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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度39341.doc

********有限公司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8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下属各子公司高管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恪尽职守,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执行力,保证管理运行顺畅和规范,根据《888监察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问责制是指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

(一)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正副职、员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团公司选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决策、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个人履职行为。

第五条问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监察组为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等工作。

第六条问责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问责对象一旦出现失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集团公司、业务单元、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二)权责一致原则

问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

只行使权力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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