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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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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例题](1999年卷3第73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 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

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 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例题](1997年卷1第62题)以下哪些是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

A(太子号万吨客轮; B(浮船坞; C(船锚; D(海鹰号缉私艇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例题](2004年卷3第33题)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

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

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

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

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

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例题](1999年卷1第89题)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B(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例题](1998年卷3第35题)在海商法中,当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同时存在时,其受偿顺序应如何排列,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第三十条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例题](1999年卷3第39题)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例题](1999年卷1第35题)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5年10月签订了购买4500公吨化肥的合同,由某航运公司的"NEWsWAY"号将该批货物从美国的新奥尔良港运至大连。"NEWsWAY"号在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湿损。下列关于货物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B(承运人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例题](2004年卷3第66题)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

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

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

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

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八十条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九条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九十条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第九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例题](1997年卷1第26题)26(在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物时,船长将货物卸在邻近港口或地点的做法,应如何认定,

A(已履行合同B(未履行合同 C(根本违反合同 D(部分履行合同

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七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条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例题](1997年卷1第63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运输方式中哪些属于多式联运, A(空-海; B(陆-空; C(陆-海; D(陆-海-空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三条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一条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例题](1998年卷1第29题)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假若要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必须满足下列哪项条件,

A( 承租人利益不受影响; B(承租人事先书面表示同意

C(承租人不再进行转租; D(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第一百五十九条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第九章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第一百八十条第2款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例题](2003年卷3第58题)一艘油轮在进入我国某海港时因受海浪影响而触礁,部分原油泄漏,我国某救助公司立即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安全拖带到港口并防止了原油的进一步泄漏。关于此次海难救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B.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原油的所有人应就救助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C.救助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利益各方分担

D.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第一百八十三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例题](1999年卷3第40题)"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A( 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例题](1999年卷1第73、74题)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比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

"比西"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仪器湿损。(回答73至74题)

73(上述各方当事人如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B(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C(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D. 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德国法

74.(接上题)上述案件根据目的港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比西"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B("比西"号因碰撞而进入避难港的费用属于单独海损

C(暴风雨造成的仪器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D(暴风雨造成的仪器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例题](1998年卷4第3题)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

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G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

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第一百九十四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九条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

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百三十条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

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题](1997年卷1第69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哪

些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A.交货延迟 B(被保险人的过失 C(市场行情变化 D(货物自然损耗

[例题](2003年卷1第72题)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

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例题](1998年卷1第75题)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生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A(必须接受受付 B(拒绝接受委付 C(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 D(接受委付,不得撤回

[例题](2000年卷1第74题)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提法哪些是正确的,

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

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

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第十三章时效

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例题](2000年卷1第30题)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A、船旗国法

B、船舶的所在地法

C、船舶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例题](2003年卷1第22题)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例题](1998年卷1第37题)1997年10月,香港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B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明星号”是我国B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在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下列哪一法律,

A(香港法 B(希腊法 C(巴拿马法 D(中国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例题](2004年卷3第26题)悬挂不同国旗的甲、乙两船在公海相撞后,先后驶入我国港口,并在我国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我国《海商法》,我国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A(甲船先到达港口,应适用甲船船旗国法律; B(乙船是被告,应适用乙船船旗国法律

C(应适用我国法律; D(应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第二百七十四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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