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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与仲裁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25

【实施日期】200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2004年8月25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员办案能力、提高仲裁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本会就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仲裁员仲裁业务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本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暂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二、今后本会将优先聘用符合《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且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本会仲裁员。

三、本会已经聘用、但尚未参加仲裁业务培训的仲裁员,应参加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本会主任将优先指定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仲裁员审理案件。

前款所称“仲裁业务培训”系指2002年以来本会组织的有关仲裁规则、仲裁员办案规

范、仲裁员守则以及裁决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具体情况由本会办公室根据仲裁员参加培训的记录统计确认。

四、仲裁员的培训情况,将作为仲裁员专业背景的一项内容,列入本会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参考。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的说明

(2004年8月25日提交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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