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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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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注册登记表

(使用单位印章)登记表编号:

使用单位:(盖章)注册机构:(盖章)

电梯注册登记表

(使用单位印章)登记表编号:

使用单位:(盖章)注册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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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印章)登记表编号:

使用单位:(盖章)注册机构:(盖章)

电梯注册登记表

(使用单位印章)登记表编号:

使用单位:(盖章)注册机构:(盖章)

电梯使用登记表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登记类别: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式样二)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括号内表述不印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者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施工单位名称

各类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1 各类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锅炉(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应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2)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3)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4)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进口锅炉); (5)安装质量证明书; (6)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有水处理要求的需要); (7)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有效期内检验报告; (8)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以上第(1)至(7)项,及第(8)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1)至(4)项文件: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依据《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4)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5)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以上(1)至(5)项材料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一份。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三、气瓶(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应按批次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并提供下列文件:(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新气瓶); (3)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新气瓶); (4)气瓶产权证明(购买凭证或产权转移证明); (5)检验合格证明(应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 以上第(1)至(5)项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用户办理车用气瓶注册登记应逐只提供以下资料: (1)气瓶出厂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合格证); (2)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3)安装合格证明; (4)安装监检证书;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使用登记编号: 注:请参照《填写说明》,没有该项目或不需要填写的可划“/”,不得空项。

《电梯使用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使用登记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编码规则参考市质监发〔2015〕号附件6)。 2.登记机构:填写具体办理该设备使用登记的监察单位,如: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莲湖分局; 登记日期:按受理日期填写; 更新日期:当设备过户、参数变更时填写,新装设备无需填写。 3.注册代码:填写该台设备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注册代码。 4.识别码:电梯用于应急救援的定位识别码,编码规则另行通知。 5.登记类别:按新装、过户、变更实际项目填写; 登记人员:填写具体办理该台设备使用登记的监察单位的监察人员。 1-5项及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监察机构填写,必填。 6.产权单位:填写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7.产权单位地址:填写产权单位的注册地址。 8.产权单位法人:填写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9.使用单位: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10.使用单位地址: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的通讯地址,区(县)后,应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11.安全管理部门: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内部机构,如安技处(科)。 12.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姓名。 13.设备使用地点:填写该台设备使用地点的详细地址,区(县)后,应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14.应急联络电话:填写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应保证24小时接通。 5-14项为使用单位填写,除第5项外均为必填项。 15.设计单位:填写设计该台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全称,没有时填“/”。 16.土建施工单位:如需土建支撑需填写施工单位名称,没有时填“/”。 17.土建验收单位:对土建工程的验收单位名称,没有时填“/”; 竣工验收编号:对土建工程的验收报告编号,没有时填“/”。 18.安装单位:填写设备安装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填写安装单位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编号; 安装日期:安装人员进场开始安装的日期; 项目负责人:该安装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姓名; 安装告知编号:安装单位把该设备安装行为对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进行告知的告知书编号。 19.检验机构:填写负责现场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对该设备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 检验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对该设备进行检验的类别; 检验周期:该台设备的法定定期检验周期; 下次检验日期:该台设备本次检验日期加上检验周期的日期,或检验机构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 18-19项针对需要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如不需要安装可填“/”。 20.维修保养单位:填写负责该台设备维修保养的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填写维修保养单位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编号; 维保负责人:填写维修保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维保合同编号:设备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的编号;电梯必填。 21.制造单位:填写该台设备的制造单位全称。必填; 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该制造单位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编号。 22.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按《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必填。 23.设备型号、设备编号、制造日期及主要性能参数:按照设备种类及类别填写相应的性能参数,参照设备出厂合格证明的信息填写,如与设备实际情况不符应责成制造单位对信息进行更正,必填。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须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册)须知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用气瓶。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见附件:式样一或式样二);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按设备类别填写]、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注: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二)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见附件:式样三);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见附件),《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

电梯信息及技术参数登记表填写说明

电梯信息及技术参数登记表填写说明 1、基本要求 (1)相同使用单位登记多台电梯信息及技术参数时,应在同一个电子表格填写。 (2)登记表应按默认顺序填写齐全,空白处和无此项划“/”填写。 (3)数据要求:数据单位使用mm,如轿厢高度为1.5米,正确写法:1500;设备所在镇,如大良镇正确写法:大良;Excel表的每个单元格不允许有多于一个的回车符,CM以后均为无此项填写“/” (3)登记表文件名保存为“使用单位名称(定检)”或“使用单位名称(监检)”。 (4)录入的内容应真实无误。 (5)登记表报送形式可直接发送至电子邮箱********@*******或复制到U盘到我院办证大厅报送,U盘复制完数据后归还。 2、通用栏目的填写 (1)注册代码:20位数,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脑自动生成。 (2)使用登记编号:办理了使用登记时填写。 (3)使用单位:以使用单位的公章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受理时录入。 (4)使用单位代码/身份证号:使用单位的代码/身份证号,受理时录入。 (5)邮编:使用单位的邮政编码。 (6)使用单位设备编号:按照使用单位设备编号填写,无编号则填“无”。 (7)地理信息:按照GPS定位仪器在设备所处地理位置得出的数据填写,用度分秒格式。仪器无法定位时则在前面填入“无信号”。 (8)安装地址/安装地点/设备使用地点: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的具体位置,要求具有唯一性,标明建筑物或使用部门名称和方位。 (9)安全管理人员:填写使用单位配备的承担受检电梯管理职责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10)电话、手机:填写安全管理人员的办公电话号码(固定电话)与可接收短信的移动电话号码。 (11)设备名称: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品种”栏填写。 (12)规格型号:根据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2、产品铭牌标志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4、上次定检报告填写。 (13)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相应许可证编号:以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证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和相应许可证编号。 (14)产品(出厂)编号:按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2、产品铭牌标志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4、上次定检报告填写。否则填写“不详”。 (15)制造日期:根据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2、产品铭牌标志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5、上次定检报告填写。否则填写“不详”。年份用4位、月份和日期用2位阿拉伯数字填写。 (16)施工类别:按本次施工类别填写。 (17)首次检验日期:按第一次监督检验完成日期。 (18)改造日期:按改造竣工日期填写。 (19)下次检验日期:未检验合格前应为“/”。 (20)维保合同有效期由前台根据维保合同有效期填写,但由于维保合同有效期可能在受理日期和检验日期之间或之后,此时检验员必须查看新维保合同后填写新的维保合同有效期。 (21)设备分级:A是重点关注设备,B是要关注设备,C是一般设备。A暂定范围:;五星级酒店、大型商场(有十台以上扶梯的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扶梯。B暂定范围: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为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扶梯。预置为C,检验员如改为A或B,要在备注栅注明。 3、受检设备的技术参数的填写 (1)受检设备的技术参数(如规格型号、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根据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随机文件及铭牌标志填写。

电梯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括

号内表述不印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b2.1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b2.3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5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者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使用登记编号: 注:请参照《填写说明》,没有该项目或不需要填写的可划“/”,不得空项。

《电梯使用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使用登记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编码规则参考市质监发〔2015〕号附件6)。 2.登记机构:填写具体办理该设备使用登记的监察单位,如: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莲湖分局; 登记日期:按受理日期填写; 更新日期:当设备过户、参数变更时填写,新装设备无需填写。 3.注册代码:填写该台设备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注册代码。 4.识别码:电梯用于应急救援的定位识别码,编码规则另行通知。 5.登记类别:按新装、过户、变更实际项目填写; 登记人员:填写具体办理该台设备使用登记的监察单位的监察人员。 1-5项及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监察机构填写,必填。 6.产权单位:填写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7.产权单位地址:填写产权单位的注册地址。 8.产权单位法人:填写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9.使用单位: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10.使用单位地址: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的通讯地址,区(县)后,应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 11.安全管理部门: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内部机构,如安技处(科)。 12.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该台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姓名。 13.设备使用地点:填写该台设备使用地点的详细地址,区(县)后,应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 14.应急联络电话:填写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应保证24小时接通。 5-14项为使用单位填写,除第5项外均为必填项。 15.设计单位:填写设计该台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全称,没有时填“/”。 16.土建施工单位:如需土建支撑需填写施工单位名称,没有时填“/”。 17.土建验收单位:对土建工程的验收单位名称,没有时填“/”; 竣工验收编号:对土建工程的验收报告编号,没有时填“/”。 18.安装单位:填写设备安装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填写安装单位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编号; 安装日期:安装人员进场开始安装的日期; 项目负责人:该安装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姓名; 安装告知编号:安装单位把该设备安装行为对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进行告知的告知书编号。 19.检验机构:填写负责现场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对该设备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 检验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对该设备进行检验的类别; 检验周期:该台设备的法定定期检验周期; 下次检验日期:该台设备本次检验日期加上检验周期的日期,或检验机构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 18-19项针对需要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如不需要安装可填“/”。 20.维修保养单位:填写负责该台设备维修保养的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填写维修保养单位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编号; 维保负责人:填写维修保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维保合同编号:设备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的编号;电梯必填。 21.制造单位:填写该台设备的制造单位全称。必填; 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该制造单位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编号。 22.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按《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必填。 23.设备型号、设备编号、制造日期及主要性能参数:按照设备种类及类别填写相应的性能参数,参照设备出厂合格证明的信息填写,如与设备实际情况不符应责成制造单位对信息进行更正,必填。

电梯注册登记卡一览表

序号单位注册号层站地址 01 北京邮政管理局房产处 (绿洲方庄:2台)30101101062002070092 18 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4#楼 02 30101101062002070093 18 03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绿洲房产正义路:4台)30101101012001121086 16 东城区前门东大街7号楼(建国 门) 04 30101101012001121087 16 05 30101101012001121088 16 06 30101101012001121089 16 07 北京邮政管理局房产处 (京邮海慧寺:4台)30101101062003030295 18 丰台区南顶村41#楼 08 30101101062003030296 18 09 30101101062003030297 18 丰台区南顶村42#楼10 30101101062003030298 18 11 北京邮政管理局房产处 (京邮西罗园:4台)30101101062003030299 18 丰台区西罗园四区甲20#楼 12 30101101062003030300 18 13 30101101062003030301 18 丰台区西罗园四区甲29#楼 14 30101101062003030302 18 15 北京邮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处 (京邮华威西里:2台)30101101052003030344 18 朝阳区华威西里28号楼 16 30101101052003030345 20 17 北京市西区邮电局 (京邮百万庄:2台)30101101022003090037 14 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8号 18 30101101022003090038 14 19 北京邮政管理局房产处 (邮票公司:3台)30131101012004030010 2 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66号 20 30131101012004030011 2 21 30131101012004030012 3 22 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 (京邮亦庄:5台)30101101152005110028 3 北京市亦庄宏达南路东区商函 分局 23 30131101152005110009 3 24 30131101152005110008 4 25 30131101152005110007 3 26 30131101152005110006 3 27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京邮邮研所:1台) 30131101062002070057 6 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5号 28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京邮广外红居街:8台)30101101042003020008 18 宣武区广外红居街10号院1#楼 29 30101101042003020009 20

电梯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电梯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 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 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 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注: 1、电梯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变更登记 说明: 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 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 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改造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改造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 (5)改造后的《产品数据表》(原件)。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2、移装变更 (1)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C、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A、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电梯使用登记表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括号内表述不印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者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施工单位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电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电梯)登记类别:

附录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b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b2.3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一位)。 b2.5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2.11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附录 b4 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 b4 填写要求)。 b2.12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全称)。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型式试验的,划“—”。 b3 设备使用情况 b3.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 b3.2 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b3.3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b3.4 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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