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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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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可用于识别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开展信用评价、行业自律等工作中产生或掌握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按要求申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统称信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目录是指规定信用信息内容范围、分类

标准和披露方式,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指南文件。目录另行制定。

第四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指导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的建设。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负责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并委托运行单位对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进行运行和维护。

运行单位承担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受理和结果反馈工作,并做好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源单位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信源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与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第六条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是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使用的统一平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

过“信用能源”网站提供公示、查询等。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七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办公室组织编制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等相关行业标准,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信用信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更新信用信息目录。

第九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资质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信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其他能够反应基本情况的信息。

相关执(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情况等信息;取得的资格、资质等信息;其他能够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优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获得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信息;其他良好信息。

(三)不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者受到行业禁入处理等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相关执(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信息;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格(资质)的信息;行贿、受贿等违法记录;其他失信信息。

(四)其他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行政裁决信息;日常监管、专项监管信息;12398热线经调查属实的投诉举报的处理信息;获得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列举范围内、但能反应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相关执(从)业人员不在列举范围内、但能反应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禁止归集自然人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第十一条信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信息项、数据标准、归集途径等要求,向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维持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

已建立业务系统的信源单位,通过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数据接口的方式,将信用信息实时传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未建立业务系统的信源单位,通过登录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申请账号的方式,将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信源单位对其提供信用信息的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运行单位确保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与信源单位提供信息的一致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

第十五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通过“信用能源”网站、能源局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其它信息应在自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当制定并公布查询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平台网站、手机APP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开设端口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运行单位应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的信息属于未公示信息的,还应取得被查询市场主体的书面授权。通过查询获得的未公示信用信息,不得用作与被查询市场主体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市场主体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记载未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并将查询情况自查询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基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

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不予共享类。

使用部门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申请共享信息,提交信用信息的使用用途和共享类型。属于无条件共享的信用信息,使用部门通过平台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用信息,使用部门还应依据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通过平台获取信息并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若不予共享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自失信行为或者失信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信用行为清单、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并维持动态更新,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能中使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监管,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条根据相关规定,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国家能源局各司、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

级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办公室负责推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价值挖掘,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信用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组负责制定和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广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信用等级较高、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加大表扬和宣传力度,在行政许可、项目核准等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日常监管、专项监管、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减少监管频次,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申请国家补贴、核电重大专项审批等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对信用等级较低、信用状况不良的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项目核准等工作中重点核查,在日常监管、专项监管、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监管频次、增强监管力度,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申请国家补贴、核电重大专项审批等活动中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推动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信用协同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

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使用,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异议处理,仅针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归集和披露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事宜,不涉及信用信息在产生或掌握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事宜。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对“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或通过查询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运行单位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运行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市场主体。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异议申请,应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异议申请,应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决定受理的异议申请,运行单位应及时进行核查,信源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送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应在自决定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对处理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异议申请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已经处理完毕但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运行单位应将该信息标记为异

议信息。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运行单位和信源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更改日志并长期保存,保障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涉及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运行单位、信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违规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运行单位、信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规范使信用信息目录、不及时准确归集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维护信用信息目录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其他用途的;

(四)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

(六)篡改、毁损信用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应用,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公共信 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征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服务的统一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信息中心(市征信中心)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维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理、保存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接收省平台数据,并负责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 (二)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处理异议申请; (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 (四)执行国家、省、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息提供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协同做好本行业、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等相关工作。

关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报告

关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报告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不容乐观,如何搞好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从我国信用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谈谈以下看法。 一、我国信用体系现状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比较困难的原因 (1)信用法律法规缺失。信用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就很难有效实现,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这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 (2)信用管理部门分散。目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没有制订一套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缺乏对各领域,各地区信用信息整合的统一指导、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没有形成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的合力,存在着多头建设的问题。 (3)信用标准规范模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对各地的信用评级的统一化本身就带有不公平性,怎样把握才能恰到好处,这更增加了统一标准的难度。 (4)信息发布共享障碍。政府信用信息封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微观经济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征信行业没有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普遍缺乏自律机制,各个行业各行其是,行业自律程度松紧不一,中介业务标准程度不一。此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等等原因都导致了信息共享的障碍。 (5)失信惩戒机制薄弱。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经济政策法规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2.信用体系缺乏会导致各个方面出现问题 (1)从企业来说,信用缺失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与企业间诚信水平低甚至诚信失常,会使交易过程中契约的有效性时刻面临挑战,让快捷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新版】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有序、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记录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企业信用催生、成长和维护系统。要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机制和利益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提升宁夏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具体为完善六个体系: 1.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标准(Credit 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从”AA”到”CCC”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如

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 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 2.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征信是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将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揭示和预警信用风险,才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企业信用信息传播体系。是目前最好的传播平台。其优势是传播快、信息可留存、可及时更新以及查阅检索方便等。其次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从企业信用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来看,应该及早着手建立全区联网甚至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状况系统,以方便广大用户对于信用信息的消费需求。 4.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层级结

2019年第三届“信用电力”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00题

第三届“信用电力”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00题 1.信用评价复评工作主要采用的方式是_____。(1分) A.现场评价 B.线上评价 C.线上评价+现场抽检 D.以上都不是 标准答案:C 2.信用评价中考察企业经营能力指标不包括_____。(1分) A.业务结构 B.营销条件 C.设备技术能力 D.人力资源 标准答案:B 3.信用信息的采集、备案、公开、共享,是_____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1分) A.信用监管

B.信用管理 C.联合惩戒 D.联合奖励 标准答案:C 4.企业信用评价经营指标的评价依据,主要参考_____发布的近三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1分) A.国资委 B.商务部 C.发改委 D.能源局 标准答案:A 5.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是__________。(1分) A.实用性,科学性,全面性 B.实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_____ C.实用性,合理性,普适性 D.实用性,科学性,灵活性 标准答案:B

6.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要“以法律、法规、标准和_____为依据”。(1分) A.政策 B.条款 C.合同 D.契约 标准答案:D 7.电网企业考察企业服务能力的指标不包括:_____。(1分) A.供电可靠率 B.综合电压合格率 C.客户满意度 D.电费回收率 标准答案:D 8.信用评级是对_____的判断。(1分)

A.管理风险 B.信用风险 C.投资风险 D.制度风险 标准答案:B 9.2018年,企业纳税等级新增为_____。(1分) A.AAA、AA、A B.A、B、C、D C.A、B、C、D、M D.A、B、M、C、D 标准答案:D 10.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考评,D级评价保留_____年。(1分) A.半年 B.1年 C.2年 D.4年 标准答案:C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 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 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如何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范文最新推荐------------------------------------------------------ 如何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有序、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记录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企业信用催生、成长和维护系统。要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提升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一、具体为完善六个体系:(一)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标准(credit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从”aa”到”ccc”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如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 1 / 5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住建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企业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具租赁和安装拆卸等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手册登录、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手册》),是指用以记载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信息、承接工程信息、质量安全管理及市场诚信行为等信息的手册。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

第五条《信用信息手册》采用电子版本方式,企业可自行打印书面版本。由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信用信息手册》实施日常监管,并每年核验一次。 第六条住建行业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请网上登录电子《信用信息手册》,含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执(从)业人员等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主管业务科室核验原件,校对无误后锁定登录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手册》作为对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八条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增项、晋级、变更和评先评优、查验检测报告、办理起重设备安装登记、备案等应当查验该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信息。没有办理《信用信息手册》的应告知先办理《信用信息手册》。 第九条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凭证原件,及时到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变更《信用信息手册》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公共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根据《市加快推进“十三五”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柳政办【201X】158号)任务分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201X年以来,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全县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融水县信用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失信行为分类和联动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贩卖个人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X年起,开展编制融水县加强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的意见和办法;编制融水县政务信用信息目录;持续加强信用系统建设,健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开展融水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研究,建立了“信用融水”网站,201X年底前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行使用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XX”网站。 2. 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根据融水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方案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主动采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实现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集中整合。同时,在信息化建设中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索引码,为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夯实基础。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1)201X年成立自治县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办),组织协调45个县直部门,梳理、清理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共梳理出5581项行政权力,其中保留3423项,拟取消或转移2158项,精简率38.67%。保留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以融政发〔201X〕18号文件予以印发并在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此基础上,201X年再次组织协调32个县直部门,进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经过梳理确认,保留权力事项3641项、共性权力11项,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6424项,形成《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融政发〔201X〕28号文件予以印发并在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2)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一是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X年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时,我县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整合,设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1X年印发了“三定”规定,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 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

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

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 总则 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汽车行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营造行业发展信用环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促进汽车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是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汽车行业经济秩序、提升产业链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会)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行业信用建设对于促进行业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中汽协会作为我国汽车行业的合法代表,在为企业和政府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07年9月,中汽协会为促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切实维护广大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拟定了《中国汽车企业加强行业出口自律倡议书》。组织一汽集团、东风汽车公司、上汽集团等28家汽车企业集团共同签署了《中国汽车企业加强行业出口自律倡议书》,推动行业开展出口自律活动。 2008年中汽协会组织成立了由主要会员企业组成的“汽车行业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积极推进行业出口企业诚信评价活动,深化行业自律工作。 2010年根据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汽协会代表行业开展企业出口信用评价工作。截至2013年,共评选出口信用单位5A级企业26家,4A级企业5家。 2013年,为推动全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用管理水平,中汽协会全面开展了汽车生产和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 有限公司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2011年试行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避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客户信用等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对客户在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发生经济业务的所有客户的管理,含供应商、销售客户及其他客户。 第三条根据本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的“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建立往来客户资信评估体系, 确定业务客户授信标准,对公司正常的往来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执行和通知财务部门监督。 二客户信用的评价 第四条客户信用评定程序 财务部参考客户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净利润、银行信誉、行业内声誉及资金担保能力等指标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参考建议及企业客户的相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业务往来过程中客户的表现以及公司经营特征,可将公司客户分为代理及自营两大类,每类又分为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所有赊账、赊货、需预付货款的业务原则上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条业务员在采购谈判及销售谈判时,应按照“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评

定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采购及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预付款额度、赊销额度及回款期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可预先设定一个信用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原则上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供应方现款现货或先货后款;采购方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本条所指给予客户的信用赊销额度,指的是公司对同一客户业务累积的赊销额度,不是指单笔业务赊销额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的任何一笔业务不能出现违反合同主要条款的事项,否则其业务将被中止,公司将视其改进情况予以恢复业务,或最终取消其赊销信用额度、停止其业务。 第六条客户的信用政策实行动态管理,财务部可以随着业务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而提请“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进行客户信用政策的调整。业务人员所负责的客户业务如需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需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超额信用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三客户的动态管理——事前管理 为了做好客户动态管理,要求做到对公司客户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第八条初始客户的信用信息调查。 在执行新业务之前,公司需对此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公司委托业务部及财务部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外部调查:通过银行、工商、保险、媒体、网络及关联客户或行业组织等多种渠道进行调查和了解。 2.内部调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从*****股份系统内单位获取客户的相关信用情况。 3.实地调查:通过我司人员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进行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 收集客户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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