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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车辆贬值损失)

民事上诉状(车辆贬值损失)
民事上诉状(车辆贬值损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原审被告二: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满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9日做出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9日做出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由被上诉人朱荟琳赔偿上诉人车辆折损费35041元及贬值损失鉴定费2000元;

3、本案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车辆为消耗品,上诉人从购买川A 号大众波罗汽车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里存在正常贬值。且事故发生后,川A 号车被送往四川汽车有限公司修理,通过修理,车辆受损部位已经恢复原貌,车辆的性能、安全性、驾驶性已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故法院主张在川A 号车经修复完全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车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贬损,故此驳回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相关请求。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此处所称之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亦包含有民事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被侵权人所受之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即以权益侵害行为为直

接近因的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即源于直接损失的损失。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公开市场环境下,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鉴定,得出上诉人的川A 贬值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041元。根据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的声明,此贬值损失的数据是在以2013年5月20日即事故发生日为基准日的前提下得出的。所以该贬值损失的数据是在排除了上诉人从购买川A 号大众波罗汽车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里存在的正常贬值的情况下得出的科

学数据,是符合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交易情况的。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车辆为消耗品,上诉人从购买川A 号大众波罗汽车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里存在正常贬值的理由在此等情况下不能成为驳回上诉人请求的原因。

与此同时,众所周知,车辆是易消耗品,尽管经过修理恢复如初的车辆在使用上已于原车无太大差异,但是在公开市场上的日常交易情况来看,经过修复的车辆价格远远低于未修复的车辆。故此一审法院主张在川A 号车经修复完全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车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贬损的理由亦不成立。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也为一审法院所采纳。所以由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均出自上诉人所预料,实非上诉人所愿,且川A 号车的贬值损失实在排除了正常损耗后得出的科学数据。此外该贬值损失完全由事故所导致,上诉人对此不负担任何责任,故该贬值损失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断失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一 [实务]车辆贬值损失案例及解析 作者:李子根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59 更新时间:2010-3-25 9:43:43 车辆贬值损失案例及解析 一、案例: 2007年10月1日,周某驾驶的属于其公司所有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某段,与同向行驶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一辆轿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向客户交车途中)追尾相撞,造成该汽车销售公司轿车受损。交警认定,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周某支付了部分维修费13005元。 周某认为,其支付了维修费后,再没有任何法定的赔偿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公司车辆大梁等重要部件受损,严重影响了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虽经维修,但维修后仍不能达到出厂的标准(不能达到恢复事故发生前原状的状态)。同时该车又是商品车,事故导致该车辆再也无法正常出售。为此,聘请本律师介入解决。根据律师的建议,委托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17577.65元。根据该鉴定结论,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周某另行支付该车贬值损失17577.65元及修理费差额若干元,并承担汽车销售公司花费的鉴定费1000元。双方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汽车销售公司将周某及车主周某所在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此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周某赔付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贬值损失鉴定费及修理费差额人民币20000元。 二、立案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 三、具体事由: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机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尤其是车辆在事故中受重创后,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舒适性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该事故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也远不及事故发生前。这里产生的差价,称为车辆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是现阶段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概念,更没有这一赔偿项目。但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一索赔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相关的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注:在适用该条文顺序上,造成他方损失首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或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反映到车辆贬值损失上,车辆严重受损,虽经修理无法完全恢复原状,该损失就应当折价赔偿) 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 2008年6月18日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 险条款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21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

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相关问题

最新案例没找到,以下是2010年的一则案例。 案例: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法院判肇事方赔偿贬值费 2010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律师点评: 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也属于实际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而这一点,在以前往往被人忽视。当然,鉴于这种损失不确定性较强,如何合理、准确地认定评估应该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相关法理论证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意见不一。 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内容摘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性质上应当属间接损失,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引用,故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加以评定。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大势所趋,亦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各方当事人很难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第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最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

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予以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最后,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笔者对此问题有如下看法: 首先,笔者更倾向于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间接损失。虽然有人认为,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而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直接损失。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妥,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划分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具体标准,故前述观点的理论基础并无较充足的说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某些损失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统一。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车辆贬值鉴定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任何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即使用性和商品性。机动车作为一种物品,同样也具有双重属性,即使用性和商品性。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第三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凡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未达到报废或未到报废期的均可进行市场交易,已经到达报废期限或者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禁止交易。”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任何汽车在法律规定使用期限内,都具有商品属性,也就是说在市场中可以自由交易买卖。旧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每一辆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质量差异。这种质量差异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形成了差价。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也无法否定。车辆交易时形成的差价,一方面来自车辆使用的年限长短,另一方面是车辆品牌自身质量问题产生价格差距。一般来讲同类品牌车辆,在没有受到外来力量造成伤损的情况下,它的价格差距是自然的有规律的。使用时间长的车辆要比使用时间短的车辆价格要低,这也是市场规律。在旧车交易中,一般把没出过事故的车辆,在交易中体现的价格,叫做自然损耗状态下的价格。这种自然损耗状态下所体现的价格,在同类产品相同使用年限之间的比较,没有明显差距,基本一致。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它的价格差就不同了,它的价格差距是来自自身质量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在自然损耗的基础上,加重了车辆损耗。这种损耗是来自于自然力以外的力量造成的。它也许是天灾,也许是人祸。因此造成自身事故前后之间的价格差距,这种价格差距我们称之为贬值,换算成金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退财产,不能返还的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公民的车辆财产受到侵害,要求赔偿贬值损失,属于正当诉求。法院作为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机构,理应给予支持。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关于贬值损失赔偿。侵权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docs.net/doc/e6752860.html,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 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 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 产损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 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 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 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 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及第40 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 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如前所述车辆减值 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而该办法的第 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因此,在道 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提要:车辆的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性质上,车辆的贬值损失当属直接损失,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而不是未来发生的预期损失,应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由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我国民事侵权赔偿正由”填坑式”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发展,而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顺应了这一潮流,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贬值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全面赔偿。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出现了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修理费,还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车辆的”贬值损失”。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笔者经简要地分析归纳后,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打碎一个清代的花瓶,修复后的花瓶价值和原来的花瓶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

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赔偿

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 赔偿 原文地址: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赔偿?作者:法律咨询2011年4月21日,浙江的一位女士通过QQ咨询:我的朋友张三平(化名)将自 己新购置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证从事运输的朋友李玉平(化名)。张三平没有想到,李玉平却让王玉(化名)开车为他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 王玉负事故全责。这时,李玉平向张三平口头承诺,鉴于你的车刚刚购买两个月,如果不能修理新好如初,本人愿意赔偿一辆同牌号新车,张三平对此承诺 悄悄录了音。但李玉平没有将损坏的车辆送指定修理店维修,该汽车维修店维 修完毕也没有出具维修合格证和维修项目清单。后张三平发现车架进行了更换,但还是原来的号码;发动机的声音也很不正常。李玉平活动交警出面调解,要 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并直接划拨给维修店。请问:张三平把车辆借给他人构 成什么样的合同关系?借车人对车辆损坏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张三平能不能 要求李玉平赔偿车辆贬值费?更换车架和变造号码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回答:第一,张三平和李玉平构成借用汽车的借用合同关系。所谓"借用合同关系",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完毕将物品返还给出借人所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 还性。这种借用合同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它属于实践合同,只要 物品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就形成了借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 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品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据此可以看出,张三平和李玉平 构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后来李玉平关于赔偿新车的录音承诺,使原来的借用 合同增加了新的内容,是一种意思自治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借用人因使用不当损毁借用物,或者擅自将借用物转借他人,或者 擅自改造借用物,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

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最新版】

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01 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自身体质导致损害结果扩大,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号 02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车牌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指导案例19号 03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裁判要旨: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04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05 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侵权人不可以此为由请求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侵权人不能

基于此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苏0115民初5756号 06 受害人遭多辆车先后碾压后死亡,除最后一名肇事者外,其他肇事者均逃逸的情况下,应由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肇事者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因此,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需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检索:(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7号 07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鉴于该侵权事实系发生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

索赔案例分析

六、索赔案例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筑面积100余万m 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 表4 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 表5

3.索赔费用计算 ⑴人员往来机票费。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 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 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

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 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 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 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 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 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新办证人数×〔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延期次数)+新办理居住证费用+(延期费用××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⑷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营业额的5%的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延期后工程维修金利息按剩余工程营业额的5%的维修金额及延长期(工期延长天数的一半)计算。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索赔计算公式为: 合同规定完工结束时剩余工程营业额×5%(维修金)×18%(年利率)×延长期(年)=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 合同完工期内维修利息索赔计算式为: 合同期结束时已完工程营业额×5%×18%(年利率)×延长期(年) 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按业主认可的工程进度款额及实际天数计算。此项索赔额总计为2931159埃磅。 ⑸防火、防盗保险费损失。埃及政府规定,每年必须对工程进行防火、防盗保险。工期延长,防火、防盗保险次数就要相应地增加,给中建公司造成了损失,此项索赔金额总计为300944埃磅。 ⑹人工费上涨,各项项目剩余工程所需日数如表6所示。 表6 32201 122608 萨达特城2000套3935151 976532 萨达特城二区761397 玛利娜旅游村 289725 此项索赔金额总计为:6746575埃磅。具体计算分三部分情况: ①十月六日城3000套和萨达特城4000套,在延期内完成工程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②萨达特城2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在延期内完成工程比例:第一年60%,第二年40%; ③萨达特城二区在工程延期内完成工程比例: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四年10%。 则人工费上涨计算为 n AQDCB )%Σ(=××%×i i 1i=1 A——人工费上涨费(埃磅)式中; 1 Q ——某项目剩余工程量所需工日数(工日); D ——每天人工工资平均数(埃磅); C——第i年完成剩余工程量比例( %);i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发布时间:2009-03-11 17:27:00 浏览次数:443 https://www.sodocs.net/doc/e6752860.html,/wenjiview.php?15,136,0,0,1,3711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1[1]贬值损失意见不一,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国外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处理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事故车辆较未发生事故时的价值降低,此差额即车辆贬值损失。国外将之归为“商业价值”差额。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是否有权请求填补,法德判例上有两种不同见解。法国判例大致认为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并非悉可请求赔偿,其赔偿以赔偿权利人出卖车辆时为限。如其仍保有车辆自用而不出卖,则该差额不得请求赔偿。法国判例上之见解,系以商业价值差额之观念乃因车辆出卖而生,车辆若不出卖而仍保留自用,则无商业价值差额可言;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车辆出卖为条件。德国判例认为赔偿权利得请求赔偿商业价值差额,纵其并不出卖车辆者亦同。德国判例从利益说出发,以为商业价值差额为损害事故发生之结果赔偿权利人之二财产状况之一内涵,其存在为一现实,不因事后车辆

之是否出卖而有不同。2[2]两种观点,各有理由。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之研究,应以我国基本法律原理为基础,借鉴国外已开发的理论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2、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3[3] 3、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出行的时候人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交通安全事故,其中比较严重的率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在争取赔偿的时候,拿到的赔偿金就可能会比较多,很多人也关注它的赔偿问题。那么,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律伴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1)车辆维修费(2)车辆施救费用(3)车载物品的损失(4)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5)车辆贬值损失(6)造成道路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树木花卉、房屋等的损失(7)其他损失,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费用、电话费、货物清理费等 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单 车辆贬值损失及其他财产价值的鉴定意见 车辆运营收入证明 受损物品的购买发票及价格表 车主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电话单和货物清理费用收据等 二、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2)医药费(3)住院费(4)治疗及手术费(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6)整容费(7)其他后续治疗费。 2、计算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和抢救费用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计算确定,需要康复训练、整容和后续治疗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如果无法确定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根据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住院费收据、抢救费用单据 (2)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

三、误工费 1、误工费赔偿的基本原则: (1)误工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的收入; (2)误工费还包括兼职的收入; (3)误工费必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单位没有扣发的收入,不予赔偿;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收益; 2、计算标准: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伤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医院的休假证明、住院证明; 法医鉴定意见或伤残鉴定意见 单位误工减少收入证明 其他收入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四、护理费 计算标准:根据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决定 (1)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是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一嗨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一嗨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一.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 甲方依法享有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可在车辆上加设甲方标志,可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汽车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有权在提供替代车的前提下召回需要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及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等的租赁汽车。 1-2 甲方有权根据《一嗨租车单》、《服务协议》、《服务手册》及《一嗨验车单》(以下简称全部租车文件)中任一文件向乙方收取包括租金在内的所有款项。任何款项未在约定期间内结清的,不视为甲方放弃相关权利。甲方有权自双方其他汽车租赁服务过程的未结款项中直接扣除,或依照其他约定方式向乙方收取。 1-3 如租赁汽车在使用中出现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坏、欠费或其他可能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并立即收回车辆。甲方收回车辆过程中如造成乙方及任何第三人损

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4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信用管理,对乙方进行租车信用评级,并依此随时调整各项车辆租赁条件。甲方制定、变更或废止经营政策,有权通过门户网站、店堂公示等媒介平台公布;前述政策一经公布即适用于本服务协议;如与本服务协议约定相冲突,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情形下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1-6 全部租车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理车辆租赁(包括续租)手续,在交接车辆时会同甲方工作人员查验车辆、随车设施、设备及证件,

车载装备、车况的确认以《一嗨验车单》为准。 2-2 乙方应依约及时缴纳租金、保证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各类款项,自行承担车辆的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物品安全。 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所地、联系电话等,且同意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邮递等任一方式乙方即视为乙方收悉全部相关信息。全部租车文件中所述接收通知的方式均以乙方于甲方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 2-4 乙方依法于甲方同意的租赁期间内享有《一嗨租车单》中确定的租赁汽车的使用权,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或实施任何超越乙方在全部租车文件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可能获得的租赁收入损失。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364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04年9月14日9时30分,李某驾驶自己的“悦达起亚”牌轿车(车号京H84204),行至海淀区阜石路阜玉口南50米处时,前面遇有红灯,便停车等待,在李某的轿车前停有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的大型搅拌车(车号京A01856)。此时,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司机代庆忠驾驶公司的另一辆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的大型搅拌车(车号京A01854)刹车失灵,撞向李某的轿车,将李某的轿车撞进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停在李某轿车前面的搅拌车后下部,结果导致李某的轿车多处大面积严重受损,根本无法驾驶。李某当时便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队的警察依法作出被告代庆忠“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费100%”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事故车辆户主是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但车辆实际使用权是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而且另一被告代庆忠也是其员工,因此上述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后,李某诉之法院(李某为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为被告),提出一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贬值费1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误工费3585元、车辆使用费4000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 1958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经一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交通法庭刘刚法官审理作出判决仅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理由是其他两个请求无法律依据。现在李某已经上诉,笔者作为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正,意见如下(李某为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为被上诉人): 1、原审判决称上诉人所要求的交通费、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上诉人注意到,原审判决实际依据的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 1.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 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 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 赔,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 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爱红,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志锋,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翠丽,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扬,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欢欢因与被上诉人牛志锋、康翠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红,被上诉人牛志锋及其与康翠丽的共同委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极、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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