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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与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与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与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和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和外延

(一)内涵

1993年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道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价值)的,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济信息”。

该协定进一步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作出如下规定:1)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3)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时,权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业秘密。

从上述定义来看,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秘密性。不为同行所公知。即:以秘密形态存在,不为同行或者该信息领域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一是公开时间,某项信息一旦实施就会公开,就失去秘密性,如商业营销策略;二是公开程度,一项信息部分公开并不等于失去秘密价值,如部分申请了专利;三是公开范围,同行外的人了解或知道不影响其商业秘密价值。

2、价值性。具有经济利益和潜在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也叫商业价值,而且这种商业价值只能靠秘密形态存在时才能显现。潜在经济利益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然没有应用,但其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是可以测算的;二是虽然经济利益不能测算,但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如人才、客户、战略发展等。不具有经济利益的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特征。

3、实用性。能够直接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信息。它主要区别于纯学术研究、纯理论文章、臆断、设想、猜想以及一些没有经过论证的创意等。有的暂时不能应用,比如阶段性技术成果,虽然不能应用,但它为技术研究最终完成有重

要作用,也就具有的实用性。

4、保护性。权利人有保密意图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里要强调的是,保密措施必须符合以下特征:一是显见性,比如定密标识、保密制度等;二是特指性,如告知员工其所接触的哪些是商业秘密,泄密应负什么责任;三是主观性,在员工劳动合同、保密承诺等契约中表明权利人主管保护意图,申明违约责任;四是合理性,主要是具体、实用、能够被执行、并起到保护作用,切忌大话、套话、空话和纸上谈兵。比如设计的软件只要设定了密码保护,就是一种合理保护。

(二)属性

1、知识产权性。内容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专利、商标、商密等;形式上分为公开和保密。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唯一区别是形式上的公开状态和保密状态。

2、权利主体不特定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另一个显著界限是,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不是唯一的,可以是重叠的,获取商业秘密权利的有五种途径:自行研发、受让取得、许可取得、反向工程研究取得;公开信息研究中获得。

3、权利自主性。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不同之处在于其处臵的自主性,就是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下自由处臵:使用、转让、许可、赠与、继承、公开。

4、商品性:作为无形资产参股、进入技术市场交易、有偿使用。

(三)外延

1、技术信息:技术设计、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产品样品、技改设备、质量控制、制作方法、电子布图、计算机程序等。

2、经营信息: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产品成本、价格方案、工资计划、投融资计划、标底标书、谈判方案、财产担保、涉讼纠纷等。

二、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特征相近。两者都具有利益性、秘密性、保护性等共同特征。

2、主体相近。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很难区分,因其利益主体相近,一个关系国家利益,一个关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性质相近。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果商业秘密关系的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如关系国防、治安技术以及对外竞争关系,就上升为国家秘密;国防科技秘密转为民用技术,就转化为商业秘密。

(二)区别

1、保护法律不同。商业秘密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保护,保护原则是民不告、官不究,保护途径主要为司法救济;国家秘密受保密法、公务员法、刑法保护,保护原则是一切侵犯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2、利益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商业秘密的利益主体是权利人。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如企业、科研机构或技术研究人员的利益。

3、确定标识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必须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保密范围作为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相关条件,由权利人自己确认并采取了合理实际的保密措施,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4、处臵权限不同。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愿意,一般都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转让,不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除非这种转让会对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5、法律责任不同。国家秘密受国家强制保护,侵犯国家秘密必须担负法律责任。而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要求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可以放弃诉权不予追究。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国家科技秘密范围

1、绝密级事项

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2、机密级事项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3、秘密级事项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的,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4、国家科技秘密的排除标准

1、国外已经公开的科技成果;

2、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科技成果;

3、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在国内已经流传,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5、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三、商业秘密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在全球竞争中处境十分不利

1、从国家层面上讲,我国政府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足

从力拓案的侵犯国家秘密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可以看出,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上还存在许多误区:如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区别不清,政府参与程度不清,政府指导部门不清,政府管理职责不清。虽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保护,但真正实行起来问题较多。

与国外相比,我们显然处在劣势。在国外政府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仍在不断加强:

一是建立政府直接介入保护机制。美国把美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上升为国家利益,认为侵犯美国企业商业秘密就是侵犯美国利益。因此,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规定美国联邦调查局可以介入民间商业秘密纠纷,对境外侵犯美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嫌疑人进行诱捕,并且规定了境内企业侵权与境外企业侵权的两种处罚标准。美艾利公司与台四维集团商业间谍案,四维公司董事长杨斌

彦及其女儿杨慧贞被诱骗在美国被捕。

二是建立官民结合、一致对外的情报交换机制。美国:美国每年召开工商峰会,商务部长主持,中情局、调查局等情报部门及企业参加,主要是交换情报。日本:全国情报委员会情报交流共享机制。企业情报十分发达,竞争情报已经成为企业的一个重点部门。

三是建立情报部门与企业协调机制。美国企业每年都要请中情局进行窃听器清除及咨询服务,中情局每年收入数百万美元。

美国梯队窃密商业情报致使欧盟每年损失数百万美元,这一消息曝光引起欧盟恐慌,欧盟议会决议对美国谴责。美国的“梯队”的间谍网,利用在外层空间的间谍卫星和设在世界各地的电子侦听站可对全世界有线、无线和微波通信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电子监控,每天能拦截20亿件通过卫星传播的电讯,搜集和处理商业情报。“阶梯”窃听网在日本、台湾、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都设有针对中国的监听站。由于我国普通民用电话网并未采取加密措施,而移动通信系统又都是引进国外技术,在保密上受制于人,因此我国企业在商务活动中的有线和移动通信都有可能被窃听。

法国:情报机关监控国外企业、为企业提供经济情报,甚至宾馆服务员、空姐都成为情报员。

俄国:苏联解体后,大量失业情报人员被企业雇用派往世界各地窃取情报。

2、从环境层面上讲,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形势

一是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下使商业秘密保护困难增多。主要是技术市场交易增加、人才流动频繁、国有企业改制加快、唯利是图侵权案件上升。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湖北磨擦材料厂副厂长、总工程师、北斗七星自办6家企业。

汉江制药厂主管技术、销售的三名员工跳槽到乡镇企业,带走四个配方和销售客户名单,致使该厂四个药品全部停产,利润当年减少50%。

西安仪表厂一名技术人员负责研发一项技术,技术成功时辞职,在高新区自办公司,第一个订单就抢走了公司1000多万元生意,西仪从此开始走下坡路,最后陷入困境。

驻我市的电子20所两名涉密研究技术人员跳槽,被追回实行脱密期管理;我市某电子研究所夫妇两人偷窃秘密设计资料泄密跳槽,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是经济全球化使得窃密与反窃密斗争不断升级。李文和事件、美国朗讯公司诉大唐电信案;美杰恩公司电机技术在我国向两家公司转让案(标底1.4亿)。

三是信息化快速发展使得商业秘密保护难度日益加剧。企业成为黑客攻击的主要对象,2009年,75%的企业受到网络攻击,76%的金融企业受到钓鱼攻击;信息技术受制于人;窃密软件层出不穷;网络成为窃密、泄密的主渠道;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广州“好又多”价格信息被内部员工通过网络攻击窃取,卖给竞争对手。

某企业遭搭线窃听,窃听人将线连接该企业销售科,窃取销售情报,获报酬10万元。由于闲的没事,窃听者电话骚扰被发现。

某企业与外商谈判,事后发现外商要价直逼我底牌,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外商利用网络控制了会议室的上网计算机,通过计算机的视频、音频设备窃取了会议内容。

四是创新型国家发展使得高科技成为商战的焦点。陕西省河津试验化工厂生产的“钢铁发黑剂”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质量优于日本生产的同类产品,曾获得过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五部委颁发的国家级新产品称号。1994年4月18日和20日,陕西省西安化工研究所副科长高工赵某,工程师楼某和助工李某等3人两次偷偷溜进河津试验化工厂生产车间,利用抄录和撕带等形式,盗走该厂“钢铁发黑剂”技术的原料配比、加料数量、实际操作参数等生产现场操作记录,后经鉴定这些技术资料为“钢铁发黑剂”技术的中的关键技术。案发后,公安部门很快将楼某等人捉拿归案。在司法部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该项技术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很高的经济价值。但是厂方没有对此项技术按商业秘密来管理。既没有向职工明确这项技术为商业秘密,也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职工对这项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在涉案人员的处理上就不能按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处理,而只有按盗窃一般物品来处理。但是,抛开商业秘密来考察楼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其盗窃的物品则几乎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很难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从企业层面上讲,商业秘密保护水平还十分低下

一是意识淡漠。中国癌症基金会北京鲜药研制中心主任李健生倾注二十年心血研制成功抗癌新药金龙胶囊,远销欧美等国,监床疗效显著。美国某研究所从

事基因工程研究的专家娜达.赛因在临床中偶然发现了金龙胶囊的惊人疗效,专程拜访李健生,表示愿意与北京鲜药研制中心合作,在美国市场推广该药。在双方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下,李健生就轻易地向娜达.赛因透露了金龙胶囊的治疗机理,并送给娜达.赛因300克鲜药半成品供其研究。此后,李健生又公开发表了第三期临床实验论文。事后不久,《华尔街时报》刊登了娜达.赛因在一篇论文中,论述了诺华公司即将推出的一种名为“格里维克(Gleelvec)”的抗癌新药。李建生发现“格里维克”的药物机理与金龙胶囊的药物机理竟然惊人相似。因为李健生未与娜达.赛因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所以我方没有证据控告娜达.赛因侵权。而且由于我方事先没有将有关技术资料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所以也无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的罪名控告娜达.赛因。实际上,李健生向娜达.赛因这样的医学同行赠送药物半成品并公开发表第三期临床实验论文就等于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无偿赠予了他人。

此案是近年来我国最大的中药秘方被窃案。据业内人士估计其损失可高20亿元人民币。值得庆幸的是娜达.赛因的“格里维克(Gleelvec)”属于西药。我方因此还能将金龙药胶囊作为中药继续生产。否则,如果美方控告我方侵权我方将有口难辩。

二是事前保护不力。主要是制度不健全,定密不规范,契约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北京益康信息工程公司夫妇俩自立门户,就因为企业没有定密,没有在企业重组时将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法院判无罪。

三是人员管理缺乏有效手段。缺乏合同制约、监控制约、违规行为制约、侵权追究,导致人员对侵权无所顾忌。

饲料机械行业的龙头老大江苏正昌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吕顺凯为了获得牧羊集团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信息,以定期付给牧羊集团职工顾如明信息费为条件,让顾为其收集牧羊集团的"经济情报"。1999年初,吕顺凯向顾如明提出想要牧羊集团一套进口设备的图纸,顾如明遂于1999年1月26日采取撞门入室的手段,潜入牧羊集团中宏机械有限公司三楼技术部,窃取了一套这种设备的图纸,后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正昌集团的吕顺凯。分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外,并处罚金2万元。

杭齿集团内部人员窃密案。一名员工在街头发现公司图纸被复制,调查发现

竞争对手通过收买驾驶员,继而买通技术资料室保管员,出卖了公司大量技术图纸。

四是技术防范不足。1999年4月28日,浙江省乐清市白象镇某电器公司总经理余从中东考察归来后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急欲浏览来自全球各地的电子邮件。然而,信箱内却显示新收到的邮件为0件。按正常情况,余某的信箱每天收到的商务电子邮件应该有十几条,而这次他出国半个月的时间却没有收到一封电子邮件,甚至连出国前约定的几家国外的老客户也突然变得音讯全无了。他感到一定是有人从中作了手脚,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于是他立即向乐清市公安局报了案。公安人员打开章的电子邮箱,发现其中赫然罗列着51条公司近期的商务电子邮件。原来是通过改变传送路径的手段,将公司所有贸易往来的电子邮件转到自己设立的信箱里。根据截获的电子邮件,他们暗中联系了一个俄罗斯客商并以公司的名义与这位客商签订一份50万美元的合同。不久,他们收到俄罗斯客商汇来的6000多美元的首期货物定金。更令余某心有余悸的是,章、李二人还窃取了公司200多条全球客户商务往来的邮件,并秘密收录在一张光盘上,准备日后自立门户时使用。

五是事后追究不足.案发以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国有企业往往由于管理体制问题而不了了之。

四、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误区

(一)认识误区

1、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区分不清,缺乏区别保护;

2、商业秘密范围模糊,注重专有技术保护、忽视经营信息保护;

3、商业秘密保护神秘化,影响价值实现(使用、交流、委托、转让);

4、商业秘密保护简单化,影响保密决策和保护措施;

5、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混淆,影响保护措施选择;

6、商业秘密价值认识单一,重视使用价值、忽视自身价值(无形资产作价);

7、商业秘密保护形式单一,对司法救济渠道利用不足;

8、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界限模糊,影响对重点人员特别义务限定;

9、脱密期管理与竞业禁止管理界限模糊,影响预后措施实施;

10、保密义务与契约义务界限模糊,忽视了保密义务存续期管理。

(二)管理误区

1、重信息管理、轻人员管理(江苏正昌收买牧羊图纸案);

2、重劳动合同、轻保密合同;

3、重外部防范、轻内部防范(湖北摩擦材料厂高管、核心人员自立门户案);

4、重传统管理、轻市场法则(抗癌新药金龙胶囊泄密案);

5、重管理结果、轻管理过程;

6、重一般人员、轻重点人员(领导、核心,汉江制药厂核心人员跳槽案);

7、重保密、轻情报(竞争情报投入不足);

8、重制度、轻管理;

9、重人工防范、轻技术防护(广东好又多价格信息被通过网络窃取案);

10、重制度管理、轻司法救济。

(三)手段误区

1、保密意识不足,商业秘密保护体制和机制不完善(陕西河津化工被盗案);

2、情报意识不足,竞争情报机制不健全,缺乏情报支持;

3、技防意识不足,保密防护水平较低(企业邮件被盗案、航天四院杨海案);

4、防间意识不足,对刺探、收买、窃听无防备(美籍华人薛涛案);

5、人本意识不足,涉密人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保密积极性不高;

6、法律意识不足,律师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作用不够。

(四)司法误区

1、理解不同,判例结果不同(深圳、内蒙竞业禁止两判例);

2、法理欠缺、判决失误(电子布图);

3、刑民混淆、立案不当(北京益康公司夫妻自立门户案)。

五、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1、体制保护。组织保障、机构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机制保障。

2、教育保护:诚信教育、反间教育、意识教育、企业文化。力拓案、美籍华人薛涛案、电力集团某领导当外企驻华代表,刺探泄露标底案,涉及120亿。

3、定密保护:范围、密级、程序、标志、提示警示。(商业秘密一览表)

4、制度保护: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形成责任监督机制;按管人、管事、管物、管场所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人员、文件、网络、载体、场所、部位、处臵程序。

5、契约保护:聘用合同、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合作合同。明确不同契约的不同功用,分清一般约定、特殊约定、特指约定的关系,明确权力与义务的管理。

6、技术保护:网络安全技术、部位监控技术、复制控制技术、载体销毁技术、密码传输技术。

7、措施保护:诚信考察、违规处臵、红线区特许、分级控制、特许接触、门禁、接待、宣传、处理规程(携带、复制、清桌、清屏)。

8、平台保护:法律平台、竞争情报平台、监控平台、预警和应急处臵平台。

9、司法保护:自我救济(协商、庭外和解);行政救济(工商、公安报案);调解救济(行业仲裁、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10、创新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好方式是创新保护,技术的创新使得窃密永远滞后,并且淘汰技术或被取代技术还可以通过转让实现价值。

六、商业秘密保护要正确处理好24个重点关系

(一)在商业秘密范围上正确处理好6个关系

1、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主要是国有企业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一定的共性特征。国有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是国家秘密:1)从事国防军工生产研究的;2)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的并在国内外没有公开的或只有少数国家掌握的;3)技术被用于国防军事目的的;4)属于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的;5)涉及对外合作交流谈判的。

2、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主要是区分清哪些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哪些必须依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经营信息必须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在以下情况下,技术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1)容易被通过反向工程研究破译、复制、仿造的;2)该技术市场更新速度较快,保密成本过高的;3)该技术市场需求过大,靠专利保护收益更大的;4)通过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渠道更有力的,如集成电路板、电子布图等。

3、商业秘密保护意愿与保护显见性的关系。主要是认识到,仅仅表明了保密意愿,申明了保密意图,采取了保密措施是不够的,还要体现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显见性。保密意愿是靠保护措施的显见性体现的,保护显见性比保护意愿更重要。如软件保护,你有制度、定了密、也尽了告知义务,这仅对内部人员有效,对第三方来说,你仍没有任何有效保密措施。如果采取加密措施,对第三方就有

效。

4、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与产出价值的关系。既要注重商业秘密的产出价值及实际价值,又要注重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或无形价值。可口可乐的商业价值100亿美元,不是侵权的损害,也不是产出价值,而是长远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体现在:1)它可以被作为无形资产组合为企业资产;2)它可以作价入股;3)它可以作为资本抵押进入资本市场运作;4)它可以作为加盟企业入门的门槛;5)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5、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关系。要着力解决对技术信息认识较清,对经营信息比较模糊,特别是经营信息范围模糊的问题。经营信息的秘密点并不像技术信息那样明了,它往往处于是似而非朦胧之中,有许多经营信息又产生在不经意的业务活动中,有业务人员随机把握。这些构成了确定和保护难题。对经营信息关键是的把握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范围;2)公告员工;3)签订承诺;4)申明义务;5)教育指导;6)重点防范。(如境外企业的员工工资额度禁止透露、公司办公用纸禁止携出措施)

6、商业秘密与行政信息的关系。要改变那种把凡是不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对企业有害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的行为。有些信息不宜公开,但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管理,即使管了,也不能追究责任。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商业秘密:1)违法违纪信息;2)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3)个人主观信息(董事丑闻);4)企业一般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信息。

(二)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正确处理好7个关系

1、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争情报利用的关系。主要是重保护、轻情报问题比较突出。其实,保密与情报是企业的两把利剑,情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也不可忽视。主要体现在:1)情报是创新重要来源,创新是对商业秘密最好的保护;2)技术情报、市场情报本身就是商业秘密,直接决定着企业效益;3)情报的市场监控功能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4)情报为商业秘密救济提供证据。

2、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与企业保安措施的关系。要建立保密、保安相结合防护体系。一些企业认为保安措施就是保密措施,这是片面的。保安措施只是保密措施的辅助手段,只是防盗手段,对保安区域内的盗窃行为有效,对保安防范区域以外的窃密泄密无效,对内部人员泄密无效。仅有防盗措施还不能表明保护意

图。商业秘密保护必须依靠全面的制度和措施。

3、商业秘密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的关系。要突出重点,明确什么是核心机密,什么是一般秘密,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提高保密措施有效性。(江苏某银行将一名免于刑罚的员工安臵在保密室的做法,重视了金钱,忽视了保密)。主要做法是:1)明确重点事项,采取特别措施保护;2)明确重点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境外企业的人员考核措施);3)明确重点部位,实行红线区管理制度和特许制度。

4、商业秘密保护与更新的关系。有的企业靠在商业秘密上吃饭,缺乏危机意识。商业秘密保护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商业秘密价值都有一个折旧期,逐渐消退,最终进入公知领域。如果不注意创新,必定是“昨日黄花”。1)创新是对商业秘密最好的保护;2)建立创新机制,留足创新基金;3)充分利用被淘汰技术的剩余价值。

5、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管理的关系。一方面防止制度和管理两张皮;另一方面防止重制度轻管理、重管理轻制度;再一方面防止制度脱离现实,纸上谈兵,言之无物,无所适从。(我一代表团到英特尔公司参观,所到之处受到严格监控,多次想看一看生产车间都被拒绝,以华人雇员动了恻隐之心,私下答应帮忙,结果该人第二天就找不到踪影。日本一染织业管理人员,接待我访问团时,酒桌上谈笑风生,一说到关键地方就打住了,问他为什么,他说在说下去就要坐牢了。)主要是:1)制度要突出实用,一看就懂,一说就会,一抓就灵;2)建立制度执行强制机制,维护制度权威(境外企业的违规处罚制度);3)根据实际不断改进制度和管理措施;4)依靠制度约束,增强员工自觉保密素质。

6、商业秘密保护教育与反商业间谍教育的关系。与境外企业不同的是,我国企业往往忽视反间教育,企业员工不知道什么是刺探情报,不知什么是真合作、什么是假合作,遇到商业间谍怎么办。就是说,反间谍教育与保密教育同样重要。要学习境外做法,开展反间谍教育,必要时请情报机关讲课,传授方法,进行防范咨询。

7、人工防范与技术防范的关系。主要是对保密成本认识不清,不舍得花钱(《密战》上研究所所长的认识)。主要是:1)商用密码技术;2)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技术;3)防窃听技术;4)防复制技术,包括纸质(暗记)和电子防复制

技术;5)防盗监控报警技术。

(三)在商业秘密契约管理上正确处理好5个关系

1、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关系。一方面是把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混为一谈,对一般员工实行竞业禁止。另一方面是把在岗跳槽和离职择业混为一谈,用竞业禁止来限制员工跳槽。再一方面是把在岗保密津贴与离岗竞业限制补贴混为一谈,使竞也禁止形同虚设。做法:1)正确设定保密义务。明确职工在职时和退职后,对经企业允许接触的商业秘密所负有的义务及其确切含义。2)合理设臵特别保密义务。对处于重要涉密岗位的人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必要根据岗位的特殊性或者针对某项商业秘密重要程度,签订专项保密合同,约定特别保密义务。如:专职劝诱禁止义务、兼职禁止义务、同业委托禁止义务等,但此类禁止应当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否则就缺乏合理性。3)合理运用竞业禁止义务。对掌握重要商业秘密、对企业竞争关系重大的人员,必须实行竞业禁止。对掌握一般商业秘密的人员,根据企业竞争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或者虽掌握商业秘密但退职后到同业公司任职对企业影响不大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实行竞业禁止。

2、保密义务与保密权利的关系。职工的保密补偿问题,始终是困扰企业的难点问题。什么情况要补偿、如何补偿、补偿多少,都很伤脑筋。对相对困难的企业,于此问题更是无能为力。由此造成的侵权纠纷不在少数。1)关于一般保密合同。在职工劳动合同予以约定较为合适,也可以与工会签订集体保密合同。关键是对约定条款的表述。2)关于专项保密合同。要与重要涉密人员签订。一是要申明保密范围或者特制保密内容;二是要规定特别禁止事项;三是要约定各禁止事项的补偿条件,或统一约定保密费金额和发放办法;四是要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3)关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关系企业特别竞争利益的人员签订。一是竟业禁止时间;二是竞业禁止内容;三是竞业禁止补偿金及补偿办法;四是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额(深圳一酒店大厨签订的跳槽违约金为100万)。

3、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的关系。有的企业把劳动合同搞成大杂烩,强加企业意愿,结果使合同违法,成为无效合同。如权利义务不对等,限制员工休假,结婚、生育,性别歧视,任意设定特别禁止条款和罚款等。方法:不论是劳动合同还是保密合同,1)条款约定合法;2)体现双方意愿;3)权利义务要对应;4)

特别规定要有特别需要。

4、技术竞争与人才竞争的关系。企业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的问题,就是留不住人,主要原因是没有给人才提供相应的条件。人才战略主要要靠具体优惠措施来保证的。1)制定人才战略;2)创造人文环境;3)提供发展条件。

5、经济合同与保密合同的关系。主要问题经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缺乏特指性,义务不明确,违约责任不确定。经济合同与保密合同属于从属关系,保密条款既可以在经济合同中写明,也可以单独签订。1)约定严谨:保密合同条款设臵要全面,避免漏项;2)叙述通行,不能产生歧义;3)目的明确,不能简化;4)义务要特约,不能笼统。

(四)在商业秘密司法救济上要正确处理好6个关系

1、商业秘密保护与司法救济的关系。企业往往是保护不力,被侵权才想起司法救济,结果因缺乏保密意愿和缺乏证据而使维权失败。从大量判例中可以总结出:1)商业秘密的确定结果必须明示,明示办法就是标志、告知、保密合同申明。2)保护措施必须有效。其有效性表现在:接触人员了解自己的义务,各种手段能够有效防止非允许人员接触。3)保护措施必须完全。商业秘密运行个环节都有防范扩散措施,不能出现断点。4)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其必要性体现在能够阻断一般性袭击或窃密。软件密码控制措施属于保密措施。5)保密措施必须合理。既符合通常人们对秘密保护的理解和认知。

2、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关系。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有一种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行为,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恶意第三人。据此推论,就存在“不知者不为过”的善意第三人。企业对跳槽引发的侵权维权往往由于对“第三人”判断不清而丧失了追究侵权企业连带责任的机会。1)对待第三人尤其是伪装成善意的第三人的最直接办法,就是改变其“不知”的状态,使其从幕后显露出来。其方法就是发出有关通知或通牒,使其在获取商业秘密前,处于“明知”的地位。2)采取分化而治的策略。对跳槽人员,当知其去向时,采取向接受企业通报该人员所具有的保密义务,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名称,使竞争对手从获取无望中打消接受念头。3)对侵权企业,可以采取对泄密职工免予起诉或免责的办法,获得侵权证据,制止侵权企业所有侵权行为。

3、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法律对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不十分明确。《刑法》只是给了“造成严重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判断语。对严重、特别严重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这是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予了同样的定义,四种侵权行为分别为:非法获取行为,非法使用行为,违约侵权行为,恶意第三人行为。1)从侵权性质分,具有第一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盗窃、利诱、胁迫),可以按刑事犯罪认定。因为几种行为本身就是犯罪。2)按侵权形式分,一般具有合同关系,属于违约责任的行为,原则上属民事纠纷,追究民事责任。3)按损害程度分,对严重损害和特别严重损害,法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动态的,需要向法庭咨询。4)诉讼选择补充。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期间如果发现侵权性质发生变化,可以申请法院将案卷移交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4、侵权事实与侵权证据的关系。人们常常遇到这样的两难问题:侵权事实十分清楚,企业知道谁泄密,谁在窃密,但就是苦于找不到侵权证据而不能起诉,或者因为证据不全,缺乏说服力而败诉。如何采集侵权证据,如何分析和判断这些证据真伪,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管理问题。1)建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证据档案资料库,确保自己的方面的证据齐全、合法。不能临时搬佛脚,东拼西凑。2)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寻求司法援助,查找外部侵权证据。可以有多种渠道。对涉嫌犯罪的,可以通过报案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对侵权事实明了但侵权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对大多证据存在,个别证据获取却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庭调查。3)积极利用竞争情报系统调查取证。平时注意采集有关证据,包括同类技术利用、保护情况。

5、过失泄密与故意泄密的关系。故意与过失判断不清,是企业维权限于复杂境地的主要原因。最关键的是对“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可以预见不能为而为之”的判断比较难。1)对单位故意侵权,可以提起刑事诉讼;2)对单位过失侵权,多属于民事纠纷,有合同关系的追究违约责任,没有合同关系的不能追究责任。3)对个人故意泄密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4)过失泄密的则不能提起诉讼,只适用于企业纪律予以处罚。

6、法理推导与事实推导的关系。一方面企业认为法理推导是法院的是,推导成立就是判例,于己无关。另一方面不清楚证据在事实推导中的作用。1)熟

悉法律规定,学会合理运用法理推理提出诉讼请求。2)明确证据的作用,只用现实证据推导,防止因主观推导使诉讼陷入困境。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前言】 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便看的几篇关于企业起诉员工商业秘密侵权的判例,其中多为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浅薄,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仅限于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设置一条或者几条简单的保密条款,又或者与员工签订一个保密协议,如此薄弱的制度设计导致商业秘密面临被审判仲裁机构否定的风险,最终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风险来源】 1、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认知不够。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及构成要件在前几期文章中有专门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2、缺少对员工关于商业秘密的系统培训 当前,大多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措施是在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应当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禁止外泄。但在争议发生后,企业难以举证说明员工已经知悉企业的规章制度,导致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另外,部分员工对商业秘密意识淡薄,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保护措施了解甚少、关注不够,常常出现泄漏秘密而不知的情况。 3、跳槽人员带走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沦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也是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最常见的诱因之一。更有甚者在跳槽之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聘用单位提供服务,与原单位成为竞争对手,造成原单位的经济损失。 4、事后救济难以实现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想要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难度很大,一旦商业秘密被侵害,主要依靠两种救济方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但是总的来看企业想要得到救济必须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同时还要考虑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能力,因此很难真正得到圆满的救济。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概述 1、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何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规定: 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首先,招投标中的标的是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关于标书内容,对于投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往往会有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配方等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如业绩、客户资料等。如涉及商业秘密,建议投标人应当作出标注,并要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保密。 对于招标方,如需对外公布投标文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内容(比如招标过程的的质疑、异议、投诉),建议先征求投标人的同意。 (3)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说明:如何界定客户名单符合哪些条件才会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上述规定,

不仅要有名称地址电话还要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的客户信息,因为了解这些客户的交易特点等信息,才容易与这些客户进行交易,获取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作为企业的员工,容易在日常工作中知悉、了解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4、特别提示,具备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类型。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了细化: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可应用性: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采取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九条规定: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说明:出现以下情形,该信息即不构成商业秘密了)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对内保密措施方案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围 技术秘密的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6、建立反泄密机制 (1)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同处于相同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竞争对手会从宣传和论文等有关信息中找到一些对手企业经营和拥有技术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转载▼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其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几下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合同保护 在我国,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引起。因此,当雇员正常脱离企业时,企业不应草率地从事。而应当郑重地提醒他们,只有个人的知识与能力才是工作流动的资本,如果泄露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将负法律责任,如果必要,企业应与离职人员订立保密合同,或以备忘录的形式,书面告之义务。 《技术合同法》第40条、41条相应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害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但合同保护只能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而且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技术进步的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避止是必要的,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避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避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署的竞业避止,才不会违背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原则。 二、行政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据此规定,任何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得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 【

商业秘密制度保密目录措施保密协议等

Q/****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17003-2017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017-10-01发布2017-10-01实施 ******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为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本标准由总经办提出。 本标准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部门:总经办、****律师事务所。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2017年发布。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按照国家秘密依法进行保护。 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并可以提名保密委员会副主任若干。保密委员会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包括商业秘密的审核和确认、商业秘密的解密、保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以及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等。 第七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保密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其他人员进入公司。 第十条**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米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

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 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_________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 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无误

竞业限制义务可否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北京唐青林律师)

竞业限制义务可否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申请再审人上海FR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瑜、上海SFY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但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措施。 基本案情 1996年,黄某瑜与案外人管烽共同出资设立申请再审人上海FR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R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针纺织品的加工制造、销售等。公司设立后,黄某瑜在公司担任监事、副总经理等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02年4月30日,FR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黄某瑜退出公司并辞去相关职务。2002年4月间,黄某瑜与案外人刘学宏共同投资组建了被申请人上海SFY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FY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服装的制作、销售等。 2000年年初左右,FR公司开始与案外人“森林株式会社”发生持续的交易。SFY公司设立后,案外人“森林株式会社”基于对黄某瑜的信任,随即与之建立了业务关系。 此外,FR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总经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对FR公司提交的其与黄某瑜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虽然约定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五年内不得与公司客户有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 第四章密级管理 (4)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 第十一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企业,下同)是本合同所列商业秘密的所有者,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未对任何第三人承担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与第三人无关。否则,因此而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对知悉的甲方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任何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

企业治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称“GDRP”)是欧盟各国保护公民、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信息的法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隐私”,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一样都需要重视和保护。但目前我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这就依靠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加强保护措施。本文借鉴GDRP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提出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01、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同意”规则 将企业信息区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对于企业内部人员接触不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别制定规则。对于敏感重要信息进行特别保护,即一般情况下禁止接触、获取、更不得公开,除非经过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企业还可以限制内部人员接触敏感信息的时间、地点等。本措施来源于GDRP的获取用户数据的“同意”规则。 02、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 出于需要,如果企业内部人员接触和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该人员应当有一定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这就要求对内部核心人员进行持续长期的保密培训,并对其定期进行考核。这一措施来源于GDRP数据转移的规制,只有确保对方公司有足够的保护能力,才能将自己掌握的用户信息数据转移给对方。

03、商业秘密保护官 GDRP中规定每一个欧盟成员组织都要设立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专门负责数据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管。在企业中也可以设置类似职位,作为企业高管,专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04、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自动化、电子化的数据档案库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存。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形成,应及时将其归入数据库中。企业信息“暴露”在外的时间越长,被窃取、被侵害的可能性越大。而且电子化数据库方便管理,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这也是GDRP中数据安全保护的原则之一。 05、内部人员监控制度 企业可以通过专门技术手段对内部人员工作时的电脑、通讯、网络进行监控。但此项措施可能会与员工的个人隐私发生利益冲突。因此监控应当有一定界限,不应侵犯员工个人隐私,并且企业应在员工手册或日常管理中提前告知员工监控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 06、安全应急机制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1.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制定本细则。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3.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细则,各 级管理者要带头执行本细则,严格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1.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商业事项: (1)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3)影响公司的营销活动; (4)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5)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2.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 (3)尚未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4)重大投融资决策资料; (5)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 (6)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人员信息统计报表,人力资源调整安排计划; (7)经营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经营发展的预测、建议; (8)重要管理制度、方法; (9)经营决策和经营竞争策略; (10)经营信息台账、承揽任务目标计划;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的计划、评标办法、招标方案和标的;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标底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 (12)投标文件; (13)对外经贸谈判内部方案、价格底盘和特殊商贸协议、合同。 3.管理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尚未公布的工资改革、机构改革调整方案; (2)公司人工成本资料; (3)各类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资料; (4)工程调概索赔资料; (5)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汇编; (6)用于内部管理的各类经济资料; (7)拔尖技术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 1 ?下一篇文章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积极防范原则: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主动把工作作在前头,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堵塞可能泄密的漏洞;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2)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密力量不足时,要作好秘密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的保密工作;作好重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在同一单位,要作好特定时段的秘密保护工作。 (3)要确保商业秘密又要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要处理好宣传与保密、资料的使用与保密的关系。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有必要作好以下工作: (1)要制定规则统一、相互协调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虽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企业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确定程序由企业自行决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是企业的事情。国家秘密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关,其确认和保护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制定企业保密规章制度时,要把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 在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重点。 企业要消除规章制度中不利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如取消职称评定规定 中的某些不合理部分,建立岗位薪酬制度。 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具体信息认定机构及程序(包括员工论文发表的审核和评估);涉密员工的选择、保密及竞业禁止要求;泄密时所采取措施的评估,保密工作 奖惩办法等。 (2)建立认定或撤销商业秘密的机构商业秘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且对技术性和经济性有一定的要求。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确认商业秘密,应由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和具体商业秘密的确认,科技信息宜由企业科技进步奖评选委员会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决定,经营信息宜由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决定。 (3)慎重选择和采取保护措施 对于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在采取措施时还要考虑是否有更好的保护手段,如申请专利等。因为,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专利相比,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是:①所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专利等的保护对象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但商业秘密保护的部分对象如经营信息就不能寻求专利的保护;②保护期限具有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情况,而知识产权中其他各种权利都有保护期限;③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向任何国家、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其他知识产权有地域性限制,同时专利权以信息公开为前提,通过公开换取专有权以便在有限的时间内维持其价值。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具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①商业秘密必须依靠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并以此为前提受法律的保护,而其他知识产权由法律直接赋予权利;②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而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对于易于被第三方从"反向工程"中获取的技术信息,如具备其他知识产权的条件,应考虑采用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 但这必须经过商业秘密认定部门的论证和确认。 (4)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争。因此要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 ①认真选择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一般包括: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f75973972.html,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企业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的话,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法律上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也制定了保护的办法和规定,赢了网小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方面知识。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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