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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的有证券市场“蓝天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岁末,在众人的企盼中终于出台了。《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作为《证券法》从起草到制订、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笔者将就《证券法》出台的历程、《证券法》的主要特点和《证券法》出台后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等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

《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2.《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是仅仅只规范交易市场还是要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要作出规定。

3.我国证券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实行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领导还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4.关于开放场外交易市场的争论,也就是证券交易场所的问题。

5.关于券商业务范围、分类及融资的争论。此一争论颇受券商的关注。

6.是否单列对于投资基金的规定。

7.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问题。

8.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的规定。

围绕以上争论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研讨。《证券法》的起草和出台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顺利进行”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是从1992年的8 月组织班子开始,一直到1993年12月。这一阶段我们主要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当时主要去了上海、深圳。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经验还很不足,我们参阅了国外的大量法律、法规,美国、英国、韩国、日本,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大量的法律法规,还参考了当时我国公布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证券法》的提纲,提出了当时的框架。1992年的12月已经完成了三稿,并召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讨会”,1993年3月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到香港去征求意见。1993年7月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证券法难点问题高级研讨会”,并于1993年8月提交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993年12 月向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了《关于证券法修改意见的汇报》。

第二阶段为“激烈争论阶段”,第二阶段的争论要比第一阶段更加白热化,这一阶段也是非常艰难之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到6月。这一阶段,对《证券法》的一系列

重大问题都展开了讨论与争论。1994年6月再次提交八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是“调查研究阶段”。主要从1994年7月到1998年8月,在这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起草小组主要是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研讨会讨论有关问题,并对草稿进行了不断的修改。我们持有的态度是“不急于出台”,宁可慢些,要出一个比较好的《证券法》。

第四阶段是“重新启动,争取早日出台”阶段。第四阶段应该说从1998年的8月开始,为什么提出来这个问题呢?首先是因为起草《证券法》是八届人大的任务,但八届人大没有完成。九届人大认为应该把这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二点,中国证券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很多问题我们看得比较清楚,多数人在重大的问题上是一致的。第三是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问题。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再没有法律的规范,那么金融风险、证券市场的风险肯定会越来越大。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是相当之多,光靠行政法规是不能够规范这一点的,所以提出来在1998年底出台。1998年10月人大财经委在香山召开了“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为《证券法》提交审议作准备。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再次审义《证券法》草案。同月举行了《券商座谈会》,围绕着立法原则、券商融资、保证金帐户分立、券商分类、监管分层、保护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1月,李鹏委员长专程到深圳进行立法调研,考察了深交所和康佳集团并与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座谈。在最后的一段时间里,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股票发行上市核准、新股发行、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证交所的监管作用、证券公司的分业问题、规范交易行为等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最后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并规定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证券法》的主要特点

(一)《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部依靠社会力量、依靠专家、由全国人大自己起草的法律。《证券法》是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主持,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与起草的经济大法,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参与合作精神和科学性。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主持起草的法律还有《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等。《证券法》的出台为这些法律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二)《证券法》的立法过程是高度公开和透明的。《证券法》出台历时六载,在公开的研讨会、舆论媒体上进行讨论也有六年多,虽然这也给《证券法》的出台带来了一些阻碍,但总的来说这部法律是在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而制定的,这里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三)《证券法》本着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从严立法的精神。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包括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伪装上市等问题都相当严重,甚至比国外都严重。而国外的证券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中国的证券市场却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其它的禁止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地减少股市运作的制度和行为风险。同时应该指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生命”,《证券法》应该是对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保障。

(四)《证券法》既结合中国现实,又注重其实施的充分调控空间。目前来看,《证券法》还有一些有待规范的地方。在起草和制订的过程中,我们的原则是能细则细,宜粗则粗。如果我们看得清的,能操作的我们肯定写得很细。但是看不清的或者说我们需要规范的,就严格地规范。例如《证券法》调整的对象,除了股票、公司债券以外,其他的证券工具留在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范围内。今后我们肯定还会遇到其它的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我们会说得很清楚。有一些东西没有写,写了反倒不好,比如说信用交易写进去了,就是禁止;如场外交易,再有就是目前积极讨论的“二板市场”,如果写进去也可能说就是禁止,但是它们在今后可能需要正常的发展,所以不写可能比较好、不写不等于不能做,我们就想了一些办法,给将来留下一些空间。

(五)《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在规范中发展”进入了“在发展中规范”的新阶段,我们认为这个法是发展法,是促进法,是规范法,而不是禁止法。如果完全禁止就是不可以操作了,比如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实际上我们订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是支持、鼓励收购,同时规范收购。信息披露的原则,比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要松了;另外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发出要约,但是还有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的豁免规定;另外,我们在《证券法》里

专门写了协议收购,因为在中国,在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情况下,搞协议收购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这些问题都有利于收购的实现。

(六)《证券法》从内容来说比较全面,范围调整的对象也比较全面,从结构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从《证券法》的总则、指导思想、原则,包括分业管理和其它一些原则,发行和交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收购以及监督管理机构、服务机构、清算机构都规范,然后法律责任、证券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都比较全面,《证券法》比《公司法》有所突破。比如说对股票的发行,从审批制转为审核制。1993年我们还在提不能搞注册制,只能审批制,那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现在看来,审核制从本质上和严格性上来说,是审批制到注册制的一个过渡,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再比如说,对券商的分类管理,我们提出有综合券商和经纪类券商,大的可以搞自营,搞综合,对中小券商而言,不能做自营,因为小券商没有办法分担管理,也没那么多资金,所以不许做自营。这样规定对改变中国券商的结构、发展综合券商、金融业的重组、发展大券商是有很重大的意义的。另外关于券商的融资问题。券商的融资问题一直是《证券法》争论的一个焦点。1998年12月12日,以厉以宁教授、财经委的领导和专家在“券商座谈会”上,专门征求关于券商问题的意见,券商谈到券商的融资问题:说中国的券商不让他们搞歪门邪道,堵了邪道,但是得给他们开正道,没正道,邪道也堵不住,而且每天都在做。其次还提到对券商不公平。有些券商有违规违法操作,但是相关的发行公司怎么样?说券商对材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负责,但是发行公司负不负责?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管审批的,出了问题负不负责?券商也觉得很难操作。在这些问题上,我们一直是在规范的大前提下,另外还为券商争一些利益。所以关于融资的问题我们为他们争了半句话,争了好多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原来是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券商做自营业务光有自有资金是不行的,我们后来加了一句“依法筹集的资金”。你怎么依法,是贷款,还是其它的,《证券法》不作死规定。这半句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证券法》还有其它一些新的特点,但总之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发展,规范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以后,有人说《证券法》出台是“利空”,股市最近不好与《证券法》出台有很大关系。我们认为,股市不好不能说就是《证券法》出台的问题。中国股市不好,关键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证券法》出台的意义,首先是它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虽然中国原来有250个行政法规,但是却零零散散,互相矛盾,权威性不高,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第二,《证券法》规范了市场秩序。我国的市场秩序是非常混乱的,所以在这个法律中规范了市场的当事人,参与人的行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违反了,该怎么处理。在这个时候,这种秩序应该说是正常和必要的;第三,《证券法》对发行、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都要求很高的透明度;第四,《证券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产重组并购的发展。《证券法》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对国家股、法人股作特殊的规定,谁够条件谁上。这对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上市是一个绝对“利好”;第五,《证券法》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近期市场有一些问题,券商现在也不敢做了,而且有很多已经离开市场了,过去一些违规资金怕出问题,也在撤出。所以市场目前是缺乏资金了。短期也不能用“利空”还是“利多”来看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违规资金退出市场,实际上从总体上说,对市场可能有些影响,但它事实上恰恰是解决了中国市场的泡沫过多的问题。今后我们如果按照规范再融资,是可以重新恢复市场信心的。尤其是通过《证券法》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了,券商更加合法操作了,整个市场就会好起来。所以这个问题不要看得那么严重。有些券商把保证金问题看得很严重,一个是觉得对他们不公平,一个是觉得这样没法做了。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们以为保证金今后是让商业银行去用,他们不能用了,实际不是这么一回事。因为现在所有券商的保证金已经都存在商业银行了,在《证券法》里强调一下是对的,就是说现在我们不能把它挪作他用。今后怎么办?是不是要成立专门的清算银行来做?也可能同券商融资机构结合起来,既能给券商融资,又能给券商清算,但是现在条件还不成熟。如果强行把券商的资金拿来让别人使用,券商不能用,结算也不能用,那问题就大了。但是,我们在讨论的时候绝没有这个意思,现在客户保证金作为周转结算还是可以用的,但是不能用它搞房地产,拿别人的钱去搞房地产就叫做挪作他用。对于《证券法》对券商的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问题值得很好研究,引起足够的注意。

《证券法》是发展法、促进法、规范法,《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有效地运作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它必将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

响,这是一部“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大法。当然,应指出,立法不等于法制,法制不等于法治。但是,有了《证券法》作为基石的中国证券市场和中国金融业将迎来新的春天。

曹凤岐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课后测验100分)

1 . 根据《证券法》,下列有关公开发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2 . 在我国境内,以下( )适用《证券法》。 1 .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A.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计算特定对象人数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需穿透计算 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D.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我的答案: B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A.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B.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C.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 D.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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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证券佣金的概述,汕头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 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 (2) (一)第三方存款的退出......................................2 (二)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3 (三)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 (3) (四)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4 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 ..............4 (一)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4 (二)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 (4) (三)发展附加业务,特别是理财顾问服务............ (5) (四)建立区域内行业协商制度......................... (5) 四、证券公司培养核心竞争能力才是发展趋势..................6 参考文献.................................................. (7) 致谢 附录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证券法 1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种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获得证券商记载的特定权益,或者证明持券人、第三人享有某种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广义证券: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证书,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3无价证券:证券商记载的权利为非财产性质的。(入场券、车票、资格证书) 4有价证券: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表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商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提单、债券、票据、股票)——狭义证券 根据财产权利不同: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5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提单、仓单) 6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有请求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7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证券法调整) 8《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

9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或建设自己,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10金融证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1公司证券:公司为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其他企业债券。 12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13非上市证券:也成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14股票: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表示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15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16投资基金凭证:指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17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与证券法(3)

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100分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A.上市公司 ? B.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 C.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 ? D.股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的公司 我的答案: D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2 . 下列选项中,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手段的有()。 ? A.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B.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C.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 D.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100分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冯继勇、臧海川 导言:基础问题—关于“并购类名词”演进的考察 并购为业界常用之专业名词之一,与该词同时出现的类似名词还有“兼并”、“合并”、“收购”等,我们此处将上述名称的总体作为一个类别,合称为“并购类名词”。 在中国法语境下,兼并、合并、并购、收购等均有规定及使用,虽本文所欲讨论之并购的含义与该等规定所指均有差异,但仔细考察一下“并购类名词”在中国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还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笔者认为这从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对并购这一事物的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 因此在讨论《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合称“两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前,我们将首先讨论并购类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发展。 .兼并 “并购类名词”较早进入中国立法者视野的是“兼并”,该词早在《公司法》出台前的年就有所使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就明确:“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根据该规定,兼并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被兼并的主体消灭;第二,兼并只有通过购买的方式方能进行。

.合并 “合并”一词是随着年《公司法》的出台正式确立其法律含义并一直沿用至今,年《公司法》承继了此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说法,于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该法所言“合并”较之《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所言“兼并”有如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合并不再强调必须采用购买方式;第二,合并的法律后果仍是被合并主体消灭。 .并购 尽管此前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就开始使用“并购”一词,但较早对该词作出定义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于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条所载:“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该规定所言“并购”与公司法所指“合并”存在如下主要差异:第一,不强调被并购主体消灭;第二,明确并购方式可以是股权并购也可以是资产并购。 而年《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 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2013年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 开幕式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首先致辞。安主任首先祝贺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并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否则,滞后的法律会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也会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即便是所谓的良性违法,也最好是没有。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而言,无论是公司业务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理论学界的跟踪研究,都凸显出对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需求。在此背景下,如果再不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则既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会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此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两法修改研讨会,对于推动两法的修改进程和繁荣法学研究十分有益,反映了商法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求之间的紧密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此次论坛的举办对于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江院长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能治理好市场,都能推动市场走上良性轨道,尤其对于资本市场这样非常敏感、复杂的领域,有必要在强调法治的同时,通过良好的立法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运作、繁荣、兴旺。他认为,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需要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推动,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使市场得到有效治理,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必须推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繁荣兴旺。江院长还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既需要私法,也需要公法,有时还需要公法和私法完美地协调配合。因此,在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应当打破学科藩篱,鼓励跨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协同攻关。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义重大。他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保护产权,鼓励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使得财富不断增长,经济更有动力、国家更有活力。他主张两法应当联动修改,若仅修改一部法律,而不修改另一部,则可能导致两部法律之间无法协调一致以及在实践中的实用效果大打折扣。他还指出,法律的修改要敢于积极回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目前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导致一些投资者一旦缴资不到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会给企业主带来牢狱之灾。这种现象不利于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投资能量。他主张积极推进资本实缴登记制向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进程。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证券法案例全5个 案例2 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

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下)课后测验100分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下)课 后测验100分 一、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A.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B.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C.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我的答案:B 2 . 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A.十 B.二十 C.五十 D.一百 我的答案:C 二、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关于证券欺诈发行,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A.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B.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C.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的答案:ACD 2 . 以下属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的有()。 A.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B.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C.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造成损失的 D.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我的答案:ABCD 三、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市场常见违法行为案例分析100分答案.

证券市场常见违法行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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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 1 题,每题 10 分)
1 . 以下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
?
A.上市公司董事
?
B.上市公司监事
?
C.上市公司高管
?
D.普通职员
我的答案: D
多选题(共 1 题,每题 10 分)
1 . 以下属于上市公司造假手段的有( )。
?
A.虚增销售收入
?
B.虚增利润及应收账款
?
C.各种费用不入账
?
D.提前确认收入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 8 题,每题 10 分)
1 . 内幕消息知情人用别人账户请别人下单交易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股票能够免责。
我的答案: 错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高度重视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后果,不触碰底线。
我的答案: 对
3 . 保荐机构如果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应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勤勉尽 责的除外。
我的答案: 对
4 .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只要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后、 公开之前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交易,就构成内幕交易。无需证明知悉。
我的答案: 对
5 . 对于在保荐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保代,可以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我的答案: 对

6 . 内幕消息知情人借用别人账户交易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股票能够免责。
我的答案: 错
7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须洁身自律、不故意传播,管理好身边的人,谨防过失泄密。
我的答案: 对
8 . 内幕消息知情人由于过失泄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我的答案: 错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公司法与证券法试题 一、简答题 1、如何确定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2、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区别: 1、依据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依据是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 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目的 在于保护股东 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 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 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 合原告资格。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 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

证券法习题及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叶林主编:《公司法与证券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一、名词解释 1 有价证券(考研) 2 股票和债券(考研) 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考研) 4 证券公开发行(考研) 5 证券承销(考研) 6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考研) 7 证券交易(考研) 8 短线交易(考研) 9 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 10 信息披露(考研) 11 虚假陈述(考研) 12 内幕交易(考研)与短线交易 13 操纵市场(考研) 14 欺诈客户(考研)与民事欺诈 15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 16 证券公司(考研) 17 证券服务机构 18 证券市场监管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证券券面是否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有价证券可以分为()。 A 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 B 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C 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D 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2我国股票中的B股股票,是指()。 A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以外币形式记载股票面值,由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交易 C 人民币特别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D 人民币特别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内投资者以外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股票公开发行与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最大的区别在于()。 A 是否需要保荐制度 B 是否需要承销制度 C 发行人不同 D 所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 4下列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是()。 A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 已多次发行公司债券 C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D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在某一证券交易中,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这种交易方式是()。 A 期货交易 B 现货交易 C 信用交易 D 期权交易 6以下属于暂停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共同原因的有()。 A 公司最近连续3年连续亏损 B 公司最近连续2年连续亏损 C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D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7对于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A 不必在境内披露 B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不披露 C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D 不能在境内市场披露 8证券服务机构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A 无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9某证券公司从事的下列行为中,不为证券法所禁止的是()。 A 王某委托该证券公司在11月28日买进某上市公司股票1 000股,该证券公司看到该股票涨情较好,为了让王某赚更多的钱,为王某买进2 000股 B 向自己的客户推荐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使客户下定决心买进该公司股票 C 因某股票市场行情非常好,为了让客户多赚钱,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买进大量股票,结果使客户赚取了巨额利润 D 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百题知识竞赛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百题知识竞赛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2006年1月1日 B.2006年3月1日 C.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 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 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D.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发行保荐书 B. 发起人协议 C.招股说明书 D.公司章程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 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

是正确的? A.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 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A. 一个月 B. 三个月 C. 五个月 D. 六个月 8、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被称为() A. 证券代销 B. 证券包销 C. 证券经销 9、《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应当采用承销团方式发售证券的规定中,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 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B.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一亿元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选拔方法

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 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中心介绍 (2) 第二部分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介绍 (6)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6)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2)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6) 第六部分: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8) 1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中心介绍 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依托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中心共同培养。 1、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of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of Peking University,简称“RCECL”)于2007年11月15日经北京大学批准成立。由甘培忠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中心主要从事与企业法、公司法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包括企业融资、公司治理、商事组织等企业法律核心问题,以及金融证券监管、商事行为规制等相关领域。 中心的研究活动集中围绕我国企业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展开,着眼于商事经济法的制度实践,在把握理论的发展脉络的同时,回应企业商事实践和法律运行的切实需求。中心长期协同立法机关、司法系统、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研究力量,既注重企业与公司法基本原理和传统制度的深入研究,又密切跟进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针对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解决国家在发展中所遇到的涉及企业法律制度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积极的对应政策意见,出产法学精品成果,推动我国的企业法制事业发展。迄今为止,中心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社科基金等部委及国家级重点课题,在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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