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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北京华远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内规字[2001]第007号

销售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把我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搞好,特规定如下:

一、结婚

(一)鼓励晚婚、晚育。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 双方均为初婚登记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各增加奖励7

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婚假不可作存休,婚假期间工

资、福利照发,公司另外发结婚补贴500元仅限一次。(二)结婚登记先进行婚检,由本人写申请,经部门经理、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会)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到集团公司办理婚姻

状况介绍信,再到任意男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

二、生育和产假

(一)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如(男

女双方均)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雇员本人50%月标准底薪奖

励。公司给予第一次生育补贴1000元。国家规定的产假(90

天)期间,?发本人月标准底薪的50%,福利不变。

(二)由女方提出申请,根据工作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女方在享受产假90天后,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不包括晚育奖励假30

天)。享受增休产假三个月的,减免三年独生子女奖励费,发

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五岁止。

三、独生子女

(一)育龄妇女响应国家号召,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可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从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8

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5

元(合计10元)。

(二)儿童补助费

1、根据市财政局财统(92)1811号文件规定,?对有婴幼儿的雇员发放托儿补贴。从出生第七个月开始至6周岁止,每月发20元

补助费,共发66?个月,仅限1人次。

2、不足两周岁幼儿,从出生第一个月起发至2周岁止,牛奶补助费每月5元,共发24个月。仅限一人次。

(三)凡第一胎生育双(多)胞胎的夫妇,响应国家号召不再生育并落实长效避节孕措施后,可以比照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待

遇,即每月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家庭享

受的奶费补助、托幼补助、延长产假、医疗、入托、入学待

遇,可领取“光荣证”。

四、计划内二胎

(一)独生子女突然生病,造成严重残疾,经指定医院鉴定可以申请二胎指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胎指标之日起, 停止

其奖励与优待,交回<<光荣证>>。

(二)依照<<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给予表彰

和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三个月内按病假处理,经批准休产假超过三个月的,按事假处理。

五、计划外生育

(一)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公司对本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但未取得生育指标而怀孕者,对

当事人(男女)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未取得生育

指标而生育者,按计划外二胎处理。

(二)非婚生育子女的,由政府部门征收1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并对本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三)无论任何情况不能生育第三个子女(再婚夫妇按双方子女累计数计算)。生育第三个子女者,对夫妇双方各处以5万元到

10?万元的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雇员超计划生育,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

1、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2、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3、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不得提职,降为最低级别;

4、取消分房资格,已分房的退出住房;

5、解除劳动合同。

六、节育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做绝育手术的雇员,手术后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500元;有两个

以上子女(双包胎子女按胎次计算)做绝育手术者,?由所在单

位发给营养补助费250元。假期十天,工资、福利照发。(二)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公假)。

2、放环休息3天(公假)。

3、男结扎休息21天(公假,不进入系数)。

4、女结扎休息21天(公假,不进入系数)。

(三)对采取长效避孕措施(节育环)失败而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给予营养费200元,休息期(15天)发50%标准工资,不参加评

奖。人工流产假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七、哺乳

(一)晚婚妇女在怀孕期进入第六个月,允许自选医院定点就诊生育。对坚持晚婚、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雇员,从孩

子出生之日起,到满一周岁止,每天有一小时喂奶时间,生

双胎者,每天有两小时喂奶时间。女雇员在怀孕满七个月和

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及延长工作

时间。

八、其他规定

(一)的女雇员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安排一小时喂奶时间,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

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至二个月。

(二)女雇员怀孕流产或采取避孕措施失败做人工流产手术的,按医院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发50%标准底薪。

(三)怀孕女雇员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算作劳动时间。

(四)公司每年为女雇员进行一次妇科检查,费用公司付担,女雇员患痛经,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按劳动时间在经期休息一

天。

(五)经对口或专业医院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雇员,可以适当

减轻其工作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销售公司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为抓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依据各级法规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生育一检三查管理 1、凡年龄在45周以下的一孩妇女(含挂靠户人员和流动人口)以及一孩妇女不宜结扎的,每年必须参加春秋两季一检三查。抱养一孩者或结扎除外。 2、所有参检者必须持规定的妇检证,按时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检。查出无环的必须及时补环,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妇检由他人代替,每查出一例,罚款300元并补检,不按时参检者给予必要经济处罚,乃至停止工作。 4、一检三查参检率必须达到100%,外出打工人员,可上交一次规定的外地证明,另要回家参检工作。 5、男教职工每年春秋两季需上交配偶方妇检证明,否则视同主管处理。 6、本校教职工本人的妇检费则学校承担,其它情况一律由自己出资。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依据省、县政策,流动人口实行属地管理。 2、流入人口实行“五个一”管理:(1)凡流入本地的育龄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的县计生委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才能

在本校暂住、租店、做零工。(2)学校每半年对流入人口进行一次查证、验证。(3)对于流入人口中未实行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每年收一次计划生育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4)对每个流入人口要落实一个责任单位和担保人。 3、流出人口实行“五全一”管理:(1)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必须如实办一《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2)外出前与学校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守约合同书;(3)外出前做一次妇检或落实一个相应有效节育措施;4)已婚育龄人员要找一个可信的计划生育担保人;(5)已婚育龄人员要各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担保金。 三、挂靠户计划生育管理 1、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新的户口挂靠。 2、挂靠户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视同学校正式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但经费自负) 3、挂靠人在办理结婚证、准生证时应首先将户口迁出,否则必须做到:(1)签交纳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2)找一个担保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工;(3)交纳一份保证金,至少3000元;(4)生育后按政策规定及时上环,落实四术,每年春秋两季按时参加妇检。有单位的一律要将户口迁出,否则交保证金。 四、计划生育措施管理 1、计划生育应采取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2、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产后或引产后42天

中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样本

中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样本 为了切实增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增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 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结合我校计生 工作发展情况,以人为本、依托社区,真正体现教师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主人翁地位,依法管理以“三为主”工作方针政策,全面推行以避 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为中心的优质服务,特制订我校20xx-20xx学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密切地结合起来,在教职工队伍中,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 的思想理解,在本职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镇党委、政府、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为全面提升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建 设小康生活服务。 二、工作目标 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 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 育措施落实率、药具发送随访率达100%,药具使用有效率在100%以上:各项宣传活动覆盖面积达100%。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均达到100%。 三、主要工作 1、强化“国策”观点,增强责任意识。 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广泛深入地在教职工中,组织学习党的十 八大会议文献以及党和国家相关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

升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理解,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 大精神,积极主动地宣传好、落实好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采用多种形式展开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学校的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教育广 大教职工,自学地遵守党和国家的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执行 国家的计生政策,自觉地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 为人师表。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展开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 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抓好计划 生育阵地建设,展开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展开计划生育知 识竞赛,寓教于乐。 3、注重常规管理,抓好平时的随访和督查,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 育措施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常规工作,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 规范化水平。坚决杜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发生。 4、建立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 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档案齐全。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 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5、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对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教职工,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6、认真完成好上级相关计生工作的任务,特别是相关计生工作的 表格资料要按时、按质、按要求填报上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

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基层支部要建立健全由支部书记负责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计划生育委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明确职责 1、领导职责 (1)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把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定期召开计生工作专题会议,听取计生专干的工作汇报,研究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充分发挥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计生专项经费的落实到位。 (5)坚持“三为主”、“三到位”、“三结合”,严格按照“一法三规一条例”管理计生工作,落实责任制,兑现奖惩。 2、专干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计生政策,保证公司计划生育率达100%。 (2)规范基础工作,注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一卡一薄一单”。 (3)按时参加计生例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时报送计生报表。 (4)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困难。 (5)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6)组织女职工每季度进行康检一次,上站率达100%。 (7)宣传和指导计生药具的使用,坚持定期随访。 (8)定期开展生殖保健、健康保健知识学习、测试。

三、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档卡,即对新婚夫妇及时登记入卡,对超龄妇女及时办理退卡手续。对未婚女青年的新婚、发放生育证、现孕出生、一孩领证、采取节育措施、工作调动、死亡、药具发放等情况按年龄不同登记入册,更换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要及时进行换卡登记。 四、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 1、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对查出的妇科疾病要积极帮助治疗,对节育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对计划内怀孕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坚持打掉。 2、凡在我公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已婚育龄妇女(含49周岁),必须近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孕检及健康检查,一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发当月工资50%,并责令限期参加孕检,连续两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按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理。 3、凡一胎未上环,二胎以上未结扎导致计划外怀孕者进行人流,费用自理,一律不给假期不报药费。 4、凡不到晚婚年龄结婚而怀孕者,其人流费用自理,不给假期。 五、继续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1、凡我公司未婚男女职工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到晚婚年龄。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假期视为出勤。 2、凡未经公司计生办登记办理结婚手续而采取其它手段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职工,不论是否早婚,公司一律按未婚对待,不予办理生育指标。 六、健全准生证发放制度 1、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例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妇双方应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此表要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连同要求生育夫妇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寸结婚照3张以及办事处指定医院生殖健康检查证明一并上交公司计生办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最新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5、认真、及时、全项、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1、手术室必须保持清洁、肃静、禁止吸烟。凡参加手术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无菌规范,进行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参观实习人员,必须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帽、鞋、口罩;服务对象进行手术室,一律更换手术室的拖鞋。手术室内不可大声喧哗和闲谈、不准会客,与手术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不得携带与手术无关的物品进入手术室。 2、手术前按手术类别准备各种器械及敷料,查验手术包灭菌在有效期内。 手术后如数清点,立即清洗干净,并送消毒。污染的器械和敷料,应分别进行消

毒处理。 3、坚持术前查对受术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部位等;术中细致操作,严密观察受术者体征;手术完毕后,术者应当立即完成记录,填写手术登记。 4、人工流产手术室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 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测试负压,吸宫时,负压应维持在400mmHg~500mmHg。 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时,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术后要仔细检查吸出的胚胎及绒毛组织是否完成整、是否与妊娠月份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受术者术后观察半小时,无异常方可离院。 5、手术中遇有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或院长汇报,及时组织抢救,并作详细记录。定期分析术后感染和并发症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切口感染及其它并发症。 6、手术室抢救设备、器械及抢救药品等必须齐备,存放位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始终处于备用状态。麻醉及剧毒药品应有明显查标志、专柜加锁,专人管理,使用要遵医嘱并仔细并仔细复查核对。 7、精密仪器应专人保管,手术包及器械定期消毒、定点存放,严禁使用消毒过期和未消毒的手术包和器械;手术室物资不得外借。 8、认真做好清洁卫生,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每周彻底清理消毒1次。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2021版)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 格(2021版) Through the work plan, you can make a plan for future work and work out a detailed plan; the work plan function greatly improves work efficiency.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2021版)导语:通过工作计划,可以对未来工作进行一个规划,制定出详细计划;这样 能让工作更有条理性,还能对工作进行全局的管理,可以更好的应对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工作计划功能对提升工作效率有很大提升。 一、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和领导 一是加强计生协会领导。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兼任计生协会会长。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协会工作汇报,经常督查协会工作并及时给予指导,把协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大人、财、物投入,努力解决协会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协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抓好基层协会的组织建设。在社区两委换届之后,按照程序搞好计生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调整充实优秀人选,建立完善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和理事、会员、志愿者队伍。会员人数要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年轻会员人数要达到会员总数的65%以上。 三是认真落实规章制度。按照《青岛市村(居)计划生育协会

工作规范》的要求,拓宽服务领域,做好各种活动记录,保证协会经常开展活动。 二、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活动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育关怀活动。认真做好人口关爱基金募捐救助和公益金救助工作,加大募集人口关爱基金力度。建立和完善募捐救助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是按照程序做好计生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基层协会要确保救助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审核、报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充分发挥救助金的作用。 三是开展“计生助福”活动。深入开展“计生助福—手拉手、心连心、送温暖”结对帮扶、走访慰问、困难救助和“计生助福—公益讲座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打造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行动”系列精品项目。 三、进一步推进“群众自治”工作 一是创新群众自治工作。针对当前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和社区换届的新形势,及时调研,总结经验,创新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版)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

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计划生育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计划生育个人工作计划范文【计划生育xx】 20xx年我们继续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社区计生服务工作。做好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提倡关爱女孩教育活动,以人为本,服务到人,积极为育龄妇女排忧解难。 一、为了使社区计生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将不断完善卡、表、册及相关资料,使其相关数据详细、准确,无一人一户遗漏。并进一步对社区的卡、表、册进行核对,使报表人数和实有人数相符合。(补充部分不完善的育龄妇女信息,清理重复录入、重复管理的人口,对于结婚外出多年的未做迁出的进行改正;流动人口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用性。) 二、通过各种渠道,在巩固提高以有的协会基础上,充分发挥楼门长、志愿者、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与优势,志愿者队伍,调动起志愿者积极性参与到协会工作中来。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多样的娱乐活动,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例如:博客、社区橱窗。开展为民服务,计生政策知识宣传、医疗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组织妇女健康培训等,营造计划生育的浓厚氛围。 三、为社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创造方便条件。以人为本,关心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定期开展生殖保健体检。同时完善必要的设施建设,对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建档。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以"知情选择" 为重点的避孕节育措施,搞好节育服务工作。 四、做好随访工作,服务到人,积极为育龄妇女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做到边随访边记录民情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解

决的实际情况。平时,重点做好孕期孕情服务走访。对新婚人员进行新婚期保健教育,生育妇女进行新生儿抚育及妇科病检查等工作。 五、开展帮扶困难育龄家庭的活动,对贫困计生家庭的无业、失业人员提供帮助,特别是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工作,为他们摆脱贫困出主意、想办法。把育龄群众的关爱融入于计生工作服务之中,在工作中做到亲情、关爱、服务到人。 以上是我社区在新的一年中的工作思路,群众的需求度和满意度,将成为我们工作的尺子,我们将以优质的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精神文明需要,使社区计生工作开展的更好!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 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 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 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村 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人口计划的完成;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将是否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时间为4年以上,即前一个子女出生后满4周岁,才能再生育下一个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并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范文(完整版)

计划编号:YT-FS-2841-68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范 文(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hrough Scientific Prediction, Weighing The Objective Needs And Subjective Possibilities, The Goal To Be Achieved In A Certain Period In The Future Is Put Forward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范文(完整 版) 备注:该计划书文本主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地预测,权衡客观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必要途径。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做好各种宣传工作,首先要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为此利用重大节日,开展宣传工作,在“10·28”男性健康日,开展了庆祝活动,如举办生殖健康培训和组织育龄群众开展问答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在“元旦”、“三八”、“五一”、“五四”这些特殊的日子里,举办文艺演出、文体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开展了“一法三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和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促进他们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 我们利用散发民汉两种语言的宣传单,出黑板报

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修改后的《条例》、关爱女孩、婚育道德与家庭和预防艾滋病等知识,并发放避孕药具。三月份参加了场计生办举办的培训班,较好的完成了培训学习,很好地掌握了相关的业务知识。同时提高了我们宣传员的整体素质。 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以各村队为单位,利用人口学校、远程教育网点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其它计生知识进行宣传。并根据群众需求宣传人口计生政策,生殖健康知识,并结合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弘扬新的道德风尚,开展幸福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表达群众期盼家庭幸福,生活富裕的愿望。 三、结合“三下乡”和“科技之冬”活动,组织村队宣传员走家入户宣传,并到育龄家中走访慰问。 四、做好药具管理和宣传工作。 做好药具宣传工作是药具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全面掌握各种药具性能,副作用处理及使用的方法,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投药员深入育龄群众家中做好药具入户随访服务,确保随访率达100%,并向群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

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公民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医务人员应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本市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缓释系统避孕技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进行高危节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开展和推广计划生育技术的临床科研及适宜技术; (四)开展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六)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及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二)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计划;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单位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 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单位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 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单位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 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 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单位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扌出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4)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5)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6)计划生育假期; (7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8)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9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 1、流出人口中的重点“三查”对象外出前,所在村(居)委员会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时,应与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两份,村(居)、本人各持一份。 2、外出前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中应告知其按时寄回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 4、协议应随出随签订,有效期应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警务责任办公室”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暂住证、注销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三勤”、“八知”,“三勤”即勤动脑、勤动腿、勤汇报;“八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计生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基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和有关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发放避孕药具。 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7、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救助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计划

篇一: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计划 20XX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新时期人口计生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继续深化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格局,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省、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树立“大人口”观念,创新宣传模式,提升宣传效果,拓展宣传教育新渠道、新形式和新方法,扎实推进全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大力弘扬新型人口文化,着力构建新时期人口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加快推进人口文化建设步伐,运用人口文化建设成果,不断提升社会宣传工作成效;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和阵地宣传资源作用,继续加大社会化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完善新形势下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初步形成纵向深入、横向突破、纵横交织的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丰富载体,拓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渠道 1.充分利用墙体、宣传栏、专刊、永久广告牌、灯箱广告、公交站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永久性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刷写行动,各乡镇、街道要在主要公路、街道、农村主干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应有永久性标语,并对全县范围内所有标语重新进行规范书写,固定宣传标语要求风格鲜明,规范醒目,字迹清晰,美观大方。 2.拓展新型宣传阵地,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滚动电子屏,传递婚育情”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户外电子屏幕来宣传计生优惠政策、优生优育、关爱女孩、生殖保健等知识。 3.根据育龄群众不同的婚育情况,制定宣传“菜单”,上门开展“四进四送”面对面宣传活动。即:新婚贺喜进家,送去国情国策、新婚期知识;孕产期查访进家,送去孕产期自我保健、优生优育知识;避孕期服务进家,送去避孕期知识卡片、避孕药具;更年期随访进家,送去更年期生殖保健知识手册,增强宣传的实效性。 4.积极开展人口计生“三下乡”活动,为他们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送温暖、送欢乐,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充分利用元旦春节、“ 5.29”协会纪念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节日,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大型社会宣传活动。 (二)典型示范,提高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实效性 1.深入挖掘和培育婚育新风、关爱女孩、少生快富、幸福家庭创建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用真人真事宣传群众、用优生优育范例教育群众,鼓励更多的家庭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加强人口计生典型案例的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的宣传,加大宣传效果,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引导群众自觉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构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爱、相互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推进“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 1.围绕“美丽生态、美丽城市、美丽景区、美丽园区、美丽新寨、美丽人文”的总体要求,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计划生育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我院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在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由计生办负责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三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为理顺工作关系,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各系统指定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人,各科室、病区、小组指定1名负责人,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宣传员做好全院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档案的建立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针对我院的特点和需求,积极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二、管理服务 (一)生育调节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 1.我院女职工(包括: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后,须当月持结婚证到计生办,填写《婚育状况承诺书》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结婚包括:初婚、复婚、再婚)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到计生办填写《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由计生办到历下区文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3.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第三个子女),(详见<条例>第二十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申请办理《生育证》,审核合格后方可怀孕。 (二)管理服务及节育 1.根据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求,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我院计生办在门诊及内科综合楼大厅各放一台避孕工具自取机。 2.育龄妇女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后,怀孕当月到计生管理地计生办上报已孕信息。该子出生后持出生证明当月上报新生儿出生(年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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