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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

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柜面业务类(40禁)

第二条现金业务(7禁)

(一)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二严禁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处理收、

(三)严禁离开岗位不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或不加锁保管钱、章、证、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

(四)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卡、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

(五)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

(六)严禁擅自处理长短款,严禁以长补短和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严禁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七)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时不抵制、不报告。

第三条金库(业务库)、柜员尾箱(3禁)

(一)严禁单人开关金库(业务库)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

(二)严禁单人办理现金出入金库(业务库)或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

(三)柜员尾箱次日由本人继续使用的,严禁办理日结时由会计主管或柜员单人清点尾箱。

第四条上门收款(3禁)

(一)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二)严禁未经客户合法授权代客户填写或更改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凭证。

(三)严禁将上门收取的客户现金推迟入账或通过后账补前款等形式滚动占用客户资金。

第五条印章(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5禁)

(一)严禁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严禁由同一人负责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未对客户预留印鉴进行核验或达到大额标准未进行双人核验即办理业务。

(四)严禁超限额领取重要空白凭证、违反本行制度规定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鉴。

(五)严禁向加盖预留印鉴不全/不符或购买人身份不符的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第六条账户管理(8禁)

(一)严禁违反本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开立账户。

(二)严禁为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内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严禁记账人员与业务审核、业务监督人员混岗兼职。

(四)严禁无正当理由、手续不全或审核不严即办理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

(五)严禁通过本人或其他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套现等业务或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其他客户资金、盗用或挪用客户存贷款资金、员工出借账户为客户办理汇划结算。

(六)严禁未经有权人批准复制客户资料信息或外借客户账户资料,严禁伪造、变造或恶意涂改客户资料信息。

(七)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进行对账。

(八)严禁对账人员与记账员、上门收款人员混岗兼职。

第七条权限卡或密码管理(2禁)

(一)严禁一人持多张柜员卡或盗用、串用、混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

(二)严禁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将密码告诉他人或将密钥、

操作口令信息外泄。

第八条科技信息(2禁)

(一)严禁违反内外部网络安全性规定、存有计算机病毒、机密数据外泄情况。

(二)严禁擅自让系统外人员进入营业室或进入计算机系统、日终机构未签退关机。

第九条电子银行管理(5禁)

(一)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或进行清点库存、钞箱检查工作。

(二)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三)严禁泄露电子银行管理系统操作密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

(四)严禁为他人代办电子银行注册申请、擅自开通或代客户启用电子银行、未经交接使用他人电子银行管理系统操作号。

(五)严禁未经签收即发放或由非授权人代领电子银行电子口令牌。

第十条票据业务(3禁)

(一)严禁利用虚假承兑汇票、虚假存单等办理质押承兑。

(二)严禁关联企业互签融资性承兑汇票、以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或质押存款、无真实贸易背景签发承兑汇票。

(三)严禁内外勾结以虚假票据为企业融资、无真实贸易背景贴现。

第十一条重点交易(2禁)

(一)严禁员工充当中介帮助客户融通资金进行投标、虚假验资、归还贷款。

(二)严禁利用客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客户名义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第三章信贷业务类(24禁)

第十二条贷款“三查”(8禁)

(一)严禁授信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合规培训和考核直接

上 !=!=!

冈。

(二)严禁以资料审核代替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贷前调查,不得放松对客户的调查和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验证。

(三)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越权或变相越权进行授信,不得人为逾越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四)严禁在授信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不符合授信要求或在未完全落实授信条件的情形下实施授信。

(五)严禁放宽甚至放弃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六)严禁忽视对抵押物或留质物的定期价值评估,不得以中介机构的保管约定替代本行的贷后检查和管理。

(七)严禁抵质押物、代保管品等未经有权人审批即办理出库。

(八)严禁通过展期、虚构企业财务指标或夸大非财务因素等形式掩盖贷款风险隐患,不得随意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6禁)

(一)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二)严禁违反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要求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三)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和乱收费。

(四)严禁由开发商代办个人购房贷款,不得接受开发商垫款作为个人首付款。

(五)严禁降低或变相降低首付、利率等约束条件发放个人购房贷款。

(六)严禁对不符合减免利息条件的企业进行违规减免利息。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5禁)

(一)严禁为资本金不足、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不健全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二)严禁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严禁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或不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严禁以任何方式规避受托支付要求,不得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禁破坏银团贷款秩序,不得违背协议约定单独与借款人接触擅自降低贷款条件争抢客户。

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5禁)

(一)严禁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

(三)严禁对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和异常资金流入流出不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监控和报送。

(四)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禁办理票据业务时先贴现后查询。

(五)严禁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四章资产业务类(5禁)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5禁)

(一)严禁虚高接收、低价处置、暗箱操作导致本行资产流失。

(二)严禁擅自放弃银行债权、虚假呆账核销。

(三)严禁内外勾结、不及时行使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丧

失。

(四)严禁自用或无偿出借、私分、毁损抵债资产。

(五)严禁贪污、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第五章综合业务类(7禁)

第十七条员工管理(7禁)

(一)严禁违反员工健康及安全规定或协议、不当解雇、歧视或未遵守劳动法规、工会规章。

(二)严禁新员工未经岗前业务、合规等培训上岗办理业务、特殊岗位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上岗。

(三)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无故缺岗;严禁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上网炒股、玩游戏和聊天等;严禁上班时间打牌及搞其它形

式的娱乐活动;严禁上班时间吃东西、办私事、干私活;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四)严禁在贷款发放、资金拆借及物品购买、设备维修等有关活动中接受客户的任何赠与。

(五)严禁行贿、索贿、受贿,吃请、要回扣。

(六)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拖欠公款不还。

(七)严禁有损本行形像的语言及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在职员工。对违反本规定,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责任追究和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会计及临柜业务四十禁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及临柜业务四十禁 严禁: 一、挪用、侵吞、盗窃银行或客户资金,隐匿存款; 二、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使用银行废止印章; 三、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四、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 五、代客户领取密码函、密钥、网上银行设备等; 六、私自代客户保管银行存单/折/卡、网上银行设备、密码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和贵重物品; 七、代客户开立账户,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办理电话/手机/网上银行业务,代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八、伪造、变造、篡改会计账薄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信息; 九、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 十、虚假作废或虚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 十一、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 十二、柜员办理本人业务; 十三、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 十四、为借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便利; 十五、私自处理现金差错以及长款私拿、短款自补、以长补短; 十六、对外收取的各类款项,不入账或入账外账; 禁止: 十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工作区域存放私人物品;单人执守现金区;单人滞留网点; 十九、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除外); 二十、未执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金库门密码、钥匙未分人保管、平行交接; 二十一、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二十二、将个人名章、操作员号、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员号、密

商业银行员工账户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员工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账户交易管理和监督,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促进员工守法合规,降低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账户交易行为指员工个人结算户大额交易、与客户交易、员工贷款账户交易等货币性交易行为。 第三条员工账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令行禁止。 (二)查防并举,措施得当。 (三)强化问责,严肃整改。 (四)尊重隐私,严格保密。 第四条适应范围。本规定适应本行全体员工,任何员工不得以匿名或化名形式规避本行员工账户资金交易监测。 第二章员工账户交易行为的分类 第五条正常交易行为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个人债权、债务或产权转让及收益。 (三)个人贷款转存。 (四)继承、赠与款项。 (五)保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六)其他合法款项的收入及支出。 第六条禁止账户交易行为 (一)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或为客户办理大额存、取款转账业务。 (二)信贷资金回流到信贷人员或本行的其他员工本人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虚假骗贷、截留资金、收受好处、收取客户资金代为偿还贷款,或替客户进渡资金等违规交易行为。挪用贷户资金或贷款额度,为其他贷户偿还贷款或作其他用途。转账代收因贷款发生的向客户收取的保险等费用。 (三)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过渡资金,恶意充当融资中介或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代发工资等业务,或出借他人或企业使用。 (四)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与客户个人账户发生资金往来,进行客户的资金归集、划转等违规行为。 (五)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高息揽存,发放高利贷等非法资金往来。 (六)员工除系统测试、为客户演示外,参与无真实经济往来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或为绩效考核人虚增网银交易量。 (七)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在机构内或机构间虚存存款和库存现金,实现不同机构间调拨现金。 (八)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违规办理上门收送款业务,截留现金。 1

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

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柜面业务类(40禁) 第二条现金业务(7禁) (一)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二)严禁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处理收、付业务。 (三)严禁离开岗位不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或不加锁保管钱、章、证、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 (四)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卡、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 (五)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 (六)严禁擅自处理长短款,严禁以长补短和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严禁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七)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时不抵制、不报告。 第三条金库(业务库)、柜员尾箱(3禁) (一)严禁单人开关金库(业务库)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 (二)严禁单人办理现金出入金库(业务库)或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 (三)柜员尾箱次日由本人继续使用的,严禁办理日结时由会计主管或柜员单人清点尾箱。 第四条上门收款(3禁) (一)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二)严禁未经客户合法授权代客户填写或更改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凭证。 (三)严禁将上门收取的客户现金推迟入账或通过后账补前款等形式滚动占用客户资金。 第五条印章(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5禁) (一)严禁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严禁由同一人负责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未对客户预留印鉴进行核验或达到大额标准未进行双人核验即办理业务。 (四)严禁超限额领取重要空白凭证、违反本行制度规定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鉴。 1

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管理细则

XXXXX从业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以下简称本行)员工行为管理,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本行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行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四条本行对从业人员管理的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经营层下设的监察保卫部、授信评审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本行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本行董事会授权下设的合规委员会履行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职责。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本行经营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授信评审部、监察保卫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必须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负条线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条线管理细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规定,制定本条线管理细则,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合规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流程与合规管理系统,加强对员工的违规积分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9月12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4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和客户资金或财产。 3.严禁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4.严禁超出授权范围或未经审批办理业务。 5.严禁将本人业务系统操作权限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系统权限办理业务。 6.严禁充当资金掮客和参与非法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 7.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他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8.严禁利用内部交易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将内部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9.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冒用单位名义,利用办公场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谋取非法利益。 10.严禁业务活动中以误导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11.严禁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

12.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3.严禁未经监管部门允许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 14.严禁盗窃、出卖、泄露和违规查询、修改客户(单位和自然人)信息。 15.严禁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6.严禁对违规、违纪、违法或可能导致风险的业务操作不抵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不按规定越级报告。 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17.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18.严禁利用对人事、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等职权之便,违规直接或间接干涉授信和用信、资产处置、投资、支付结算等业务事项。 19.严禁利用对人事、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等职权之便,对抵制违规操作、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以及未经当事人申辩和集体审议程序,违规或无正当理由调整当事人岗位。 20.严禁违规保管和使用单位(部门)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印章。 21.严禁指使、参与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在银行业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经营基础上,银监会颁布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操守指引》)o《操守指引》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有关廉政准则,紧密结合银行业工作特点和规律而制定的。《操守指引》共16条,约1400余字,分别从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银监会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 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弓I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弓I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和专利。实事求是, 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湮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行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三条董事会对本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倡导并推行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行制定的行为禁令及守则; (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政策的实施,督促被认定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管理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 (三)对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禁令及守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本行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本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为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党群工作部为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关联部门,应根据本行下发《商业银行员工行为分析排查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员工行为排查操作实施细则》、《商业银行员工行为网格化管理方案》等相关制度中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本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审计部为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督部门,履行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监督职责。 第七条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总行机关部室、事业部制机构和各分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所属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本行辖属各机构应履行以下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职责:

邮储银行44条禁令内容

邮储银行44条禁令内容 1. 引言 邮储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内部员工的行为举止,保护客户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邮储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禁令。本文将详细介绍邮储银行的44条禁令内容。 2.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 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邮储银行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这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欺诈、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员工发现或涉及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 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保护客户隐私是邮储银行的首要任务之一。员工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或用于非授权目的。同时,员工还要注意避免在社交网络或其他公开场合发布与客户有关的敏感信息。 4. 禁止擅自操作客户账户 员工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的转账、提款、修改客户信息等。任何操作必须经过客户本人的授权,并且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 5. 禁止接受贿赂 邮储银行要求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回扣。员工应以诚信为准则,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处理业务。如有发现贿赂行为,员工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6. 禁止与客户发生不正当关系 员工不得与客户发生不正当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收受礼品、金钱、服务或其他利益。员工应以专业和职业道德为准则,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 7. 禁止违反内部规章制度 邮储银行有一套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制度、行为准则、机密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8. 禁止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 邮储银行要求员工在外部环境中保持良好形象,并避免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员工应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信息,并及时纠正任何不实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保持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能否保护存款者的利益,规范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统计和调查,商业银行的许多呆账、坏账是由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违规操作甚至进行犯罪活动造成的,例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并且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或担保等,为了制止这些行为。本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例如利用自己发放贷款、审批贷款等权力。所谓索贿,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在当事人有求于自己或者有困难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工作人员违背其职务要求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在接受资信状况极差的行贿人提供的财物后,向其提供贷款或担保。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商业银行的正常活动和威信,危害性很大,必须予以制止和惩罚。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为他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所谓贪污,是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例如商业银行的财会人员利用经管账目的便利,窃取本行或客户的资金。所谓挪用,是指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

双十禁--2021年

双十禁--2021年 篇一:中国银行“双十禁”(2021版) 《招商银行员工营业机构员工十个严禁》 (2021版)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违规担保活动; 二、严禁向客户推荐、销售非我行发售代销的理财产品; 三、严禁代客保管密码、印章、存折/单/卡、身份证件、网银认证工具、票据、印鉴等; 四、严禁代客签名、设置/修改密码; 五、严禁违规转用业务印章; 六、严禁用个人帐户过渡、归集客户资金; 七、严禁经办本人业务发展; 八、严禁将核心系统密码、外围系统用户号、个人名章交他人使用; 九、严禁违规查询、泄漏客户信息; 十、严禁赌博、经商、办企业。 《不准中国银行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一律》(2021版) 一、严禁指使、授意员工违规办理业务;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活动; 三、严禁为企业、个人融资提供担保;

四、禁止用个人账户为客户过渡、归集资金; 五、严禁代客保管密码、印章、支付凭证等; 六、严禁违规代客投资理财; 七、私自使用他人核心系统密码、外围系统用户号办理业务; 八、严禁表示同意外部单位、个人利用营业场所从事非我行业务 活动; 九、严禁利用利用职务方便快捷谋取私利; 十、严禁对违法违纪这些行为、严重违规结构性问题隐瞒不报、 拖延上报。 篇二:中国银行双十禁案例学习讨论体会 中国银行双十禁案例学习讨论体会 通过对18个案例的的学习,让我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名中国银行 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应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履行自己的 工作职责,不能按习惯工作方式办事,不能搞不得罪人的“老好人”,这样才能不留空隙给别人钻空子。同时,这也让我认识到学习“十个 严禁”,有利于增强自己的执行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它关系到我们每 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为我们的实际操作指出了实实在在的问题。逐条 学习,精神实质其中的含义。从自身的岗位入手,从每一笔业务做起,认真排查风险,找出不足,杜绝违规情况会发生。因此,我觉得要从 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严于律己,提高思想认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大 案要案的反生其实都是从思想疏忽开始的,却是因为思想上放松了对 自己的要求,才导致行动上出现了偏差,导致之上了在犯罪道路上的 渐行渐远,所以,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很高两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 自己,防微杜渐,树立良好的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建牢固的 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

银行职工“八条禁令“承诺书

“八条禁令”承诺书 根据《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办贷行为,塑造合规文化,我郑重承诺: 1、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不准以任何方式,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规章制度的信贷业务。对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要坚决抵制、举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2、严禁越权及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必须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审批,不准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不准降低标准向股东审批发放贷款,不准审批同意超比例信贷业务,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审批发放贷款。 3、严禁发放借名贷款。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4、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务。不准将集团客户化整为零作为单一客户办理信贷业务,不准按照领导或他人授意撰写调查报告,不准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不准出具虚假贷后检查报告,不准违反规定销毁、隐匿、篡改及损毁、遗失信贷档案、重要信贷资料等。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核心资产转让等重大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环保事故等重大不利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银行外借款融资信息等。 5、严禁违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信贷制度规定,办理以新贷还旧贷业务,确保付息资金来源依法合规。不得违反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

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管理细那么 XXXXX从业人员管理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XXXXX〔以下简称本行〕员工行为管理,促进本行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2】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本行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效劳的其他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细那么。第三条本行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当主体责任。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那么,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四条本行对从业人员管理的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开展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经营层下设的监察保卫部、授信评审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本行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当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老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那么及其细那么;〔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本行董事会授权下设的合规委员会履行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职责。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本行经营管理层承当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那么及其细那么,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授信评审部、监察保卫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必须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负条线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条线管理细那么,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规定,制定本条线管理细那么,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合规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流程与合规管理系统,加强对员工的违规积分管理。 第三章原那么性要求 第六条应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一〕本行员工应主动自觉遵守适用于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规那么、自律准那么以及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为准那么和道德观念。做到“诚信、正直、守法、合规〞; 〔二〕本行员工应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严格遵守业务、管理、操作岗位标准和流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三〕本行员工应遵循老实守信的理念,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老实和公正,尽力维护客户、股东和本行的合法利益; 〔四〕本行员工应遵守国家和总部的保密规定及相关纪律; 〔五〕本行员工应遵守总部关于应对媒体的纪律要求,确保本行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受损害; 〔六〕本行员工应该接受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职业培训,学习,掌握和执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 〔七〕本行员工假设本人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假设发现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奉劝或制止,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七条不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 准则 附件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 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章职业操守 第三条【爱国爱行】 第四条【诚实守信】 第五条【依法合规】 第六条【专业胜任】 第七条【勤勉履职】 第八条【服务为本】 第九条【严守秘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行为守法

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 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第十七条【严禁欺骗信贷行为】 第二节营业合规 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第二十条【遵守销售营业划定】 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第三节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

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第三十条【施行履职回避】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第三十二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 第三十三条【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四条【塑造职业形象】 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第四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礼貌效劳客户】 第三十七条【公正对待客户】 第三十八条【保护客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五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条【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第四十三条【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第四十四条【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服从应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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