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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贷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新增贷款审批合并进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先评估、再审查、后审批”的原则办理,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其操作程序为:申请与受理→初步调查与项目评估→审查与审批→贷款发放与支用→贷后管理→贷款后评价。

第二章种类与用途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借款人主体可分为既有法人贷款和新设法人贷款。

既有法人贷款指对已存在的企(事)业法人的贷款。

新设法人贷款指对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的贷款。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建设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的贷款,以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贷款。

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除满足《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类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大型项目必须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知或批复同意;

(四)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要求;

(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七)非农村信用社退出客户;

(八)新建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或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章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和法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

(一)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中型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一般不超过15年,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

(二)工业性项目中的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小型项目一

般不超过5年(工业性大中小项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非工业性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

(四)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贷款偿还期。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享受贴息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应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贷款人应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的三种情形。一是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附件1);二是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附件2);三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审查客户资格。

(二)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审查固定资产项目是否已经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贷款。

(三)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审查客户资格外,还应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不同的管理模式,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条件。

1.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已获得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受理通知书。

3.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已完成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客户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和贷款担保资料。

第六章初步调查与项目评估

第十八条经资格审查和贷款申报资料初审通过的项目,受理社应及时移交给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客户部门自身受理除外)。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九条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进行初步调查;客户不需出具贷款意向书,则直接进行项目评估。

第二十条初步调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

1.既有法人客户

(1)初次申请的客户。调查客户基本情况、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工艺及设备水平和科研开发及利用能力,分析判断客户承受项目的能力。

(2)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未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或客户信用评级已失效的,参照对初次申请的客户的要求进行调查;仍在客户信用评级有效期的,应根据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分析判断客户承受项目的能力。

2.新设法人客户。调查新设法人核准、登记及资本金注册等情况,并审查相关文件。

(二)项目情况调查。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内容、规模、总投资、预计项目收益、还款期等,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审查项目是否有明确、充足和合法的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申请国家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具贷款意向书。信贷人员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贷款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出具。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估。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章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信贷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的对象和条件;

(二)贷款金额是否控制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四)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五)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

(七)需法律审查的项目,是否已由法律事务岗位人员(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第二十四条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出具真实、全面、公允的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和风险提示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发放与支用

第二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对已审批同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借款人

的要求,经县级联社审定后,可对外出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

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贷款人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二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前,应落实放款条件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贷款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的,应落实相关条件。

(二)执行审批制的项目中国家要求批准开工报告的,已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已正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资信情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变化。

(五)已提交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年度投资计划。

(六)项目的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较大的负面变化。

(七)没有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落实用款条件

(一)发放第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应落实以下条件:

1.客户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项目专用存款账户;

2.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3.执行核准制的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

4.执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已经获得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

理、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部门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从发放第二笔贷款起,每笔贷款均须落实以下条件:

1.上一期建设资金已按照约定的进度足额到位;

2.项目进展顺利,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督促客户按照下列原则支用贷款: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年度投资计划用款。

(二)用于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应按照约定一次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同比例支用。

(三)不得将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一)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监督借款人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二)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担保能力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及时纠正。

(四)实行项目经理制。对大中型贷款项目,聘任项目经理,实行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内,发生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风险事项,要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化解风险。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检查、展期、借新还旧按照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不良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贷款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项目贷款后评价是指对利用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建成投产项目的审批决策、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企业未来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预测的工作过程。贷款后评价应在项目投产后半年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贷款后评价的主要项目包括:投资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农村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好的项目;经济效益好但社会效益差,或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差的项目。

第四十条项目贷款后评价的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分析;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生产条件及经营状况后评价;财务效益后评价;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后评价;社会效益后评价;总结项目投资和借款决策的经验与教训;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评价贷款项目评估与决策工作的失误与成功。

第四十一条原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人员不能担任贷款后评价人员。

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项目,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政府投资的除外):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项目。

(二)既有法人小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 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 (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

(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3-06-05 | 阅:1 转:26 | 分享 修改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第四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款分别认定的贷款类别。 第三条用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参照此 办法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清收的标准

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收回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全部或部分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七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对企业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或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不良贷款盘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盈利能力较强,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格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九条以资抵债是指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依法或协议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借款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以资抵债的具体程序、办法和标准等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包括岗位清收和责任清收。 (一)岗位清收是指农村信用社设置专门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岗位,配备专门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人员,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贷资产等项工作。岗位清收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委托集中清收(以下简称“集中清收”)。即由县联社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接受辖内信用社委托,通过协商、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手段,集中负责辖内信用社委托的,除信用社自行清收以外的所有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 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 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 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

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执行《办法》的产品范围 《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并按用途将其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含土地储备贷款)等产品品种。对于日后需要专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将在《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二、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银监会制度要求各行“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独立系指独立于信贷经营岗。目前我行的贷款发放审核岗已经做到与经营岗位分离,新制度实施后可继续由贷款发放审核岗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 新制度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量加大,因此各分支机构可以对一定金额内的非首次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由目前的四步变CC两步,即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不再经过各自主管。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在保证岗位独立的前提下,各分支机构可自行探索提高贷款 可修改编辑

发放与支付审核效率的途径,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三、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下,借款人应提交证明其支付事项真实存在的交易资料(一般为商品(劳务)合同或发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借款人的支付事项进行逐笔审核,确保其支付对象与提交的交易资料一致,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并应根据情况主动分析其支付事项是否为贷款项目所需。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通过后,并按格式通知书填写贷款支付通知书,一同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发放后需要及时支付,原则上不能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因此应主要采用汇兑和主动付款支票的方式对外支付。 四、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允许贷款发放后的贷款转存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但此模式下仍需要支付审核。具体的做法是:借款人在提款时以清单的形式说明该次提款的计划用途,经办行在放款前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清单中没有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金额标准(小额支付标准)的事项。在每月末或每季末,要求借款人汇总报告实际支付情况,并予以审核。 由于提款时借款人提交的清单为事前计划,实际支付与计划 可修改编辑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成为农村创业和致富的带头人,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农村信用社独立决策,共青团辅助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联社和团省委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关系,组织宣传政策,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对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的青年农民典型、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青年领办人协会会员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小额信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等担保形式。 第八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规模、道德品质、信用记录、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级授信。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可实行信用贷款,但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要与贷款实际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具体创业项目的经营。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要及时纳入贷款营销范围,在控制风险、择优扶持、独立审贷的原则下,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贷款操作时间,做到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建立农村青年创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题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填空题 1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2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3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6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7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8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9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单选题 1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A依法合规B诚实守信C审慎经营D平等自愿 答案:B

2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 A贷款评估报告B风险评估报告C可行性报告D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答案:B 3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A放款条件 B提款条件 C资金用途 D支付方式 答案:B 4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或超过()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5%,200 B5%,500 C10%,200 D10%,500 答案:B 5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A贷款人账户 B借款人账户 C第三方账户 D基本账户 答案:B 6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A小于 B同比例 C大于 D全部 答案:B 7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A不高于 B不低于 C等于 D小于 答案:B 8贷款人应对()和()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A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新规考试试题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新规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1分) 1、在流动资金贷款中,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管理。 A、多元化 B、多层次 C、多角度 D、全流程 2、直接影响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因素不包括() A、营运资金量 B、借款人自有资金 C、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D、固定资产投资 3、下列选项中,一定不可以作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是() A、购买原材料 B、收购企业股份 C、借款人再借款 D、支付工人工资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必备条件的

是() A、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 B、借款用途明确 C、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D、还款来源合法 5、流动资金贷款中,贷款人应采取()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A、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B、定期与非定期相结合 C、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6、下列()情形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A、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B、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C、支付对象不确定 7、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量应基于()来确定。 A、借款人提出的请求 B、借款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 C、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营运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

D、既往银行信贷记录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项目融资贷款用途的是() A、建造一组大型生产装置 B、房地产项目 C、长期股权投资 D、在建项目的再融资 9、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时,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A、约定额度50%以上 B、现有偿还能力 C、固定资产总额 D、原定投资金额 10、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对于以下()性质的资金,贷款人应确认其与发放贷款同比例且足额到位,并需与贷款配套使用。 A、项目资本金 B、其他贷款 C、集资款项 D、银行存款 11、某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人民币,且风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11:14:28【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 (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 (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偿还项目建设贷款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落实。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七条贷款支付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开户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支付凭证主要包括: (一)土建工程类: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银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担保的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担保的种类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 (一)多种方式担保 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 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三、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四、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六、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七、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八、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 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满足借款人调整融资结构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超过规定资本金额度以外的自有资金(含股东、关联公司的借款)等。 第四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置换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占用原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按我行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固定资产贷款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流程执行我行现行有效的信贷业务运作流程文件以及我行法人信贷业务审批网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农行营销优质项目或客户的竞争力,不宜用于营销一般客户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不包含经营性物业贷款。 第二章业务适用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对象限定为我行总行级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以及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并以总行级核心客户为营销重点。其他客户需办理此项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除满足第十条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提供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或相关证明等; (二)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借款人及其控股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六)经营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具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对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可不要求借款人具有项目的所有权、处置权;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 (三)已投入正常运营,在贷款存续期内,具有合法、稳定、持续的经营现金收入,如有收费权的,则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收费的

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191 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合同 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合 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频道介绍的借款合同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xx年xx月xx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小微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小微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小微客户;(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小微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小微客户; (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小微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小微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小微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微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

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 (三)资本市场投资; (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受理客户申请后,应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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