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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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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文书

交通同样会有各种文书,那么具体包含哪些文书?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文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文书范文一

交通事故证明

某某系我单位职工,每月收入元。因于20xx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从20xx年月日到20xx月日没有上班,被我单位扣发工资,并影响年度资金约元。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年2月日

惠州交通事故工资证明怎么开工资证明样本格式

工资证明

兹证明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 ),在我单位担任职务,自年月日起入职我公司,己连续在我单位工作年。该同志在我单位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元,大写元整。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交通事故文书范文二

交通事故协议书

赔偿人:***,男,26岁,汉族,车主,现住xx乡xx村,身份证

号码:xxx

被赔偿人:xx**,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xx市**县xx村,身份证号码:xxx

20xx年xx月xx日,汪辉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xxx 由于骑着自行车看牛导致岔道,和汪辉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xx受伤。xx被撞伤后立即被汪辉送到xxx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是大腿骨处骨折受伤,住院xxx天后于20xx年xxx月xx日好转出院

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交通事故协议条款:

一、由汪辉赔偿xxx各项医疗费(不包含前期住院已经支付给xx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自行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总数额22138.30-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6000元)=现在还需给付的金额10769.15元;

二、以上款项一次性支付,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xx不得再追究汪辉的任何责任,放弃对赔偿人的诉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 被赔偿人:(签名)

交通事故文书范文三

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

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

’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

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铁路事故案例汇总

锡林浩特车务段铁路交通事故案例 学习资料 第一部分 人身安全案例 一.路内职工责任轻伤事故案例 X年X月X日X站上水防护员李X上水作业时,因雨天道滑,忙于抢点,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人身轻伤。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概况 X月X日10时05分,X站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李X担当1道客车X次上水作业防护任务。上水作业时,李X帮助上水员拉水管,因雨天道滑,摔倒在1、Ⅱ道间第3位上水栓上,被上水栓阀门手柄杆碰伤,造成右股骨粗隆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构成人身责任轻伤事故。 (二)事故原因 1.李X上水作业时,在雨天道滑的情况下,既未按规定穿防护雨具,又忙于协助上水工抢点作业,不慎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摔伤。 2.李X担任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职务,在上水作业中精力不集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上水过程中未认真确认周围状况而导致摔倒碰伤。 3.X站在恶劣天气下未对上水作业进行重点卡控,致使在上水作业时间紧的情况下安全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防范措施 1.严格劳动安全管理。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工作,把人身安全与行车安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并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检查教育,严格落实职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加大人身安全检查力度,消除劳动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2.严格施工检修作业等防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查找施工防护安全措施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作业防护人员在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作业中,要严格防护措施的执行,杜绝防护不到位问题的发生。 3.认真开展劳动安全对规对标检查,加大现场作业过程卡控,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二、X站“7.11”调车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X年X月X日,X站解体3108次,10点20分调车长XX传达完计划后,站在机车媒水车一端运行方向右侧开始作业,机车运行中在绕过钩头向左侧移动时,右脚踏空,坠落在线路内,造成双腿被轧断致残。 (二)原因分析: X年X月X日当天X站有降雨,站区泥泞,调车长XX在作业中违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的规定穿雨鞋作业,在机车运行中移动位置时没有站稳抓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各站长要按规定在调车作业时到现场盯控,卡控作业的关键点,消除安全隐患。 (2)在调车作业中作业人员要按照《人标》、《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中的规定,按规定着装,在作业中一定要抓稳站牢。特别是在作业中不要分心,不要偷懒,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X站“1.22”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交通事故案例培训

中昊公司 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加重视,作为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我公司在扎实做好其他工作的同时,更是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了第一位,管理密度逐步加大,管理内容更加细化,管理层次更加明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尽管如此,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不容乐观,制约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编辑整理了近几年来公司所发生的10起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和1999年发生的1起爆炸案并制作成专题片作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材,这些以众多生命为代价换来的血的教训足以让我们警醒。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牢记安全、遵章守纪、谨慎驾驶、远离事故,以期实现公司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一、“2.01”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09年2月1日,客一分公司驾驶员丛海军驾驶蒙D50638号客车由赤峰汽车站出发前往河北省保定市,该车的核载是34人,出站时车上载客30人,该车许可线路是G306线,因沿途修路而绕行S206线。约15:50分左右车辆行驶到了喀喇沁旗锦山镇小府山头,在加油

站对面停下,等候该车的经营者之一王建引领的从赤峰汽车站喊站拉客揽来的乘坐33路公交车到达的20余名乘客,并送到该车上,大约10分钟后车辆继续行驶。16:30分,该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6公里﹢669.50米处时,遇同向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从叉道驶向公路的薛成银发生碰撞。当时电动自行车后座坐着薛成银的亲戚巩显辉。碰撞后由于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大客车侧翻,搓滑后翻入路下,造成包括电动自行车2人在内的7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原因: 1、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薛成银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丛海军驾驶的蒙D50638号客车优先通行; 2、丛海军驾驶的蒙D50638号客车核载34人、实载60人,超过核载人数50%以上,事故发生时该车时速为92公里,超过该路段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60公里,超速50%以上,并且观察不够,遇有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当发现从右侧叉路口驶入的电瓶车时,向右猛打方向,由于车速过快致使客车失控向左侧翻,在公路上搓滑近100米后翻入公路左侧。 3、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冲击力大大增加,侧翻后加大了事故的人员伤亡率。 事故教训: 1、经营者责任心很差,经营理念有误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 (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 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 1、结案报告 2、受案登记表 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 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 5、留置盘问记录

6、传唤证 7、检查证 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 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 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 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 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 17、物证鉴定材料 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 19、物证照片 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送达回执 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 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公众演讲.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_公众演讲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的规定来处理。对于复杂的诉讼当事人主体的确认时,要求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赔偿权利人必须把这些共同侵权人都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未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必须追加共同侵权人参与共同诉讼。这种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可遗漏共同被告。而且,共同侵权人之间尽管存在着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但对受害人却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的规定不仅更加符合侵权法理论,也从实际上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工伤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1] [2] [3] [4]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_公众演讲 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

交警岗位职责

交警岗位职责

乌海市公安局交警岗位职责 一、交警队长岗位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命令,负责警队的全面工作,带领民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维护班子团结,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班子廉洁、高效;加强党、团组织建设,维护内部团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民警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三条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检查和总结考核工作。 第四条带领民警认真履行交通管理职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先期处理道路上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维护交通秩序,压降交通事故,打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交通信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订针对性措施。 第六条注重与公安机关内外搞好协调关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 第七条加强民警的教育训练,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警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警务技能岗位练兵,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警务实战技能、执法办案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 第八条主持研究制定交警队伍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

实施和检查落实。依法对交警队伍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考核,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第九条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条坚持科技强警,提高民警应用交通科技装备的能力。 第十一条参加值班、备勤,履行值班民警职责。 第十二条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教(指)导员岗位 第一条负责警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民警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的条例条令、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 第二条调查、了解民警的基本情况,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活动。 第三条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负责对民警的培养、考察、推荐、选拔工作。 第四条全面负责警队党、团支部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党员的先锋模范和共青团青年突击队的作用。 第五条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纠正队伍中存在的违纪现象和不良倾向,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 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 ——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 ——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 ——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 ——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2004——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 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0-1992;——。GA40-200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案卷文书的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方式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方式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

燃油溢出的现象,除及时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做好防范措施。特别注意:燃油起火时,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沙子覆盖的方式来灭火,否则极易造成火势扩散。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程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做好报案记录。据情况进行大致了解,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将案件移送至主管部门,且及时通知报案的相关当事人。 经现场勘查,案件确属交通事故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以上事故的现场勘查,一般不得少于两人数人。 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由管理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员进行。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立即进行伤者及财物的抢救;然后收集物证、寻找目睹事故发生的证人,并制作勘查材料;最后清点现场遗留的物品,做好清理疏散工作,恢复道路的正常通行。

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李某诉郑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的补课费用,被告应赔偿。2012年3月25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济宁金盾司法鉴定所2012年5月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证实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6个月,原告因休息耽误课程,就要聘请家

教补课。原告的补课期间包括住院期间93天及出院后183天,合计276天,按每天补课费用30天计算,补课费用合计8280元。原告因耽误课程聘请家教所花补课费用实际超过8280元。 二、原告的营养费被告应赔偿。2012年3月25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原告年龄仅10岁,因被撞受伤,饮食受到严重影响,要求营养费合情合理。济宁金盾司法鉴定所2012年5月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证实原告出院后2个月内需要适当补充营养。原告的营养期包括住院期间93天及出院后60天,合计153天,按每天营养费20元计算,营养费为3060元。 三、原告的陪护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父母在医院陪护。2012年3月25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住院治疗93天,陪护两人。2012年4月9日济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职工李母月工资2600元,在女儿李某住院期间做陪人,工资停发。2012年3月22日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父亲年收入31000元。两人在原告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为15958元。济宁金盾司法鉴定所2012年5月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证实原告出院后的休息期限为6个月,3个月内需设置他人陪护。2012年3月25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叁个月,需陪护壹人。2012年4月9日济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职

卓顶精文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自行协商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 第三节现场勘查 第四节询问和讯问 第五节调取证据 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 第七节检验、鉴定 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九章处罚执行 3

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一章结案 第十二章执法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 4

选用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结合事故致因理论 分析

交通安全过程作业 选用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结合事故致因理论,系统阐述说明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或避免的。字数1000字以上。 案例: 中新社临汾3月16日电(李典平)16日凌晨5时许,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108国道与霍侯路交叉路口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陕西榆林籍重型半挂货车与临汾汽运公司一辆宇通牌客车惨烈相撞,导致12人死亡,16人受伤。 当日上午7时,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宽阔的柏油路面上,散落着大面积的碎玻璃碴,背包、被褥、矿泉水瓶子、食品盒子等物品,一条轮胎、一只油箱被撞得脱离车体。在油箱附近,躺着4名车祸中被甩到路面的乘客。经急救人员确诊,4人当场死亡。 车牌号为晋L36267的宇通牌客车被撞飞到柏油路面外侧的沟里,该车前部受损严重,车内卧铺座位损毁严重,车体随处可见斑斑血迹。距离该车几十米远的地方,“陕KM662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车厢斜栽在边沟内,车厢右侧是与车厢完全“分家”的车头。 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这里是一个很大的交叉路口,但没有安装红绿灯。据悉,事故发生时,陕K79136(陕KM662挂)解放牌半挂重型货车内有3名乘员(核定乘员为4名),晋L36267宇通牌客车内有27名乘员(核定载客人数为55人)。此次事故造成9人当场死亡,另有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16人受伤。 事发后,临汾市尧都区消防中队于清晨5时51分接到报警,18名消防官兵抵达事故现场,对被困客车内的十几名乘客进行施救。6时3分许,大客车的车门被成功破拆。经过消防和交警、急救人员的共同努力,被困在车内的10余名乘客首先被紧急转移到救护车上,随后,被卡在车内的3名乘客也被相继救出。7时30分,客车内的被困人员全部救出,货车内的2名被困人员也被救出。 分析: 根据美国人海因里希在《工作事故预防》一书中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连串的事件按一定因果关系依次发生的结果。因为两辆车子发生碰撞,因此产生了人员伤亡。车辆不相撞,便没有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中,驾驶者承担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是交通事故产生的重要因素。发生事故可能是驾驶人的疲劳驾驶、驾驶人的粗心大意等因素所致。但驾驶者不是唯一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因素。车辆的设备条件、性能等也直接影响着事故的发生,其中包括车辆刹车灵敏度、车轮摩擦系数等。要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者要避免疲劳驾驶,开车时集中注意力,将车速控制在一个安全平稳的范围,经常检查车辆情况,一旦发现有问题立即修理。 葛登提出的事故发生机理理论认为,对于事故,一要考虑人的因素,二要考虑环境的因素,三要考虑引起事故的媒介。在这次事故中,人的因素在于驾驶人的疲劳驾驶或粗心大意或急切赶路等原因。事故发生在凌晨5时许,天还没完全亮,道路可见性比较差,事故发生地在交叉路口较易造成交通事故,这是事故产生的环境因素。引起事故的媒介是两辆车同时自不同方向经过同一交叉路口,两车所行线路有冲突点。驾驶者严谨驾驶,尽量避免晚上、雨天等道路状况不好的时候开车出行,即使出行也要加倍关注路况,减速行驶。道路设计时,尽量减少交叉冲突点的产生。 瑟利提出的瑟利模型以人对信息的处理过程为基础描述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这场交通事故有可能是驾驶人对路面信息、行车情况等信息的处理过程中发现失误,进而引发了这场严重交通事故。驾驶者在驾驶车辆时要集中注意力,即使准确得对路况和车况的变化等做出正确的处理,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产生。

2018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横穿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5月上旬,适逢中午放学时分,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学学前班的6岁男生杨某,随爷爷一起走出了学校的大门。途中,杨某偶遇母亲在马路对面召唤,于是挣脱了爷爷牵着他的手,向马路对面飞奔而去。不料,在刚刚跨进马路主路两步,路的左侧突然飞驰来了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将杨某撞倒并从他幼小的身体上碾压了过去。杨某当场死亡。 9月,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陶某,与家人前往医院探望病人。在探望结束以后,陶某及家人步行回家。突然,马路对面传来了呼喊陶某名字的声音。说时迟那时快,陶某丢下家人飞奔着冲上了马路。结果被一辆路过的小货车挂倒并碾压,当场失去了幼小的生命。 9月中旬,某小学一名一年级的女生陈某下午放学回家。为抄近路回家,陈某没有走过街天桥,而是从人行护栏的缺口处进入了行车道。突然从道路左侧驶过来一辆汽车,紧急刹车并使车尾横在了公路上。此时,道路的右侧又有一辆大客车驶过,两车相会当场将陈某夹在了中间,这一重大的冲击将陈某小小的躯体瞬间压成了肉饼。 4月,一名7岁的小学男生王某,随着姨妈一起去上学。在被亲人送到车站以后,王某为了追赶公交车,突然从电车的车头部位穿过了马路。不料,刚刚跑出了两步路,王某就被一两疾驶而来的翻斗车撞倒,当场死亡。 二、在公路上玩耍时引发的交通事故 6月的一个傍晚,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陈某在吃过晚饭以后,与几个同学一起在马路上玩耍。结果,突然冲过马路的陈某,被路过的一辆大货车的左前轮碾压过了右腿和头部,在送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3月,又是一个傍晚,两名男生在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名8岁的男生彭某突然奔跑着穿过公路,结果被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8月,一名8岁的二年级男生赵某,随父母在公路边摆摊。当他与朋友在路上休息玩耍时,突然横穿通过了公路。最终,赵某的头部撞在了一辆大货车的后轮上,惨遭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 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 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 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 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 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

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汇总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事故影响:被送往医院的伤者中有一个儿童正在ICU病房进行抢救,让我们共同祝愿其余的伤者转危为安。 处理结果:车内2名肇事男子弃车逃逸,怀疑肇事者为酒后驾驶。目前仍在调查中。 贵溪市“2014.2.7”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 根据李涛律师草拟稿提出的个人建议稿) 为了保障我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接待当事人的咨询 (一)、一般要求: 1、接待律师告知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 2、了解当事人咨询的主要要求和目的; 3、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 4、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二)、咨询中律师需了解的主要内容: 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6、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7、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多发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汇编及防范措施

多发性交通事故典型案 例汇编及防范措施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nT289-多发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汇编及防范措施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不可以重来”,无数鲜血的事故教训,时刻警惕活着的人们!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各运输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进行事故案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血的教训,把他人的事故当“镜子”,从别人的事故中发现存在的事故苗头,查找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防患于未然,正真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典型案例一: 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带”来血的教训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此次事故中,因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 题,致伤亡严重。

安全提示:安全带就是生命带,要确保安全带齐全有效,乘客不系安全带不上路。 典型案例二: 违法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此次事故中,当事人在明知偶氮二异庚懵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将危险品装载在客厢内部,导致偶氮二异庚懵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发热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受热分解,发生爆燃。 安全提示:严格“三品”检查,杜绝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上车;严禁人货混装。 典型案例三:

溺水事故案例

郸城一高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安全知识讲座 -----中学生溺水案例和急救措施溺水事故的发生,鲜活生命的失去,令人十分痛心与惋惜,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就这么凋谢了。每年总有一些地方报道:中小学生发生溺水的意外事故,但每年在暑期来临之际,主管部门总会提醒学生、家长及学校不要让悲剧发生,痛惜的是悲剧总是一次次重复地上演,如今,在城镇,溺水已成为意外伤害死因顺位的首位,这多么令人担忧的事。 全国溺水事故数据统计令人震惊 1.溺水身亡事故频发,已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据统计,1991年我国1岁至4岁儿童因溺水死亡的比例,为34.2/10万,排在各种死亡原因的第三位。中小学生平均每天有40多人溺水而亡)。 2.溺水事故和交通事故成为中小学生最大死亡杀手(据2006年9月13日中国教育新闻网报道,2006年1月1日至9月11日,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共发生事故、事件110起,造成学生死亡188人,受伤1266人,其中溺水和交通事故死亡分别占死亡人数的4 3.59和30.26,居第一、二位)。 3.儿童安全数据显示每年近3万儿童死于溺水(据2007年6月6日的《信息时报》报道,暑假正成为儿童意外死亡的高发期,中国平均每年有近3万名儿童死于溺水,每年有5万多名儿童、平均每天有近150名0~14岁的儿童因意外死亡而失去生命,其中溺水身亡儿童占60之多。仅2007年度,全国溺水死亡总人数大约11.7万人)。 一、2015年全国溺水事件案例 1、2015年5月2号下午两点,河南南阳市淅川县马蹬镇贯沟村,两个八岁的孩子去鱼塘边看鱼,失足滑进鱼塘,一名十四岁的女孩看到后试图用树枝搭救,不想也掉进鱼塘,结果三个孩子都溺水身亡。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公安部2008年12月发布,2009年01月实施)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处理交通事故和当事人、 有关人员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活动情况的文字记载。 2、案卷要求 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 3、立卷方法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可根据情况定期归为一个案卷,内容: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交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分别立卷,结案随时归档, 4、保管期限 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保管期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保管期为五年;致人伤残、死亡一人至二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未二十年;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人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一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1、接到报警,应当按照《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内容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注意:危化品车发生事故的,应立即通过本机公安机关报告人民政府;运营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录接警时间、处警人员姓名及处警结果。 2、民警到达现场不论是否该本部门处理首先都应保护好现 场。 3、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的,事后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对事故情况进行核查并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经核查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查无法证明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4、民警到达现场应当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件、驾行证、保险情 况,是否饮酒等;按照国家标准符号绘制现场图及照相,现场图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证人不在、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5、调查:有伤员的应当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条件允许应 当对体表有特征的损伤拍照固定,车辆的受损部位应当拍照固定。 6、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现场撤除后24小时进行询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2) --(8)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证明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时间:2015年4月14日凌晨零1时许交通事故地点: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当事方基本情况:***,男,汉族,现年32岁,住址:陕西省**县**镇***路27号,身份证号码为:*******,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陕*****轿车。 经调查证实,2015年*月*日凌晨零1时许,**驾驶陕***轿车向西安方向行驶时在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车辆******。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大队**中队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勘察,确认为***事故,特此证明。 2015年4月20日篇二:仅有事故证明书的交通事故处理 浅析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 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进而认定事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此引发了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等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那么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其函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那么是否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书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雾天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17年11月15日,早上7时45分左右,“滁新高速”,因突发团雾,30多辆车相撞,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21人受伤。 事故现场让人触目惊心,多数车辆都被撞得面目全非,现场一片狼藉;后方车辆撞击大客车,导致周围的7辆车在内燃起熊熊大火;小轿车直接被两辆大货车夹在中间,可以想象当时场景,车辆的速度有多快。 事故发生的原因:早上突发团雾天气,能见度迅速下降,导致驾驶员来不及躲闪,径直撞到前方车辆而引发的悲剧。 关注行车安全的战友们,会发现,这并不是个例,近几年因团雾造成的交通事故一直在发生。 案例2: 2004年10月19日早上7时许,由于连续出现大雾及团雾天气,连霍高速公路开封段发生连续追尾事故,27辆车相撞;几乎与此同时,京珠高速漯河段发生多车连撞事故, 60多辆车受损。 案例3: 2012年2月11日上午8点20分左右,因受多处团雾天气的影响,宁杭高速公路溧阳西往南京方向车道,陆续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近30辆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常州警方、高速公路路政等部门迅速展开救援,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 案例4: 2012年4月15日6时30分左右,因大雾及局部团雾影响,沈海高速公路连云港段由南向北835K-840K的5公里范围内发生7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死11伤。 案例5: 2012年5月28日6时37分至7时20分,在京珠高速公路953~951公里处(信阳段)因突发团雾共相继发生13起交通事故,其中重大交通事故5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 案例6: 2012年6月3日5时20分至40分,沈海高速公路盐城开发区段,因突发团雾,双向车道相继发生7起事故,共约60辆机动车追尾,截至6月3日晚8点30分时,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30多人受伤,19辆机动车受损严重,其中一辆运输苯酚车辆发生微量泄漏。 案例7:

极端天气影响下的交通事故

极端天气影响下的交通事故 “我们的身体就是1,其他的一切都是跟在1后面的0,如果身体这个1不存在了,那剩下的一切对我们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这句发人深省的话让我们认识到生命安全的重要性。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截止2010年底,全国已建成通车的公路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7.4万公里、农村公路(县、乡、村)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 我们国家的汽车拥有量并不是全世界最多的,但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是世界上最多的。交通事故已成“中国第一害”,据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万人,已经连续十年居世界第一。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1人丧生车轮,每1分钟就会有1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万人。 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 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4万人。 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4万人。 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8738人。 2006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9455人。 2007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1649人。 200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3484人。

从事故原因看,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的原因。 从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情况看,高速公路的事故仍然呈上升的趋势。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其中11、12月份,其中在一周中周末交通事故明显多于其他天。 从事故发生的地域分布来看,广州、四川、山东、浙江、江苏、河南所占交通事故比例最大。 除去各地区经济发展条件、人口数量、人口素质、政策条件等因素,不同地域常规天气,也是影响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如:东南沿海地区的台风、风暴潮;各大河流(长江、黄河等)、湖泊(鄱阳湖、洞庭湖等)中下游流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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