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颁发《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本市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遵循有利于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形成规模效益,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应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章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关于物业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规范

物业管理市场行为;

(二)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及协助成立或更换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自治管理;

(三)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第七条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城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应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应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依法享有参与物业管理有关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决议;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四)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

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

员会的工作;

(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和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情

况。

第十一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包括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产权单位)应以首任业

主的身份,负责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所在区、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应经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应当召开。

第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参加会议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事项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由业主或业主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直接出席召开,如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或因物业附近场地条件限制等情况,经召集大会的组织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业主大会也可以书面代理的间接出席方式召开。书面方式召开的大会,其过程必须有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个产权单位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对物业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以每100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表决权,不足100平方米,按1票计算,然后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票。对物业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1票,总票数最多不能超过10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约定的,可照其约定。

第十六条业主身份以售房合同或产权登记为准。业主的配偶、亲属或使用人受业主书面委托可参与投票。售房合同或产权证上登记的业主超过1人的,均可按享有的产权比例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三)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维护管理计划和大宗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报告;

(六)监督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首届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可设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根据物业规模大小确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成员设5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出1万平方米可增设1人,最多不超过15人。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由所在镇、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确定;也可由10%以上的业主提名候选人,但只能一次性推举一名。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会议设会议记录制度,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

同意,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二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章物业委托管理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配备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人员,所聘用的技术安全性较强的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委托后,是该物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本细则规定的维

护管理内容、标准管理物业;

(二)保管好物业的综合验收资料;

(三)合理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

(四)对物业范围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业主公

约及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

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

(六)接受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考评。

第二十九条物业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正式移交物业管理权。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物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移交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托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与受委托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收费方式;

(五)物业管理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期限、合同提前终止的约定;

(七)物业、业主及住户资料的管理和移交方式;

(八)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责、权、利;

(九)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辞退物业管理公司应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辞退,应向业主大会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均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辞退行为必须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一)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等清单;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位建筑和结构竣工图、公用设施和设备竣工图;

(四)道路、管网、绿化竣工图;

(五)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资料;

(七)售房资料(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二)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安装外墙防护设施,损毁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

(三)乱搭乱建,在房屋公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破坏绿化,损毁树木、园林艺术雕塑,影响景观;

(六)乱抛乱堆垃圾杂物,倾倒余泥,堆放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存放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饲养禽畜;

(八)发生超过规定标准噪音;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自行聘请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装修、维修、检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须报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办理进场施工准许证后,方可动工。

第三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自聘装修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每户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不高于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成后,没有发现损害房屋结构、外貌和公共部位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把装修保证金退回业主或使用人。

第三十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危及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或使用人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有关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监督,确保区内物业的完好,工程垃圾应及时清理,工程完工后应清理好施工现场并恢复原状。供水、供电部门人员及车辆可凭工作证件或车辆标志进入物业

管理区域进行有关设施的抢修、检修、维护工作。

第四十条有关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破坏了区内物业的,应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或植物影响了有关专业公共设施的安全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专业管理规定和要求,通知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的维修责任,如损坏责任明确的,由责任人承担,其他则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自有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

(二)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三)建筑物本体共有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

第六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指建筑物主体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事务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门牌、路灯、排水管道等设施的养护,定期清疏排水管井;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的养护;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洁、垃圾清运、公厕保洁及环卫设施的养护;

(四)安全防范服务;

(五)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组建保安组织,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秩序,具体内容包括:

(一)担负小区门卫、守护和巡逻护卫;

(二)做好小区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三)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宣传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规定;(四)协助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的基本标准:

(一)建筑物管理:

1、外墙完好、外观整洁,房屋完好率达98%;

2、建筑物外墙防护设施按规范设置,统一有序,没有锈蚀;

3、公共通道、楼梯、地下室整洁干净,无障碍物;

4、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5、建筑物零修及时率和及格率达100%;

6、建筑物标志明显、规范;

7、没有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以及改变建筑物结构、外貌的现象。

(二)设备管理:

1、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2、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

3、供电系统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立即排除;

4、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5、电梯系统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通风、照明及其他附属设施完好,梯厢、井道清洁;

6、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保持水池、水箱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及隐患。设备阀门、管道无跑、冒、滴、漏。

7、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无超标噪音和严重滴漏水现象。窗式及分体式空调的安装位置统一,排列有序。

(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管网设施敷设安全、美观,使用正常,没有泄露现象;

2、管线架设安全、整齐规范、统一有序;

3、排水系统畅通,汛期道路无积水,楼内、地下室及车库无积水、浸泡发生。排水井、盖完好无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4、照明路灯使用正常;

5、公共文体娱乐设施使用正常。

(四)园林绿化管理:

1、绿地内清洁,无黄土裸露,无破坏、占用现象;

2、路树、绿篱无缺株、枯萎;

3、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完好,整洁。

(五)环境卫生管理:

1、路面、公共场地的保洁率达95%以上;

2、没有乱贴、乱挂、乱画现象;

3、垃圾日产日清;

4、公厕保洁做到无臭味、无苍蝇;

5、化粪池使用正常;

6、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六)交通管理:

1、停车场、行车线路标志明显;

2、车辆管理有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集中停放到停车场或指定停车点,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七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业主和使用人,为确保物业的完好及正常使用,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市容市貌环境而投入的管理、养护和维修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对物业竣工后已交付业主使用,并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经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出具交付业主使用意见书后,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该物业(或部分物业)内的单项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该物业(或部分物业)已具备交付业主使用的基本条件。包括已接通永久用水、用电,道路和排污渠道畅通,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的设施已经拆除,施工余泥全部清理完毕等;

(三)预售或销售合同中向业主承诺交付使用时应有的配套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已具备。

第四十八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建设单位未售出的

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百分之五十,但不应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四十九条对实施了物业管理的物业,实行物业管

理公司统一向住户收取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按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

商确定。

物业已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

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市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条政府指导价按省公布的标准,一般每年调

整一次。

对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小

区,经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收费可按规定的指导

价上浮30%,获得省称号的住宅小区,可按规定的指导价上

浮15%。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

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

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

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使用人预收物业

管理费,除业主、使用人自愿外,最多预收三个月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费来源主要为管理服

务费收入、车辆停放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以外,为

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报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其收入用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

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

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同时,不允许以各种名义向物业管

理公司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

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各

种有偿和无偿的便民服务,增加经营收入,逐步改善和提高

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支帐目每季度

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的比

例,在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并

将其列为综合验收的必检专项。该项费用应列入建设成本。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号代为

管理,专款专用。维修基金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计息,利

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先由物业管理公

司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再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有经营性用房划拨给物业管理

公司的,可以折价抵扣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数额,经营性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经营性收入纳入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时,承诺用经营性用房收入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

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应作为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必检专项。

第六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

1.5-2‰比例提供,公共用房按2-3‰比例提供,商业大厦按3-5‰的比例提供。公共用房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用作商业用房,所得收入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如实行分期分批综合验收的,则应按当

期当批物业投资额的规定比例拨付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和提

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建设单

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建筑物主体外的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不按期修

缮或者养护、维修不当,造成业主损失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三)服务管理不当,使公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四)乱搭乱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

共用场地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六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扩

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及时移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九条业主或使用者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条业主之间发生的有关物业纠纷,物业管理

公司有调解责任,调解不成的,由业主自行到法院起诉。第七十一条业主不配合房屋本体部位和房屋毗连部

位的维修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一)在小区内予以公布;

(二)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业主、使用人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

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缴金额1‰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计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助催缴有关费用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三条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

法规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中山市人民

政府《转发市建委〈中山市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8号文)同时废止。-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 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 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受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第七条管委会为社区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 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第三章住户 第九条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共有房屋原属性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 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他杂物。

_中山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研究报告

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 商业是城市满足广大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主导产业。中心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和火炬开发区,以及沙溪、大涌、港口、南朗等六区四镇,面积约为全市总面积的40%。这不仅是中山市主城区的自然蔓延和主要的功能拓展延展区域,而且是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大型商业网点、商业街、大型综合及专业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及会展中心等商业网点经营相对集中的地方。最近以来,市政府为了优化中心城区功能,提升整体发展实力,提出了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的课题。对此,我们分析了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经营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实现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进行新的探索。 一、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经营取得的可喜成绩 近年以来,中山以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契机,在中心城区积极实施“退二进三”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商业网点经营取得了较大成效。 1.商业网点总量扩张加快,经济增长贡献潜力大。中心城区形成了以孙文西路商业核心区为主体、以大信新都汇和益

华商业区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市级商圈。改造和建设各类商业街19条,改(扩)建各类大型商店或商业购物中心21个,引导改扩建各类批发市场12个,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网点)5个及其他商业网点新增150多个。商业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06年的11.1%左右提高到2010年的16.9%;人均零售网点面积从2006年的0.95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10.26平方米。中心城区商业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2.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新型商业业态发育成长。先后下发了中委【2002】1号、中发改【2008】36号、中府办[2011]38号等文件专门扶持商业经营发展。近3年来年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8.6%,建成一批商务中心区、商贸广场等重大商业载体;新型生产性商业网态和新型生活性商业网态竞相生长,改变了商业内生发展结构,传统的商业服务方式正在向现代化的商业服务方式转变。出台了《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改造利用“三旧”资源发展现代商业的政策。 3.商业集聚度提高,商业服务功能有所增强。中心城区各区镇已经提出建设多个现代商业集聚区,大信商圈、益华商圈、假日广场、逢源商业街、富华道商圈、孙文路步行街、太阳城商贸中心等商贸改造升级集聚度得到提高。2010年中心城区的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等商业增加值合计222.4亿元,同比增长23.6%,高于全市平均增速近11个百分点,中心城区商业增加值合计占全市商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3%,中心城区首位度提升。 二、当前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深入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进入了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市化快速融合发展时期,从区域各城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情况分析,逐渐呈现出合理化、连锁化、人文化、规范化、网络化、超前化的新特点,我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一、我方对采购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首先进行了各项资格的自检,经自检我公司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我公司人员对本项目报价文件和补充通知及答疑文件进行反复研究和向招标单位、业主单位进一步深入了解物业要求后,根据我公司多年的物业管理经验对xx六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环境进行了排雷式考察,现已对托管的各项内容、物业管理标准和周边环境对学校物业管理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将会在此物业管理方案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提出合理化的管理方案。 一流的学校自然要求一流的物业服务与之相匹配。针对xx六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特点,我公司确立了“高超、高雅、高尚”的物业管理定位和“细致、细微、细密”的服务思路,享受细致入微的物业服务。 针对以上管理特点,xx的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以下五大方面: 1、组建高素质的物业管理队伍,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xx经过近多年的物业管理磨练,造就了一支管理经验丰富,操作技术精湛的物业管理团队。自接管物业管理项目以来,我公司不断积累经验。针对xx六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xx从员工队伍中,好中选优,组建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专业齐全、能打善战、技术精湛的物业管理队伍,进驻该项目。并详细划分界定xx六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功能布局界限,统一调度,分片包干,把各个部位都纳入xx物业规范化管理的正确轨道,使进入项目内的各类人员和车辆,各行其

道,各得其所,各居其位,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闹中取静,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办公。 2、使用优良设备,工具,精心保洁,精心整理创造一流的校区 xx在项目合作中,曾创造过一流物业管理的佳绩。在这次项目中,决定使用最好的设备器材,专用工具,委派经过严格培训的保安恪守职责工作、保洁员工等多个保洁班组大力营造干净、整洁、明快、温馨的良好氛围。 3、强化安全管理,营造万无一失的安全办公、就学环境 针对xx六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部使用功能的特点,xx物业服务部委派警惕性高,反应灵敏,作风快捷的安全人员组成安保部进驻该项目。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出入口门岗,室外巡逻岗,安全监控和消防监控岗,昼夜24小时值勤巡查,监控,详细制订了各项应急情况处臵方案和防火防盗,防毁损破坏等有效措施,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件件落实到实处,确保项目安全万无一失。 4、精心组织,精心操作,精心维修,精心养护 针对xx六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特点,xx选派富有高级智能化综合型工程设备运行、维护经验的工程师、技工组成项目工程部进驻。保证各种工程设备,楼宇在得到良好维护的同时,大大延长使用寿命。 5、树立超值性服务意识,提升学校形象品牌 学校是文明的窗口,xx管理公司在项目部的组织结构设臵上结合实际、合理搭配以确保最快的速度为全体业主开展全面服务。届时xx的全体员工将让领导及家长看到的是微笑,听到的是敬语,感受到的是热情,体会到的是温馨。享受到超值性服务的同时,大力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品牌。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中山市各镇区社会经济状况

板芙 板芙镇位于中山市中心城区西南部,距城区14公里。东与五桂山镇相连,西以西江为界,南临神湾镇和三乡镇,北与中山市南区和大涌镇接壤。总面积82.01平方公里,全镇设板芙居委会和白溪,四联,板芙,板尾,深湾,广福,里溪,湖洲,金钟,禄围共十个村委会。2005年,常住人口3万多人,外来人员近5万人,旅外华侨6000多人。 板芙镇大力实施“工业立镇”、“工业强镇”战略,已由昔日的农业小镇成为新兴的工业城镇,形成了家具、皮具、玩具三大特色产业群,占了全镇工业总产值的五成以上;形成礼品、制衣、五金、化工、食品、灯饰、打火机、工艺陶瓷、包装材料等行业为群体的工业体系。目前全镇共有各种类型企业近600家,投资客商来自世界各地。2005年全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5.99亿元,工农业总产值60.16亿元,税收总额2.69亿元,出口总值3.36亿美元。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从2005年开始,我镇规划建设以节能环保为主导的电光源产业基地,已被中山市“十一五”规划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板芙镇有职业高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较完整教育体系,为抓好劳动职业培训,镇内设有多个电脑、电车培训点及木工机械、焊工等培训点;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中山教学站于2001年已落户板芙,并专门设立了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班。镇设有提供咨询、立项、报关等一条龙服务的涉外办事机构和银行、医院、酒店、商场、集市、游乐场、卡拉OK歌舞厅、桑拿、影剧院、图书馆、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集休闲、娱乐、康乐、运动于一体具规模上档次的旅游度假酒店和康乐园也在规划筹建中,尽量为广大客商和劳工在饮食、娱乐、康体及生活上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 板芙镇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素称“鱼米之乡”,是中山市的主要产粮基地,盛产大米、糖蔗、鱼虾、家禽及花生、莲藕、粉葛、菱角和柑橘、橙、香蕉、荔枝、龙眼、黄皮等水果。 板芙镇先后获得了“广东省卫生镇”、“广东省教育强镇”、“广东省科技创新专业试点镇”、“中山市文明镇”等荣誉称号。

学校物业管理方案

学校物业管理方案学校物业管理方案(一): 第一部分:物业概况 1.基本概况 2.设备设施概况 3.业主构成概况 第二部分: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管理目标 第四部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部分:管理服务办法 1.运作规范 2.作业规程 第六部分:延伸服务方法 第七部分: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 1.第1年度物业管理费用预算 2.年度能源费用预算 3.物业服务项目的收入预算

4.年度物业服务费用支出预算 其他回答共2条 第一篇本项目物业项目分析 本项目概况 本项目专题分析 本项目委托专业公司管理的优势 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需求 第二篇物业管理方案综述 编制说明 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目标及定位 本项目物业管理创新理念 本企业承诺带给的物业管理服务资料本企业承诺带给的便民服务资料 本项目物业管理基本服务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总体措施 与校园文化相融合的管理创新措施本企业保障支持系统简介 第三篇物业管理具体方案

编制说明 管理处组织结构设置 管理处岗位设置 物业管理处管理方案 客户服务中心管理方案 工程部管理方案 保安部管理方案 环境管理部管理方案 第四篇可供选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服务部管理方案 宿舍部管理方案 第五篇其它补充说明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物业档案管理设想 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保障措施 关于管理处工作服的设想 关于财务管理的设想

关于食堂管理的设想 针对大港中心小学的实际状况,经过我们现场考察以及根据校方的要求,为确保学生能够正常学习与生活、按时作息、及时上课,我们将大港中心小学日常的物业管理分为三大块: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水电及公共设施管理。 一、安全管理 1、成立有校方参与的共管机制。学校领导、班主任教师以及物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侯集中学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侯集中学日常物业管理运作,物业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汇报上阶段的物业管理状况,增强沟通,促进了解,有利于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开展。 2、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着制服、标志明显。 3、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编排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表,我们所有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交校方一份,以务紧急事件能够联系到,24小时值班不因双休与节假日而中断。 4、抓好消防工作,把消防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教学楼每层楼设置灭火器、紧急备用灯、张贴禁烟标志成立义务消防队,做好学生的防火监督教育工作。 5、24小时全面监管。保安不间断24小时巡逻,保障宿舍楼内公共设施完好,保障宿舍楼内的治安环境,保障学生人身与物品安全。 6、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来访登记,来访人员经被访人确认后,本校人士可入内,校外人士须在大厅内等待。 (2)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立即上前制止,并第一时光报校方。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中山市中心城区常规公共交通改善规划

1.概述 1.1.项目背景 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发展。 近年来,中山市经济和城市化、机动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工具快速增加,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已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逐渐降低,居民出行时间日渐延长,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城市的良性发展。同时,随着博览中心、新中医院、帝璟东方、远洋城、碧堤湾畔等一系列大型公共建筑与居住小区的开发与建设,居民出行的空间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现有公交线网布局已经不能较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日常出行需要。2010年,广珠城际快速轨道交通也将建成并投入使用,如何与轨道交通形成有效接驳,有序、快捷地对乘客进行集中和疏散,也给中山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作为经济、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公共交通发展的必要价值和迫切需求不断显现,其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潜在动力也逐步体现出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此,中山市规划设计院负责编制《中山市中心城区常规公共交通近期改善规划》,对中山市中心城区的公交功能结构、公交线网进行完善和优化,以指导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方便广大居民出行、降低出行成本、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自然环境、提升城市窗口形象。 1.2.规划指导思想及工作重点 规划的指导思想:适应中山市城市发展战略,切实贯彻“优先大力发展公交”的城市交通政策,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公交出行需求,塑造可持续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 规划工作重点:针对交通调查结果以及未来三年中心城区建设发展趋势,制定近期常规公交线网改善方案及场站、车辆配臵方案,提高中心城区公交总体服务水平。1.3.规划范围 中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即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火炬开发区、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五桂山办事处和南朗镇等五镇五区,为本次规划的研究范围,总面积约为530平方公里。 为了更好地区分主要控制区域和节点的连通重要度,将东区、南区、西区和石岐区定义为Ⅰ级区域;将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和南朗镇定义为Ⅱ级区域。 1.4.规划年限 考虑到规划的目的及其针对性,以及未来中山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本次规划的年限不宜过长,确定规划年限为2008~2010年。 1.5.规划依据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2)《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GJJ15—87) (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 (4)《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设部建城[2004]38号文件) (5)《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40号) (6)《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7)《中山市域公共客运交通规划(2005~2020)》 (8)《中山市中心组团综合交通规划(2006~2020)》 (9)其它相关依据

学校物业管理方案

物业管理方案(学校) 二○一一年四月一十一日

第一章服务工作目标 一、管理思路 根据与校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我们将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个班组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的记录表格。认真落实合同中的每一点。力争做到业主方满意,公司满意,自己满意。在物业服务的过程,我将积极与校方相关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 在物业管理运作中,将根据“精干、高效、层次明晰、减少管理环节”的原则,确定直线职能式的管理架构;根据学校的需求特点,提出合理的人员配置方式;在人员管理上,确立“竞争上岗、激励约束、量化考核、首数晋升和尾数淘汰”的“四机制”原则;在人员培训方面,确立“全员培训、梯级培训、全过程考核”的培训方针,提高各类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思想合格、素质优良、管理有方、服务周到”的员工队伍。 根据学校所在区域的特点,将通过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文化、服务文化、经营理念,将管理活动和服务内容赋予深厚的文化底蕴,力求全面提升学校的管理品位。 二、整体管理方案策划 1、秩序良好的需求 良好校园秩序是广大师生工作、学习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对物业管理的第一要求,校园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师生的工作、学习质量。因此,满足师生的良好秩序需求将是管理工作的重点。

2、环境需求 优美的环境是工作、学习的重要保障,对环境的关注体现了现代人居住观念的更新,同时表明物业管理工作对环境的维护、美化的重要意义。给师生们提供一个良好、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是对我们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3、精神需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除“衣、食、住、行”之外,师生对住宅的人文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人们更多的是期望感受到一种理想的精神环境和文化大氛围。 三、物业管理具体措施 基于对学校的特点及管理要素的分析,现提出如下管理具体措施: 1、整体设想及策划的确立原则 目标明确,共建精品; 精心管理,周到服务; 以人为本,持续改进; 诚信经营,满意达标。 2、高标准、高水平管理的措施 ⑴、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一流的物业需要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物业服务需要高素质的员工,在学校项目的物业管理中,要打造学校物业管理品牌,必须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出色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以及技能熟练的操作层员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高素质。 在员工管理方面,将采取尊重人、教育人、帮助人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考评创优操作指南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考评创优操作指南 一、基础管理(22分)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9分) 三、共用设备管理(35分) 四、共用设施管理(4分) 五、保安及车辆管理(9分) 六、环境卫生管理(10分) 七、绿化管理(4分) 八、精神文明建设(3分) 九、管理效益(4分) 一、基础管理 (一)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1分)(物业部) 1.第一句是指:参评的物业必须是符合规划法规的、合法的、规范的建筑。 需准备如下达标资料: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投资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用地红线图 (6)建筑规划方案图 (7)标准层施工图 (8)地下管网施工图 (9)命名批复 (10)门牌批复 (11)建筑工程质检合格证 (12)物业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第二句是指: (1)写字楼使用率达60%以上; (2)停车场、商场、餐厅、娱乐健身场所、邮电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需准备如下达标资料: ①楼宇用途批复 ②配套设施施工图 ③配套设施准许使用证明 ④永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合同 ⑤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开业的照片 ⑥出租率统计表 (二)已办理接管验收手续。(1分)(工程部) 1.接管验收是指物业公司在施工验收的基础上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需接收如下资料:

(1)产权资料 (2)技术资料 (3)各种施工图 (4)各种质检认定书、证明书、合格证 (5)各种移交清单 (6)各技术系统的资料和图纸 (7)资料总目录 (三)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1分)(物业部) 1.专业化是指:公司专业化、人员专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专业化。 需提供如下专业化资质证明: (1)物业管理公司简介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书 (3)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4)办公场地证明 (5)物业公司简介及专业人员组织架构 (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7)所管物业项目简介(管理期限、管理方式等) (8)大厦物业管理公约 (9)各种外包合同 (四)建设单位在租售大厦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1分)(人事行政部) 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日:2005年7月26日 2.乙方权利义务共条 3.合同内容共计: (1)协议双方(2)项目概况(3)服务范围(4)物业管理期限(5)物业管理费用(6)付款方式(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物业管理服务标准(9)合同终止及续签(10)违约责任(11)争议的解决(12)标志所有权(13)附则4.准备资料: ①物业公司前期介入的资料简介 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1分)(物业部) 1.用以下资料代替: (1)租户接受并同意遵守租户手册、装修指南等文件的声明。 (2)租户手册中含有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条款。 (六)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1分)(人事行政部) 1.已收到部分维修基金的单位(维修专用帐户委托书) 2.未收到维修基金的单位准备资料: (1)合同中业主同意按需求缴纳维修基金的条款 (2)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及支付办法 (3)维修基金使用纪录 (七)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与使用人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1分)(物业部)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年) 按: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在城市发生较大变革的时候编制的,分别是1983年设立县级市后修编的85版和1988年升为地级市后修编的92版。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这两次城市总体规划为我市的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和“适宜创业、适宜居住”的城市发展新目标的确立,已把我市的城市发展推到了一个更高的起点…… 我市新一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编制的,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诸多专家两年多的努力,该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了纲要成果。欢迎广大读者就该规划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读者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zssghj@https://www.sodocs.net/doc/1817174521.html,)、信函或直接递交到市规划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中山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特制定《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3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1)市域范围为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也是本规划确定的中山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陆域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海域总面 积176平方公里。其行政建制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火炬开发区、南朗、小榄、三乡等24个镇区。 (2)中心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 南区)、火炬开发区及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五桂山镇、南 朗镇(简称为5区5镇),陆域总面积为760.62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4-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 第5条文本中粗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学校物业管理思路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物业管理企业也得到了发展,但仍处于物业管理的摸索、调整、发展的初级阶段,而物业管理自身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没有成熟的市场背景,企业部的管理经营模式各自为政。由于高校后勤的物业管理与小区物业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高校物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依托学校,实施围主要限于校,高校物业管理起步相对较晚,物业管理理念尚未成熟,物业管理思路和模式尚不清晰。本文就高校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作以研究和探讨。 (一)本着严谨务实的原则,逐步由人情化管理向制度化管理过渡 物业管理作为学校后勤公司的一个重要部门,必须在公司整体精神的指导下,并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征,提出物业管理企业的精神口号,比如“严谨、规、务实、热情、创新”,要努力体现企业在整体上“团结、向上、规”的精神面貌,确立企业“以校养业、以业转制”的长期目标。逐步树立“从单一的简单的服务到全方位综合服务,从立体式服务向专业化物业服务转变”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完善了《物业管理部员工规章制度》等一系列有关规物业管理的制度、条例。随着制度的推行和深入,从过去员工靠人情,靠自律,靠面子管理逐步向靠制度、靠规、靠程序进行管理。在管理当中,管理员要不断地学习和贯彻员工规章制度,来加强和实现管理,让员工切身体会到制度是为岗位而设,而不是为个人而设,使人情管理的成分逐步减少。规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加强情况下,由于不适应严格的规化管理带来的不适应,引起了不同原因的员工情绪波动,甚至发生暂时性的停工停产事件,但这应属于转变管理方式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二)理清思路,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门“繁、杂、细、变”的工作,物业管理的涵盖面非常广,头绪很多,因此比较“繁”;物业管理涉及的容比较多,牵涉部门多,因此比较“杂”;物业管理很多工作是面上的工作,物业管理工作与“对学校第一印象”有直接关系,是体现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更新:2018-09-10 09:33:04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中山市201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中山市201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项目名称总投资(万元)牵头责任单位/ 镇区 合计(213项)41361633 一、基础设施工程(40项)19778287 (一)交通项目(18项)11044419 1广州南沙港铁路(中山段)600000市交通运输局2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中山段)1121008市交通运输局3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2152627市交通运输局4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313112市交通运输局5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中山段)903564市交通运输局6珠海市香海大桥工程(中山段)205000市交通运输局7坦洲快线一期工程748000市交通运输局 8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 速公路一期工程) 927042 市国资委(市交 通集团) 9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3622284市国资委(市交通集团) 10国道G105线中山沙朗至古鹤段改建工程142224市公路局 11中山港马鞍港区新客运码头工程35095市国资委(市中汇集团) 12中山市海洋船舶工程专业码头基地8960火炬开发区

项目名称总投资(万元)牵头责任单位/ 镇区 13大南公路(加六线)南区段50000南区 14古神公路(十水线至东兴东路段)立体交通 改造工程 48982古镇镇 15环镇北路改造工程39000小榄镇16联丰路改造工程20000小榄镇17三乡镇道路改造提升工程83130三乡镇18坦洲镇城市道路提质工程24391坦洲镇(二)能源项目(2项)991334 19中山市110、220、500千伏输变电工程506265市供电局20粤电中山三角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485069三角镇(三)重大平台设施项目(3项)2308347 21翠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1784534翠亨新区 22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基础 设施及公共配套工程 458343石岐区 23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基础设施二期65470板芙镇(四)环保水利项目(12项)5355239 24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3000000市水务局25中山市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建设项目34979市生态环境局

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 求、校舍与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消 防安全管理、住宿管理与服务、环境保洁、绿化服务、特约服务、应急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性引用文件2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部分学校、幼儿园》:DB31/329.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1/T 361 DB31/54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 DB31/T 637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 《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告19 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学校school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 3.2校舍building 学校的房屋,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辅助用房。 4 基本要求 4.1企业资质 4.1.1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1.2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4.2. 4.2.1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学校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4.2.2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管理要求、收费约定、评价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4.2.3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服务人员4.3 4.3.1物业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4.3.2物业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物业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定期考评。4.3.3 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服务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4.3.4服务公示4.4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服务信息,包括:服务范围、内容、要求等。4.4.1 4.4.2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投诉,接受监督。校舍、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5 承接查验5.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学校物业时,应对承接的校舍、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承接查验应由5.1.1 交接双方签署记录文件,长期保存备查。物业服务机构更迭时,新进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移交的物业资料、管理资料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5.1.2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等进行承接查验,并就财务、物资财产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方签署记录文件,长期保存备查。 5.2建立档案场地面积及场地材料、层高、建筑物名称、场地及设施设备台账,5.2.1建立校舍、内容应包含:建筑面积、竣工时间、设施设备配置及相关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 5.2.2定期核对、更新台账,账实相符。 5.2.3按约定建立其他物业档案。 5.3校舍管理5.3.1校舍使用管理 根据学校课程表或楼宇、场馆使用通知开放和关闭教室及其他楼宇、场馆。 根据教学、科研活动需要开启和关闭教室及其他楼宇、场馆的灯光照明。

(精)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29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下文是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