的参考。注意两个原则:取得利益要有买卖的意思表示;股票与变现的利益只取其一,不能留有股票还要差价,因为你要取得差价必须卖掉股票。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了乙的一些股票,变现后到期不能偿还,股票一直在涨,于是甲乙达成协议,按当时上涨的市场价由甲给付乙现金。但甲仍未给付,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二次上涨的价格。我认为你已没有股票了,无法再有第二次上涨,除非你又买进,但并未得知你有无买入意思表示,且这与本案无关。坚持一个原则,如果想变现就必须卖掉,再上升的利益不可请求

四、票据法若干问题研究

虽然票据法已实施好几年了,我认为审理有关票据法的案件时一定要小心,因为法律规定本身有问题。例如,票据法的有些规定与票据法原理是相违背的,有些条款本身就是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修改票据法。听最高院说,票据法的解释要出来,但我不明白,票据法那些有问题的条款,怎么解释,他们说那就尽量不解释,因为怕越解释越错,还不能修改本身有问题的法律,我想这个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票据法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完整word版)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日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D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发行保荐书 B发起人协议 C招股说明书 D 公司章程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A一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8、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被称为() A证券代销

公司法与证券法(3)

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证券投资学最新案例分析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三) ———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一、案情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日期为5月1日,当年预计税后利润总额为6500万元。请:(1)用全面摊薄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2)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3)如发行价定为10.7元,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发行市盈率是多少?(二)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银公司)拟发行股票3500万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由蓝天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包销。雪银公司在与蓝天公司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时,雪银公司提出,本公司盈利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实力,流通盘又小,因此认为应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7元/股为宜;蓝天公司认为,该股票所在行业前景不是很好,同类股票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不很理想,而且大盘处于疲软状况,因此提出将发行价格定为4.5元/股较为合适。后经双方协商,在对雪银公司现状和前景以及二级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5.2元/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1] 二、问题 1、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发展沿革。 2、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3、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方式、过程。 4、世界主要国家发行定价方式。 5、对我国发行定价制度的思考。 三、评析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股票发行价格一般要经过定价过程,新股发行定价实际上是对拟发行公司进行估价,即将拟发行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资产来看待,估计出其价值,再将估出的价值分推到全部股本的每一份上去。[2] 股票发行价格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利益,因此,发行定价非常重要。若发行价格过低,发行人将难以筹集到满意的资金量,并且会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股东利益;而发行价格过高,又会增大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承销风险,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要,影响股票上市后的流动性。因此,合理地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于股票的顺利发行,保证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利益,以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都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股票发行定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1、20世纪80年代的定价制度。 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状况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筹资问题,推动股份制经济,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试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早期的股票发行主要靠行政摊派,股票仅以面值发售,许多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实际价值,定价机制背离了价值本身。不能不说,当时投票发行定价方式完全是由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的认识水平与投资观念所决定的。当然,股票的低价发行也提高了股票的吸引力,激发了当时刚刚开始具有投资意识的人们购买股票的积极性,对推动我国股票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2、1992—1998年的定价制度。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从1992年到199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期间,我国的新股发行定

证券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

一名词解释 1.证券: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P2 2.证券权利: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包括债权和股权及少量衍生类投资权益P3 3.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循重要事实的公开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与证券交易和发行及证券价格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和透明P54 4.持续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当事人披露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P82 5.实质监管:对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监管P91 6.证券发行: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P109 7.证券募集:本身包含有劝导、兜售之意,即向投资者发出出售证券的意思表示P110 8.超额配送选择权:在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特别措施,被视为安定操作的特殊形式P150 9.操纵市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P334 10.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P310 11.善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符合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 12.恶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违背目标公司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 13.要约收购: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时,应当通过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来继续收购的一种法律制度P267 14.协议收购:投资者通过与上市公司特定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购买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收购制度P276 15.虚假陈述:特定主体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采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P289 16.征集表决权:征集人出于控制公司或改组公司董事会进而调整公司经营策略的目的,将记载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决权的行为P278 二简答 1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本质P259 本质: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 特征:上市公司收购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上市公司收购客体的多样性 上市公司收购场所的特定性上市公司收购目的的多重性上市公司收购之规制的严格性 2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P319:内幕证券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行为 3 证券法中首次公开发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18 ●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运行规范:发行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冯继勇、臧海川 导言:基础问题—关于“并购类名词”演进的考察 并购为业界常用之专业名词之一,与该词同时出现的类似名词还有“兼并”、“合并”、“收购”等,我们此处将上述名称的总体作为一个类别,合称为“并购类名词”。 在中国法语境下,兼并、合并、并购、收购等均有规定及使用,虽本文所欲讨论之并购的含义与该等规定所指均有差异,但仔细考察一下“并购类名词”在中国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还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笔者认为这从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对并购这一事物的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 因此在讨论《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合称“两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前,我们将首先讨论并购类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发展。 .兼并 “并购类名词”较早进入中国立法者视野的是“兼并”,该词早在《公司法》出台前的年就有所使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就明确:“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根据该规定,兼并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被兼并的主体消灭;第二,兼并只有通过购买的方式方能进行。

.合并 “合并”一词是随着年《公司法》的出台正式确立其法律含义并一直沿用至今,年《公司法》承继了此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说法,于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该法所言“合并”较之《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所言“兼并”有如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合并不再强调必须采用购买方式;第二,合并的法律后果仍是被合并主体消灭。 .并购 尽管此前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就开始使用“并购”一词,但较早对该词作出定义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于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条所载:“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该规定所言“并购”与公司法所指“合并”存在如下主要差异:第一,不强调被并购主体消灭;第二,明确并购方式可以是股权并购也可以是资产并购。 而年《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100分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

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 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2013年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 开幕式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首先致辞。安主任首先祝贺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并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否则,滞后的法律会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也会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即便是所谓的良性违法,也最好是没有。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而言,无论是公司业务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理论学界的跟踪研究,都凸显出对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需求。在此背景下,如果再不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则既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会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此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两法修改研讨会,对于推动两法的修改进程和繁荣法学研究十分有益,反映了商法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求之间的紧密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此次论坛的举办对于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江院长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能治理好市场,都能推动市场走上良性轨道,尤其对于资本市场这样非常敏感、复杂的领域,有必要在强调法治的同时,通过良好的立法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运作、繁荣、兴旺。他认为,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需要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推动,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使市场得到有效治理,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必须推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繁荣兴旺。江院长还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既需要私法,也需要公法,有时还需要公法和私法完美地协调配合。因此,在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应当打破学科藩篱,鼓励跨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协同攻关。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义重大。他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保护产权,鼓励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使得财富不断增长,经济更有动力、国家更有活力。他主张两法应当联动修改,若仅修改一部法律,而不修改另一部,则可能导致两部法律之间无法协调一致以及在实践中的实用效果大打折扣。他还指出,法律的修改要敢于积极回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目前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导致一些投资者一旦缴资不到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会给企业主带来牢狱之灾。这种现象不利于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投资能量。他主张积极推进资本实缴登记制向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进程。

证券法案例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答案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

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

【证券法经典案例系列】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来源:《天山水泥原副总陈建良缺席首个内幕交易民事案》,载新民网,http://biz xinmin cn/zhengquan/2008/09/04/1331807html ,最后浏览于2007年1月3日。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010*******、010*******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法律问题】 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2.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和结论】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遏制。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关键是在于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认定上。 本案中关于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陈建良作为天山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证券法》所界定的"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各种手段利用知道的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了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

证券法 心得

《证券法》学习心得 今年四月中旬公司组织了对员工的培训,其中包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法》、“八荣八耻”等一系列知识的学习。以下是我学习《证券法》后的心得体会。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我国《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九条原则,我认为其中以“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以下就本人学习这三原则谈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是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叫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应做到: 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达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的、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我认为,买股票毕竟不同于购买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只有确立公开原则,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才能有效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最新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 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 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经证券交易所批准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C.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D.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C.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D.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 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8.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9.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B.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C.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公司法与证券法试题 一、简答题 1、如何确定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2、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区别: 1、依据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依据是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 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目的 在于保护股东 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 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 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 合原告资格。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 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商法案例分析77290

商法案例分析 (一)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长1名,无副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借款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陈某无视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现状,操纵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讨论的情况下,向其子经营的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到期也不追还。公司董事王某持股5%,其对公司经营及陈某的做法不满,要求陈某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追还欠款一事,但遭到陈某的拒绝。王某遂自行召集并主持了董事会,除陈某之外的其他4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1名董事弃权未投票外,包括王某在内的其他3名董事一致通过决议更换公司董事长为王某,并对欠款一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对此,陈某提出异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王某召集并主持的此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若陈某对此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有异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以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诉讼? (二)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什么? (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设立的,其中D、E、F 三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公司设立三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内部矛盾加剧。股东们要求董事长A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副董事长D遂主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拟罢免董事长和修改公司章程。请问: (1)作为发起人,D、E、F三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影响公司的合法设立,为什么? (2)召开股东大会是谁的权限?D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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