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EMA药品注册技术

EMA药品注册技术

EMA药品注册技术
EMA药品注册技术

EMA药品注册技术

1.1欧盟概况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EC)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截至2014年10月,欧盟共有28个成员国,人口超过5亿,是世界上最大经济实体。2014年1~9月我国和欧盟贸易额达到4.58千亿美元,累计同比增长10.2%。

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uncil),即首脑会议,是欧盟的最高权利机构,

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欧洲理事会主席由成员

国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的代表轮流担任,任期半年。它是欧盟最高决

策机构,分为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总务理事会和由农业、财经、科研、工业

等部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欧洲议会(European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和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

员会,迫其集体辞职。全体会议在斯特拉斯堡和布鲁塞尔举行,委员会会议也

设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

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

谈判等。在欧盟实施共同体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根

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自1995年起,欧盟委员会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28名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

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提议。按此方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

一起经欧洲会议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1.2欧盟的医药管理制度及机构

1.2.1欧盟的医药管理法规

欧盟药品管理法规大体由三个层面组成:

第一层面是指法令和法规,它们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实施,少部

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实施。法令是欧盟用于建立统一药事法规的法律框架,各

成员国需要立法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后执行。

第二层面是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而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

管理程序和GMP指南。

第三个层面是由欧洲药品管理局颁布实施的一些技术性指南和对一些法规

条款作出的技术注释。

现行欧盟药品管理法规分为10卷:

(1)人用药品法令、法规。

(2)人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请人须知。此卷分为三部分,一是上市许

可证申请程序,二是注册申请卷宗的格式及内容,三是注册法规的指南文件。

(3)人用药品指南书。包含六部分:一是质量部分;二是生物制品部分;三是非临床部分;四是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部分;五是综合事务部分;六是植

物药指南部分。

(4)人用药品及兽药的GMP指南。包括三个部分和19个附录,这三部分

分别为:一是药品GMP基本要求,共9章;二是活性成分作为起始物料的基本

要求;三是GMP相关文件。另外GMP相关的一些其他文件也包含在本卷中,如GMP检查程序及以包含EU格式和程序的信息更新交流,GDP等。

(5)兽药法令法规。

(6)兽药注册-申请人须知。

(7)兽药指南。包含四部分:一是质量部分;二是安全性和残留指南;三是有效性部分;四是免疫性产品指南。

(8)最大残留限度。建立以禽畜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度标准。

(9)药品安全的持续监控。

(10)临床试验。

欧盟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比较复杂,新法令的颁布往往不是全文替代旧版本,而是在原有文件上进行修改及补充。

1.2.2欧盟药品监管制度

1.2.2.1药品审评程序

药品要在欧盟注册上市,就要经历药品审评程序。

药品在欧洲经济区上市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国家授权方式和集中授权方式。集中授权方式即"集中程序",即药品通过EMEA的上市许可后,即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上市,对应的审批程序是针对整个欧盟市场的"集中审批程序"。国

家授权方式对应的注册程序包括"非集中程序"、各成员国之间的"互认程序"和

成员国自主的"成员国审批程序"。

1、集中审评程序(Centralised Procedure,CP)

集中审评药品范围:包括所有生物技术及其它高科技工艺制备的人用药品

和兽药产品;治疗艾滋病、肿瘤、糖尿病、神经退化(痴呆症)、自身免疫疾

病及其他免疫障碍及罕见病的包含新活性成分的人用药物;用于促进动物生长、增加动物收益的药品;根据Regulation (EC) No 141/2000定义为孤儿药的药物;不适用于Regulation(EC) No 726/2004 Article 3(3)的基因药物。上述

以外的其它创新药物,企业也可向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递交集中审评申请。

符合上述规定的药品申请人要想一次注册药品投放整个欧盟市场,应将注

册申请直接递交"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EMA),由其下属的"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或"兽用药品委员会(CVMP)"进行评价。这两个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企业上报申请材料后的审评程序如下:

上市许可证申请所有材料(CTDModule 1~5完整版一份,如适用,还包括

原料药ASMF公开部分;Module1~2额外两份,包括英文版产品特性总结,标签

及产品说明书;word版的电子格式的Module 1~2)送交审评人员(正、副审评

员,此两人由欧洲药品管理局主管科学委员会指定)及EMEA,整个审评过程的

协调和审评报告草案起草由审评人员负责。他们自行或召集其它专家共同完成

审评后,起草出评估报告的草案。期间,审评员要就报告中的说明及提到的缺

陷与申请人沟通,并对注册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送人用药品

委员会或兽用药品委员会讨论。解决有争议的意见和问题后,起草最终评估报告。审评工作完成后,EAEA制作初稿意见,而后由CHMP采用并作出授权与否

的决定。集中审评的期限是210天。具体审评日期及安排请参阅本章第四节。

集中审评程序批准的上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要在许可证失效

前的9个月提前提出延期申请。

2、非集中程序(Decentralised Procedure,DCP)

申请可递交到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当一个成员国正在对其进行审查,则其

自动成为"参照国(Reference State)",其余成员国可将其暂时搁置,等待参照国对该产品的详细评估报告,并在90天内审核、承认参照国的决定,并颁发产品特性概述相同的上市许可证。或者,将申请同时递交到多个拟上市成员国,并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参照国,其余成员国根据参照国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

出上市许可的决定。如有国家不同意参照国的批准意见时,它们可以要求欧洲

药品管理局的人用药品委员会或兽用药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互认程序(Mutual Recognition Procedure, MRP)

1998年1月1日起,当药品在第一个批准注册的国家以外的某一个或多个

欧盟成员国上市时,就必须执行互认程序。欧盟成员国互认程序适用于大多数

常规仿制药品。欧盟成员国任何国家的上市许可证可作为向其他欧洲国家申请

互认的支持性文件。

互认程序是基于互认协议(MutualAgreement)的,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递交申请和受理,第二阶段是互认审评。一个互认的申请可首先递交到

其中一个成员国,此成员国则将作为参照国对申请进行审评,在获得市场授权后,参照国就需将报告的副本发往所有相关国家,相关国家可在90天内审核、承认参照国的决定,并颁发产品特性概述相同的上市许可证。如有国家不同意

参照国的批准意见时,它们可以要求欧洲药品管理局的人用药品委员会或兽用

药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旦委员会做出决定,它对所有相关成员国都具有约束

作用,相关成员国必须根据这一决定撤销、颁发或变更上市许可证。如果成员

国存在严重分歧,使委员会难以做出决定时,则可由欧盟理事会做出决定。

4、单一成员国审评程序(National Procedure)

如果药品只销往某一成员国,则执行单一成员国审评的程序,这种情况比

较少,手续相对简单。

1.2.2.2检查制度

欧洲药品管理局下设检查处,它是人用和兽用二类药品检查的协调机构。

根据欧盟法规要求,检查处负责人用药品委员会或兽药委员会药品注册申请相

关的GMP、GCP、GLP(统称GXP)检查或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以确保符合GXP

及质量保证系统的要求。欧洲药品管理局没有自己独立的专职检查员,现场检

查由各成员国的专职检查员承担。欧盟检查的特点是检查与产品注册的批准从

制度上形成一个整体,批准前检查是集中审评产品注册的先决条件。

GXP检查具有以下目的:

1、检查并确认注册申请中所提供资料是否可靠、准确并符合GCP的要求--资料获取方式合理、合法;

2、检查并确认符合GMP、共同体的法律、法规;

3、系统审核质量体系的运作并检查申请人的具体文件和记录,深入了解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

4、调查正副审评员在资料审评中提出的各种问题;

5、调查审评报告中提到的各种缺陷项;

6、检查并确认临床GCP的监视情况并符合要求;

7、创造检查员和企业共同提高的机会。

欧盟检查大体由四部分组成:GMP、GCP、GLP和药品安全持续监控检查。

A、GMP检查

在欧洲,一个新药申请上报后,要求进行GMP检查。如是欧共体范围内的

企业,由其主管药品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欧共体以外的企业,由进口药品所在

国家的药品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特殊情况下,该部门也可委托欧共体进行检查;如系互认协议所在国的企业,欧盟药品主管部门一般认可欧共体或互认协议方

进行检查的结果。欧洲药品管理局不进行GMP检查,凡属集中审评的药品,由

成员国以欧洲药品管理局的名义进行检查,有进行GMP检查的主管部门出具GMP证书,或将不符合GMP的信息输入欧洲GMP数据库。因此,经欧盟成员国

药品监管部门GMP检查合格的企业,即可认为符合欧盟GMP标准。

欧盟法规并不强制要求对原料厂进行定期的GMP检查,使用符合GMP要求

的原料药是制剂生产企业的责任。

B、GCP检查

包括批准前的GCP(临床试验规则)检查,即检查并确认符合临床试验规

范的要求,上报的临床试验资料有效。这种检查可能事出有因,也可能是随机的。批准后的GCP检查,主要包括扩大适应症在内的第2类变更;特殊监护责任、跟踪措施或药品安全持续监控责任的履行情况。

C、GLP检查

主要是对是否符合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原则进行检查,

包括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各种注册申请的GLP检查。检查形式主要是调研性审计,个别情况下对设施进行审计。

D、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的检查

为确保集中审批产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履行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的责任,人

用药品委员会可要求进行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的检查,其目的是确认销售许可证

持有人有适当的人员、系统、设施,能满足对集中审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有效

监控的要求;确保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系统的运行符合要求;检查集中审批产品

上报资料中有关安全的信息是可信的,准确的,可排除检查前存在的各种顾虑;帮助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不断改进;改进检查结果,强化管理措施。检查可能是

常规的,也可能是某种原因造成的突然检查,检查结果将发给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企业可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出说明。

1.2.2.3《欧洲药典》

1964年,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士和英国,根据

欧洲条约理事会的决议,创办了《欧洲药典》,以使这些国家的药典(制剂及

其组分的质量标准)标准化。1999年秋,《欧洲药典》的签名人有26位。

《欧洲药典》的专论也成了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欧洲药典》的附录是至今

世界药典中最全面、最完善、也是最先进的。第四版《欧洲药典》于2002年1

月1日起生效,并且自2002年开始每年出版三部增补本。第五版《欧洲药典》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第八版《欧洲药典》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起草出版《欧洲药典》,并向生产企业提供《欧洲药典》的对照品和标准品,以使制药企业能够检测在欧洲生产并销售的药品质量,以及由欧洲出口药品的质量。

1.2.2.4药品流通监管制度

欧盟于1994年提出《人用药优良分销管理规范指南》,最新版为2013年

3月出版发行的版本(即2013/C343/01),共包括11个部分,分别为质量管理、人员、厂房及设备、文件系统、操作、抱怨退货造假嫌疑以及召回、外包活动、自检、运输、经销商要求以及条例说明。要求药品商运行的质量体系要确保销

售的药品按照共同体法律得到批准,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包括运输过程始终

处于监测状态,确保药品避免受污染或污染其他产品的情况,确保所储存的药

品应有适当的周转率,确保储存地点应当安全和稳固等。

1.2.2.5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广告制度

为推进合理用药,欧盟于1992年批准了4项法令,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和人用药品广告等进行了规范。在标签和药品包装说明书方面,它要求在药品的

外包装上表明鉴别产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名称、剂型、容量、被批准单位名称

和地址、批准文号和批号,组分、辅料、给药方法及某些重要的警告事项。标

签必须清晰易读,内容完整且不能拭除,并采用市场所在国的一种语言。应在

药品包装内放置药品说明书,除非说明书上的所有信息在药品外包装或内包装

容器上已有明确表述。说明书也要采用市场所在国的一种语言。

人用药品广告管理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类。非处方药在柜台购买,大

部分非处方药可以对公众做广告。处方药的广告范围则限于医生、开处方人员

及药师等健康从业人员。

欧盟禁止其成员国对只能凭处方才能获得的药品、含有精神治疗作用的药

物或麻醉品的药品做广告。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也不得做广告。此外,法令还

列出了一组适应症,规定在对公众的广告中不得提及这类适应症。

1.2.2.6药品安全的持续监控制度

欧盟理事会法令要求成员国建立药品持续的安全监控系统,以收集药品不

良反应的信息,对药品的各种副反应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

企业也必须建立并实施药品持续安全监控报告系统,以便必要时采取适当

的措施。当怀疑出现危及公众健康的情况时,公司可向人用药品委员会的审评

人员或相关成员国发送紧急安全报告书,并立即采取措施变更、召回或暂停使

用该药品。欧盟委员会可能对集中审评程序批准的产品采取紧急安全措施。集

中审评程序药品的持续安全监控资料由欧洲药品管理局输入"欧洲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网"。

1.2.3欧盟的医药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2.3.1欧盟委员会企业理事总会

欧盟负责制药行业总体事务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企业理事总会下属的药品部。其工作目标是高标准地保护公众的健康,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药品市场,

创造一个稳定且可预见的药品创新环境。药品部的职能是在现实条件下,保持、更新并简化欧盟药事法规;起草新的法规;支持各成员国上市许可证决定的互认;确保药品有适当的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立法指南,保证欧盟相关

法规的良好执行。药品部通过对批准药品及药品监督提出授权提议、对禽畜类

食品中兽药最大允许残留规定提出授权提议、起草执行欧盟规程的详细指南等

方式加速决策过程。药品部的对外政策是促进与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

国际协调会)、VICH(兽药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合作协调会)国际标准及《欧洲

药典》一体化进程;和第三国就互认协议进行谈判、磋商;促进欧盟候选国家

加入。药品部还负有信息技术方面的任务,通过建立远程信息处理网、追溯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警及价格的数据库,促进药品主管部门的合作,加速

制药行业内部及对公众的信息传播。

1.2.3.2欧洲药品管理局

1993年欧盟委员会根据同年7月22日通过的(EEC)No.2309/93号法规,建立了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总部设在伦敦,EMEA于1995年1月1日正

式开始运作,其职能是:负责协调提交到委员会的药品科学评价意见,在欧盟

内监督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协调、监督、检查GMP、GLP、GCP,并在

欧盟内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交流。2004年4月30日(EC)No.2004/726法令中,将EMEA更名为EMA,但EMEA标识和基本职能不变。

欧洲药品管理局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来自各成员国(28个)的代表、两名欧

盟委员会的代表、两名欧洲议会的代表、两名患者组织的代表、一名医生组织

的代表、一名兽药组织代表组成,连同委员会常务理事及副常务理事共38人组成,另外,管理委员会另外吸收来自冰岛、列支敦斯登以及挪威的观察员各一名。EMA2014年财政预算为297,19,000欧元。欧洲药品管理局日常工作由理事

会领导下的常务理事主持,2004年时有300名工作人员,现有人数约500人,

还有约4500名机构外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欧洲药品管理局下设7个专家委员会和一个中小企业办公室。

1、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

人用药品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处理人用药品注册审评中各种科学及技

术方面问题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对药品进行评估;药品上市后对药品进行

管理;对各成员国对药品的不同意见作出公断。CHMP根据欧盟法律2001/83/EC,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CHMP在欧盟范围内药物的合作监管方面起着很重要

的作用,如果需要,也会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产品的暂停或撤市。某些情况下,CHMP提供一种"紧急安全限令"(USR),通知卫生保健专业人士药品使用上可

能发生的变化。CHMP对每个进入中心程序的药品出版欧洲公共评估报告(EPAR),为药品增加"产品特点概要"(SPC)、标签和包装要求,以及评估程序上的细节问题。CHMP还帮助制药公司研究开发新药提供帮助;为制药行业制订技术性及管理性的指导方针或指南;通过国际合作保证药品的规范化。

2、兽用药品委员会(CVMP)

兽用药品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处理兽药注册审评中各种科学及技术方面问题的专门机构。

3、罕用药品委员会(COMP)

罕用药品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负责全面审核欧盟个人或公司创新药物申请的审评专门机构,而这些创新药物又与诊断、预防或治疗有生命危险或对万分之五以下的病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药物有关。罕用药品大多是细胞毒性药物或高活性、高致敏并可能导致患者生命危险的药物。

4、草药委员会(HMPC)

草药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处理草药注册审评中的各种科学及技术方面问题的专门机构。

5、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

负责评估及监测人用药物的安全事务。

6. 新技术治疗委员会(CAT)

负责新技术治疗药物的质量、安全性以及有效性的评估

7. 儿科委员会(PDCO)

负责评估儿科药研究计划内容的评估以及意见采纳。

欧盟文件中常把上述7个委员会概括为科学委员会(CXMP)。

8、中小企业办公室

向中小企业提供具体帮助的专职机构。

1.2.3.3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是为了适应欧盟市场发展及与国家交往的需要,于1996年建立的,隶属于欧洲理事会,据2005年资料,有35个成员国,其中包括24个欧洲国家,另有16个国家和WHO作为观察员,我国于1994年成为EDQM观察员。EDQM主要负责《欧洲药典》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处;《欧洲药典》的起草、出版发行;制备并提供《欧洲药典》化学及生物参照标准品并对其进行监控;《欧洲药典》专论的适用性认证;官方药品检验所的网络协调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及数据共享。

1.2.3.4欧盟主要成员国药品审批组织机构及职能

以上从欧盟的层面对EMA的组织结构、职能及联系方式进行了介绍,但欧盟各成员国也均有各自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药品的审批及监督。以下将重点介绍德国、法国、英国的药品审评机构及其职能。

1、德国

德国联邦和州药品管理部门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实行联合监管。联邦和各

州药品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联邦一级的药品管理部门有联邦卫生与

社会保障部、联邦药品及医疗用品管理局(BfArM)、联邦血清与疫苗管理局和联邦消费者健康保护与兽医学研究所(受理兽药注册申请)。

其中BfArM的前身是1975年7月1日建立的联邦卫生局(Instiute for Drugs)药品管理处。到1994年,BfArM正式授权成为德国专门负责人用药品

及医疗器械的安全、质量及有效性评估及上市审批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具

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药品许可和注册。根据德国药品法进行成品药的许可和注册,对成品药的功效、安全性、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这是BfArM的主要职责。许可证

的有效期为5年,5年后须重新申请和评价更换许可证。如果有大的变化,则

必须在得到BfArM的许可后才能实施。

(2)监测药品风险。药品上市后,BfArM收集并评价国内由医师和制药公

司提供的副作用报告。如果其副反应程度严重且发作频繁,超过了药品给患者

带来的益处,BfArM将撤回该药品的许可。

(3)管理受控药品。受控药品包括麻醉药、精神药、前体药物,由联邦毒物药品局进行控制,并监管其生产、贸易和栽培。

(4)管理医疗设备。包括用于诊断、防治的医疗用品,如医用敷料、医疗技术器械等。

可以认为,联邦政府批准的是一个药物的标准(模式),而产生的产品是

否符合该标准(模式),则是由各州具体负责。即联邦政府负责批准药品生产,并及时通知各州政府的卫生管理部门,而药品的生产销售的具体检查和监督由

每个州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药品管理部门来负责。各州药品主管部门的核心任

务是: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颁发药品进口许可证;对药厂进行定期视察监督;对市场的药品进行抽检;监督药品临床试验和药品广告等。

德国16个州共分成80个管理区,分别在州卫生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实施管理:具体措施包括:(1)抽查药厂的生产。各州药品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对制药厂和药房进行一次抽查。检查一般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进行,且不需要事

先通报。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要有书面备案。(2)跟踪检查上市后的药品质量。5年内至少要在官方实验室里对药品做一次质量检测。(3)实行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制度。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所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

业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报告。

2、法国

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委员会AFSSAPS是法国卫生部所属的医药产品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创建于1998年,前身是法国药品管理局,改建后职能从药品管理扩大到对所有与人有关产品的管理,如药品、医药原料、医疗设备、血液制品、人和动物源性产品、基因产品、药用营养食品以及化妆品等。在法国,医院、

医生以及药店的开业经营归法国卫生部直接管理。

AFSSAPS内部设有9个委员会和2个专家组。委员会包括:上市许可证颁

发委员会、国家药物警戒委员会、国家麻醉剂和精神类药物委员会、试剂注册

咨询委员会、国家医疗设备警戒委员会、国家美容化妆委员、国家药典委员会、

药物和健康相关产品广告传播监管委员会和药品报销透明委员会。专家组包括:生物医学研究专家组和病毒类药物安全专家组。其中药典委员会与许可证颁发

委员会负责药品标准审核并颁发许可证。

AFSSAPS的职责是:(1)独立地管理药品和卫生健康产品,确保生产、试验、使用和检验时的科学权威性和管理的有效性。(2)针对有关药品和卫生健康产品的生产、试验、使用和商品化,参与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实施。(3)负责发放药品的上市许可证。AFSSAPS有权以政府的名义发表决定,保证法国人

民能够获得符合标准的各类药品和卫生健康产品。

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医药企业的管理。医药企业的生产、开发、经营和进出口均需要通过AFSSPS的批准,医药产品需要通过BPF (即GMP)认证。(2)医药产品上市前审查。通过严格的科学审查和上市许可

证的发放,保证药品和健康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3)医药产品上市后监管。通过监管系统对市场上的药品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药品报销程序透明,并可通过AFSSAPS内部的委员会对报销药品进行重新评定,疗效不好的调整其报销条件和价格。

3、英国

英国允许同一个产品既归入药品,也归于食品,特别是植物制剂。如果归

于药品,就按药品管理。英国的药品管理机构是卫生部下属的英国药审局(MCA),MCA对药品的管理履行65/65/EEC法令,英国药品法对其进行补充和

强化。2003年4月1日成立的药品及卫生保健产品管理局(MHRA)取代了英国

药审局(MCA)和英国医疗器械局(MDA),成为英国新的药品审评和监管部门,下设信息管理部、行政支持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等4个职能部门。

MHRA的主要职能是:(1)评价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审批药品

注册许可证。包括新药、植物复方药制剂的注册登记,许可证发放及药物毒副

作用的监测。这些工作由中央政府办理,地方政府无权审批。(2)控制药价。(3)审批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和监测其临床安全性、有效性。

中草药大多以食品的形式进入英国,由于英国对食品安全性控制极为严格,部分中药材被限制进入。同时,如果中药作为有健康声明的保健食品,则应向COMA申请审批。COMA负责有关食品政策中有关医学作用的审查。2004年11月

英国做出新决定,改变其一贯的药品管理方式,建立一个新的委员会,对医药

行业进行监督。新委员会称为药品安全性及有效性委员会,替代原有的药品及

卫生保健产品管理局(MHRA)。根据新规定,新委员会成员增加民众及患者代表,而且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医药行业有利益瓜葛。新委员会条款进一步维护患

者利益,同时加强行业利益相关规定,透明度的增强将更有助于增进公众健康。英国政府于2014年5月全面实施中成药禁售令,英国市场上的中成药(未注册的)存货全部下架,这给英国中医药业带来巨大影响,华人对此高度关注,并

担心此禁令将波及整个欧洲。

4、其他部分欧盟成员国介绍

(1)比利时

公共卫生和环境部为比利时主要负责药品和食品的管理机构。其在国王的

授权下负责制订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标签及其他相关法律、条

例;同时,对药品、食品的安全使用负责,在其进入市场前进行评审和检查;

此外,如果该产品来源于植物,或者是农产品,农业部亦有检查的权力,包括

对植物保护、生药原料检查、农药残渣留量、食品标签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此外,经济事务部对产品进入市场亦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丹麦

丹麦负责药品管理的是卫生部下属的丹麦药品局。负责食品管理的则有卫

生部的食品处、环境国家食品局及农业部的食品处。这些机构按食品法在各自

授权范围内管理食品和药品。

(3)爱尔兰

爱尔兰药品管理机构是国家药品管理局,为卫生部公共卫生署的下属机构。1996年后被爱尔兰药品委员会(IMB)取代。IMB负责药品的审评,执行欧共体有关药品法规(65/65/EEC)以评价植物药制品。

(4)意大利

意大利卫生部负责药品的审批及管理,执行欧共体药品管理法。中草药在

意大利归属健康食品或营养品,意大利政府按欧共体89/398/EEC法令对其进行管理。

(5)卢森堡

卢森堡的药品食品管理机构为卫生部。具体执行机构为国立卫生试验室。

药品由医药部的药物处管理。此外,农业部的兽医服务署亦参与肉类及兽医药

产品的管理。卢森堡执行欧共体有关食品及药品法令,在药品方面,卢森堡认

可其他欧共体成员国的市场授权。卢森堡国立卫生试验室有医用植物的清单,

但这些植物制剂不作为药品,不标示治疗说明,作为食品管理。

(6)荷兰

荷兰药品管理机构为荷兰药审局。荷兰执行欧共体食品法92/99/EEC有关

条令,并由Warenwet商品法对其作适当的补充和调整。在植物药方面,执行

65/65/EEC法令,作为药审指导原则。

(7)葡萄牙

药品在葡萄牙归属卫生部下属的国家医药局管理。按葡萄牙法律,植物制

剂不属于药品,无特别的法规。由植物制成的健康食品,接食品法规管理;某

些已注册的植物药按化学药的药品法管理。葡萄牙执行93/39/EEC医药法规,

并将其收入到葡萄牙药品法中。

(8)西班牙

西班牙药品管理由卫生部药审局负责,执行93/39/EEC欧共体药品法。同时,由皇家法令767/1933及1995年12月7日颁发的2001/1995皇家法令休整案对它进行补充和调整。植物制剂可归入食品类(例如进口中药),按食品法

管理,亦可归于草药,按专业药物管理或者传统植物药管理。植物制剂作为药

品需要在卫生部药审局注册,按药品法管理。皇家法令附录I中所列植物制剂,则不需要注册,但必须在卫生部备案。同时,必须提供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文件

供查询。

1.3 欧盟药品注册制度

欧盟药品注册申请的类别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是提供和药品安全性、有

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有关的全部研究或文献资料,亦即"完整申请"。下文所论述

的全套资料的申请、固有应用药品的申请、固定组方的复方制剂的申请均属于

完整申请类别。二是仅提供全套资料中的一部分申报资料即可,一般称之为"简

化申请"。"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申请"属于一种特殊的简化申请,将在本书中

作详细介绍。

1.3.1 完整注册申请

1.3.1.1 全套资料申请

按照第二节中所描述的任何一种审批程序进行药品上市申请时,如果提供

的申报资料是全面、完整而没有任何申报内容的减免,那么这样的药品申请就

是全套资料的申请。换言之,申报资料中包括新药审批所需要的全部研究内容

和文件。

修正的2001/83/EC指令中对完整程序申请所需要的研究内容和申报资料

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研究内容包括:

1、理化等药学或微生物试验;

2、药理学和毒理学试验;

3、临床研究。

上述试验结果均应包括申报资料中。上述三个科学内容并不是一定要求全

部提供试验研究结果,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上述的部分研究内容可以用文献

资料代替。实际上,在欧洲药品注册的申报资料中常常或多或少地有一些文献

资料以补充试验研究内容之不足。这样导致了欧洲的药品申报资料既有研究内

容又有文献资料。因此,在欧盟药品注册管理法规文件中,全套资料的完整申

请这一类别项下又分出亚类别:混合资料为主,辅以试验研究内容。文献申请

的条件有严格的界定(见下文"固有应用药品的申请"一节)。

欧盟药品申报资料分为五个模块,分别为模块1、2、3、4和5。模块1、

地区性行政管理资料;模块2、研究内容概要和综述;模块3、质量研究报告;模块4、非临床研究报告;模块5、临床研究报告。全套资料的申请必须提供

上述五个模块资料。这五个模块资料基本同于我国新药注册所需要的申报资料。我国新药注册的上报资料由四部分所组成,和欧洲申报资料相比较,我国没有

上述申报资料项目中的"模块2、研究内容概要和综述",虽然我国的药品申报资料没有将这一部分内容作为一项申报资料目录列出,但其内容均包括在医学、

临床前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等三部分申报资料中了。

1.3.1.2 固有应用药品的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才被认为"固有应用"的药品:

1、该产品所包含的活性成分在欧共体内用于医疗药品至少10年。这一时

限计算起点为:从第一次系统使用具有文献记载之日作为上述10年期限的计算起点。

2、在上述10年期间,该药品必须是广泛的应用,因此在申报资料中还要

提供该品"广泛使用"的证明资料或文件。在临床研究中应用不属于"广泛使用"的

范畴。

3、该品长期、广泛地用于某一适应症的治疗,在申报时,只限于这一适应症。如果更换其他适应症,它就不完全属于"固有应用"的产品。这种情况下,

还要提供这一新适应症的研究资料及必要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符合上述"固有应用"条件的药品,可以用正式版的科技文献资料代替药理学、毒理学和临床医学的实验研究内容。由于其申报资料主要为文献资料,故

固有应用药品的申请也称为"文献申请"。需要指出的是:"固有应用"药品申请的

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可以用文献资料,但药学研究资料一般不得使用文献代替。

这里还要回答一个问题:既然已经作为药品广泛地使用已长达10年之久,那么为何还要向药品管理部门申请上市许可呢?在欧洲药品市场上,有两类药

品有可能属于"固有应用"的产品:1、已超过专利期的药品或非专利药品;2、

在欧盟不少国家也像中国一样,也有相当数量的传统药品(包括传统草药)。

这些传统药品在这些国家颁布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之前便已广泛长期地使用和合

法地存在于市场上。这类药品虽在市场作为医药产品而销售、使用,但它们并

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而成为"上市许可"的医药产品。一些欧盟有关药品法规

文件明确指出,"医药产品"并不等于"上市许可的医药产品"。固有应用药品的申

请可以通过成员国程序、互认程序和集中程序进行申报,一般清苦抗类药品多

采用于前两种方式。其申报资料如下:

固有应用药品的申报资料仅需要提交模块1,2和3三部分申报资料,模

块4和5的内容则用文献资料取而代之。关于这五部分资料的具体申报内容和

要求详见本书第四章。由于固有应用药品申请主要依靠科技文献,那么所提供

的文献应当全面、准确。为了证明所提供文献的全面性,应当在申报资料中说

明检索和收集文献的方法、范围和取舍原则,而且文献资料要客观公正,既要有"正确"有利的,也应有"负面"不利的(如果确有此类文献),不仅将有关文献

全文罗列出来,而且要在文献的基础上提交相应的文献综述。

在欧洲药品市场销售的一部分植物制剂便可通过固有应用药品申请途径来

申请上市许可,中国的中药制剂能否按照固有应用药品进行申请尚不明确。如

果中药有资格按此类申请途径在欧洲申请上市许可,那么这也是中药进入欧洲

市场的一种简捷、快速的通道。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中国(而不是在欧

洲诸国)广泛、长期(10年或10年以上)临床药用的中成药能否被欧盟药品

管理部门认可为"固有应用药品"而允许采用上述文献申请途径?目前欧盟药品

管理部门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但随着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普及和深入,再

加上我国各方人员的努力,也有可能使欧盟改变态度,认可我国中成药可以作为"固有应用药品 "采用 "文献申请"的途径。

1.3.1.3 固定组方的药品申请

根据修订的2001/83/EC指令的第10条第1款(b):"如果新药包含的已

知成分,目前还没有组合使用,必须提供有关组合使用的毒理学和临床试验结果,但不必提供有关单一成分的文献资料。"严格来说,复方药品是一种新的特

殊的药品,需要一个完全独立的上市审批和有关药品全方位的描述(SPC)。

它可以被看作是需要提供全套资料的独立申请。

在欧盟,复方药品完全是另一个新药,并不因为其中含有药味均是已知且

上市的药品而减免申报内容,相反,在必要时,除了要实验证明每一种药味所

起的药效学作用之外,还要做该复方中各药味之间相互作用的药理学试验。因

此申请复方制剂药品上市许可的技术要求和难度明显地大于单一化合物组方的

药品。需要指出的是,这是针对化学药上市许可而制定的。对于植物药(草药)复方制剂,欧盟的药品管理政策法规不同于上述化学药复方制剂。欧洲各国的

植物药制剂多由单味植物药组成,多味植物药组成的复方制剂较少,组成的药

味多为2 ~ 3种植物药。因此,欧盟有关植物药复方制剂的基本要求是:其组

成药味不要超过5味。如果3味或更少更容易被接受。换言之,不超过5味药

的植物药复方制剂被欧盟药品管理部门当作为一个整体或一味药来进行审批,

而不必做拆方和各药味之间相互作用的药理学试验研究。欧盟一些成员国(例

如法国)还规定:如果组成植物药复方制剂的各单味药是已批准上市或被官方

药典或转论所收载,那么其组方可以按这些成员国自定的简化申请程序进行申

报而不必提供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资料。这种情况只能按成员国程序进行申请,因为在欧盟层面上,尚未对植物药复方制剂制定如法国那样的简化注册政策。

1.3.2 简化注册申请

简化申请包含两种类型:知情同意申请和仿制药申请。简化申请的法律依

据为:修订的2001/83/EC第10条第1款a项之(i)和(iii)的第一段。该法规

明确指出:如果申请的药品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要求,那么申请人

可以不必提供药理毒理试验结果或临床试验结果:

a) 申请的药品与相关成员国已许可的药品本质相似,并且原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者同意将原药品的毒理、药理和/或临床资料用于所述申报药品的评价。此

种药品简化申请也叫"知情同意申请"。

b) 申请的药品与欧共体已批准的药品本质相似,该药品欧盟已被批准不少

于6或8年(基于其提交日期,参见本章最后一段话),并且在提出申请的成

员国上市。此种药品简化申请也称"仿制药申请。"

上述两种类型的申请都涉及要参阅另外一个"初始"的原创药品申报资料所

包含的研究内容。这些内容通常在公开发表的领域中不一定能完全得到。因此"

仿制药申请"和"知情同意申请"的审批常常与原创药品的审批资料密切相关。所以,提交"仿制药申请"和"知情同意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3.

2.1 原研药品具备的条件

所参考的原研药品具有完整的申报资料并按全套资料申请而获得上市许可。本文中所提到的全程序申请、文献申请或固定组方制剂申请的申报资料一般均

是全套、完整的申报资料,而且所有的相关资料都在这些原创药品的档案资料中。因此,"仿制药申请"和"知情同意申请"可以参阅这类审批药品的申报资料。

由于简化申请的申报资料不是完整、全套的,所以一个简化申请不能参照或参

考另一简化申请的资料。

一个已经上市的药品增加规格、改变剂型或增加适应症(也叫补充申请产品)的申请资料,如果申请人仍是原创药上市许可证持有者,而且该原创药品

在申请上市许可时,已提供了全套申报资料,那么这种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也

被认为是一个完整的资料。因此,"仿制药申请"和"知情同意申请"也可以参考原

创药品的补充申请产品的申报资料。

1.3.

2.2 原创药品的市场状态

主管部门必须核查:所参考的这个原创药品在简化申请时是否仍然是属于"批准上市"的药品。如果原研药品的"上市许可"因安全性或质量等严重问题而被吊销,那么简化申请不能被受理和批准。然而,如果原创药品的"上市许可"在"仿制药"和"知情同意"申请注册受理之后,但又在正式批准之前被收回,而且原研药品的被收回或吊销不是因严重的健康问题而导致的,那么主管部门仍然可批准简化申请药品的上市许可。

1.3.

2.3 简化申请的途径

原研药品的档案材料通常保存和控制在有关药品主管部门中,这就意味着简化申请只能向保存原创药品档案资料的药品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简化申请所要采用的申请途径究竟是集中程序,还是成员国申请,取决于原研药的审批程序。换言之,原创药当时是采用的哪种申请程序,简化申请也同样采用哪种申请程序。这一条原则已在欧盟通讯(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98/C229/03)中被认可。它明确指出,"对于在本质上与欧共体所批准的药品相类似的药品,如果它要进行简化申请(仿制药和知情同意申请),那就必须采用集中申请的途径。"如果以成员国自主批准上市的药品为参照药,那么简化申请就必须采用成员国审批途径。

1.3.

2.4 简化申请的时机

"仿制药申请"和"知情同意申请"只能在原创药品已经批准上市之后方可进行申报。药品的简化申请不能和所参照的原研药品同时申请上市许可。

1.3.

2.5 "本质上相似"是简化申请的基础

无论是"仿制药申请",还是"知情同意申请",两种申请共同的条件都是:"申请简化申请的药品必须与原研药品/参照药品在本质上相似"。既然"本质上相似"在简化申请中如此重要,那么就有必要阐明一些术语的概念:

1、原研药品在欧共体批准上市销售了至少6或10年的药品,这些药品申报的资料是完整的。

2、参照药品来源于原创药品,它在欧盟成员国已批准上市,并与原创药品有本质上的相似性,该参照药品在该成员国批准上市的时间少于6或10年。参照药品可能是原创药品的不同规格,或不同剂型或不同适应症或不同辅料的另外一种药品。

3、生物等效性实验研究的参比(比照)药品用于比较生物等效性实验研究的药品。这种药品和参照药品相同。仿制药申请一般均要提供生物等效性临床

研究数据,以证明仿制药完全等同于原创药品。

4、"本质上相似" 一个药品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被认可为从本质上相似于另一个原创药品/参照药品。

(1)药品中的活性物质/成分在质和量上是完全相同的;

(2)相同的药物剂型;

(3)生物等效。

同一个活性物质的不同盐、酯和衍生物不一定是"本质上相似"的两个药品。这种情况必须提供所申请药品和已上市药品具有相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对于生物制剂,很难界定"本质上相似"这一概念。因为对于生物大分子物质例

如蛋白质,要证明它们在化学上、药学上相似、并具有生物等效性,将是非常

困难的。本文所提到的"本质上相似"不包括生物制剂。简化申请药品的非活性

成分(辅料),可以与原研药品不同,但必须保证申请的药品与原研药品相比,不产生重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变化。

除了"本质上相似",仿制药申请的另一个基本条件是:原创药品必须是在

欧共体内已被批准上市至少6或10年的一种药品。通常,从药品管理角度,

一个上市药品能否合法的被仿制取决于该药品专利期是否已过,以及申请上市

许可时所申报研究资料的"数据保护期"是否已过期。"数据保护期"是药品管理部

门对新药原创者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措施。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规定中也有"数

据保护期"的规定。因此,仿制药申请除了考虑专利期是否到期之外,还要考虑

该药的"数据保护期"是否到期。"数据保护期"在欧共体及其各成员国所规定的时

限是不一样的:有的是6年,有的是10年,这就是本文总是用"6或10年"这

一不确定的时限之缘故。

欧盟及其成员国当前的"数据保护期"(也称数据独享期)如下:

a.10年适用于根据No.2309/93/EC规定,经过集中程序审批的所有医药

产品;

b.10年适用于根据CPMP意见(依据87/22/EEC指令4款的规定)所批准上市的所有医药产品;

c.比利时、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典、英国及卢森堡等成员国审批的药品"数据保护期"为10年;

d.奥地利、丹麦、芬兰、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挪威及冰岛等成员国审批的药品"数据保护期"为6年。

对于高技术医药产品,"6年数据保护期可以延长至10年",但要按照有关

规定的手续办理延长期。此外,成员国也可以根据需要,将本国批准上市的药

品数据保护期延长至10年。

成员国之间"数据保护期"的不同为互认程序带来一定困难:在互认程序中,如果所涉及的各成员国数据保护期完全相同,就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在某成

员国的数据保护期长于另一个成员国的保护期,那么只有在较长保护期到期之后,才能向那个保护期较长的成员国进行互认程序的申请。

上述简化申请仍是在完整申请的框架内作一些相关内容的简化,其适用范

围包括所有的药品,主要是针对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上述的6年或10年期限仅限于在2005年11月20号或

Directive2004/27/EC Article 3中所指日期前递交的产品。根据Directive

2004/27/EC,现行Directive 2001/83/EC,Regulation (EC) No 726/2004,2005年11月20号之后递交的原研药其数据保护期为八年,市场独占期为10

年或11年。

1.4 欧盟药品审批程序

EMA将药品上市许可程序分成集中程序、非集中程序、互认程序和成员国

程序。下面就主要申报途径作一详细论述。

1.4.1 集中程序

集中程序是药品在欧盟各国能获得批准上市的重要注册审批程序。其法律

依据包括:欧盟理事会第2309/93/EC号法规,欧盟理事会第93/41/EC号法令

和第2001/83/EC号指令。欧盟理事会第EEC/726/2004号指令又对第

2001/83/EC号指令有关集中程序的规定作了修订。

通过集中审批程序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被强制性地在欧盟内任何成员国

中生效,即该药品可在任意一个成员国的市场自由流通和销售。因此集中程序

申报是药品迅速进入整个欧盟市场最有效率、最迅捷的途径。但从另一个角度讲,集中程序申报的风险也很大。如果药品一旦经由集中程序审批但未获批准,那么该产品不仅很难有机会通过其他审批程序获得上市许可,甚至连现有的已

经获得的成员国上市许可,或通过互认程序获得的一系列上市许可,都有可能

受到负面影响。集中程序审批所获得的上市许可有效期为5年,延长有效期的

申请必须在有效期期满前9个月递交到EMA,在获得授权更新后,则长期有效。

1.4.1.1 集中程序审批药品的类别

欧盟理事会第2309/93/EC号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哪些药品必须经过集中审

批程序。此外尚有一部分药品可以采用集中审批程序,也可以采用其他审评程序。

EMA将适用于集中审批程序的药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生物制品(Biolo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下述生物产品必须向EMA申请新药上市许可,亦即这类产品只能通过集

中申请程序,而不能够采用其他审批程序:

(1)DNA重组技术产品;

(2)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包括转化的哺乳动物细胞基因工程表达产品;

(3)杂交和单克隆技术产品;

(4)细胞治疗产品。

第二类:新药(Innovative Medicinal Product)

申报含有新活性物质的药品时,可根据申请者的意愿和要求选择集中程序

申请。这表示,这类新药可以采用集中程序申请,也可以采用非集中程序申请。此类新药涉及一个新的术语:"新活性物质"。EMA对新活性物质定义为"一种新

的化学性、生物性或放射性药用活性物质",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物质可以认为

是新活性物质:

(1)已批准上市许可药品的同分异构体,或其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复合物、衍生物,或批准上市药品的盐类化合物,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与已批准上市的"母体"化学物质有着明显的差异;

(2)某一生物制品已被欧盟批准为医药产品,但当其分子结构、来源物质的特性或制造过程发生明显改变时,这种变化了的生物制品属于新活性物质;

(3)一种放射性核素或配体的放射药用物质,过去没有被欧盟批准为药品,或连接分子与放射性核素的偶联方式未被欧盟批准过。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几类药品也属于上述集中审评程序中第二类 "新药"范围:

(1)来源于其他生物技术的药品,而且这种生物技术被EMA认为具有重

要创新的;

(2)药品给药途径:采用一种新的给药方法,该给药途径被EMA认为是具

有重要创新的;

(3)给予药品全新的适应症,该适应症被EMEA认为具有重要的治疗学

意义;

(4)以放射性核素为基础的药品,同时被EMA认为具有重要治疗学意义;

(5)从人血液中提取所制成的新药;

(6)药品的制造过程(制造工艺)被认为是重大的技术改革;

(7)含有新活性物质的药品,而且尚未被欧盟各成员国批准上市的人用药品。

根据组成物质特性的不同,EMA还将所有提供审批的新药进行如下分类:(1)化学活性物质药品;

(2)放射性药物;

(3)生物制品;

(4)植物制品。

此外,EMA又按新药的申请目的,将集中程序审批的药品分为以下12类:(1)含有新的活性成分药品;

(2)药品中含有以前未使用过的辅料;

(3)含有新的若干个已知活性成分组成新的复方配伍制剂;

(4)新的适应症;

(5)新的规格;

(6)新的制药工艺;

(7)组分含量的定量改变;

(8)药品组方中增加或去除某一(些)已知活性物质的定性改变;

(9)不同的给药途径;

(10)不同的剂型;

(11)生物利用度的改变;

(12)药代动力学的改变。

集中程序的逐步实施是欧盟对于药品管理的大趋势。欧盟加强药品管理的

方式主要体现在要求实施集中程序的药品范围在扩大。EEC/726/2004法规又

明确规定,至2005年11月20日,适应症为艾滋病、癌症、神经退行性疾病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0330

中国药品监管中国药监化妆品监管邮箱政务信息报送 请输入关键字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30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 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 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 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 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 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

新药注册分类

新药注册分类 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二类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三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 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四类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五类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六类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新手遇到几个问题,向各位前辈请教一下: 1、仿制药注册直接报生产,中试3批,验证3批,现场核查3批,一共需要做9批对吧?重庆CTD格式研讨班一位老师讲的名词解释中“注册批:在申报注册前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加上这3批的话一共需要做12批还是这3批就是指现场核查抽样的3批? 2、中试3批是要在符合GMP的中试车间中进行? 中试规模是大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制剂处方量的10倍以上?固体口服制剂10万片?这3个说法应该是哪一个? 3、关于报产的工艺验证3批,报产3批,和动态现场检查3批 这几个概念我是真的弄糊涂了有的法规文件上说工艺验证3批和动态现场检查3批可以合二为一,就是说只要三批就可以了,但是在研讨班讲义上又有CDE的老师说必须经过工艺 验证才能通过现场检查。 1.中试三批,也是属于小试研究至放大的工艺技术转变,是在小试基础上验证你实验参数的 稳定性及放大的可行性,是属研究的范畴,不做为核查之中的样品;中试所做的样品提供给 制剂做样品及分析检验研究用,但专家核查时,还是会看你中试所做样品的去向的。 2.中试三批没必要再GMP的中试车间进行,只要你所用的设备跟你即将在GMP车间生产用的设备一致性就可以了,如果有GMP条件的中试车间最好。中试规模应该是你即将在今后大生 产的批量。在中试研究过程中,可以逐步将用量放大即可。而生产用量是根据制剂规模用量 而定。3.对于第三点,CDE老师说的是对的,现在必须要有工艺验证,必须有相应的文件, 产品,产品的分析检验,相关的制剂用量的去向,原辅料的详情等情况都必须要有,所以不 能偷懒,必须把工艺研究透彻,才能在大生产中做到顺顺利利! 小試,然後中試三批(生產能力的十分之一或10萬片,理論上應該是按照兩者中較大的批 量來做),中試產品是可以用來做穩定研究,方法學驗證和質量標準的;工藝驗證,顧名思 義,就是驗證你的工藝在實際產生中是否合適,是否需要再調整,理論上,中試三批和驗證三批是不應該合併在一起的,但實際上,因為仿製工藝已經較為成熟,生產產品穩定,國家局也默認可以合併在一起的(畢竟驗證批是拿到生產批件之前的產品,法律上不允許買賣, 只能等到期銷毀)。動態三批就是等上交檢查申請後,藥監局派人現場核查一批,其餘兩批 提交報告。之後就等生產批件,然後簽署驗證保證書咯。東西太多,樓主實實在在跟完一個 項目就知道了。

药品技术转让协议样本

药品技术转让协议样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63517

药品技术转让协议样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该项目属计划)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地点),以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 乙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__标准,采用______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______元,时间: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药品技术转让模板

药品技术转让模板 Drug technology transfer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药品技术转让模板 前言:转让合同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本文档根据转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受让方): 乙方(转让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11 年月日 本合同由乙方将(以下简称该技术)转让给甲方,并协助甲方解决小试、中试及临床申报上的问题。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技术转让方式及所有权约定; 1.乙方同意将该技术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2.转让后该技术的所有权、生产权归甲方独家所有。 3.该技术任何形式的技术改进、申报权归甲方独家所有。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及协作事项如下: 1.该技术。 2.该技术。 3.该技术。 4.不低于 g的该技术,并对所有 技术材料负有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技术切实可行,能达到乙方提供的 各步收率和质量,终产物符合要求。 5.其他协作事项: 第三条技术转让期限及交接方式: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 日内向甲方移交所有相关小试、中试及制剂完整工艺资料等技术资料;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各步中间体、终产物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供产品主要杂质的结构确认资料和少量样品;

药品注册专员岗位知识(美国药事法规)

第I部分 1. 1999年FDA 与烟草生产商打了一场官司,结果FDA 败诉。原因是 A.法律规定FDA管不着烟草产品。 B.烟草生产商与律师勾结合谋。 C.FDA说尼古丁是药品,需要被批准才能上市。 D.FDA规定烟草产品不能向青少年销售。 2. 孤儿药和快速通道 A.孤儿药一定能走快速通道。 B.走快速通道的一定是孤儿药。 C.孤儿药就是快速通道。 D.申请孤儿药与申请快速通道有同样的要求。 3. 美国药品法发展的里程碑节点对药品上市提出的最低要求是 A.1906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B.1938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C.1962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D.2004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4. 临床试验指的是 A.用药品在人体做的试验。

B.用药品或食品在人体做的试验。 C.用药品或食品或保健品在人体做的试验。 D.用药品或食品或保健品或医疗器械在人体做的试验。 5. 规定孤儿药的意义在于 A.对弱势群体之一的孤儿进行特别医疗照顾。 B.向罕见病患者提供免费的医药保障。 C.用政府主导的经济手段鼓励药企大力开发罕见病用药。D.使美国的孤儿药审批要求成为世界标准。 6. 药品作为特殊民用消费品的原因是 A.药品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息息相关。 B.药品上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C.药品是非天然产品,必须被批准才能上市。 D.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靠标准的药品就能被批准上市。 7.FDA的公开执法信息包括 A.现场核查,产品召回,不批准上市。 B.警告信,业内除名,罚款入狱。 C.药品安全警告,违法广告警告信,定期执法报告。 D.短缺药品名录,警告信,消费者预警报告。

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章工作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药品注册事项及其管理的过程。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类别】药品注册申请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

药品注册的概念

一. 药品注册的概念 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 (一).仿制药的概念及其由来 (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 1.立项阶段:协助业务发展部门进行市场调研 (1).原研厂和上市日期 (2).正在申报和已获批文的企业 (3).市场上的主流剂型和规格 (4).各国药典、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的收载情况(5).各地的政府定价 2.准备申报资料阶段 (1).审核质量研究资料 (2).审核证明性文件 (3).撰写立题依据 (4).撰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5).撰写综述资料 (6).跟各部门讨论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 3.递交申报资料直至获得批准文号期间的工作 4.补充申请 三.注册人员在原研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一).原研药注册与仿制药注册的区别(二).注册人员在原研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四.结束语

一. 药品注册的概念 “药品注册”,业内又称为“药政事务”(Regulatory Affairs,简称R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的定义如下:“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这是从药政当局(drug authorities)的角度来讲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在一个具有良好研发能力的企业,从立项前的调研到获得上市许可,再到上市后的承诺研究和补充申请等,RA人员的参与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一个合格的RA人员除了需要按照药政当局的格式要求整理资料并跟踪审评进度外,还需要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审评技术要求以及药政当局的各种电子刊物和相关文献,具备CMC、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商标专利、甚至市场销售方面的知识,熟悉药品的研发和审评流程,掌握跟药政当局和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沟通技巧。高级别的RA人员还需要从大局考虑,进行战略性思考:“这件事对RA有什么影响,对其它部门又有什么影响?RA能够做什么?这样做有哪些风险和获益?这些风险和获益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不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更高级别的RA人员会跟药政当局进行更高层次的交流,比如FDA和EMA的最新动向、对跨国企业先进研发技术的介绍、对药政当局一些征询意见稿的反馈,等等。当然,由于企业规模和产品线的不同,一个RA人员通常只会专注于某一领域,再高级别的RA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也会有局限性。仿制药企业的RA不懂IMCT、原研药企业的RA不懂BE study是很常见的。这里的版友多在仿制药企业工作,我就先介绍RA人员是如何参与仿制药研发的吧。 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 (一).仿制药的概念及其由来 “仿制药”,英文名为“generic drug”,过去称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M4Q-中文

ICH 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质量-M4Q 模块2:质量概述 模块3:质量 本指南于2000年9月,在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第4阶段,推荐被ICH践约三方采用。(编号方式和节标题已经被统一校订,在2002年9月11-12日华盛顿DC的会议上同意采用e-CTD。) 本指南由ICH专家工作组改进完善后,由常务方依照ICH的程序进行磋商。在程序的第4阶段,最终文件被推荐由ICH的三个践约方欧盟,日本和美国采用。

目录表 模块2 : 常规技术文件概要 (5) 2.3:整体质量概述 (QOS) .................................... 错误!未定义书签。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2. 3.S 原料药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1一般信息(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2产品(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3特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4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5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6容器密闭系统(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7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P 药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1药品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2药物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3产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4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5药品的控制(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6参考标准或原料(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7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8稳定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A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1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2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价 (名称,剂型,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3赋形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2.3.R 地区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药品注册审评报告完整版

药品注册审评报告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药品注册审批报告》 药品注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中,药品注册管理是从源头上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科学评价,保证上市药品安全有效,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 1 2010年药品注册管理的重要举措 2010年,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继续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风险效益评估和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规范审批、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强化学药品物研究全程监管,进一步推进审评审批公开公平,提高审评审批效率,较好地履行了《药品管理法》赋予的职责。 完善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 一是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继续开展《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规定》、《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中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与监测管理规定》及天然药物注册技术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加快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建设。成立了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中国研究小组,对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完成216个国外药品研究指导原则的翻译,其中150个拟转化实施的指导原则已对外征求意见,31个指导原则根据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订,《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正式对外发布执行。这些指导原则的建立,使得我国药品注册审评更加科学、规范,也将指导和促进我国新药研发向国际水平看齐。 确保药品注册审评科学、公正、公开 一是构建了已上市药品、药用辅料、溶出度测定方法等数据库,使药品技术审评建立在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二是以仿制药为切入点,制定了化学药品仿制药电子申报资料格式,启动了电子申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三是通过重大专项专题会、创新品种沟通交流会、专家咨询会议,以及第三方验证、专家票决等方式,保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四是进一步严格技术审评标准。对于高风险的疫苗、血液制品,坚持审评原则与国际接轨,严格技术审评,保证此类品种质量;对于需长期使用的新药,增加致癌性试验要求,确保用药安全;严格抗生素品种的立题审查及技术要求。五是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审评报告,使申报单位全面了解审评过程和审评决策依据;通过咨询日、开放日、主任信箱、网上信息反馈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促进审评工作的公开透明,逐步实现“阳光审评”。 加强中药、民族药的监管 一是会同卫生部、国家民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强调要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少数民族地区防病治病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民族药的监督管理,保障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是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要求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中医临床诊疗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学、健康发展。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开展了中药民族药监管现状调研,进一步厘清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思路、步骤和措施。 加强药品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和完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各省(区、市)全年累积派出几百个工作组、近3000人次,开展了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为药品技术审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近几年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细化了现场检查的要点及相关格式要求。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518号

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 2009年08月1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新药监测期是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2月1日设立,此前,根据原《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1999年局令第4号)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确定了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的概念。为保证新旧法规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对于此类具有保护期、过渡期品种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二、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三、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四、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476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正式 样本 Written Materials Signed By Both Parties Or Several Parti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So A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示范文本) 编制 单位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恿: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匸作或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H的介法权益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闻材料,以便实现利益最人化。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悄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页阅优。 甲方(受让方): 乙方(转让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本合同由乙方将(以下简称该技术)转让给甲 方,并协助甲方解决小试、中试及临床申报上的问题。双方 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 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技术转让方式及所有权约定; 1.乙方同意将该技术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2?转让后该技术的所有权、生产权归甲方独家所 有。 3?该技术任何形式的技术改进、申报权归甲方独 家所有。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及 协作事项如下: 1. 2. 3. 4?不低于g的该技术,并对所有技术材料负 有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技术切实可行,能达到乙方提供的各步收率和质量,终产物符合要求。 5.其他协作事项: 第三条技术转让期限及交接方式: 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移交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 审评审批的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 【失效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1.艾滋病; 2.肺结核; 3.病毒性肝炎; 4.罕见病; 5.恶性肿瘤; 6.儿童用药品;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三)其他 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注册分类大变动,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昨日(11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 (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二)被仿制的参比制剂来源不同,其上市情况存在差异,研制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上市基础的认识也随之不同,为便于申报,将仿制药分为3-5类。其中,注册分类3是指仿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注册分类4是指仿制境内上市药品;注册分类5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仿制药的基本要求是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参比制剂须为原研或国际公认的药品。原研药品指境外或境内首先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国际公认的药品是指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表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山东省局药品技术转让工作程序

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省转出品种的核准,转入品种的签收、受理、审核,依据综合意见起草《补充申请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送签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报送相关资料。 (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检验样品抽取,并根据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撰写《综合审评意见》(101号文附件3附4)。 (三)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食药

检验研究院”)负责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辖区内转出品种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参与对转入品种的生产现场检查,加强转入品种的日常监管。 二、转出品种核准 (五)本省转让至外省的药品技术转让,由品种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转出方”)提交《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转出申请表》(附1)和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按照101号文件《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项目1所规定的资料,经所在地市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省局在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山东省局药品技术转让核准意见表》(附2)。 (六)省内企业之间的药品技术转让,转出方应将《山东省药品技术转让转出申请表》和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经所在地市局签署审核意见,由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转入方”)随同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局行政受理中心。 三、转入品种受理审查 (七)转入方按药品批准文号逐一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按《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向省局行政受理中心提交101号文附件2申报资料及项目1所规定资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签收后转交省局药品注册处。

药品技术转让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药品技术转让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就法律关系而言,药品技术转让本应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受《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调整。但由于我国对药品企业和药品本身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药品技术转让必然导致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变更,因此,药品技术转让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上,还要满足行政审批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甚至与企业股权结构相关联。 把“药品技术转让”定义为“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为了保持与《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立法统一,药品技术转让必须通过药品补充申请程序,取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新的药品批准文号,以便有效监督和管理。然而,这种规定无疑增加了药品技术转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一些企业的困扰和误解。 为帮助企业认清药品技术转让的法定程序、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本律师从实务角度提醒企业决策者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药品技术转让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 通常情况下,完成一个药品技术转让项目需要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签订《药品技术转让意向书》 该阶段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技术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拟转让药品技术的独占性、竞争性和预期收益;品种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周期;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的总体安排;目标公司履约能力和信誉;地方政府倾向性意见和可能涉及的行政程序等。《药品技术转让意向书》应包括:技术转让条件;交易安排;共管账户或担保;排他性协商;保密条款;正式文件签署的成就条件等。 第二阶段: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协议》 该阶段至少要完成三项主要工作:尽职调查、内部决策和正式谈判。 1、尽职调查。要查清转让方公司沿革、治理结构、股权比例、资质证书、技术证明、经营状况、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风险等,重点对药品技术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实用性进行核查,包括药品技术审批机关和审批时间、是否由地

药品注册审评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2010年药品注册审批报告》 药品注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依照《药品经管法》的规定,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中,药品注册经管是从源头上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科学评价,保证上市药品安全有效,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 1 2010年药品注册经管的重要举措 2010年,药品注册经管工作继续践行科学监经管念,紧紧围绕“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风险效益评估和风险经管为核心,坚持“规范审批、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强化学药品物研究全程监管,进一步推进审评审批公开公平,提高审评审批效率,较好地履行了《药品经管法》赋予的职责。 1.1 完善药品注册经管法规体系 一是发布了《药物临床实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实验伦理审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实验的质量经管和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药物临床实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继续开展《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经管规定》、《药品规范经管办法》、《药物临床实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经管规定》、《药物Ⅰ期临床实验经管指导原则》、《药物临床实验中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与监测经管规定》及天然药物注册技术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加快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建设。成立了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中国研究小组,对国际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完成216个国外药品研究指导原则的翻译,其中150个拟转化实施的指导原则已对外征求意见,31个指导原则根据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订,《药物致癌实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正式对外发布执行。这些指导原则的建立,使得我国药品注册审评更加科学、规范,也将指导和促进我国新药研发向国际水平看齐。 1.2 确保药品注册审评科学、公正、公开 一是构建了已上市药品、药用辅料、溶出度测定方法等数据库,使药品技术审评建立在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二是以仿制药为切入点,制定了化学药品仿制药电子申报资料格式,启动了电子申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三是通过重大专项专题会、创新品种沟通交流会、专家咨询会议,以及第三方验证、专家票决等方式,保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四是进一步严格技术审评规范。对于高风险的疫苗、血液制品,坚持审评原则与国际接轨,严格技术审评,保证此类品种质量;对于需长期使用的新药,增加致癌性实验要求,确保用药安全;严格抗生素品种的立题审查及技术要求。五是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审评报告,使申报单位全面了解审评过程和审评决策依据;通过咨询日、开放日、主任信箱、网上信息反馈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促进审评工作的公开透明,逐步实现“阳光审评”。 1.3 加强中药、民族药的监管 一是会同卫生部、国家民委及国家中医药经管局共同发布了《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强调要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少数民族地区防病治病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民族药的监督经管,保障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是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经管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管的意见》,要求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中医临床诊疗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学、健康发展。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开展了中药民族药监管现状调研,进一步厘清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思路、步骤和措施。

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指导原则

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指导原则 1概述 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与制药工业密切相关且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把实验室研究开发成果向商业化生产转化,即技术转移。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是商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常常不能达到实验室研究阶段的产品质量,从而造成了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本指导原则阐述了技术转移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旨在为帮助研究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了解如何实施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药生产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生产工艺、中控项目、原辅料和成品标准、检验方法及其它与产品质量相关联的技术、知识。以上内容,在实验室研究开发阶段已经确立,但仅适用于实验室规模产品的生产。对于商业化生产,需要对以上内容进行评估,必要时,有些内容可能需要修改。 应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理念,在新药生产技术转移过程全面进行质量风险分析,高质量风险的部分应着重控制。 新药生产技术转移是一个比较大的项目,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所需费用也较多。商业化生产能得到与实验室样品同样质量的产品、按时、在预算范围内完成转移,是衡量一个药品技术转移是否成功的标尺。 本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药品从一个生产企业向另一个生产企业的转移。 2人员及职责 新药生产技术转移一般实行项目管理,应由转移方(研发部门)和接收方(生产系统)共同组建药品技术转移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由接收方担任。转移小组的构成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研究开发部门(转移方) 生产部门(接收方) 质量部门(接收方) 工程部(如适用)(接收方) 2.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担任。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