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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征地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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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策研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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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策研究与完善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在这个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土地使用形式的改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除个别省份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才可以进入市场参与开发建设。而正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财产权益容易遭受到损失。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虽几经修改,但只是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仍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X围窄、标准低,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各种使用权的财产权性质没有得到正确认识,征地后得不到相应补偿;二是一旦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农民往往投诉无门,寻求不到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于是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直接赋予农民的法定财产权。按照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应当将被征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用对象,并与土地所有权共同受偿。出于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考虑出发,应当完善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另外,征用的强制性并不构成剥夺被征用人发言权的理由,正当法律程序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是要为权利人提供申述意见的场所与程序。我国目前的征用补偿制度还不完善,无论是从具体规定的一致性、程序选择的灵活性、申请主体的合法性还是征用人和被征用人之间协商的平等性都欠缺明确的表述,不利于权利主体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国外征地制度公共利益

一、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缺陷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各个国家都有严格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出发,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对于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来说,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作了一些调整,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已有了不少进步的地方,为土地征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的土地征用制度。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几乎完全行政化,建立了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但是严格的制度并不等于是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对土地需求日益增大,客观上要求土地的利用和流转市场化。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折射出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纠纷很多,阻扰着土地征用的正常进行,纠纷集中体现为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认为其损失因补偿标准太低而未得到合理补偿。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暴露出不少不足之处,亟待完善。(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四项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中作出的解释是:“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从上述解释来理解的话,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但就上文所谈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来说,土地补偿仅对法律规定的土地上的投资和收益进行补偿,而且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起要承担维持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原有生活水平的责任。因此,土地征用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补偿内容包括以

下三个方面:第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中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第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第三,物权法规定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而实际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做到“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物权法也仅仅是空泛地规定了要求安排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总之,现有的补偿,无法做到对被征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有效保障。

在分批次征地时,地方政府需要向省政府、国务院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发展基金等还要向农民支付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与附着物补偿费等,但是目前财政有没有列支“征地专项基金”,因此让地方政府一次拿出征地资金难度很大。因而造成了有关部门有意识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郝敬良,X国良,X绍良,2003)。甚至个别单位将征地款挪作它用,长期不归还农民。土地征用程序大致为: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登记→组织实施。该程序看似合理,实质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显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们没有权力直接参与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方案中来。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补偿安置落实后再实施征地行为,所以我国的征地程序缺乏对用地单位强有力的监督(仲济香,2003)。(二)土地征用项目条目不明确,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用称之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这项公共目的的外延过于宽泛,标准过于笼统。目前,我国实际土地征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真正体现公共目的征用,如交通、水利、国防、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所需用地而进行的土地征用;另一种则是为满足土地市场一般需求而进行的土地征用,目前存在的许多成片土地商业开发出让就基本属于这种土地征用,名为公共目的,实际并非公共目的,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政府为建设用地市场供地,常常使用强制手段,从而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腐败现象在这里也表现得极为突出。

目前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以低价征用土地再高价倒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的情况比比皆是,屡禁不止。这无异于是对被征用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掠夺,因此土地征用中常常遭遇到农民自发的本能的抵抗,使这项工作受阻。有些地方为使这项工作能进行下去,往往出现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以至被亵渎。为此,必须合理公正地提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即逐步实现以接近市场地价作为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避免土地征用与地产经营中出现过大差距而引发的滥用土地征用权现象。

(三)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不完善

法律权威的最终确立更多地需要依靠程序的力量。因为“任何实体目标的定位都需要借助程序的技巧以安排和落实,也就是说,法律上实体性目标的追求只能被置于程序性的逻辑框架中,才能真正体现其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在限制公权力运作方面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程序性法律规X本身有漏洞

许多征地法律法规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如,《土地治理法实施条理》25条规定,假如对征用补偿的标准有疑义,最终将由批准征地的机关裁量。但是对裁量的程序和标准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再如,我国虽然对土地征用听证作了规定,但是在听证代表的选拔和总体名额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总之,关于土地的法律规X本身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农民的程序性权利无保障,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公告农民,新出台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赋予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有提出不同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农民提出的意见确需修改的时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修订,并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时候附上相关意见和听证笔录。但是程序规X的法律约束力不足。我国的《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的程序性规定本身仅仅属于部门规章。

二、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考察借鉴

(一)外国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1.美国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美国在成立初期,征用土地是没有补偿的。现在的美国,土地完全商品化,美国联邦宪法规定:“非有合理的补偿,否则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

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土地征地之日的土地市场价格、愿买愿买的现金额。如果土地所有者对补偿金额不满意,还可以继续提出要求,从而获得较为满意的补偿,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但若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认为补偿金支付过多,也可以要求法院裁决土地所有者退还部分补偿金。征地价格不是单方意志来决定的,征地双方均可以依据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最终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土地征用在美国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

(二)加拿大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联邦的体制,根据联邦及安大略省征地法规定,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向私人收回土地的一种强制权利。加拿大在征用土地方面一直进展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国家、征地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来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补偿X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

格补偿;

②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主要针对被征用地块剩余

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被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

③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

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

④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加拿大对土地征用补偿是建立在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如果征用者于被征用者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出现矛盾,通常由专门的补偿委员会裁定。如果对补偿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公平的判决。

(三)英国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英国对土地征用补偿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X围和标准、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补偿征用的处理等。具体来说,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

征用补偿以愿意买着与愿意卖者之市场价格为补偿的基础,补偿以相等为原则,损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土地征用的X围和标准是:

(1)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导致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的价格的增加;

(2)征地时,由于必须将征用土地与当事人的其他土地划开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

(3)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

(4)当事人被迫迁居别处或到其他地方经商所需要的合理费用。除外,还有经营外损失费的补偿;

(5)由于动乱而受到的损害,即由于拥有着特殊经济利益的干扰和相关X围的影响,由于有害影响受到的损失;

(6)如果由于土地被征用,当事人对所有权重新确认时,在测量确认和产权登记方面所需的花费,以及可能缴纳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等;

(7)对当地民房的征用要给予合理补偿。

英国设有专门的土地法庭。补偿金额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人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又可以采用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的价格标准,是以被征用的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标准;计算补偿价格的时期确定在征用者进入土地的时间。如果有些土地在征用之前因要转为公用事业开发地而造成地价上涨,原则上补偿价格不包括这一部分,但某些合理的上涨可以考虑。补偿的估价日期为土地征用机关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要求行使的土地权利之日。但其取得土地往往会在通知后的几个月或更长时间。在地价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成为十分关键的议题。英国土地征用评估准则规定,假如补偿金额为双方同意时,则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为估价日期。假如因土地征用补偿起争议而上诉时,则以土地法庭听证的最后一日为估价日期。

(二)中国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借鉴

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遵循市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原则。

第二,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集体”界定模糊,村干部成为了集体组织的“代言人”,现实中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来强占仅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由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的争议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一方面使农民不会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丧失土地收益权,能较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

第三,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征地引发的矛盾特别是对补偿费用的争议会越来越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种由政府当裁判员的做法,不符合国外通常是由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来仲裁征地纠纷的国际惯例。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裁决征地纠纷,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予以调处。第四,充分考虑征用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增值收益,给予征地农民比较完整的经济补偿。目前我国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是按不完全补偿原则进行的,仅对被征用以及征地所引起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这种测算方法,没有体现土地的的潜在收益和增值收益,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国外的征地补偿大多数都考虑了土地的增值收益,不仅补偿被征用土地现有的价值和损失,而且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这种补偿方式不仅有利于还原土地的未来价值,也有利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三、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涉到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与社稷的兴衰与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在当下,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城市向郊区迅速扩X,以及各地掀起了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出现了大量的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五无农民”群体。从而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一组国土资源部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仅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XX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这其中87%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而在反映征地问题的上访中,又有一多半是集

体上访。因此农地征用补偿问题是导致政府和农民关系紧X的要害问题。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

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既没有反映出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者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产出差别的真实价值。正是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才导致征地补偿费过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因此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根据农地的生产力水平、农业用途的预期收益,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应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对于非公益性用地,以农地转用后土地的用途为土地价格确定的依据,以切实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在补偿的标准上,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X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目的是是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标准确定补偿标准。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由于土地市场比较发达,对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购为主。对于远离城区的土地,因价格偏低,而农民的生活主要靠土地的收益,因此,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应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土地征用补偿是国家或政府征用权的行使,对于特定人发生经济上的特别损失,而由国家或政府对损失的人负金钱给付的义务。我国现阶段征地补偿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按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征地费(汪乐勤,2004)。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征用补偿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土地征用费,二是土地补偿费。其中,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以补偿,可以说是土地的“当期价”;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补偿,可以说是包含了土地的“预期价值”与“潜在价值”。因此,有必要由政府主持修订并增加“征地三费”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农民和农工的生活安置,相邻土地和残留地的损害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综合被征用土地的“当期价值”、“预期价值”和“潜在价值”诸因素,取最高值予以补偿,可采取分期补偿的方式,同时还要区别对待未达、已达、超达劳动年龄人员情况,分类办理其基本生活保障(周启仁,2003)。

(二)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强化农村土地征用的XX 参与制度。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闲置,农民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其四,完善土地征用救济制度,如行政裁决制度、仲裁制度、诉讼制度。首先要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在行政裁决和仲裁制度的设计中,要注意避免地方政府集决策者、规格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于一身;其次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要使司法真正发挥好制约监督行政的作用。

土地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这已是常识和共识,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土地征用的真实目的是否是公共利益,成为评判一项具体土地征用权是否合法的惟一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用称之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这项公共目的的外延过于宽泛,标准过于笼统。目前,我国实际土地征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真正体现公共目的征用,如交通、水利、国防、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所需用地而进行的土地征用;另一种则是为满足土地市场一般需求而进行的土地征用,目前存在的许多成片土地开发出让就属于这种土地征用,名为公共目的,实际并非公共目的,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国家为建设用地市场供地,常常使用手中的强制权、征用权,从而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腐败现象在这里也表现得极为突出。为此,对我国土地征用的公共目的应严加规X,并予以必要的限定。例如,根据目前情况,公共利益目的征用土地X围可列举如下:(1)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直接满足公共需要并列入国家计划的集资建设项目(例如水利建设项目); (2)能源、交通、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 (3)国防事业; (4)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 (5)各级国家机关建筑用地。以上项目及规划都要依法定程序审批,严格把关。土地征用的起点在于公共利益,严格解释公共利益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可能被征用的土地数量,尽量做到少用、少征土地。在实行土地征用时,我们要严格

区分公益用地和商业用地,要加强对商业用地的限制,绝不允许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运用公权力征用土地作为商业用地的情况出现,无论是何种名义的建设用地都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

(三)建立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保障机制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中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结合现在农民的具体情况,这种补偿方式存在明显弊端。征地补偿方式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农民的眼前利益,又要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土地征用补偿的方式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采取实物补偿。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可以考虑改目前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为“永久性受益”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人。

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切实加强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是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础和保证。要坚持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一是政府补贴一部分。失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应作为国家负担的保险基金,交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使用。若安置补助费不够为失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则还应从农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中提取足够的数量给农民予以补偿。二是集体承担大部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的权益主要体现在提供其保障作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上。当失地农民被动的从土地上转移出来时,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也应随之转移,即将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关。三是个人分担小部分。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失地农民经济、心理承受能力,确定个人分担比例,划分为几个档次,由失地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承担。同时要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交由专业理财机构经营管理,也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采取多样化投资方式,保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要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对投资市场和投资工具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对风险进行严密监控,努力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各种安置途径,应结合被征用(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运用,但不管采取何种途径,应坚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还能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相关的具体法律并没有将这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因此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

出现了政府公权力的异化,严重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征地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以实现土地征用目的的合理性。同时,政府征地补偿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实现征地行为形式的合理性。假如因为土地征用补偿引起矛盾冲突,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规定救济机制,使矛盾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防止出现救济无门而引发集体暴力事件。建立在完善的征地补偿法律规X 基础上的土地征用行为,可以使政府和民众之间相互信任,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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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每个人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计算方法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需要说明的是,所有补贴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 国家为了我国的交通更加便利,农民的生活更加方便,都会在城镇乡村等各个地方修建公路。国家为人民修建公路,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因为修建公路占用土地需要征地给被征地者带来烦恼,但是国家在征地时也会给农民相应的补偿费,那么2017国家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 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各地一般都有具体的青苗补偿办法。可在本网站搜索。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新制度经济学三个核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三个核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对象是是制度与经济的关系。其中,新制度经济学三个核心理论包括: 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 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 产权理论的主导思想:产权分配方式决定个体行为,因为它决定对个体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以济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济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中国最大型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1999年6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了约14.31亿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公司于2005年初在境内成功发行了7.65亿A股,并于2005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目前公司总股本为60.21亿股,其中包括H股约14.31亿股,约占总股本的23.77%;内资股(A)约45.9亿股,约占总股本的76.23%。 产权比例情况: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47.21%,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76%,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8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6%,青岛国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18%,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3%,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98%,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84%,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0.59%,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为0.53%。 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各个公司持持有不同的股份,当然也拥有着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再例如其中的收益权,各公司根据持股比例不同,因而收益也不同,但都享有其中的收益权。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 产权的好处为可以迅速地实现资本集中。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由出资人认股,出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能力认购一股或若干股。这样,较大的投资额化整为零,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投资,大大加快了投资速度。产权界定清晰是产权交易的前提。上例则体现了一种经济效率,不同产权结构经济效率不同。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主要内容是揭示交易费用的含义、决定因素和性质等问题。其主动思想为为各种交易类型找到合适的控制和监督结构。 其中交易费用由搜寻和传递信息成本,价格谈判的成本,拟订合同的成本,监督和执行合同的成本,防止第三方侵权的成本构成。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的通知2009-04-13 平谷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0e6595515.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区域经济学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上海财经大学 区域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与区域政策》(中译本),哈 威.阿姆斯特朗与吉姆.泰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区域经济理论》陈秀山,张可云,商务印书馆 (2003年);《空间经济学—城市区域与国际贸易》藤 田昌久、保罗.克鲁格曼.安东尼.J维纳布尔斯,中国人 民出版社(2005年)。 兰州大学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国转型期经济问题研究》,谷书堂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等刊物近年来有关论文。 区域经济与区域发展《区域经济与区域发展》,高新才主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2月版。 区域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中国21世纪的全局性战略》,董兆祥、郭志仪著,人民出版社,2000年8版。区域经济增长因素比较分析《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林毅夫、蔡昉主编,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区域生态经济问题研究《生态经济学》,王松霈主编,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区域环境审计与经济发展《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杨肃昌著,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2008年3月版 区域环境法律保护《雨水权利制度研究》,贾登勋著,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84月版 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区域发展战略论》,方创琳著,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 对外经贸 2201基础理论与数学《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 第6版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美)H·范里安(Hal R.Varian)著,费方域 等译 《宏观经济学》,第十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 [美]多恩布什,费希 尔,斯塔兹等著; 王志伟译 《高等数学》(上、下),第 五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同济大学应用数学 系编 《经济数学基础(第二分 册)—线性代数》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龚德恩主编 3312区域经 济学 《区域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陈秀山,张可云 《区域经济分析方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侯景新,尹卫红北京大学 考试科目十一:经济学1(微观经济学)主要参考书目 Varian.H. 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 Analysi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考试科目十二:经济学2(宏观经济学)主要参考书目 1.Romer.D.高级宏观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保罗·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环境问题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一)

环境问题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一) 在过去几十年中,随着环境问题的上升,人们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高。对环境政策的兴趣不仅吸引了众多专门研究环境问题的专家如生态学家、自然科学家等,也吸引了经济学家、地理学者等社会科学家的广泛关注。当前,特别是经济学家在西方各国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环境政策中经济学的突出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境政策决策者们对环境保护政策潜在成本的关心。因此,这也使得主流经济学家们纷纷加入到环境经济问题的研究领域之中。 现代环境经济学从总体上说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对环境问题的拓展和运用,因此大部分环境经济学家属于新古典学派。当然,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家们在政策方法上并不一致,广义地看,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可称为干预学派,其出发点为“市场失灵”,以新古典经济学家亚瑟·庇古等人为代表。第二类,主要关注“产权”的建立和分配问题,通常称为“芝加哥学派”,以诺贝尔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为代表。在这两类政策主张中,迄今为止还是干预学派对环境政策的影响更大。 不过,虽然新古典经济学家在环境政策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研究方法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最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政策主张是不恰当的。把环境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去解决的观点值得怀疑。甚至有人认为,完全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其结果会适得其反,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将有增无减。例如,新古典对所有环境影响都能通过金钱方式交易的假设就受到强烈的批评,因为有许多环境影响是不可逆或有限可逆和不确定的。另外,环境问题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伦理和意识形态问题,因此即使接受新古典关于环境影响可以金钱方式交易的假设,但这类交易中的价格也始终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中资源配置的正确价格问题常常受到各种各样的挑战。例如,按照伦理学观点,自然资源不可逆转的退化,对赖以生存的后代子孙来说其代价是无限的,而且现实早己说明,这种不可逆转的环境后果不是例外而是常例。更一般地看,新古典方法的功利主义哲学基础本身就值得商榷。有些作者指出,功利主义回避了人的需要差别问题,忽略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个体的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批评,新古典理论仍然似乎是经济学家们唯一可行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找到一种在主流经济学思想之外的可行的方法来更好地体现环境问题的特征。目前看来,比占主导地位的新古典范式更有效地进行环境分析的方法是制度经济学方法(也称演化经济学或社会经济学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制度经济学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分析范围更广、包含的变量更多(货币的、非货币的),更侧重于整体性和演化性。米勒对制度经济学方法的特点进行了很好的概括,他指出“制度经济学是演化的、整体的、跨学科的和非预言性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家的共同特点是关注冲突而不是协同,关注损害而不是效率,关注不确定性而不是完全知识。他们一致反对把市场机制看作为无偏见的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并一贯坚持认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和利益之间存在差别。特权与权力的客观存在和滥用与分散的单个个体行为相比,会形成一种利益中心。”(Miller,1978) 从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环境经济问题争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看,似乎确实制度经济学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在分析环境问题方面提供了更加丰富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卡帕、加尔布雷斯和米善等制度经济学家对现代环境经济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近期这方面作出贡献的制度经济学家有布罗米雷、施密特、苏特保坶以及斯旺内等。然而,尽管制度经济学方法提出了与新古典方法不同的见解,但迄今为止制度经济学文献还主要集中在对新古典方法的批判而不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上。新古典方法尽管其前提假设和研究方法都成问题,但它为环境分析提供了一个非常一贯的理论框架,并为政策决策者提供了成本收益分析工具,借此决策者可得到某种看似“客观”的决策依据,这是新古典方法得以占据环境问题研究主流地位的重要法宝。因此,很明显仅靠批判还不足于取而代之,即使这种批判是正确的也如此。制度经济学方法

论文(征地补偿制度)

密级公开 中共XX省委党校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策研究与完善 论文作者指导教师专业年级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

论文题目: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策研究与完善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在这个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土地使用形式的改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除个别省份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才可以进入市场参与开发建设。而正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财产权益容易遭受到损失。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虽几经修改,但只是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仍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X围窄、标准低,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各种使用权的财产权性质没有得到正确认识,征地后得不到相应补偿;二是一旦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农民往往投诉无门,寻求不到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于是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直接赋予农民的法定财产权。按照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应当将被征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用对象,并与土地所有权共同受偿。出于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考虑出发,应当完善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另外,征用的强制性并不构成剥夺被征用人发言权的理由,正当法律程序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是要为权利人提供申述意见的场所与程序。我国目前的征用补偿制度还不完善,无论是从具体规定的一致性、程序选择的灵活性、申请主体的合法性还是征用人和被征用人之间协商的平等性都欠缺明确的表述,不利于权利主体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国外征地制度公共利益

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框架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xxxx〔20XX〕xxx号)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xxxx〔20XX〕x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依法征地、足额补偿、据实支付”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形成以下征地拆迁工作协议: 一、总体原则 乙方是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乙方必须依据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被征地拆迁对象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控制投资成本,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甲方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并负责落实征地拆迁的相关费用。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的完成XX高速公路复线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乙方成立 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高速公路项目XX市境内(段)的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征地拆迁范围及数量 1、征收土地的范围是指依法批准的建设性永久用地(含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包括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国有土地等。 2、征收土地的数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的征地红线图,并经勘测定界确定的征地界(征地红线)实施,具体征地数量以实际的征地面积为准。 3、拆迁房屋及构筑物的范围是指征地红线内的房屋及受本项目影响涉及的征地红线外的经双方现场踏勘后确认无法居住的房屋或对其安全使用等有影响的构筑物。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 1、先期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费用,暂按万元/亩先行预付,按政策标准具实确定该部份最终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细则。 2、房屋安置及人员社保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3、总费用:实际发生的先期征地拆迁补偿费与后期双方确定的房屋安置、社保费用之和。除去先期预付款差额部门按后期补充协议约定落实和支付。 4、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元/亩包干计算。 5、受本项目影响涉及的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房屋的拆迁在建设期间按xxxx[20XX]xxx号文件标准执行;建设期满,经甲、乙、双方及户主现场踏勘并确认为无法耕种或使用后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甲方支付费用。 6、若本协议执行的征地拆迁政策变化,则按新政策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五、税费缴纳原则 高速公路复线XX市境内(段)的征地拆迁需要缴纳的国家和地方税费由甲方支付。 六、其他费用

202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考验参考书目

附: 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参考书目 院系所、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学习方式 拟招生人 数/推免 生 考试科目 参考书目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 第二单元 外国语 第三单元 业务课1 第四单元 业务课2 001法律学院315/120 030101法学理论01法学理论 02法律语言学03法律方法论全日制32 ①101思想 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或203日语 ③611法学理 论 ④801法学综 合 611法学理论:《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李 桂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 《法理学导论》,马长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年版;《法理学专论》,徐永康主编,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8年版。 801法学综合(含法理、法律史、宪法、刑法、 民法、诉讼法、经济法)。 030102法律史 01中国法制史 02中国法律文化03外国法制史 04西方经济法制史全日制25 ①101思想 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或202俄语或 203日语或 240德语 ③612法律史 (中国法制 史、外国法制 史) ④801法学综 合 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法律制度史》丁凌 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外国法制史》 (第六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何勤华、李秀清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01法学综合(含法理、法律史、宪法、刑法、 民法、诉讼法、经济法)。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全日制35 ①101思想 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或203日语 ③613宪法学 与行政法学 ④801法学综 合 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学基础》朱应平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行政法与 1

制度经济学制度

制度经济学的主要观点与流派 (一)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将参与主体看作是“一定阶级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物质承担者”,超出了古典经济学对于“理性人”的假设,将其看作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下的“人”。马克思所研究的“制度”本质是经济主体参与人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以及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所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即上层建筑。在新制度经济学时期,诺思将意识形态列入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并认为“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 (二)以自发秩序理论为核心的旧制度经济学 凡勃伦以人的本能作为出发点,从本能-习惯-习俗-制度,认为制度是个人或群体普遍存在的思想习惯。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人们一些思想习惯被自然淘汰,又由于个人对环境的强制适应过程,而出现环境随社会发展和制 度变化而变化。康芒斯继承和发展了凡勃伦的制度分析。康芒斯将经济学和社会学相结合做了许多开创性的研究,他在综合了“从洛克到20世纪的经济学家的著作”之后,提出了“集体对个人交易关系的控制”是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康芒斯的研究从“稀缺性”出发,说明了稀缺性“不仅产生冲突,而且产生因为相互依存而建立秩序的集体行动”,因此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康芒斯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所起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保护所有权,并提出了法制优先于经济的观点。康芒斯在我国曾被认为是代表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其代表作《制度经济学》也被认为是“为垄断资本主义辩护的错误思想”。但是,他对稀缺性和效率的分析,已经成为了分析不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一(james,1937),甚至对于反垄断法的建立影响颇深 (三)以产权和交易成本为核心的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术语是由williamson(1975)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一直致力于回答“为什么正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我们在构建经济模型的时候必须将制度视为内生变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即制度对于经济运行的绩效是至关重要的。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性人物,在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因此被理解成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存在的规章、规则、法律、政策等等。之后的交易成本理论被广泛应用,arrow(1969)将交易费用看作是经济制度必不可少的费用、williamson (1981)通过交易成本界定企业和市场边界等对促进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诺思的研究起始于交易成本理论,但是其分析方法同上述研究有所差异,以诺思为代表形成了制度经济学中研究经济历史和制度变迁的分支。这一分支认为,新的交易制度的形成和延边促进了近代西方世界的经济社会变迁过程。制度安排并不仅仅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有助于降低转型费用。 1、产权理论 产权制度就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对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科斯认为,产权界定能使双方通过交易便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 产权是资产所有者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一定的而不是无限的.使用产权会带来收益,同时也会带来成本. 2、交易费用理论 最早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他认为交易费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威廉姆森等人建立起交易费用完整的理论体系.。 3、企业理论 科斯认为,市场机制和企业都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且他们之间可以相互替代的. 但是要采用哪种配置资源的方式,则完全取决于交易成本的比较. 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 2009-04-13 昌平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1 2020年4月19日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及在征地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切实解决各类建设项目在征地补偿工中存在的问题,为试验区新一轮发展进言献策,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专人对此项工作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执用于对行情况 (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 当前XXX辖区内,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以下几种: 1、XXX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53号文件)。 2、 XXX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54号文件)。 3、毕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毕署复〔〕93号文件) 4、黔府函〔〕255号文件批复的标准。 (二)执行情况

总的说来,我市辖区内的各相关镇(乡)、办事处基本上都能按照上述各标准执行。 首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建了X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聂宗志兼任主任,亲自抓征收与补偿工作,从市直部门抽调了6名工作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队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其次在建设用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国土局一是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用《征前公告》以张贴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书面告知中明确:在告知后,凡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自从国土资源部文件下发以来,我市所有建设用地的报批都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将征前公告一同上报审查。 二是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调查结果经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签字确认,并将《调查结果确认表》一同上报审查。 三是将拟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 3 2020年4月19日

新制度经济学文献综述

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期末课程论文新制度经济学文献综述 姓名:郭兆凯 学号:20125587

新制度经济学文献综述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试图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制度的构成、运行和演化,通过探究,去发现制度是如何影响经济运行活动,新制度经济学摒弃了传统的假设,即制度是外生,进而强调制度重要性。本文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四个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发源于罗纳德·科斯(Ronald·Cosas)的两篇巨著,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之后在哈耶克、布坎南、斯蒂格利茨等人的努力下发扬光大,逐步形成了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完整理论体系。 二、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 1.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的定义是什么?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此并无统一的说法。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使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德姆塞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交换所有权的成本”。阿罗则把交易费用说成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斯把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诺斯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规定和实施构成交易基础的契约的成本因而包含了那些经济从贸易中获取的政治和经济组织的所有成本。”而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是在“鲁滨逊”经济中不存在的所有成本。 深入分析交易费用的产生原因和决定因素是交易费用理论的核心问题,对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斯和诺斯都做过分析。 威廉姆斯认为发生在市场间和企业内的资源转移意义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种,即合约签订之前的“事前”交易费用和签订合同的之后的“事后”交易费用。关于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威廉姆斯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即是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 诺斯是从广义上理解交易费用的。即是说,在他看来,交易费用主要由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以及政治型交易费用。而针对市场型的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诺斯是从商品的多维属性和特征、信息不对称与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交易的人格化特征等来方面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两位学者对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认识不尽相同,可以说,这里并没有什么根本上的不一致,他们的分析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有助于人们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和决定因素。 2.企业理论 一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通常被认为是现代企业理论基石,主要是这篇论文解释了关于企业的起源以及最终决定企业规模的主要影响因素。他的企业理论着重点是把企业当做是一种资源配置。对于企业组织出现和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科斯给出的解释是:“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生产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 的通知 大兴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 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征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甲方具体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征迁补偿工作。补偿标准按《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________县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__________政发〔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征迁协议如下: 一、本次征地拆迁补偿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以批准的施工设计图和工程用地界桩为依据。 二、乙方被拆迁的附着物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乙方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依法征用。乙方保证坚决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积极支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高速公路建设,按要求时限进行搬迁。 三、甲方根据占用乙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按照分类、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共征用乙方土地亩,补偿金额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全户搬迁过渡费元;以上合计,甲方需支付乙方补偿金额合计元;大写 (计算明细见附表)。 四、乙方须在收到补偿资金后日内向甲方交付所涉及的所有土地(除宅基地外),日内完成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搬迁工作。 五、乙方因搬迁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计补偿。自行拆除建构筑物等设施时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六、乙方所签本协议,代表本户全体家庭成员或本部门,本家庭成员或部门内部如对拆迁补偿有 第 1 页共 2 页

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九、未定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指印): 负责人(签字): 户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 2 页共 2 页

经济学学习计划

经济学学习计划

专业课精细完备学习计划 专业课精细学习计划 所属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专业课: 802 经济学综合 适用学院、专业:经济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一、专业课复习全年规划 1、基础复习阶段 本阶段主要用于跨专业考生学习指定参考书,要求吃透参考书内容,做到准确定位,事无巨细地对涉及到的各类知识点进行地毯式的复习,夯实基础,训练思维,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模型,本专业考生要在抓好专业课课堂学习的基础上温习指定参考书,为下一个阶段做好准备。 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和曼昆的宏观经济学的话,能对专业课有更好的把握。因为从最近

题、尹伯成(复旦版)西方经济学习题等。如果能把经典题目充分掌握,计算题做出来一些的话,再加上其他的分数,保守估计是非常有希望突破90分的。这里并不是突出专业课难或者得分难,而是为了说明一般情况下专业课大于等于95分且英语不受限的话,考研成功概率在70%。 3、冲刺阶段(11年12月-12年1月) 总结所有重点知识点,包括重点概念、理论和模型等,查漏补缺,回归教材。温习专业课笔记和历年真题,做专业课模拟试题。调整心态,保持状态,积极应考。 ps:一定要把专业课的图画熟练,不然考试时候用到的话会很浪费时间。 4、综合调整(12年1月—考试) 调整好心态,保持好的身体状态。复习方法以不看书回忆为主,准备好文具。 二、参考资料

必读教材:高鸿业版西方经济学+宋涛版政治经济学+彭锦聚等人版政治经济学 辅助教材: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曼昆的宏观经济学 习题:高鸿业版西方经济学教材配套习题解答、平新乔的十八讲、金圣才的西方经济学历年真题、尹伯成(复旦版)西方经济学习题 真题:历年真题及解析 三、学习方法解读 1.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0e6595515.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 尽管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建立了包括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在内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基于巨量人口基数的城镇化以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上级政府下达的规划用地指标被各种借口、各种方式突破,导致耕地面积过速减少,“双保”(保耕地和保发展)压力巨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度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显示,我国城镇人口数量在2011年已超过全国总人口的 50%(2011年我国大陆人口总数约13.47亿),到2050年将超过70%。 这意味着,按照不变人口计算(事实上,我国在2033年前后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15亿1),在未来30年内,我国城镇人口还会增长约2.7亿,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集约用地措施,我国城镇现有土地都绝对无法容纳下这如此庞大的人口。怎么办?路径只有一条:向农村要地。 从国土面积看,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国土面积第四大的国家2,但我们的耕地 数量却是非常有限的,存在总量严重偏低、人均耕地面积严重不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耕地区域分布严重不均以及耕地质量快速恶化等危及我国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国家规定农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最高限值为150平方米,但实际却达到218平方米,高出国家最高限值的45.3%,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课题组通过对典型村庄整治调研后发现,通过对村庄废弃土地进行整治可以挖掘村庄潜力46%至54%,净增耕地面积13%到15%3。而另一份调研数据则显示,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达到2.53亿,导致了“空心村”的比例达到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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