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
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七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招聘...................................................1
第三章劳动合同...............................................3
第四章部调动...............................................5 第五章工资管理...............................................6
第六章保险与福利.............................................9 第七章考勤管理..............................................11 第八章教育培训..............................................16 第九章职称评聘..............................................19 第十章职工考核..............................................20 第十一章职工奖惩............................................22 第十二章人事档案管理........................................28 第十三章退休、抚恤...........................................29 第十四章附则................................................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依据现行劳动人事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实施总量控制、计划调配、动态管理。各部门每年根据经营计划填报职工增减计划,集团公司综合平衡后确定计划指标。未经董事会批准,各部门不得变动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
(一)公司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公司招聘分为外部招聘和部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部招聘。
(三)公司外部招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四)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辅业公司外聘或新聘人员时,应先由公司审批,招聘工作结束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招聘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品行优良;
3、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事业心强;
4、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犯有重错误,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除名,或刑满释放人员;
4、患有供水行业禁忌的传染性疾病或不适宜从事所招用岗位工作的
疾病或生理、心理缺陷的人员。
第五条招聘流程
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
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工作说明书
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公告
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察、面试并提出考察意见
经理办公会确定考察案
董事长签批
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第六条应聘者应如实向公司提供履历、学历、工作背景、健康状况等
资料,所有应聘资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备查。对提供虚假资料者,公司
有权予以解聘。
第七条在正式录用应聘人员前,人力资源部安排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
进行规定项目的体检,合格者能录用。
第八条被录用的新聘职工在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或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九条试用(见习)期
(一)公司规定新聘用职工实行试用(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为 1-6 个月;见习期不超过 1 年。
(二)新聘用职工试用(见习)期满,填写《职工转正审批表》,部门负
意见报总经理签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试用(见习)期间,经认定表现优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
的职工,职工所在部门可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职工转正审批表》,申请提前转正;在试用(见习)期间经认定明显不适合本岗位工作或品行、能力
较差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每年对相关岗位实行竞聘上
岗;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竞聘;对新增岗位或急需人员的缺编岗位,可
随时进行竞聘,选拔优秀职工上岗。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按劳动法、政府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及岗位种类决定劳
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试用期,公司或职工可以书面通知对解除劳动合同。
(二)除劳动法另有规定外,职工在试用期满后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必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公司。
(三)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劳动合同
解除手续:
1、职工提前 30 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2、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长签批;
4、职工填写工作、物品清交单交有关部门汇签,并清缴违约金、补
偿金;
5、人力资源部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职工有本制度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七)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经双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第十二条第(四)款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导致劳动合同
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赔偿公司以下损失: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部门负责人、重要部门或一般部门的业
务骨干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须报总经理、董事长签批。部门负责人或在财务、物资管理岗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为公司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履行依据。职工在解除劳
动合同(辞职)申请获公司批准及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完之前,不得离职。职
工未办妥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职,公司可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保留向其追偿
损失的权利。
第四章部调动
第十八条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公司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或能力,调动和重新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岗位调整其工资,职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对职工定期进行技术业
务培训和考核,职工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或经培训后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公
司有权变更其岗位。在调整职工岗位时,公司可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若需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是其调往的工作
岗位有编制、有空缺。
第二十一条部门部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理由,填写《职工调、定岗申报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之间调动,用人部门需将《职工部调动申请书》以及
批。
第二十三条工作、物品未交接清楚的人员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待岗
(一)公司各部门按岗位编制,实行竞争上岗,通过竞争而未取得上岗资格的职工,实行待岗管理。
(二)因职工本人在工作中违规、违纪或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而停止其工作的,实行待岗管理。
(三)待岗职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待岗职工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完成临时性任务。
(四)职工待岗后,视其表现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上岗。
(五)待岗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待岗人员重新上岗需试岗1--3 个月。
第五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目的
制定适合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以激发职工活力;把职工个人业绩和企业经济效益有效结合起来,促进职工价值观念的凝聚,建立并完善吸引人才和发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工资确定
(一)确定原则
1、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效益、公平兼顾”的原则。
2、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适时制定和完善工资分配案,指导各单位具体实施操作。
3、职工职务和岗位发生变化时,其岗位工资级别也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