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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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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及解决的途径

摘要: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补偿及土地发展权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3.征地补偿不合理;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针对缺陷提出了改革建议:1.明确公共利益范围;2.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3.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进行多元化补偿;4.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征地理论;征地改革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建设用地为主的土地资源消费需求急剧扩张。在单一的政府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被大量占用,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和学术讨论的热点。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及其造成问题,就征地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征地理论基础

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显然,政府的征地行为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即为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所以公共利益和补偿是土地征用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日益受重视导致了产权由最初的绝对性向社会性转变,从而催生了政府的征用权。而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由决定了补偿是征用实施的要件之一。

另外还有一个理论基础即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狭义的土地发展权主要指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之权利。在我国,国家拥有狭义的土地发展权,即农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权利。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国有制。农地改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需转变土地所有权,也即国家把集体土地通过征地变国有土地。

三、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

基于以上论述,政府征地实际上是建立在三个理论基础上的,即公共利益理论、补偿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那么征地行为是否合理也就可以从这三个理论上来分析了。下面就结合以上三个理论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

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权力和形式作具体的限制,因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便成为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自主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于是,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致使

土地征用权滥用,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据一项研究表明,某省11个县1992年的200个最大的用地项目中,属于公益事业的如公路、学校等仅42项,占2l%;属政府机关的lo项,占5%;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148项,占74%,其中房地产项目35项,占18%n)。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

《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法律对于农民集体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大量现实中的情况是村委会行使所有者权利,村集体的土地流转、征用等事项都由少数村委会成员决定。

集体土地事实上的所有者从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转移到了村委会少数人手中,而集体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广大农民群众却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知情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表现在没有流转权和土地发展权。我国《土地管理法》则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流转,而集体土地要进入市场,只有一种方式,即通过国家征地。这样,征地与否,征哪块地完全由国家说了算。这也为征地补偿不合理埋下了根本隐患。

3、征地补偿不合理

3.1征地补偿范围太窄、补偿标准太低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残地损失和其它间接的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也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升值潜力。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其征用前三年市场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市场产值的4~6倍,两者加起来最高不得超过30倍。”即便按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补偿,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30年使用权仅仅值10年的农业产量。也即国家以10年农业产量的价值把土地的无限期的使用价值一次性买断,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2补偿分配不公

在实际征地费用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就成了集体的代理人,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以至于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不知补偿费是多少,其中多大的比例是给自己的。根据典型调查,在土地征用的利益分配中,县政府获得了52%的土地征用收益,县以上政府获得了15%的征用收益,而农民利益集团只获得了32%的土地征用收益,农民个人只获得土地转让收益的5%一10%,其他被村集体拿走。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用一转让”这一过程,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大约2000亿元。现在全国约有3000万农民因承包地被征收、买断而成为贫困农民,部分农民生活由小康返贫困。

3.3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即一次性给农民以一笔钱后就算征地过程全部结束,以后失地农民自谋生路。而在国发[2004)28号文件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她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但这些具体的补偿方式还在探索中,更没有以政策等形式形成对失地农民补偿的约束。

3.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

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征地完全是强制性的,征收主体为国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没有决策权和申诉权,不利于群众监督,所有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另外,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然后让已经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来发表意见,已经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了。

四、征地制度改革途径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根本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及产权主体不明确,实际上表现为农民手里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征地过程中与政府地位不对等。而征地问题的主要表现在征地补偿上面,也即补偿标准太低。下面我就征地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如下:

4.1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

公共利益是使土地征用权的行使合法的唯一条件,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比如加拿大将公共利益限定为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方面;日本《土地收用法》规定,土地征用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并采取概括兼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共利益用地可界定为:国防军事用地、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国家储备粮库等、水利及环境保护用地、其它公认或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4.2 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明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在清晰的产权安排下,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市场规律较为顺利的实施土地征用,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征地主体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纵观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土地属于个人所有,土地产权安排清晰,征地主体及客体都比较明确,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强调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弊端很多,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具体怎样改革,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本文在此不多说,仅就其对征地改革有利的思路下提出一些改革原则。即农村土地改革应当把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还给农民,而且最重要的是还农民一个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尤其包括土地发展权。国家可以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强制性征地。

4.3改革补偿制度

在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和农村土地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以后,我们就可以有以下土地补偿的设想了。

首先,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基础上,还应加上土地发展权价格,即土地改变用途以后的升值价格。其次,根据“公平补偿”原则,按照市场标准计算征地的补偿费用。对于征地补偿费用,除了考虑土地征用前的价值外,还应考虑土地区位、交通、环境、人口、市场供求现状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升值空间等因素,并以此作为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的依据,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在征地中得到充分反映。例如美国土地征用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不仅考虑土地现有价值,而且考虑土地未来价值,还考虑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还有就是,补偿方式多元化改革。除货币补偿以外,落实国发[2004]28号文件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股等多种补偿方式,最重要的是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政府应建立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提高自身技能,以帮助失地农民完成从务农到务工、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4.4 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征地从申请、核准审批到实施都应该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我国现有的征地程序重形式、轻内容,不足以保证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民主权利。因此,我们要在现有土地征用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征用目的审查制度,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健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公正参与、公开查询、举行听证和举报等制度,加强全社会对土地征用过程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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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默认分类2007-04-21 13:29:10阅读188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6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郊的上安村因新建吕梁学院定址被征用农田1030亩,根据市区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协商,达成土地征用协议,每亩土地以8万元的价格被吕梁学院永远征用。其后,吕梁学院将补偿款分两次于2006年底全部打入上安村委会的帐户。2006年8月上安村委会依照补偿方案对补偿款进行发放,之后,剩余800万元尚未完全分配,从而引发群众上访告状等群体性活动,主要意见有:1.认为土地出让金太便宜;2.分配方案不公道.至今,剩余800万元仍无法分配,群众意见很大,现将土地分配方案公布,供大家讨论并提出更好的方案和意见. 上安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 吕梁学院因建设新校址征用我村土地的补偿费,依照双方所签协议条款,其中的50%已按时转入我村帐户。为尽快、公平、合理地将以上土地补偿费及时分配落实到农民手中,经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协商,并广泛征求了广大村民的意见,特制定以下分配实施方案,供具体发放时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及分配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坚持既保证村民应享有的分配权益,又考虑其对村集体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既有利于当前工作的展开,又不影响今后的长远规划的方针,争取通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为我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第182号令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本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立足于以分配落实为主题,不牵涉其它历史遗留问题。 二、具体分配办法 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以及土地 承包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精神,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决 定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沟渠、道路、河滩地等所得土地补偿费由集体 留存,不用于分配。按规定集体应提留20%,不再提留,全部用于村民分配。 2.总体分配比列为6﹕ 3﹕ 1。即应发放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60%分配给被征地户,30%分配给全体村民,剩余的10%用于被地征户的失地补偿费,一次性 支付。 3.考虑到土地承包时,由于地的质量原因,当时是以产量核定应承包亩数,如以当时承包的实际亩数发放补偿费,与实际村情不符,为平衡这方面的利益 关系,决定按当时人均420斤的产量结算其应得款。 4.资格界定及分配比列: 1凡1996年底前为本村农户,并承包了集体土地,均可按土地和人口参与 分配。 2凡1997年以后(含1997年)至今新增的在册农业人口,其祖辈1947年前 至今一直在本村的只参与本次按人口的分配,并按应分配比列数额另增加 100%(另增加的100%在人口的分配款中提取)。 3根据本户对村集体应尽义务的大小设立分配比列 凡1947年底前居住在本村且本人及其后代一直为上安的在册农户,土地和人口两项分配均按100%足额分配。 1948年至1957年期间入居本村的,本人及其后代按上述足额的55%分配。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45119044.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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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案和管理行为,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缺陷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三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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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农民在经济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双减政策(抗战时期) 政策: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 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土地改革(解放战争,实际时间是1947—1948年) 政策: 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 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 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土地改革(过渡时期,实际时间是1950—1952年) 政策: 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 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 【失效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2.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篇一: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20xx-12-1614:54:46来源: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 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 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 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作“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 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 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 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

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一、概况及说明 工程施工中可能经常发生各种质量缺陷,对于质量缺陷要提倡预防为主,从“人、材、机、法、环”五个方面严格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质量缺陷发生,确实发生质量缺陷后,对于小的缺陷,不影响到建筑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可以按本方案所述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重大质量缺陷,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应请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重新进行核算,评定,降级使用或拆除重做。 二、工作流程 1、前期调查 针对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对车站结构全数检查,发现车站主体结构及附属工程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缝隙记录,并汇总成调查表 2、质量缺陷产生原因分析 3、制定质量缺陷具体处理方案 4、对缺陷进行处理 5、处理结果验收验 对验收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合格则记录备案。 三、缺陷的处理程序 1、一般缺陷施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案,报送监理批准后,进行处理。 2、较重缺陷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检查(测)、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方案,报送监理等单位,修补前需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联合检查验收,处理修补方案需经监理批准后实施修补。 3、对需按非常规办法处理的严重缺陷,施工单位首先应自查(测),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复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有缺陷结构和处理后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 4、缺陷处理的验收: (1)、一般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及验收。 (2)、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检

查及验收。处理及验收结果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3)、严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及验收。处理及验收结果,建设单位备案,并报质量监督单位。 (4)、对于严重质量缺陷处理效果,必要时,对其结构安全性、长期运行条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测)。必要时,在结构内部或外部设置相应监测设备,对其应力、变形和工作态度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复查,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四、治理原则 地铁工程是人口密集城市的大型地下工程,对于工程质量要求及耐久性要求、材料选用和环保指标都有特殊和严格的要求,既要遵循“堵排结合、因地制宜、刚柔相济、综合处置”的传统原则,还要确保“合理有效、长治久安、绿色环保、经济实用”的措施和选材原则。在缺陷治理具体实施前,要充分掌握原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对各部位内部情况要做到详细了解,充分预测,避免造成二次破坏。治理过程中有降水或排水条件的,治理前尽量做好降、排水准备;施工组织应尽量按先顶后墙最后底板的顺序进行,尽可能不要破坏原有建成结构;若对原有结构有损伤,应预先提出可行的补修方案。治理过程中尽量应选择无毒、环保、高耐久性的材料,需附相关材质证明;并尽可能选用已有良好业绩效果的材料和得到实践证明的治理工艺。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土地征收法变迁及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征收法变迁及展望 [摘要] 不断完善的土地征收法为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收法的主要发展变化有:从单行法转变为了诸法合体,“土地征收”概念取代了“土地征用”概念,土地征收审批权不断地被上收,补偿标准不断地被提高,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决定的可诉性得到了明确。展望未来,土地征收法的完善方向是: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范围,科学设置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收人公正补偿,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关键词] 改革开放;中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法;土地征收审批机关;征收补偿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土地资源的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市场交易,二是通过土地征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是1978年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最开始提出的是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才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18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过了40年,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处于完善阶段。1988年宪法修改以后,我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在改革开放的40年里,我国一直不能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土地所有权,而只能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转移土地所有权,而且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向度地转为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土地征收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国家可以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交易

的方式出让给用地单位,用地单位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从1978到2018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土地征收法为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必要的土地,在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毋庸讳言,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法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必要改革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法。 一、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收法的历史变迁 (一)形式变化:单行法变为诸法合体 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在形式上采用的是单行法。这个阶段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在形式上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制定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的1953年,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进行了修改,并一直沿用至1982年,该《办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1978年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带来的新形势,国务院于1982年将《办法》修订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虽然《条例》最后由国务院颁布,但由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批准,因此,可以说《条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条例》在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上属于法律。 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逐渐发展起来了。许多地方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出现了损害社会主義公有制的买卖和租赁土地的现象以及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然而这些现象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 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 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 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复制链接] 隆昌石 牌坊 2 2 主 题 听 众 1 4 2 积 分 正五品 参议 花椒 0 颗 小米椒 209 个 主题 22 帖子 121 精华 相册 日志 分享到:0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 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 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暗恋者 0 最后登录 2012 -7-1 3 ?收听 TA ?发消 息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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