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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理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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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理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实施土地征用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和历史变迁,土地征用制度历经多次修订。但至今不能满足土地供需双方的要求,从而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诸培新,曲福田,200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强,目前的土地供应量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根据最新的耕地数量公布结果,我国仅剩耕地18.89亿亩,降为8年来的最低值。除了退耕还林和农业结构调整造成耕地减少外,建设占用耕地是其主要原因。我国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大约安排300万亩的建设用地,其中占耕地大约在200万亩,这意味着每年有上百万的农业人口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此外加上乱圈乱占、违法操作造成农民失地远远不止这些。再看看来自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一组统计数据:2002年上半年群众反映土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有40%的上访人次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其中反映的有87%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仲济香,2003)。所以,征地补偿制度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1. 土地征用的补偿理论

从建国后沿用至今,尽管其间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作了一些调整,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土地征用制度本身,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而且,目前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纠纷很多,阻扰着土地征用的正常进行,纠纷集中体现为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认为其损失因补偿标准太低而未得到合理补偿。因此在土地征用补偿测算的原则、技术和方法,主要有下几种基本的看法:

1.1 土地补偿论

征地,无论是公共目的还是非公共目的,都是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是国家强制行为,其补偿行为应该定义在严格意义上的"补偿"概念上,即对以土地为中心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周诚(2004)教授认为"国家征用农地按农地价格予以补偿,是天经地义的,根本不存在"剥削农民"问题。被征地者失去的是农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农用价值为基础,土地征用后的增值应该归国家。所以专家对现行的产值倍数法较为推崇,认为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数的计算方法是完全符合土地定价原理的。有的专家将此观点总结为历史定价法,即向后看的定价方式。但是,何太痴(2004)教授认为,周诚教授的观点是对马克思理论的误读,也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忽略,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不尊重,马克思所说的农地价格,是指在买卖前是农地,买卖后依然是农地的价格,但征地的现实却是农民的土地在征用前是农地,而征用后就不再是农地。因此,必须按最终用途和价值来决定征地补偿,用未来定价法替换历史定价法,即向前的定价方式(赵小凤,李瑞雪等,2004)。

1.2 财产和权利补偿论

曲福田,诸培新(2003)认为,应该将征地过程中的权利行为与补偿行为分开考虑。征地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但是补偿行为是对被征地者的财产进行补偿,属于经济行为,应该更多地考虑财产权利的损失补偿,建立以财产为中心的权利补偿体系。从失地农民土地财产和权益实际损失的角度分析,被征地后,农民失去的财产及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地本身,二是农民的发展权利,三是农民的就业权利。所以提出"损失什么,补偿什么"的原则,具体补偿内容包括农用地本身的资产损失、失地后就业"机会成本"损失和土地区位及用途改变可能引起的土地增值的损失。诸培新(2003)认为应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包括使用价值和非使

用价值在内的总的土地价值。

1.3 人本论

征地补偿要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主要依据被征地人的社会生存成本,而不是以土地用途来确定征地补偿。龙延芬,方文均(2003)认为,如果实行永续年租法,则补偿费偏低,将损害农民利益,实行最低保障法,较为合理,能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可体现国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以人为本"的原则。龙延芬,方文均他们认为,农地对农民具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用高低,起码应该保证农民的基本社会生存状况不受到损害,以及未来的生存有一定的保障。所以,更加强调征地后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基本计算公式为,失地的补偿费=农地价值+农地保障功能的贴现+附着物价值。但是反对者认为,不应该将社会问题土地化,仅仅靠土地补偿是不能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问题的,失地农民的失业等诸问题应当由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1.4 市场论

从目前的征地现状看,无论是公共目的还是非公共目的征地,实际上都有用地者与被征地单位谈判的过程。虽然谈判的结果是以现在的征地补偿为基础,但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补偿标准都相差很大,这就是市场形成的结果。所以,市场操作实际上已经在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定中成为主流。杜业明(2004)教授认为,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失地农民,不仅补偿农民放弃农地的机会成本,还需向农民购买土地发展权。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可对农民行使土地发展权所获得的收益征收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以理顺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既然如此,我们制定的补偿标准确定方法起码不能落后于现实的操作方式,即应该以市场谈判的方式确定补偿费用。黄贤金、陈龙乾(2004)他们也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土地作为商品,其价值由市场来确定。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按市场确定补偿费用的意义在于:不仅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利益,防止因征地而造成的被征地农民财产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动荡,维持、稳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也有利于土地使用人珍惜通过支付补偿而获得的土地权利,促使其有效地利用土地,避免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实现土地资源的配置。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许多学者就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力图建立新的土地征用制度,解决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其中土地征用补偿是土地征用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尤其在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改变后,国家征用土地不能再按照计划经济时期完全采用行政的手段无偿或低偿的获得土地的所有权,然后再将所征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市场配置的方式高价出让给用地单位,从中赚取大量土地收益,或在进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时仅仅考虑为了减轻政府负担,而将负担转嫁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因此,现阶段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已成为当前的热点。

2. 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带有较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它是根据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确定的,而且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多年不进行调整,致使执行中困难重重。大致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2.1 土地征用补偿偏低,计算方法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和方法,主要是,征用土地按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安置按照年产值计算。应该说,新土地管理法与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相比,征地补偿作了大幅度调整,但是,这种补偿安置原则和方法还存在问题。对于城市市郊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农用地,由于区位条件不同,其城市市郊的土地价值远远高于农村集体用地,这样按原用途肯定不合理。(王明强,2003)对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且按照前3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计算方法,根本没有考虑到农地的区位和质量,没能体现级差地租。另外,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征地补偿明显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都是低价补偿。补偿原则以土地产值为基点确定,只是对农民原来在这块土地上从事农业时的收益进行补偿,与这块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地价升值毫无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标准已难以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仲济香,2003)。

2.2 土地补偿资金筹集不到位,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在分批次征地时,地方政府需要向省政府、国务院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发展基金等还要向农民支付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与附着物补偿费等,但是目前财政有没有列支"征地专项基金",因此让地方政府一次拿出征地资金难度很大。因而造成了有关部门有意识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郝敬良,张国良,张绍良,2003)。甚至个别单位将征地款挪作它用,长期不归还农民。有的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的不好,征地费使用状况不公开,收支状况不透明,造成农民对村、组干部不信任(张秦伟,曹义认,2002)。土地征用程序大致为: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登记→组织实施。该程序看似合理,实质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显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们没有权力直接参与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方案中来。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补偿安置落实后再实施征地行为,所以我国的征地程序缺乏对用地单位强有力的监督(仲济香,2003)。

2.3 无专门系统的土地征用补偿法

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大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有《土地征用法》,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土地征用法(仲济香,2003)。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规定分散在单位的各个法律中,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是排挤性。另外,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差,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很大,其行使权力便会因无界限而无休止。权利的无休止行使换来的是权利的被侵犯。无专门系统的土地征用补偿法,还导致无补偿方式的统一规定。我国也有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安排就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方式。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补偿方式,体现出其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对不同领域中相同或相似出现不同方式的补偿,或者对不同补偿程序或相关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方式补偿,也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池添雨,曹义2002)。

3.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的相关建议

3.1 明确"征用"与"征购"的界限

土地补偿协议书1

枫木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水源保 护区项目 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补偿类) 甲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乙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隆社区工作站协议编号:深光新征协字[2017]ZSDX第00 号 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 签订说明

1、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双方应认真阅读协议条款,签约时视为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内容。 2、乙方应持本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主体资格材料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签约,如需委托他人代为签约的,代理人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 3、对协议文本中涉及选择的内容,协议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涉及选择的内容,以■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未选择,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以□方式标示。 4、乙方保证被搬迁房屋、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等相关的权益属乙方所有,并且不存在查封、抵押、买卖、赠与、法定优先权或其它产权纠纷等情形。乙方不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深光新征协字[2017] ZSDX第 0号 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乙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隆社区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人民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797676-3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第121号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令)文件精神,位于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枫木浪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的土地亩(地类:菜地亩,旱地亩,园地亩,水田亩,鱼塘亩,具体坐标附后,详见补偿范围图),现就该范围内的有关土地适当补偿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土地补偿费 1.菜地亩* 元/亩; 2.旱地亩* 元/亩; 3.园地亩* 元/亩; 4水田亩* 元/亩; 5.鱼塘亩* 元/亩. 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d11437496.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技巧心得:土地征用权与土地征地补偿评估

技巧心得:土地征用权与土地征地补偿评估 土地征用的合理补偿:土地价值与拆分损失按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的原则,国家对征地而受损失的人负有货币给付或其他方式补偿的义务。对征用土地进行科学的价格评估后给予财产所有者合理的补偿,是整个土地征用过程的关键环节。 合理的补偿价格评估应考虑的内容:征用部分的土地价值,土地的价值一般以征用时使用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础给足补偿;由于拆分导致剩余不动产造成的价值损失,即拆分损失(severance damage),也就是征用后剩余部分的价值与这个剩余部分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考虑时所发生的价值方面的损失。举个例子:一块土地作为一个整体估算时其价值为200000元,当征用这块地的二分之一时,把这一半视为整块土地的一部分,其价值当然为100000元。但是如果把这两半土地分开来看的话,可能由于地块大小的改变和经济上可行的使用发生改变,每块地只值60000元。这时的拆分损失被认为是40000元。 市场价值的含义 房地产评估,大都是对目标房地产的市场价含义存有不同的理解。美国的法院出于诉讼的目地解释了市场价值的含义,典型的有两种定义:①所谓市场价值,就是一宗财产放入公开的市场内,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能找到购买者进行出售,从中所能得到的以货币估量的价值,其中购买者是在知道该财产的所有可调整的使用用途和它能够实现的用途情况下购买该财产。这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广泛引用和接受的一个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是建立在美国一个加州法院判例的基础上的。②另一个法院的判例中是这样定义的:为了公用目的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就是假想一个意愿的出售者向一个意愿的购买者出售这块土地时的交易价格,而不管这个交易行动是否是双方的一时冲动或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实际在征用时,对于大多数财产的出售者而言,出售他们的财产并非他们的意愿。 关于市场价值,中国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有一个"公开市场价值"定义:"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世界各国对市场价值的定义在1993年2月之前未能统一。此后,国际资产估值标准委员会在澳洲墨尔本开会,与会国通过了一条国际认可的市场价值的定义,文意是:"于估价日一物业在经适当市场推广后,由一自愿卖方售予一无关系的自愿买方所得的金额,该笔交易是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 【失效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2.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 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 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 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 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

2018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2018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农民在这几年是很常见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2018农民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与土地征用的区别是什么?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2018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1、2018农民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2018农民土地征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2018农民土地征用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2018农民土地征用工矿、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2018农民土地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1、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

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征收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三、农民土地征用的一般程序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

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综上所述,2018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等等。若您有其它问题,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补偿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补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负责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____________,“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提供给乙方从事工业生产用。 二、补偿标准() 1、乙方按____________号文件中林地标准(____________元/亩)对甲方进行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未对该地块投资,乙方不对甲方实际投入进行补偿。 2、乙方使用时间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时间为准。 三、交付方式 1、补偿金支付方式:乙方采用现金方式分两期支付补偿金,第一期交付时间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第二期即余款和实际丈量多出面积的补偿款待用地手续完善(即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成)后即支付。 2、土地交付: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协议下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复制链接] 隆昌石 牌坊 2 2 主 题 听 众 1 4 2 积 分 正五品 参议 花椒 0 颗 小米椒 209 个 主题 22 帖子 121 精华 相册 日志 分享到:0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 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 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暗恋者 0 最后登录 2012 -7-1 3 ?收听 TA ?发消 息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

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我国的土地征收有如下特点。(1)强制性,(2)行政性,(3)公益性,(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征收有明显进步和完善,但是土地征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对象不一致,部分地方截留征地补偿。(三)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大量占地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四)存在大量的非法占地现象。 对土地征收纠纷的分析和对策? 为防止土地问题的大量出现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机制,征收土地确保农民之请确认、开展百日行动查处违法占地、健全严格征地审查报批程序、制定土地区片最低价等,这些措施使农民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细化,但是并没有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相反在农民土地维权行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决这类问题的靠的是“公检法”,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呈报和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性,对于农

农村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农村征地补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四址为东临,南临西临北临)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横中中心村扩建。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___________万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甲方与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___________日内付___________ %,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___________日内付___________%。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应协同甲方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2、今后因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土地征地补偿上升,甲方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3、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失地保险。 4、签订合同后,甲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甲方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甲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两年内没有开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及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

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补偿,是指按照土地征收单位的规定征收单位或者个人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自行或者集体委托房屋征收单位对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土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种苗造成的种苗损害,向种苗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款。 三。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当地单位因附着物(房屋等设施)损坏,向被征用土地所有人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助,是指土地使用者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而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补偿。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确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土地管理条例》: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被征收土地年平均产值的30倍[1]。 薪酬管理 征地单位征收补偿费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体育苗木补偿费、集体附着物补偿费等,由征地单位管理使用。 2苗木、附着物补偿费归苗木、附着物所有。 三。安置补助金的归属和使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2)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采用集体补偿费的收入分配方法如下: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 2使用是公开的,在村民的监督下进行。 三。分配办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政府备案。 赔偿纠纷 1赔偿标准争议,首先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2赔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征地补偿补充协议(定稿版)

征地补偿补充协议 甲方:,负责人:; 乙方: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2012年3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征地意见书》,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该《征地意见书》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在《征地意见书》约定的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伍佰元每亩(500元/亩),该款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 二、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民组,不直接针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民组自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已经收到的补偿款分配方案。 三、甲方支付叁万元(30000.00)律师费,该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律师,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其余律师费由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2、乙方签订本协议,必须保证是得到本村民组的村民的合法授权;并保证本协议已由本村民组村民讨论通过。 3、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其他补偿费; 4、村民阻拦施工由村民组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用地,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份 甲、乙方各村民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负责人:。 2012年12月14日 乙方: :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村民组;负责人:。 2012年12月14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阅读延伸:

征地补偿协议简单版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发展村庄经济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 二、用地面积:该宗地块面积亩,属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经双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单价元/亩,共计补偿甲方元。此补偿款为一次性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有的补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该地块的收益、补偿等一切权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诺:以后如遇该地块地价调整,补偿款差额部分给甲方补齐。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将该宗地块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地块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XX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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