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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ICS 27.010

A F01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measuring management system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言 ..................................................................... .......... III 1 范

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要

求 .............................................................. 2 4.1

总要

求 ..................................................................... ... 2 4.2 能源计量管理职

责 .............................................................. 2 4.3 能源计量目

标 (5)

4.4 能源计量人力资

源 .............................................................. 5 4.5 文件和记

录 ....................................................................

6 4.6 文件化的管理文

件 .............................................................. 6 4.7 外部供

方 .....................................................................

16 4.8 管理评

审 .....................................................................

16

前言

本标准按GB /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ISO 100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for examination of the energy requirements

为实现节能降耗目的而持续控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2

能源计量审查 examination of the energy measuring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调查。

3.3

能源计量目标 energy metrological objective

组织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

3.4 能源计量点 energy measurement points

用能单位从能源进厂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消费、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的全过程中,需要在各工序(工步)环节进行各种物理量和化学量(如质量、流量、温度、压力等)的测量,这些测量工作是用能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序。这些分布在各个生产、管理环节和加工设备上的测量控制点,称为能源计量点。

3.5 能源流向网络图 energy flow network diagram

表示企业内部能源流向及计量点信息的图形。企业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的特点(如工艺流程、生产规模、专业化自动化程度、工人技术水平等)以及经营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等需要,将设定在各工艺环节、工艺设备中的能源计量点,科学合理编制的网络图,称为能源流向网络图。

3.6 能源计量网络图 energy measurement network diagram

用能单位将设定在能源流程全过程中的能源测量点,按系统论原理科学合理组织起来的网络,称为能源计量网络图。

3.7 能源消耗限额指标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indicator

为达到节能目的,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根据管理要求、现有技术水平等现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能源消耗单位参考值。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用能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以满足GB 17167、GB/T 19022的要求,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实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有效应用,以确保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2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用能单位应规定能源计量职能。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必要的资源以建立和保持能源计量职能。能源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4.2.1 组织机构及人员范围

用能单位应有能源计量工作机构(负责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分析、能源计量技术档案的管理等工作),,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能源计量人员包括各级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和能源计量检测人员,如能源计量器具使用、维修、校准人员和能源数据采集人员。

企业应配备满足企业能源计量工作需要的合格的人员。企业能源计量人员可以专职设置,也可以兼职设置。

4.2.2 管理职责

为实现管理目标,企业应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和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主要包括:

a) 能源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b)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 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d) 能源计量检定、校准及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e) 能源计量统计分析人员岗位职责;

f) 能源计量抄表人员岗位职责。

4.2.2.1 最高管理者

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a) 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b) 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c) 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d) 按计划的时间间隔组织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4.2.2.2 分管领导

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 负责贯彻国家能源计量法律和法规,依法进行管理;

b) 制定能源计量工作目标;

c) 组织建立和不断改进能源计量体系,组织实施各种体系文件;

d) 组织建立能源计量管理网络,确保企业内部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e) 协调和组织保障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所必需的资源;

f) 检查和考核能源计量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和决策能源计量工作的问题; g) 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h) 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4.2.2.3 能源计量职能部门

能源计量职能可以通过计量部门实施,或由计量部门和能源计量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能源计量职能部门的职责包括:

a) 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目标制定能源计量工作目标和能源计量要求;

b) 提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网络及机构、人员职责;

c) 制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d) 制定实施参与能源计量体系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计划,保证人员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e) 组织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能源计量知识的宣传培训;

f) 根据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实际,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或校准、使用、维护、保存和处置进行管理;

g) 规范和控制自行开展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活动;

h) 规范和控制能源测量过程;

i) 规范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记录、采集、保存、分析、使用;

j) 对能源计量的各种记录进行规范、保存、维护;

k) 对能源计量工作职责的落实进行监督和考核,提出奖励或惩罚建议;

l) 对能源计量体系的运行进行监测和评审,及时发现不合格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并采取预防措施;

m) 协助进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n)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o)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4.2.2.4 相关部门的能源计量职责:

a) 落实部门能源计量工作职责,配合能源计量职能部门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b) 提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2.2.5 能源计量人员

4.2.2.

5.1 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能源管理的计量需要,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要,制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报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b) 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对能源计量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c) 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划,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检定(校准)。 d) 组织编制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e) 制定与能源计量有关的岗位职责,在企业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f) 制定培训计划,对能源计量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所有上岗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技术档案。

g)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h) 与能源管理部门配合,对能源计量数据实施监督、分析、使用。

4.2.2.

5.2 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分厂或车间)能源计量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的计量需求,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求,制定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报能源计量职能部门。

b) 建立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台帐。

c) 协助能源计量职能部门编制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d) 配合有关部门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e) 按规定正确使用、维修、保养能源计量器具,在使用能源计量设备前应观察该设备是否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f) 正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对能源计量数据按规定进行统计处理,正确填写统计报表,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均来自计量数据,按规定编写能源使用的消耗情况分析报告。

g) 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

h) 发现计量器具或计量数据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

4.2.2.

5.3 班组或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本环节能源管理的计量需求,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求,提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建议报次级用能单位相关人员。

b) 建立本环节的能源计量器具台帐。

c) 配合有关部门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d) 按规定正确使用、维修、保养能源计量器具。在使用能源计量设备前应观察该设备是否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e) 正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对能源计量数据根据要求正确进行必要的数据处理,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均来自计量数据,将能源计量数据报次级用能单位相关人员。

f) 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

g) 发现计量器具或计量数据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或有关领导。

4.3 能源计量目标

4.3.1 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标等保持一致。

4.3.2 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b) 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c) 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d) 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4.3.3 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4.4 能源计量人力资源

4.4.1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4.4.1.1 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4.4.1.2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4.4.1.3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4.4.1.4 人员培训和资质。

4.4.1.5 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抄表)、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4.4.1.6 用能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4.4.1.7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4.5 文件和记录

4.5.1 用能单位应识别、收集、编制和控制能源计量管理所需要的所有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如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能源生产转换等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指导书等。

4.5.2 用能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能源计量管理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记录应清晰、完整并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

4.5.3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由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层次的文件构成。 4.5.4 程序文件的一般结构为:

a) 文件编号及标题;

b) 目的及适用范围;

c) 相关文件的引用和必要的术语解释;

d) 工作内容、要求和流程;

e) 部门及人员职责;

f) 报告及记录表式。

4.5.5 体系文件的管理要求:

a)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b) 须确保文件的使用者能及时得到文件;

c) 所有现场使用的文件都必须是受控的;

d) 文件上应有文件编号、文件版次和第几次修改、文件批准和实施日期、文件分发号等受控标识;

e) 文件分发应有记录,当文件修订后应及时跟踪更换并回收作废文件(页);

f) 在使用过程中应适时进行评审,以确保文件的适用性,必要时对文件进行修订并再次得到批准和及时进行更换。

4.6 文件化的管理文件

4.6.1 能源计量文件管理规定

4.6.1.1 规定与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更改、换版、归档保管、作废销毁等管理办法,以确保各类有关场所的能源计量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4.6.1.2 规定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和职责:能源计量职能部门负责能源计量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换版、回收销毁的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的计量文件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4.6.2 能源计量点的设计与控制文件

4.6.2.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网络图应能清楚反映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准确度等级和能源数据链的流向等内容。

4.6.2.2 用能单位应正确识别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或主要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合理确定能源计量点。

4.6.2.3 用能单位应依据设计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内容确定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使用条件以及计量人员、计量方法、环境控制、计量数据采集、计量数据转换等要求,并形成相应文件。 4.6.2.4 计量过程的设计应能确保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并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6.2.5 由于环境条件恶劣或受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无法安装计量器具,不能直接进行能源消耗计量时,应针对该项能源计量制定相应的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评定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评定能源的品种,分析不能进行实际计量的原因;

b) 该能源的特性及现状(包括能源来源、用能位置、用能量值范围、回收利用、转换等);

c) 评定方法的依据,如正式文件规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

d) 评定过程;

e) 评定技术可靠性论述;

f) 评定结论的格式;

g)评定和复核人员;

h)评定日期。

4.6.2.6 对易受干扰的能源计量点,当计量器具的抗干扰能力不足以抵御干扰影响时,应具有可以正确评价该位置能源消耗实际值的评定方法。当发现干扰影响计量结果时,应以评定方法求得的能源消耗量值为准。

4.6.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购置、验收程序

4.6.3.1 规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须按《通则》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配备计划,规定制定计量器具配备计划、购置和验收应考虑的原则,规定能源计量器具验收方法和标准。 4.6.3.2 购置考虑的原则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满足《通则》要求及使用需要,包括:

a) 购置的计量器具满足预定使用场合的使用要求,并有明确分析的计量性能,如准确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分辨率、量程等。一般情况下,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是根据计量对象需求而确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3?1/10。

b) 能适合使用场合环境并满足预期的要求。使用场合环境一般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强、防震、防尘、防腐、防电磁干扰、安全、照明、供电电源、噪声等。

c) 进行先进性、经济性评估。内容如下:

1) 先进性:包括其准确度、稳定性、分辨力、适合使用环境的先进性。

2) 经济性包括:

, 测量设备购置费用少;

, 操作、维护、保护、检定(或校准)费用少;

, 能修理,使用寿命长;

, 利用率高;

, 使用时所需场地小;

, 需要操作人员数量少。

d) 能源计量器具应具备可塑源性。有可塑源的途径和方法,且塑源要科学、合理、可行、简便。

e) 在新增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阶段,同时做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规划。

f) 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具有计量法律规定的资质(国家规定实施依法管理的七十五类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质量水平、后期服务能力及态度、价格等方面满足要求。

4.6.3.3 验收的要求:

a) 在订购前就应确定验收的方法和要求,特别对一些较贵重的检测设备及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使用的计量设备;

b) 尽可能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法对所购仪器的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c) 做好验收记录;

d)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并应通知供应方退货、更换或调整至符合要求;

e) 规定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申请批准、购置、验收的部门、职责、程序。

4.6.4 能源计量器具贮存程序规定能源计量器具贮存的环境、入库、出库、验收、盘点、检查维护等要求。

4.6.5 能源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程序

4.6.

5.1 量值溯源的基本要求

所有能源计量数据都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公认的标准。

4.6.

5.2 量值溯源的方式

内容如下:

a) 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检定后出具的证书上给出的“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是对照检定规程的要求作出的结论。

b) 校准:由具有资质的校准实验室进行,也可由用能单位自行进行。校准后通常在校准报告中给出计量器具显示值相对应的校准数据和不确定度,仪器使用单位应对照实际使用要求来验证仪器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c) 对于目前尚不能检定或只能部分参数或部分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按规定和程序制定自检规程(规范)进行自校或与外单位同类仪器进行能力验证和比对实验以验证其检测能力状况。

4.6.

5.3 量值溯源的途径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机构及经考核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证书许可开展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的检定(校准)都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企业选择的溯源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

a) 法定计量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授权证书及授权范围;

b) 校准机构的认证证书及认证范围。

4.6.

5.4 用能单位自行校准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如下:

a) 具有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计量器具;

b) 具有有效的校准规范;

c) 具有符合校准要求的环境条件;

d) 具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校准人员;

e) 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6.

5.5 实现溯源的证明文件

内容如下:

a) 有资质的溯源服务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或检测报告;

b) 自行进行量值溯源项目计量标准器的检定证书及校准记录;

c)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及其实施记录。

4.6.

5.6 用能单位应制订计量器具受检率目标,并进行考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应为100%。对未能按规定日期进行周期检定的应查清原因,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分析说明。

4.6.6 确定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的程序

内容如下:

a) 强制检定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等确定;

b) 强制检定以外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

1) 检定(校准)周期可由用能单位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比如使用频率、使用环境、计量器具稳定性、平时监督数据分析等)自行确定,但要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

2) 编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经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对周期表的任何变动都要经负责人的批准。

3) 检定周期表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编号、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测量范围、准确度)、制造厂商、检定机构、最近检定日期、周期间隔、计划检(校)日期等信息。

c) 企业常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其检定规程来确定。

4.6.7 编制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程序

内容如下:

a)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b)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是对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的基本手段。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代号)、计量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检定/校准日期、检定/校准周期、量值溯源方式等基本信息。

c) 对于某些计量器具是由一个主机、多个传感器组成,有的主机与传感器分离,这种情况下主机与传感器在计量器具一览表中应分别列出,必要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d) 如计量器具配有计算机软件的,也应分别列出,必要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e) 对于技术指标至少应包括测量范围及测量准确度。若为多档,应分档列出;若传感器、二次仪表分别有其测量准确度,也应分别列出。

f) 计量器具一览表中计量器具的排列,应按测量参数的性质(如温度、压力、流量、电流、电压等)分类填写,能测多种参数的计量器具,按其主要测量参数类别排序,也可按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计量点编号排列。

g) 一览表要实行动态管理。跟随计量器具的增、减、停、降、废等动态变化及时性变更,保持与企业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相符。

4.6.8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管理规定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信息要尽可能齐全,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验收记录;

d)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e)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f)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4.6.9 能源计量器具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规定能源计量器具申领和发放流程。

4.6.10 能源计量器具的标志管理程序

内容如下:

a)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和与计量器具计量状态相对应的标识。

b) 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由用能单位自行规定编号方式。编号通常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字母或代表计量器具类别或代表使用部门,数字为顺序号。在用能单位内一个编号代表一个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在设备台账、计量器具一览表、周期计划表及标识上应保持一致,具有唯一性。

c) 与计量器具计量状态相对应的标识:

1) 设置和使用计量器具计量状态标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使用者不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 计量器具的计量状态和相应的标识通常可分为:

, 合格证:使用于检定合格或校准结果符合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 停用证:使用于不合格计量器具;

, 准用证(限用证):使用于部分功能合格或部分量程合格或降级使用的计量器具;

, 封存:已办理停用手续的计量器具。

3) 计量状态标识的方式、形状、颜色及材料由企业自行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但标识上至少应有以下信息:计量状态、有效截止日期、进行确认的机构或人员。限用证上还应标明限用的范围(测量范围、功能范围、准确度等级等)。

4.6.11 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程序

内容如下:

a) 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方法正确使用:

1) 对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 须使用在检定(校准)周期内,且经计量确认确定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要求的计量器具。操作时要严格按操作指导书或操作说明书进行。

3) 不得擅自拆除、开闭计量器具和改变检测参数,不得损坏计量器具的封缄、运行记录和确认标记。

4) 使用中发现计量器具异常或怀疑其有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相关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5) 需要时应制订能源计量器具使用指导书。

b) 计量器具应于规定的工作环境中使用或保存:

1) 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要求来自生产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和测量方法。

2) 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条件时应停止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 当测量方法规定对环境条件(如环境温度等)的影响,可以一定的计算公式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时,修正过程和修正结果应予记录。

c) 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要做好防尘、防潮、防震、防摔、润滑、防锈等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等各项记录。必要时应制订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规定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工作内容,明确承担维护保养的人员及其职责,要求按规定时间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和记录。

d) 相关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保养指导书。

4.6.12 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置程序

内容如下:

a) 能源计量器具出现以下情况应视为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

1) 检定(校准)结论为不合格;

2) 损坏;

3) 过载;

4) 可能使其预期用途无效的故障;

5) 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

6) 超过规定的计量确认间隔;

7) 误操作;

8) 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或破裂;

9) 暴露在已有可能影响其预期用途的影响量中(如电磁场、灰尘)。

b) 应将不合格设备从服务区中隔离或以标签或标志(如停用标识)标识。

c) 不合格设备经修理且重新确认合格之前,不能返回使用。

d) 在发现测量设备不合格之前,该设备可能还使用过一段时间,应确定潜在后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用该不合格测量设备测量过的能源量进行重新检测或对在这段时间内获得的计量数据进行评定。

e) 对确定为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从使用场合清除出去,或采取措施使其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或加以明显的报废标识。

4.6.13 因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测量而引起数据失真的控制程序

当发现使用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记录的能源计量数据时,应对该能源计量数据的失真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正,对以前的能源计量数据失真的风险也要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正。

4.6.14 与测量有关的软件管理程序

内容如下:

a) 测量过程和结果计算中的所用的软件应形成文件并经过识别和受控,以确保持续使用的适宜性。软件及其任何修改在启用前应进行测试和(或)确认,并经批准和存档。测试应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以确保测量结果有效。

b) 建立计算机数据保护程序,包括数据的输入或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c) 对软件的适用性进行适当的测试验证。测试的方法有:

1) 病毒检查;

2) 用户算法程序检查;

3) 与设备配套使用测试;

4) 临界应用状态下的测试;

5) 将标准样品组合在一起进行测量。

d) 可能时,复制存档。

4.6.15 能源计量人员的管理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 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 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

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ICS 27.010 A F01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measuring management system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 言 ..................................................................... .......... III 1 范 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要 求 .............................................................. 2 4.1

总要 求 ..................................................................... ... 2 4.2 能源计量管理职 责 .............................................................. 2 4.3 能源计量目 标 (5) 4.4 能源计量人力资 源 .............................................................. 5 4.5 文件和记 录 .................................................................... 6 4.6 文件化的管理文 件 .............................................................. 6 4.7 外部供 方 ..................................................................... 16 4.8 管理评 审 ..................................................................... 16 前言 本标准按GB /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完整版)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完整版)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1、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1)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由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 (2)每月月底公司水、电的一、二级计量由生产技术处、制造分厂抄表、统计、汇总并报送。 (3)生产技术处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配备、检定。 (4)生产技术处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 2、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采购、入库、报废管理 (1)生产技术处依据最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2)所规定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进行选型。 (2)通则规定准确度等级静态计量衡器准确度0.1级、动态计量衡器准确度0.5级、电能表0.5级。 (3)能源计量器具正确选型后,由电仪工段申报请购,由物资供应处采购,电仪工段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4)当能源计量器具到达使用年限或因故障无法使用时由生产技术处鉴定后提出报废深情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3、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 (1)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根据生产、经营和成本

核算的实际需要,按公司级、处室级、工段级重点耗能班组或机组三级计量要求进行配备。(2)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依据说明书正确使用,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并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3)当能源计量器具出故障时由计划检查科统一安排维修校准。 4、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1)能源计量器具中法定要求检定的计量器具属强检范围,由生产技术处电仪工段联系相关法定单位依据法定周期进行强检。静态计量衡器校准检定周期一年。电能表由供电公司首检。 (2)能源计量器具中计量皮带秤的检定依据皮带秤实物标定方法进行检定。(3)公司无能力检定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生产技术处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检定。 5、计量数据采集、处理、使用、保管及监督制度 (1)公司水、电的一、二级计量由生产技术处每月月底负责抄表、统计、汇总上报财务。 (2)原煤进厂的使用的数量的计量由磅房负责记录、上报; (3)油品进厂及使用的计量由库房负责记录、上报; (4)一级(进厂的)电能计量和二级(车间级)电能消耗的计量数据,由电仪工段负责采集、填报;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通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是对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标定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用能单位能够正确地测量和记录能源的使用,为能源管理提供依据。本文就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1.配备原则: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的需求和使用情况,配备与其所使用的能源种类和计量方式相适应的能源计量器具。 2.量测计量范围:用能单位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涵盖本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的全部范围;计量器具的额定范围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选择。 3.计量点设置:用能单位应在每个能源消费节点设置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能够准确地记录各种能源的消费情况。 4.仪器设备品质: 用能单位选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应保证其测量精度和使用寿命。 二、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1.保持完好:用能单位应对已经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保养和检修,定期进行标定和校验,确保测量准确可靠。

2.规范操作:用能单位应按照计量器具的使用说明,规范 使用计量器具,对计量过程可追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细致记录:用能单位应对每个计量器具的使用记录做好 记录,建立档案以便日后查询。 4.周期性检查:用能单位应制定计量器具检查计划,对于 已经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时进行检查,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 5.维修管理:用能单位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或者计量 器具发生设备损坏的情况时应采取修复措施,以免影响能源数据的准确性。 三、附则 1.用能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能源计量 管理体系。 2.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标 准和措施,加强对能源使用情况的监管,降低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在如此能源日益消耗和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下,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用能单位应加强规范化操作,并建立起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增强对能源消耗的监控和控制,真正做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用能单位能耗 在线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监督管理,保证能耗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降耗,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7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与国家平台数据对接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节能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活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用能单位能耗在线

监测数据采集的管理工作,推广数据应用。强化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实施进度和系统质量的跟踪。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能单位年度能源计量审查。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和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承担“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做好能源数据的在线监测、采集工作。定期向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能耗数据监测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应当开展以下在线监测服务活动,为能耗在线监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耗数据采集监测的咨询、培训、现场指导、数据质量评价和验收; (二)开展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 (三)出具规划类、评估类等咨询报告; (四)开展碳排放量的在线监测、检测、核算、核查; (五)推动能耗在线监测技术的产学研用结合; (六)其他能耗在线监测服务活动。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数据的质量管理和研判,保障采集和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1、各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2、各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3、各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4、各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5、各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各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6、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7、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计量器具台帐,台帐中按类别和量程大小排序。台帐中要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数量、生产厂家、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及最近检定日期、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8、各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9、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凡经检定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10、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便查验和管理。 11、计量器具的标记要求:应保证所有测量设备都牢固耐久地用标签、代码或其他表示表明其校准状态。校准中的局限性或使用中的限制也应标在设备上,标识用不同颜色区分,也称彩色标志。 (1)《合格》标记。该标记表明队友国家、地方和部门检定规程的测量设备按规程检定后处于合格状态。采用绿色。 (2)《准用》标记。该标记表明测量设备的部分功能或量限得到确认,处于合格状态。采用黄色。 (3)《停用》标记。贴有该标记的测量设备,任何人不得使用。这是对发现故障、超差、超周期及停用测量设备采用的强制管理措施。采用红色。 12、计量器具无法贴标识的,以检定、校准证书为准。 13、标准器具如有较大故障,使用人员不得随意处理,严禁拆卸设备仪器任何部位,需要调修时,应送政府计量部门修理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淄博胜赢化工有限公司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ICS 备案号: DB3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Requirement for metrology management of energy consumption in organization of using energy (报批稿)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6.1、6.3、6.4、7.2、7.3、7.5、7.6、9.1、9.3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统计局共同提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测试学会、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绍兴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阚江洲、裘越、宁子平、詹志杰、沈才忠、杨景彤、徐晓村、何红波、金慧平、王云鹏。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在能源采购、加工、转换、输送和利用过程中能源计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JJF 1112-2003 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GB/T 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通则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为实现节能降耗目的而持续控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2能源消耗限额指标 为达到节能目的,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根据管理要求、现有技术水平等现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能源消耗单位参考值。 4 管理职责 4.1用能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4.2用能单位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实施能源计量管理所必要的资源。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4.3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与计量管理活动有关的人员,并规定其职责。 4.4用能单位应提供培训,以保证与能源计量管理活动有关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保存培训活动的记录。 4.5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以保证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a)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的策划和控制工作; b)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c)应配备人员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d)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e)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管理的内部检查、评价及改进工作。 4.6用能单位应结合能源消耗限额指标要求和自身能源消耗管理要求,规定可测量的能源消耗量化管理目标,并制订相应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程序。 5 文件和记录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1.1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文件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泊、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能源计量范围: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主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2.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3.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汁算: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NI——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3.2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3.3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3.4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3.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8603—2001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3 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及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项考核的要求。 GB17167—2006 4.2.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4.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3.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水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水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征 求意见稿) ICS 27.010 F01 备案号: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2010 水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in cement enterprise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 2010-××-××实施 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4/T ××××—2010 前言 本标准由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芜湖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 DB34/T ××××—2010 水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泥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1716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载能工质 energy-delivering material 不作为原材、不进入产品,制取时需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3.2 主要用能源设备 main equipment of energy using 在企业生产中需单独进行能耗考核的用能设备。 3.3 一次用水 primary water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外部获取的水,其包括一次性用水和循环用水中的新补充水。 3.4 一次性 One-time 计量确认间隔中的一次性,是指该计量器具的使用只作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轮换期限参照计量检定规程。 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4.1 计量能源种类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 1. 引言 为了推动能源消费的高效利用和减少能源浪费,我国制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这些要求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和可靠的能源计量体系,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能源消费数据,以便进行能源管理和节能措施的实施。 2. 能源计量基础 2.1 能源计量定义 能源计量是指对各种类型的能源进行测量和记录,以获得相应的消耗数据。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能源进行计量,我们可以了解其使用情况、消耗趋势以及存在的潜在节能空间。 2.2 能源计量单位 常见的能源计量单位包括千瓦时(kWh)、吨标煤(tce)等。不同类型的能源可能有不同的计量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进行统一记录和比较分析。 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 3.1 计量设备选型与安装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计量设备,并确保其具备准确度高、稳定性好的特点。计量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避免因安装不当而导致数据误差。 3.2 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能源消耗情况。采集到的数据应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传输至能源管理系统,并进行存储和分析,以支持能源消耗的监测和评估。 3.3 计量数据准确性验证 为了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和检定,并记录相关数据。校验结果应与国家强制性计量检定标准进行比对,确保计量设备的测量结果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3.4 数据报送与公开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将计量数据及时报送给能源主管部门,并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同时,重点用能单位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部分计量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立 为了有效地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4.1 能源计量管理责任 企业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的责任和职责,并将其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进行能源计量工作。 4.2 能源计量规程和操作指南 企业应编制能源计量规程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计量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这些文件应得到相关人员的理解和遵守,确保计量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3 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报告等功能。该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易于操作的特点,方便企业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4.4 能源计量培训与交流 为了提高员工的能源计量水平,企业应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通过培训,员工可以了解最新的能源计量技术和方法,提高其在能源管理方面的专业素养。 5. 结论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是推动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和可靠的能源计量体系,企业可以准确了解能源消耗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同时,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8603—2001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3 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及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 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已批准公布,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一、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制定的背景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资源不足,能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进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现阶段还是粗放型经济,能源利用效率低,能耗高,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现象十分严重,能源的紧缺形势又给我国的资源不足与环境治理造成巨大压力。 节能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缺乏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的科学的能源管理理念、机制与方法,就会造成能源管理脱节。使能源使用无根据、分配无定额、考核无计量、管理无计划、缺失无监督、节能无措施、浪费无人管等现象。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在能源管理中,逐步认识到开发与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 单纯的依靠节能技术并不能 最终解决能源供需矛盾等问题。应用系统的管理方法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行为节能,进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成为能源管理的关键。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与节能技术应用于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诞生,也推动了许多国家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开发与应用。 为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了ISO/PC242-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委员会,由美国、中国、巴西与英国共同承担该委员会的相应职务,由美国与巴西承担秘书处的工作。该委员会已于2008年9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起草标准草案。 二、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要紧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与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含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与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含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与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含资源,能力、培训与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操纵,记录操纵,运行操纵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含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含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带来的价值 1、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为节能减排做出奉献; 2、有助于能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降低生产(服务)经营成本,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在能源资源价格不断上涨时保持竞争力;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 和管理要求》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组 2012年6月

一、任务背景 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领域。《“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主要表现。 计量是节约能源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共机构进行节能、节水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对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之后,为贯彻落实该通则标准,我国先后制定了冶金、有色、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2010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施行了第132号总局令《能源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能源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律法规基础。 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作为重要的用能单位,存在着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完善、缺少相应的分项计量手段、基础数据难于获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十分需要研究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对不同类型公共机构的能源计量及计量器具配备状况开展深入调研,分析各类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统计和管理需求,提出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计量器具配备指标等要求,为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获取准确可靠的能源资源消耗基础数据,实施能源资源监测和节能管理打下基础。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被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0】87号)正式批准立项,计划项目号:20100232-T-469,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组织起草。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初稿DOC

第一章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主要要求 一、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产生及适用范围 GB17167—2006《通则》是在1997年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并将原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二、有关名词解释 1、一次能源 就是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生 物质能、水能、太阳能、天然气等。 2、二次能源 也称“次级能源”或“人工能源”,即由一次能源经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 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如煤气、焦炭、汽油等。 3、载能工质 就是由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即介质就是能量 的载体,如水蒸气。 4、次级用能单位 就是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如机加分厂。 5、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就是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如表1中的一种或多种能源消 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6、主要用能设备 就是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二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7、用能单元 即为有原料投入,又有成品产出的单元系统。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单独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如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 2、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如锅炉房、泵房、空压站、污水处理站等。 三、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的强制性条款 1、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强制性的(4.3.2)。 2、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4.3.3)。 3、对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4.3.4)。 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是强制性的(4.3.5)。 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是强制性的(4.3.8)。 四、如何确定重点用能单位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五、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能源计量的种类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xx公司燃气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xx公司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各项计量管理工作,发挥计量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提升计量管理水平,有效降低购销气差率,实现计量管理创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结合集团计量相关工作要求以及xx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 1001-201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03-2008; 《智能气体流量计》GB/T 28848-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 《xx集团计量管理指导手册》; 《xx集团计量业务考核表》; 第四条本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二)公平、公正原则; (三)确保公司规范计量、降本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术语及名词解释 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计量管理:为提供计量保证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他设备; 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是指为国家指定(或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的全部工作;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 首次检定:首次检定是指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其目的是确定新生产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型式批准时规定的要求; 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检定证书:计量器具按照现行国家检定规程检定合格的,承检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计量校准: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保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计量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及具体管理计量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计量数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计量器具检测出具的数据; 标况体积:气体在标准状态(温度20℃,压力101.325KPa)下的体积; 工况体积:气体在工况温度和压力下的体积; 远传模块:是由GPRS模块USR-GM3开发而成;其支持RS485串口,实现串口数据与GPRS网络双向透明传输;其支持多重保护,包括电路保护(ESD静电保护和EFT快速脉冲保护)、电源保护、RS485口保护(485防浪涌、过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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