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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思考

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思考
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思考

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思考

摘要:车辆贬值损失是对事故车辆修复后未恢复到原有性能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可采用有限元分析对车辆的性能进行评估,再得出车辆的贬值金额。

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索赔

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到三者车的损坏一般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当事方再根据相关法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就是车辆的维修费用,然而有观点认为有责方在承担修车费用的同时还应承担车辆贬值费用。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索赔成功案例,也有索赔不成功案例,本文就车辆贬值损失进行探讨。

一、车辆贬值损失的含义及索赔依据

在实践中一般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有所降低,这一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1]

如果主张车辆贬值费用的索赔,那么就必然需要支撑这种索赔请求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可以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同样《侵权责任法》中对侵害民事权益中财产权的,根据该法15条侵权人可以通过恢复原状或(和)赔偿损失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车辆修复后可能会对车辆性能及经济价值产生影响。

残值车辆委托拍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残值车辆委托拍卖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1、车辆基本信息: 品牌型号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 注册日期使用性质□公/□私(详见《车辆交接单》) 2、甲方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即本协议第1条列明的车辆(下称拍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可以依法处分,且甲方应保证委托标的物与本协议第一条车辆基本信息一致; 2.1 拍卖车辆为甲方所有的,甲方应提供与其名称相一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2.2 拍卖车辆所有人委托甲方进行处分的,甲方应提供拍卖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2.3 拍卖车辆为国有资产的,甲方应提供国有资产处置证明; 2.4 甲方应保证拍卖车辆未设定抵押权以及其他权利负担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如存在上述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5甲方应保证拍卖车辆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予以消除,并向乙方提供消除的证明,如到期未消除,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依约追究甲方责任; 3、拍卖车辆保留价 3.1 拍卖车辆保留价由甲方确定,保留价元; 3.2 乙方应对拍卖车辆保留价保密; 3.3 拍卖车辆为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由甲方办理相关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由甲方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车辆的保留价。

4、拍卖时间、方式 4.1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第2条确定的证明文件后个工作日内将拍卖车辆在乙方旗下的事故车交易网站或其他媒介进行公告; 4.2 公告期满后由乙方在其旗下的事故车交易网站通过网络拍卖或其他方式进行拍卖 5、拍卖车辆的保管、交付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拍卖车辆的保管、交付采取下列种方式: <1>车辆由乙方保管,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将拍卖车辆及其号牌、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乙方,产生的拖车费用由乙方承担,交付地点为 <2>车辆由甲方保管,甲方应确认车辆停放地为 实际控制人为联系电话。拍卖成交后甲方按乙方通知负责将拍卖车辆移交给买受人。 6、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转移登记保证金 6.1拍卖成交的,乙方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并办理车辆的交付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价款扣留本协议6.2款约定的保证金后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及账号: 6.2 为保证拍卖车辆顺利完成转移登记,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交易价款的%(不低于元)作为保证金,拍卖车辆完成转移登记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保证金按照本协议6.1款的方式无息支付给甲方。甲方需配合乙方在天内完成过户手续。如未按时完成过户手续,且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则乙方可每天从甲方的过户保证金中扣除100元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过户保证金上限。 7、违约责任 7.1 甲方在拍卖开始前24小时可以撤回拍卖车辆,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为准备拍卖而产生的费用元 7.2拍卖车辆为甲方保管的,甲方应保证车辆的状态在拍卖前与成交后保持一致,如保管不善给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 险条款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21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

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一 [实务]车辆贬值损失案例及解析 作者:李子根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59 更新时间:2010-3-25 9:43:43 车辆贬值损失案例及解析 一、案例: 2007年10月1日,周某驾驶的属于其公司所有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某段,与同向行驶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一辆轿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向客户交车途中)追尾相撞,造成该汽车销售公司轿车受损。交警认定,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周某支付了部分维修费13005元。 周某认为,其支付了维修费后,再没有任何法定的赔偿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公司车辆大梁等重要部件受损,严重影响了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虽经维修,但维修后仍不能达到出厂的标准(不能达到恢复事故发生前原状的状态)。同时该车又是商品车,事故导致该车辆再也无法正常出售。为此,聘请本律师介入解决。根据律师的建议,委托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17577.65元。根据该鉴定结论,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周某另行支付该车贬值损失17577.65元及修理费差额若干元,并承担汽车销售公司花费的鉴定费1000元。双方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汽车销售公司将周某及车主周某所在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此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周某赔付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贬值损失鉴定费及修理费差额人民币20000元。 二、立案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 三、具体事由: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机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尤其是车辆在事故中受重创后,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舒适性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该事故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也远不及事故发生前。这里产生的差价,称为车辆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是现阶段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概念,更没有这一赔偿项目。但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一索赔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相关的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注:在适用该条文顺序上,造成他方损失首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或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反映到车辆贬值损失上,车辆严重受损,虽经修理无法完全恢复原状,该损失就应当折价赔偿) 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 2008年6月18日

自我鉴定 车辆评估委托书

车辆评估委托书 车辆评估委托书 受委托人: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车辆评估鉴定暂行办法》之规定,将事故造成等物品的损失委托贵公司进行价格定损评估,并按规定缴纳定损评估费用。 委托人(签字):身份证: 联系电话: xx年月日车辆评估委托书[ 兹有我公司承保的车号为的机动车辆,于年月日时,在发生事故,现就该案委托给贵公司进行保险公估业务。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详见所附抄单。 对该案件保险标的公估作业的内容、权限等事项相关工作,具体见下表: 委托事项本车□车损□人伤□物损□其他:委托权限 三责车□车损□人伤□物损□其他:车辆评估委托书[ 兹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年审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车辆评估委托书[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签名或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第二篇车辆评估委托书《xx汽车评估委托书》 汽车评估委托书 汽车抵(质)押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甲方因本人及家庭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第一项借款事项;第一条借款内容;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3.借款利息:按月息计算;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1 汽车抵(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质)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内容摘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性质上应当属间接损失,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引用,故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加以评定。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大势所趋,亦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各方当事人很难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第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最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

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予以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最后,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笔者对此问题有如下看法: 首先,笔者更倾向于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间接损失。虽然有人认为,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而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直接损失。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妥,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划分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具体标准,故前述观点的理论基础并无较充足的说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某些损失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统一。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车辆贬值鉴定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任何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即使用性和商品性。机动车作为一种物品,同样也具有双重属性,即使用性和商品性。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第三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凡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未达到报废或未到报废期的均可进行市场交易,已经到达报废期限或者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禁止交易。”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任何汽车在法律规定使用期限内,都具有商品属性,也就是说在市场中可以自由交易买卖。旧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每一辆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质量差异。这种质量差异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形成了差价。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也无法否定。车辆交易时形成的差价,一方面来自车辆使用的年限长短,另一方面是车辆品牌自身质量问题产生价格差距。一般来讲同类品牌车辆,在没有受到外来力量造成伤损的情况下,它的价格差距是自然的有规律的。使用时间长的车辆要比使用时间短的车辆价格要低,这也是市场规律。在旧车交易中,一般把没出过事故的车辆,在交易中体现的价格,叫做自然损耗状态下的价格。这种自然损耗状态下所体现的价格,在同类产品相同使用年限之间的比较,没有明显差距,基本一致。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它的价格差就不同了,它的价格差距是来自自身质量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在自然损耗的基础上,加重了车辆损耗。这种损耗是来自于自然力以外的力量造成的。它也许是天灾,也许是人祸。因此造成自身事故前后之间的价格差距,这种价格差距我们称之为贬值,换算成金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退财产,不能返还的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公民的车辆财产受到侵害,要求赔偿贬值损失,属于正当诉求。法院作为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机构,理应给予支持。

残值评估案例

关于玻璃钢管线残值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XX裁委员会: 根据你单位(2011)东仲字第263号鉴定委托书之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委托书中所指存放于被申请人处的两车玻璃钢管线及辅料的残值进行价格评估,现将评估情况综述如下: 一评估标的概述: 本次评估的标的物为玻璃钢管线及其配套附件,该批次货物系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新疆塔河油田专门设计、生产且是根据当地地理、气候、地质条件、承压能力、具体的规格需要专门量体定制的非标产品。因特殊原因未能使本批次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时隔数月管件已不能用至最初的用途。 二评估目的:为委托方提供评估基准日管件残值的价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四评估价格定义: 价格评估意见所指价格是: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格标准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 五价格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3、山东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费用收费标准; 4、中评协[2011]165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 XX仲裁委员会(2011)东仲字第263号鉴定委托书; 2.《有关新大管业东营到新疆玻璃钢管拉运压货纠纷的情况说明》 3.买卖双方所签定的《采购合同》; 4.委托人与承运人签定的《车辆运输合同》; 5.山东XX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料单; 6.申请人损失统计明细表; 7.第六工业园出门证; 8.委托方向买受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837765- NO.05837772) 六价格评估方法: 完好的成品在市场中存在需求,但限于本标的物错过最佳使用时机,所以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结合重置成本法。 七评估过程: 接到委托方的申请后,我们立即成立项目小组。针对标的物的评估所涉及的相关行业、产品、市场、成本、行业平均利润率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向相关的行业学/协会及地方性行业组织进行了采访咨询。我们的评估方案和结论也是在吸纳各方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之上综合形成的(详见价格评估技术报告书)。 八评估意见:本批次玻璃钢管线的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玖拾叁元整(¥14293.00)

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相关问题

最新案例没找到,以下是2010年的一则案例。 案例: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法院判肇事方赔偿贬值费 2010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律师点评: 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也属于实际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而这一点,在以前往往被人忽视。当然,鉴于这种损失不确定性较强,如何合理、准确地认定评估应该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相关法理论证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意见不一。 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 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 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 产损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 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 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 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 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及第40 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 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如前所述车辆减值 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而该办法的第 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因此,在道 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二手车鉴定委托书

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是基础上,就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业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委托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经办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二、乙方(委托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经办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鉴定评估人员身份证号码□□□□□□□□□□□□□□□□□□ 执业书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鉴定评估车辆的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身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驶里程___________千米,允许使用年限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 车辆购置费完税交纳证号_______________/免税交纳(有证/无证),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1________2_______3_________4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维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鉴定评估目的(请在欲选项前的“□”打“√”) □交易□置换□转让□并购□拍卖□投资□抵债□捐赠 □纳税□保险□抵押□典当□事故车损□司法鉴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委托鉴定评估的车辆清单,提供全面准确的清查资料。 2、为鉴定评估人员提供完整、真实和合乎评估管理办理要求的资料、手续和工作场所

汽车评估委托书范文

二手车评估委托书 委托书编号: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因口交易口转籍口拍卖口置换口抵押口担保口咨询口司法裁决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车辆(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技术状况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书。附:委托评估车辆基本信息 说明: 1、若被评估车辆使用用途曾为营运车辆,需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2、委托方必须对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任何情节;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由委托方负责; 3、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 委托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二手车车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中华汽车网校示范文本) 一、绪言 ××(鉴定评估机构)接受××××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年××月××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口交易口转籍口拍卖口置换口抵押口担保口咨询口司法裁决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登记日期();年审检验合格至年月日;公路规费交至年月;购置附加税(费)证();车船使用税()。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年月日。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七、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二手车评估委托书第号(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汽车报废标准》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四)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考手册》技术参数资料:被评估二手车的技术参考表技术鉴定资料:车辆检测报告单 其他资料:现场工作底稿、市场询价资料等八、评估方法 ① 口重置成本法口现行市价法口收益现值法口其他计算过程如下: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十、评估结论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提要:车辆的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性质上,车辆的贬值损失当属直接损失,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而不是未来发生的预期损失,应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由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我国民事侵权赔偿正由”填坑式”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发展,而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顺应了这一潮流,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贬值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全面赔偿。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出现了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修理费,还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车辆的”贬值损失”。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笔者经简要地分析归纳后,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打碎一个清代的花瓶,修复后的花瓶价值和原来的花瓶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关于贬值损失赔偿。侵权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docs.net/doc/0f11470294.html,

车损报告

关于XX轿车贬值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根据您价格评估委托书的委托,我公司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委托书所列标的的价格进行评估。现将价格评估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评估标的: 豫XXXXXX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 二、价格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提供价格参考。 三、价格评估基准日:20XX年X月X日 四、价格定义: 价格评估报告书所指价格是:标的在评估基准日,根据公允市场价值标准,采用市场法确定的贬值价格。 五、价格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专业手册》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XX委托书;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 4、其它相关资料; (三)评估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市场调查资料; 2、现场勘验资料; 六、价格评估方法: 市场法 七、价格评估过程: 我公司于20XX年XX月X日接到委托人XX的委托,受理委托后,我公司成立了价格评估小组,制订了作业方案。价格评估人员查阅了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经市场调查,参照市场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价格,确定XXXXXXX牌小型轿车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格为:XXXXXX元。委托书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标的为豫XXXXXX小型轿车,车架号为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档位,XX排气量,燃料为XX。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月X日发生交通事故。根据XX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该车的损失评估结论书确定的损失修理费用为XXXXXX元。 2、计算过程 标的成新率:XX% 修理费用:XXXXXX元 八、价格评估结论: 价格评估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XXXXXX元整。 九、价格评估限定条件: 1、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 2、标的物的权属无争议; 3、该标的质量、数量由委托方负责; 4、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X年。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发布时间:2009-03-11 17:27:00 浏览次数:443 https://www.sodocs.net/doc/0f11470294.html,/wenjiview.php?15,136,0,0,1,3711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1[1]贬值损失意见不一,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国外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处理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事故车辆较未发生事故时的价值降低,此差额即车辆贬值损失。国外将之归为“商业价值”差额。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是否有权请求填补,法德判例上有两种不同见解。法国判例大致认为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并非悉可请求赔偿,其赔偿以赔偿权利人出卖车辆时为限。如其仍保有车辆自用而不出卖,则该差额不得请求赔偿。法国判例上之见解,系以商业价值差额之观念乃因车辆出卖而生,车辆若不出卖而仍保留自用,则无商业价值差额可言;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车辆出卖为条件。德国判例认为赔偿权利得请求赔偿商业价值差额,纵其并不出卖车辆者亦同。德国判例从利益说出发,以为商业价值差额为损害事故发生之结果赔偿权利人之二财产状况之一内涵,其存在为一现实,不因事后车辆

之是否出卖而有不同。2[2]两种观点,各有理由。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之研究,应以我国基本法律原理为基础,借鉴国外已开发的理论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2、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3[3] 3、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

残值评估案例

残值评估案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玻璃钢管线残值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XX裁委员会: 根据你单位(2011)东仲字第263号鉴定委托书之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委托书中所指存放于被申请人处的两车玻璃钢管线及辅料的残值进行价格评估,现将评估情况综述如下: 一评估标的概述: 本次评估的标的物为玻璃钢管线及其配套附件,该批次货物系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新疆塔河油田专门设计、生产且是根据当地地理、气候、地质条件、承压能力、具体的规格需要专门量体定制的非标产品。因特殊原因未能使本批次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时隔数月管件已不能用至最初的用途。 二评估目的:为委托方提供评估基准日管件残值的价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四评估价格定义: 价格评估意见所指价格是: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格标准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 五价格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3、山东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费用收费标准; 4、中评协[2011]165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仲裁委员会(2011)东仲字第263号鉴定委托书; 2.《有关新大管业东营到新疆玻璃钢管拉运压货纠纷的情况说明》 3.买卖双方所签定的《采购合同》; 4.委托人与承运人签定的《车辆运输合同》; 5.山东XX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料单; 6.申请人损失统计明细表; 7.第六工业园出门证; 8.委托方向买受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价格评估方法: 完好的成品在市场中存在需求,但限于本标的物错过最佳使用时机,所以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结合重置成本法。 七评估过程: 接到委托方的申请后,我们立即成立项目小组。针对标的物的评估所涉及的相关行业、产品、市场、成本、行业平均利润率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向相关的行业学/协会及地方性行业组织进行了采访咨询。我们的评估方案和结论也是在吸纳各方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之上综合形成的(详见价格评估技术报告书)。 八评估意见:本批次玻璃钢管线的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玖拾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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