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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重点)(自考)

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有: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农民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核心领导力量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


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要民族的多民族国家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有自己的特点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

(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


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三个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议行合一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原则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2)选举的平等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

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

1、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的平等原则:

选举的平等云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其次,选举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选举法》规定的直接选举是指有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及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原则,直辖市所辖区的人大代表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忧无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投出神圣的一票

为充分保证选民自由选择的权利,我国选举法还规定了投票的四种类别: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主持选举的机构

2、选区划分

3、选民登记

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5、投票选举和当选


直接选举的主持选举的机构

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接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选举委员会是主持选举的机关

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是

(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规定选举日期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主持选举的机构

(2)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3)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间接选举的主持选举的机构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1、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2、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3)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能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全国人大代表还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4、罢免的方式和通过


罢免的方式和通过

罢免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有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者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表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3)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

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我国政权机关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处于最高地位

全国人大的职权
1、立法权
2、决定权
3、任免权
4、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全国人大授予


立法权
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 、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力


决定权
全国人大具有对下列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批准的权力:

1、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任免权
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下列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2、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5、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6、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监督权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

2、会议议程

3、立法程序

4、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程序


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2、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

3、如值国家机关领导人换届,全国人代会议将选举和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4、会议期间,代表可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立法程序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与通过
4、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行使的职权有两大方面

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


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请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这15项职权具体可以归纳为下列5个方面:

1)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

3)组织国家机关

4)监督权

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乡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权

2、决定权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4、选举权、任免权

5、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维护公共利益权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1、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还可以进行预选

2、扩大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的职权并增设了人大专门委员会

3、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并设立乡镇人大主席等


怎样完善人大制度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合制度建设

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他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

1、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上,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这个重要协定


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从属地位,即具体执行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

国务院在全国整个国家行政体系中居于坐高的领导地位,即相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导整个国家的行政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机关

国务院的职权
1、立法权
2、提案权
3、领导权
4、监督权
5、人事权
6、决定紧急状态权
7、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拥有最高行政决策权、行政领导权、行政执行监督权

1、作为最高行政决策机关,国务院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决策权

2、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整个国家行政工作的领导权

3、国务院拥有对于行政执行的监督权


国务院的职能
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2、加强市场监管
3、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是
1、全面领导权
2、最后决定权
3、人事提名权
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2、国务院常务会议
3、总理办公会议

总理办公会议是由有总理或总理委托副总理召开并主持,研究处理国务院日常中的主要问题


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2、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3、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4、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
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
3、管理权
4、领导与监督权
5、保障权
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


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
1、执行权
2、制令权
3、管理权
4、领导与监督权
5、保障权

*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有:1、省一级地方政府,省所在地的市的政府(如广州)
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有立法权


省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
2、制令权
3、管理权
4、领导与监督权
5、保障权


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
2、保障权
3、其他全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乡政府职能的转变
1、县乡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2、县乡政府职能转变和定位

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包括3个方面
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公共管理服务
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

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
3、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明确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
1、全面领导权
2、最后决定权
3、人事提名权
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1、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
2、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3、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原则


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社会主义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

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的特点是

1、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

2、《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权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

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规定了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一是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政府的首长”,二是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
3、指导权
4、司法行政权
5、司法建议权

检察机关的职权
1、审判监督权
2、侦查监督权
3、执行监督权
4、立案侦查权
5、公诉权
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新兵役制的基本内容
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
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3、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
4、军事训练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1、政治领导(党的政治领导,从根本上说,就是党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人民的意志,组织、引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为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2、思想领导(党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共产主义思想提高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使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干扰,使每个党员、群众都能自觉地为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3、组织领导(一方面,党挑选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输送到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工作,以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从组织上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切执行;再次,党要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1、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2、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4、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

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3、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改革党的干部人事制度
1、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
2、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
3、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

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和优势
1、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
2、各民族党派党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与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跟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

多党合作制的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具有根本不同于西方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
在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坚持共产党领导是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础,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半个世纪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多党合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才能使各民主党派在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中不断取得历史性的进步,才能同心协力地把共同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对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
2、它有利于加强执行党自身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
3、它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实行多党合作,可以有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5、实行多党合作,有利于维护港澳繁荣稳定和推动祖国统一大业


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
1、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无党派认识参政议政的基本点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中国共产党同个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协商)

3、民主监督(在多党合作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1、政治职能
2、民主监督
3、参政议政


治协商: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切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同意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民主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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