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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任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介绍的题目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准备给各位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地方性法规,主要介绍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要求、它的程序;接着,介绍地方政府规章,主要介绍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依据、它的原则和它的程序;最后,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我们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谈一下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准备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先介绍地方性法规,再介绍地方政府规章,再介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这三个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依据

先介绍第一个问题,介绍地方性法规。先看一下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它的制定的依据。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所谓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个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指的那个决议、决定,它是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这样子的名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而且要符合这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原则和程序。所以说,一般来讲,这个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个被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里的这个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这么三类。第一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和自治区的首府;第二类,经济特区所在地的这些市,广东的深圳、珠海和汕头,以及福建的厦门;第三类,国务院分批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所以较大市分三类,一共目前是49个。

第二种对地方性法规的理解,广义的地方性法规。广义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叫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这个地方性法规,还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所以说,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广义的概念,就不仅仅限于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那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那些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本讲座,采用了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的概念。我在这里讲的这个地方性法规,是指的那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这些较大的市,它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些条例、规定、办法,而不包括那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不包括经济特区法规。

我们制定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1982年《宪法》的第100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最早规定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个法律,是1979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82年,我们制定了《宪法》。1982年的同时,也对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所以,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里面规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所以,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实际上赋予了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它们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草案,所以它有半个地方立法权。有人认为,它有半个立法权。

1984年12月15号,国务院批准唐山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大常委会就可以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这样就使这些市,它和这个《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立法权把它一致起来。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也是2004年修改以后的《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还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以这个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依据主要是我前面列的这些规定,即《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

(二)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们知道,前面我们介绍了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和它的立法依据。我们接下来看一下,地方性法规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我们知道,我们在2010年,已经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这个法律体系,它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是我们法律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我们这个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国家这个层面和地方这个层面。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我们法律体系它是分层次的。其中,宪法是核心,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是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包括国家这个层面的法律齐备,也包括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它们的齐备。

所以,在这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这个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不可缺少的有机体。

(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与分类

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第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第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外,除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们根据这个《立法法》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地方性法规大致的分类。第一,地方性法规在可以分为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所谓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实施这个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比如说,我们在2006年我们制定了这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为了实施这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我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我们制定了实施监督法的条例或者是办法。这就属于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第二类,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什么叫做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对那些属于地方性的事务的事项,国家一般不对该事项专门立法,而要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说,2000年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因为中关村科技园,它主要是北京的一个科技开发区。国家又没有专门对这个科技开发区制定法律。所以当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这个中关村科技园区,这个条例就属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第三类,叫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什么叫先行性的法规呢?指的是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对该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于国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什么叫做国家专属立法权?我们知道,《立法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保留的事项,包括相对保留和绝对保留。

相对保留,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属于这7类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保留的事项,而且是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全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不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能由地方来制定地方性法规。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司法制度。这三项内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这个《立法法》第八条实际上就规定了,国家专属立法的权限。

对这些国家专属立法范围内的这些事务,不能由省一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说,有一些地方先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比如说,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修改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一个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我们国家还没有制定一个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一个法律,或者说其他方面的一些规定。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先于国家的法律制定的这个地方性法规,叫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我们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对我们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过程中,对于促进国家的立法在本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方面,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积累经验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将近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它们一方面促进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了遵守和执行。另外,地方性法规它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创造了条件,进行了探索。所以,地方性法规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一般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一般的原则,《立法法》规定的,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所谓依法立法,指的行政机关,指的这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制定这个地方性法规要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所谓这个民主立法,两个意思。一个,这个立法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要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

再一个这个立法的内容,要体现对各方面利益的关切、要综合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普通群众的一般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所以科学立法,要合理的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责任。科学的规定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我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来维护公共利益、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除了这个地方立法遵循一般原则之外,那么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还应当遵循制定地区性法规的一些特有的原则。

这个特有的原则,我认为主要有这么三项目:第一个,有特色。要体现地区特色,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要使得这个地区立法能够反映本地的特别性,具体的说,第一、地方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方面的情况。要适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

第二,地方立法有有比较强的实际针对性。要注意解决并且能够解决本地方突出的一般实际问题。这,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要体现,要体现地方特色。叫有特色。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叫不抵触,不同宪法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个,这个不抵触,它不是指的地区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大家可以分析一下,这个不抵触和保持一致它是不一样的。

我们不能把地方性的行政法规限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的内容上、和范围内。我们也不应该把这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就认为地方性行政法规都严格

不能规定。

那么我们认为所谓的不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是不能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它的这些条文、内容相违背。另外,也是说,我们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它的精神、原则冲突。只有这些我们才能使地方人大制定的地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同时,又防止地方立法对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照抄、照办而失去它应有的意义。所以不相抵触原则指导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要正确理解这个原则。

最后一个原则叫做可操作。地方立法比较要有针对性、要有适用性,要管用、能实用,能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说地方性法规,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普遍的规范,是为人们行为提供一个标准模式、方向。具有教育、评价和其他方面的作用。所以法律条文本身不能含糊不清。要明确可以操作,这是法律法规本身内在的要求。

另外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律的要求来看,地方立法的任务无非是为了执行法律,或者说是为了对地方事务近来自主的立法,甚至可以是先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常委会的法律,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那么从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上看,地方性法规也要求我们必须具体可操作。这样才能完成我们法律的任务。这样才能完成我们服务地方的任务。才能完成我们先行先试的任务、这样子才能使我们的地方立法是对地方行政法规的细化。补充也是我们地方性行政法规质量方面的要求。

(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那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一定的成程序!我们国家现在没有专门针对地方性法规的一些程序方面的法律。但是在立法法和我们地方制定的一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大致是这么几个程序。

第一个,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我们知道主席团10个代表以上,或者说常务委员会人员组成人员10个,组成会议、常委会或者说是这个地方政府以及专门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这个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还有,地方人大制定的还是地方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说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席团10个代表还有常委会还是政府还是专门委员会都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如果是常委会制定的地区性法规那么就政府、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专门组成人员5个人以上,组成会议都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草案。第二个,起草地方性法规,那么有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是委员常委会、政府自行起草,或者是组织起草。那么还有提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要对它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主要问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包括决定由人大或者起草会这个会议审议、以后交付表我国表决。

公布,如果是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就由大会主席团。如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就由常委会发布公报并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在人大常委会公报在本行政区内的范围内发发行的报纸上要刊登。

那么地方性法规制定完了以后,如果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它的具体含义,或者地方并法规制定以后,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法规的依据的话可以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大致是地方性法规要遵循上面的程序。

(六)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备案

最后一个问题,地方性法规它的适用和备案。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在本地方的范围内实施同一个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如果不一致,那么就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如果新的规定和旧的不一致,就应该适用新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还不能溯及既往,当然如果规定违反合法权益而作了特别规定除外。

如果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怎么办?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那么就应该决定在这个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话,那么还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由地方人大来撤销。就地方人大可以撤销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规。那怎么叫不适当呢?这个如果这个地方性法规它如果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超越了权限,或者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个事项规定的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或者说地方性法规的规律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违背法定程序。这五种情况都可以由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进行改变或者撤销。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一级自治区的人大让位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如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要求,如果是这些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常

委会提出违宪和违法审查的建议。前面我们介绍了地方性法规,它定义、它的分类、它的分类、它的原则、它的程序和它的适用和备案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规章相关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介绍地方政府规章。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它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这个地方性规范文件它不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来制定的话,那么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就不叫地方性法规,而叫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地方政府规章和地区性法规区别在于它的主体不一样。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的制订定是省一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它的制定主体是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一)地方政府规章的含义和依据

什么叫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2001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叫地方性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这个概念要注意两点,第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是地方机关制定的,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地方都能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法规,只有省一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才能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只有人民政府才能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由地方政府的部门来制定。地方政府部门只能制订规范性文件。这是两个要注意的。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最早的是1982年《地方组织法》根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我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办案。

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性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另外,2001年规章制定条例,对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它的制定程序也做了具体的规范。所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它的依据,最早是《政府组织法》,1982年的规定,后来在2004年的《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有规定。为这个地方政府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地方政府规章在我们这个法律议题中,它有没有自己的地位呢?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们2010年我们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里面,包括规章,即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为什么说呢?因为,立法法规律,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且,立法法的相关的章第二节对规章也做了规定。既然立法法有规定,立法法它的名称叫立法法,所以它是规范立法活动的法,所以制定规章,也是立法,所以说,地方政府规章,是我们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它都不属于我们的立法活动。所以,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主要是由宪法为统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观点都有。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为了执行政府规章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而制定;也可以是为了出于本行政区内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而制定。所以地方政府规章它和地区性规法不一样,它不能分为执行性的、自主性的和现行性的的,它只能执行性的,因为地方政府规章它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当然我们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它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地方性法规的决议决定它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同时,地方政府也是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管理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它也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所以说,也有人认为,这个立法法它规定地方政府对那些属于本行政区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政府管理规章,如果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它也可以是属于自主性的地方政府规章。所以从这样的观点开来,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执行性的;还有一个,自主性的。

(三)制定规章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呢?根据制定程序条例,应当遵循以下四方面原则。第一个原则,应当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规定期要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这叫合理的界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复议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形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科学的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制定政府规章应该体现改革的精神,要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

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要处理好地方政府规章这个定和变的关系,一方面要处理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要科学的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最后一个原则,要做到精简、统一、效能,相关或者相近、相同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的,就应该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尽量减少多头执法,多重执法的问题,同时还要简化行政管理的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所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原则,也是我们立法法规定的那些基本原则,要科学地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要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要民主地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来合理地界定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责任,来科学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且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做到精简、统一、效能。

制定规章应当依据一定的程序,所以在2001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到规章的程序,大概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立项。省级和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可以报请立项。

第二,起草。地方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由法制办起草或组织起草。

审查,地方政府规章送审稿由法制办统一审查,审查那些呢?审查是否符合立法法的有关制定;是否科学地界定国家机关它的权利和责任;是否合理的规范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做到了民主立法;是否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尊严;是否严格依据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另外还要审查规章协调、衔接;还要审查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在规章里面得到了处理;另外还要审查这个规章符合立法技术。

决定,就由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来审议决定。我们知道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政府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审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

最后,公布。地方政府签署了地方政府规章,然后就通过签署命令来进行公布,一般是公布以后30天后施行;但涉及国安、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般是30天后实施,但是特殊情况也可以同时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再一个,解释。如果规章制定出来以后,要明确它的具体含义,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话,由规章制定机关解释,谁制定谁解释,而且解释的效率和规章同等。

(四)规章的适用与备案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规章它的适用和备案。我们说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如果同一个机关制定的规章,适用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适用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另外,规章不能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而且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或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哪些情况呢?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上位法。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恩。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这五种情况都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或者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来撤销。

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而且同时还要报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是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还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还要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还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所以如果是较大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它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还要到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是人民政府备案。

另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如果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一级政府的法制办来研究处理。我们前面介绍了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和程序。

三、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

(一)地方行政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接下来,我们看最后一个问题,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我们知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的形成,我们地方行政管理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个法就包括地方性法规,这个章程也包括了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地方政府规章在推进地方

的管理的法制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也存在着不足,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他们之间离现实生活还存在一定差距,还跟不上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有的还不够衔接、协调和一致,有的甚至相抵触。

一方面,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和依法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实施,对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高涨,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任务也更加繁重,所以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也面临着复杂的局面。这是一方面我们要求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就要求我们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所依之法就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样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我们要提高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的质量。另外这个社会越来越复杂,所以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来解决那些生存者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也面临着非常复杂的局面。

(二)改革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所以要求我们要改进地方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要改进我们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具体说起来有这么几个工作值得我们研究。第一个是仍然还是要坚持我们立法法规定的这些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做到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的实际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科学地规定相对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另外还要民主立法。

要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倾向。怎么克服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倾向呢?就要求我们严格执行我们的相关法律,比如说严格执行我们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要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当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等。

另外,我们要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什么?因为地方性归和规章的不协调和冲突,破坏了法律制度的统一,给执法带来了困难,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妨碍了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损害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甚至滋生了腐败。我们已经

进行了多次清理,我们应该肯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清理,来解决我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当中,确实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法律制度当中存在的矛盾冲突等问题,提高了我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质量和它的实施效果。我们对那些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特别是那些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们要及时修改、补充甚至废除。而且要坚持规章5年清理一次这样的规章制度。

另外还要强化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我们知道如果有关机关或者是归民个人,或者企业事业最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提出违宪违法的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个要求或者是建议。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对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向国务院或者是省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违法审查的建议。对这些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提出的对地方性法规的违宪违法的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以及对这些地方政府规章提出的违法审查的建议,要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另外,我们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是行业本位主义等内容的法规、规章的要重点备案审查工作。

另外,我们要研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的范围和相互的界限。我们知道按照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它和地方政府规章,在主体、程序、法律效力上是不一样的,但是因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他们调整的对象,他们的内容,他们的有关事项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相似甚至是交叉,有些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范围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有些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的事项,比如说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就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规章;有些应由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比如说城市限制养犬、禁放烟花爆竹等,却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法规。

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地方政府规章超越调整权限的问题,也存在着地方性法规扩大调整范围的问题。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它的范围它的界限不是很清楚。这样子就造成了什么呢?立法之间的浪费,而且造成了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他们的职责不清,使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和地方政府他们的职能交叉重合,造成立法上的清泉侵权,或者说是越权、推诿,而且不利于我们克服地方本位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区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界限,和他们的调整的范围,我觉得应当把握好几个原则。第一个,要如何确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他们的调整范围和边界呢?首先要坚持这么三个原则,首先要坚持的原则:

第一个,要符合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要符合我们的政治体制,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利机关,人民政府是他们的执行机关,所

以要对他负责,受他监督,向他报告工作,所以这是决定和执行,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所以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是全局性的,根本性的和长远性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是执行性的、具体性的、从属性的事项,而且地方性法规它的层次要比地方政府规章要高,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违背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这是第一点,这是确立范围和原则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的国家权利机关政治体制。

第二个,要符合人大和政府的法定职权。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和地方政府他的权限范围,而且规定了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所以,具体实践中,要全面地理和准确把握立法法和宪法的精神,对立法的事项,对地方政府规定的事项,要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明确各自的范围、权限,避免产生侵权、越权或推诿扯皮现象,来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第三,要遵循一个什么原则呢?要符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地方立法所涉及的问题和事项是复杂多变的,情况各有特点。所以在区分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时,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需要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条件成熟了以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的应当由政府制定规章的,根据形势的需要,地方人大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先作出有关法规性质的决定,然后再由地方政府制定执行性的规章。

具体做起来,我认为下列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比如说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或是为了保证重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以及法律特别授权的,这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

再比如说除国家专属立法权,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之外,国家如果没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那么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而且要先行立法规范的,涉及到长远、重大、根本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是为了涉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地方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群众自治这些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也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法律明文规定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比如说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的一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它有限制,它说地

方性法规的罚款数额,应该有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决定,这个地方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它属于授权的规定,所以法律已经明确了,这样子就应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应该由地方政府规章来规定。再一个,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而且满一年后应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们来制定地方性法规。

还有地方人大授权政府立法的事项,条件成熟以后,也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认为应该从这六个方面来确定我们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些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主要也是从六个方面,比如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地方政府为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作具体规定的。

第二,为了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行政管理中需要制定一些具体制度、措施和办法的,应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涉及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或者自身建设以及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工作的。

第五,对涉及到行政机关工作的这些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的。

最后,设定警告,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地方政府规章来设计。另外,行政许可没有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以由地方政府规章来设定。所以如果我们是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或者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这么都应该由地方政府规章来规定,应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前面我结合宪法的规定,《立法法》的规定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研究学习的体会,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分类,地方性法规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还讲解了地方政府规章它的定义,它的分类,它的依据,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另外,就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谈了自己的研究体会和学习的心得,我希望通过我的讲座,使大家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我们社会主义法规的几种的地位和作用,应该遵循什么程序和原则来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如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来提高我们对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认知水平,希望我的讲座使大家对我们地方法制建设的这些有关知识有所了解。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如何区别国务院部门规章与部门规定1.doc

如何区别国务院部门规章与部门规定1 如何区别国务院部门规章与部门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政府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依此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是特指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而按照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里所说的部门规章与行政诉讼法所说的部、委员会规章不完全一致。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其中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而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那么,就有一个如何区分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与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的问题。 以上规定综合起来看,从全国人大的立法来看,似乎不应当有部门规章这样的提法,而应当将国务院各个部门的规定区分区分为部、委员会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定,前者属于规章,制定主体只限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对其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者不属于规章,而是行政机关的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程

序中提出对其的合法性加以审查的请求。 以上讨论的目的只为了落脚到一点,即国务院的一些直属局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是否属于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参照审理?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部、委大大减少,而保留了相当数量的直属局。按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直属局作为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规章,而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部、委员会才能制定规章。按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使用规则,依效力层次,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务院直属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章,而只能作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任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介绍的题目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准备给各位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地方性法规,主要介绍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要求、它的程序;接着,介绍地方政府规章,主要介绍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依据、它的原则和它的程序;最后,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我们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谈一下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准备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先介绍地方性法规,再介绍地方政府规章,再介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这三个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依据 先介绍第一个问题,介绍地方性法规。先看一下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它的制定的依据。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所谓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个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指的那个决议、决定,它是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这样子的名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而且要符合这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原则和程序。所以说,一般来讲,这个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个被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里的这个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这么三类。第一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和自治区的首府;第二类,经济特区所在地的这些市,广东的深圳、珠海和汕头,以及福建的厦门;第三类,国务院分批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所以较大市分三类,一共目前是49个。 第二种对地方性法规的理解,广义的地方性法规。广义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叫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这个地方性法规,还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建筑工程题库-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txt

[多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强制措施。 A.查封设施或财物 B.扣押财物 C.查封场所或财物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冻结存款、汇款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包括( )。 A.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B.目标 C.权限和职责 D.文件控制 E.管理评审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2013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为依据,结合焊接施工经验和实际焊接条件,可以编制( )。 A.焊接评定规范 B.焊接工艺规程 C.焊工作业指导书 D.焊接质量手册 E.焊接工艺卡 ● 本题暂无解析 [单选]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 )。

A.经济性 B.协调性 C.多变性 D.持续性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评标方法包括( )等,可根据不同的招标内容选择确定相应的方法。 A.评议法 B.趋势分析法 C.评标价法 D.综合评分法 E.因素分析法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A.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B.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C.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D.使用国家福利性贷款的项目 E.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本题暂无解析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 (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自2005年l1月l日起施行) 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和相关文件文本。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参照本规范。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一、法规的名称 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高度概括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实施办法”用于贯彻实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具休的规定;“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

出的部分或者专项性的规定;“规则”用于对某项程序性活动或者某种特定行为准则作出的规定;“决定”用于对某项重大问题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规的题注 法规的题注是法规标题下用以反映法规文本的形成过程或者显示经过不同立法阶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号内标注。 (一)法规通过前的题注 1.法规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拟稿”;印发有关单位或者通过大众媒休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征求意见稿”;组织论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论证稿”; 2.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 3.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修改稿; 4·若法规文本需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题注表述为草案二次修改稿;

5·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表决稿。 (二)法规通过后的题注 法规通过后的题注,应当注明法规的通过日期、通过机关、通过的会议届次等,经过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法规,还应当注明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日期、机关以及据以修改、批准修改的决定的名称。 1.制定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2.经修改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根据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xx 条例〉的决定》修正) 经多次修改的法规,在题注中按修改的时间顺序依次标明修改的次数,中间用空格隔开。 3·经批准的法规题注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0日)修改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月16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5月16日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法规权限 第三章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法规解释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制定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利益出发,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制定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全市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本市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制定的法规准确、规范、具体、适用。 第六条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第二章制定法规权限 第七条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代表大会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和规范代表 大会自身行使权力行为的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以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2010年2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六章立法报批程序 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国家和本市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财

政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五条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制订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月以前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行政规章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 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

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 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0年10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一、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报送;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报送。 四、法规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批准的决定、法规文本、说明及审议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10份。 五、报送备案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接收、登记、存档。 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按照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法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六、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法规的目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 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章

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搞出来的玩意,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常委会搞出来的,效力也低于法律 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级、较大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笼统地说效力低于法规 决定?谁都可以搞,比如我决定回答你的问题,并决定不服任何责任。好像不是司法考试书上的问题 请问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区别与联系?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为何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1、…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也许还可以叫其他名字吧——那不最后还有个“等”字吗。 2、“行政法规”是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而“法规”一词,我认为是泛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不是专业用语。 补充回答: 1、首先,在字面上“法规”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不同的。根据《立法法》,法律(泛指)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规”。 2、有个例外——《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里真的用了“法规”喔。但,根据本条所在位置,我认为它仍属于“地方性法规”而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具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应的,应承认其效力。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の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の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の。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の。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の。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の名称,不是法律の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の民族自治地方の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の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の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の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の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の市、经济特区所在地の市)の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の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の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の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の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の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の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の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部分の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の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の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の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の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の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の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の市の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の较大の市の人民政府制定の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精品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根据制定的部门不同,法律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效力以及地位问题,这在《立法法》有明确规定: 《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经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食品安全法》等。 2.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 《天津市献血条例》、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 3.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天津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程序》、《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效力哪个大?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 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一般为基本法律。.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2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的批准自行生效)。(市级的,需要省级批准才生效,并报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备案,MAYBE)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应当经部长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法规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规章即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二)类别文种不同 法规按制发主体的不同,分为全国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三类。常用文种是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按性质内容的不同,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四类。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组织规章常用文种是章程;业务规章常用文种多为章程;一般规章常用文种为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准则、守则、公约、须知等。 (三)制发主体不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称全国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规称地方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组织规章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制定;企业可制定业务规章;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制定一般规章。 (四)制发程序不同 全国性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或国务院总理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各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须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发布实施;组织规章、业务规章、一般规章也要经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效力大小不同 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规章从属于某一法律和法规,具有行政和道德约束力,违反规章就是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罚或道德谴责。由此看来,制定法规、规章,一定要仔细辨别它们的异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更好地为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

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 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 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 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 具体解释: ●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 家主席签署,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在我国,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家最 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 ?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 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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