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07-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

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3年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缴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经政府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列入代办项目,不计入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七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业主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参加会议的,受托的业主可以代为转交投票的书面意见。

物业使用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如业主出具书面委托书确有困难的,经社区居委会证明该物业使用人为业主直系亲属且长期居住的,可出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多于200户的,可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荐出1一5名候选人,经民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代表大会7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公建配套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首户业主入住已满2年的,应当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后,及时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告知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15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筹备组自公告期满后成立。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做好业主大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与住宅同一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按照每一房屋权属证为一票,每一房屋权属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该住宅小区住宅户均建筑面积一倍以上的,可增加一票。单个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的形式。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讨论议决有关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内容的会议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

理区域内3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的业主大会会议无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联名业主的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确定。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届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

应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来源和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津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如出现个别缺额时,业主委员会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补充,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半数以上时,应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集体辞职或解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通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到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因故提前终止服务,或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告示全体业主,同时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接受业主质询。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在未落实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其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等服务,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代为临时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用于物业管理企业非正常退出物业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进入物业前过渡管理的费用。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具体数额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与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履约保证金存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在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上应当作出续聘或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与续聘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在30日内完成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与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参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商定。

第三十二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标结束后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备案文件。未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

公共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高档住宅、别墅、非住宅用房等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服务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月或季度收取,最多可预收一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经综合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销售房屋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已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进行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连续六个月未居住且向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未入住书面告知手续的视为空关房,业主在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70%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所委托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办费用及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各项费用和补贴的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通行或者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有关收费单位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委托代为收取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协议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委托代收的相关费用合并征收。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新建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安排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核准的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有多个相对独立组团构成的物业项目,其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设应以方便业主使用为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新建物业项目内的路灯、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的管护、生活垃圾的清运等,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

物业项目交付进行综合验收时,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具体标准和用途为:按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根据建设比例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建设,其中:2.5‰作为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1.5‰作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应在规划的商业配套房中提供。

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时,应达到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基本标准。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本细则实施之前建成的住宅区未提供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的,可参照上述面积标准,列入政府整治项目中逐步建设完善。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该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在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委员会每年可对委托经营管理的财产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该物业的规划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范,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因未按规定进行承接查验造成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或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与其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或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影响到房屋安全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迅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场地、环卫设施和排水设施。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绿地、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十六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七条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第四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含有电梯的住宅还应当建立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梯更新资金),电楼更新资金,归电梯受益人所有。

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具体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应当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使用期满报废后的更换。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要及时给予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设、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足额交纳,逾期达30日仍不足额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业主大会会议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教育不能改正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或委员资格。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造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市房管局可以并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二)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有偿服务活动。

(三)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四)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五)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技

防设施、环卫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本细则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00〕29号)同时废止。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 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 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受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第七条管委会为社区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 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第三章住户 第九条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共有房屋原属性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 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他杂物。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政府令第20号 --------------------------------------------------------------------------------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20号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三月九日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 (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3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7]32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镇政发〔200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城市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城市重点工程是推动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快实施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对于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拉动经济增长,增强城市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城市竞争区域化态势明显增强,加快城

市重点工程建设,再创环境新优势,既有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开拓进取,克难奋进,不断开创城市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对城建重点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把城建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专门成立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班子,具体协调本辖区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加快推进工程实施进度。 三、建立城建重点工程联审会办制度。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通、水利、城管、园林、公安、市政公用、农林等部门,要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手续的办理实行责任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为城建重点工程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一时难以办结的,先行备案。各部门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竭诚为城建重点工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供优质服务。 市国土部门对城建重点工程的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要及时注入土地,为项目融资提供保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市政府注入用于城市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土地要优先安排上市。 市规划部门要提前做好城建重点工程和政府注入土地的项目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及时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主动做好跟踪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竣工档案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四、进一步强化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以下工作: 1.城建重点工程的计划安排、方案论证、情况收集、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每

浅说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关系

浅说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关系 浅说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关系提要:物业管理“服务性”的性质决定其目前经营方针是“保本微利,服务社会”,不能以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是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处于微利亏本状态 浅说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关系 相互依赖、共存共荣的“母子关系” 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关系物业管理不仅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消费环节,而且更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为完善市场机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方式。可以说,两者是一种相互依赖、共存共荣的“母子关系”。 物业管理行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依赖性。 作为从房地产行业派生出来的“下游”产业,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广深两地8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下属的二级子公司,全国三大物业管理品牌中海、万科、金地,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属的二级子公司。 销售房屋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良好的售后服务不亚于房屋本身,房屋的售后服务实际就是物业管理。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起步不久,专业化、市场化经营尚未成熟,物业管

理企业与开发企业这种“儿子为父亲”打工的关系将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因此,房产开发企业把宣传企业理念、塑造企业形象的突破点定在物业管理上是一种明智之举。 物业管理“服务性”的性质决定其目前经营方针是“保本微利,服务社会”,不能以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是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处于微利亏本状态。没有资金,谈何经营、服务?从现在先进的物业管理企业中我们发现,规模越大,管辖物业越多的企业,其获利越丰。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创立名牌,运用名牌优势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形成规模效应,才能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降低成本,使企业获得可观效益,为其生存提高保障。 2002年被称为京城房地产的服务年,而服务二字最核心的体现应该在物业管理上。物业管理是一项以服务为本质,以管理体现服务的工作,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业主生活品质的高低。 物业管理与项目是直接挂钩的,目前,京城几个较为著名的项目物业也不错。不妨看一下他们的管理模式。在业界万科的物业管理是久负盛名的。万科物业不单有直接操作经验、市场经验,而且由于它是在深圳起步,还有很好的涉外经验,所以万科物业很早就已提出无人管理模式。虽然看不到管理者,但万科的服务无处不在。而在北京、上海,由于万科拿到的几乎都是城郊的地块,搞好物业管理势在必行,

物业管理对房地产经营的影响只是分享

1、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延伸出的新行业,作为房地产消费环节的主要管理活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着互动互进的关系。它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与完善,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流通、消费使用的全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国内的物业管理的发展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物业管理基本上是由各单位的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房管部门来进行的,并没有形成现代服务业意义上的物业管理体系。80年代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使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得以在我国引进和传播。广东、上海及北京等地房地产业的有识之士在学习国外经验的同时,又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索,正在尝试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物业管理事业。 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趋势看,专业性物业管理公司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原各物业机构大而全、小而全的管理格局将逐渐被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配套服务诸如专项维修、清洁、保安等工作由相应的专业公司承担的新格局所取代。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主可以聘请专业公司,通过委托契约和必要的财务监督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以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减少因专业管理经验欠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门类,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事业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和房地产业的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将日益显现出来,物业管理也将成为我国21世纪具有较大影响和广阔前景的新兴行业。 3、房地产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总的来说是服务性行业,其目标是为用户提供完善的服务,服务内容还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而加以调整。具体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房屋的经常维修,提高物业的价值。应经常维修管理和保养,使建筑物始终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包括建筑物外型不会因日久失修而残破,影响观感,杜绝一切人为的外型破坏,保持其完整;建筑物内部的水、电、暖、卫、气更要运行畅通,不致使物业价值下降。 2)设备的正常运行,努力避免事故。物业管理应尽量方便用户,使用户不会因电梯中途停运、照明中途停电而烦恼。要求各项公用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因突然损坏而给用户带来不便。 3)资金的合理运用,切实做好收支平衡。特别是来自用户的管理费收入,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房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在“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交易中心”内,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一)拟订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拟订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编制标底;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七)草拟合同; (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三)有经市房管局核准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四)有能够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人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镇江房产信息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管局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房地产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房地产镇江市物业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3年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缴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经政府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列入代办项目,不计入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七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业主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参加会议的,受托的业主可以代为转交投票的书面意见。 物业使用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如业主出具书面委托书确有困难的,经社区居委会证明该物业使用人为业主直系亲属且长期居住的,可出席会议。

镇江丹徒新区规划综述

丹徒新区总体规划 一、丹徒新区规划的目标和规模 规划丹徒新区位于镇江市南约9.0KM,北界312国道,南临镇江市外环线,东临沪宁铁路和规划中的京沪铁路,西到十里长山,沪宁高速镇江支线和海溧高速公路穿越城市中部,通过檀山路和镇荣路和镇江市区紧密相连。规划区内内有“两山四水”自然条件,四大水域指谷阳湖、张寺水库、长山水库和西湾水库;两山指十里长山和马鞍山,景色非常优美。 1998年3月由同济大学完成了丹徒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年限为13年,规划面积9.9 KM2,人口10.0万人。优良的交通条件和优美的自然景观极大推动了丹徒新区的快速发展,随着发展的需求丹徒区委、区政府两次调整总体规划以适应发展的需求,形成了目前面积约74 KM2的规划方案。 1、新区的规划目标 围绕建设生态型、园林式、现代化花园城市的目标,以行政中心启动为龙头,按照“接轨镇江、服务镇江、融入镇江”的理念,依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差别发展”的原则,提出了建设镇江市现代化的城市次中心;现代化的物流商贸基地、都市型工业基地、绿色生态住宅业基地、休闲观光会展业基地的“一个中心、四大基地”的功能定位,主动将丹徒新区的建设纳入镇江大发展的格局中,把新区的发展推向更高的起点。 2、新区的规划规模 本次规划年限为20年(2003——2023),近期至2013年,规划人口16.8万人,规划期末总人口为26.0万人。丹徒新区北至312国道,东接沪宁铁路,南临镇江市南环,西到十里长山,总用地约74 KM2,其中建设用地46KM2,近期建设用地面积达29.53KM2,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划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期建设以312国道以西和海溧高速以东用地为主,发展成行政、商业和文化中心,二期以312国道以东用地和十里长山脚下用地为主,拥有优美的山体和水域环境,发展档次较高的住宅区,并拥有广阔的生态工业用地。 二、丹徒新区总体规划布局 以行政中心为基本点,向南、东、西放射推进的片区结构,对河流进行整理,尽量保持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房地产经营 一、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的含义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合称,是房屋与土地在经济方面的商品体现。房屋和土地反映物质的属性和形态,而房产与地产则体现商品形式的价格。因此,在生活资料方面,房产与地产属于财产范畴;在生产经营资料方面,房产与地产属于资产范畴。 在实际生活中,讲到房地产,一般均指房屋建筑和建筑地块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习惯上也不把房地产与房屋、土地作严格的区分。房地产即房屋与土地。房屋与土地不可移动,一般又称之为不动产。但这只是不动产概念的狭义解释或通俗解释,广义概念的不动产还包括水坝、地下工程、港口等其他建筑。 房地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财产形式之一,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尤其在人类社会生活向城市形式集约化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已不仅仅只具有作为人们生产、居住、服务等活动场所的意义,而是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城市房屋 按用途分,城市用房一般可分为六大类: 1.住宅 住宅是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最基本的物质前提。住宅不仅是现代社会最必要的生活资料,也是人们的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在现代城市中,住宅一般要占城市房屋总量的一半左右。 2.生产用房 生产用房是指物质生产部门作为基本生产要素使用的房屋,也是物质生产部门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物业管理的房地产必要性

物业管理的房地产必要性 【摘要】房地产物业管理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是一种集社会化和现代化的管理服务产业,是房地产综合开发大生产的生产方式、产品特性与功能相适应的后续服务产业。有效地提高房地产物业管理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不仅能够进一步协调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整体功能,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物业管理在房地产中的必要性。 【关键词】物业管理;房地产;必要性 一、物业管理在房地产中的必要性 一是这社会的不断发展,住宅私有化和酒店大厦等物业私有化的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人们对于物业的相关方面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特别是专业化管理与服务方面,因此重点加强物业管理非常重要。二是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居住的住宅小区建设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为了能够充分的发挥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创造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需要不断地加强物业管理控制。三是物业管理属于房地产行业发展一个必经阶段,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给人们,整个过程是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物业管理的质量好会直接吸引更多的房地产消费者,从而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四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产品差异也是越来越小,房地产企业必须要创建自己的品牌效应。如今对于房地

产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购买者也会购买具有好的品牌的企业,其不仅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心理满足,同时也能够提供很好的物质享受,从而能够进一步提高房地产销售量,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房地产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 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物业管理发律规范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还没有形成相对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相应的规定还不太完善,所以使得整个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局限性,不能够有效地完善相关管理理论体系,从而直接影响到物业管理的质量,这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二)对房地产物业管理的认识与责任模糊 物业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对社区环境的和谐有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也是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清楚的认识到物业管理的概念以及相关责任,很多的管理者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同时对于责任、义务等方面都还欠缺很多。特别是比较严重的是一些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房产管理机构将企业的品牌换了一个名字就成为了物业管理公司,其中很多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受过专业的物业管理培训,从而会直接影响到物业管理过程。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达到相关规定,其在各个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从而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经营管理。特别是物业管理中的科学技术的应用,从而使得在建设过程中很多功能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换,对此需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镇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镇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区范围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宅基地拆迁住宅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新区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同做好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在拆迁人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 (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上述事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

镇江市长江路两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说明

镇江市长江路两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说明 一、自然地理区位概况 1、区位概况 ⑴城市概况 镇江位于东径119度21分至119度35分,北纬32度7分至32度17分,系江苏省省辖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南岸。长江与大运河交汇于此,沪宁铁路贯穿市区,同时有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和沿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镇扬大桥与京沪高速铁路也即将开工建设,所有这些形成了江苏省中部重要的铁、公、水综合交通枢纽,区域位置十分优越和重要,为镇江市的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镇江市市区总面积255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55.6平方公里。1998年底主城总人口59.27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7.0万人,农业人口12.27万人。 一九八五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镇江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明确城市重要性质之一是“历史文化古城和风景游览城市”。 一九八六年十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布,镇江市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一九九四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镇江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明确城市性质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下游重要的港口,工贸、风景旅游城市”。 ⑵区位概况 本规划位于镇江主城北部城市滨江地带,规划用地运粮河,东至解放路北端及北固山景区,北至长江,南到沿长江路南侧100米左右幅深的范围。规划面积约1.0平方公里。 规划长江路连接三山风景区,是一条重要的景观园林道路;同时细节润扬大桥接线,向东延伸连接镇大公路,也是一条重要的交通性干道。 2、自然地理概况 ⑴地形、地貌 镇江位于宁镇山脉东段,属低山丘陵地带,南部为低山区标高100-350米,中部为丘陵谷地标高10-72米,北部沿江为一带状冲积平原标高3-8米。古运河由市区东南向西北蜿蜒注入长江。市区位于长江以南,坐落在古运河两岸,地面标高(黄海高程,下同)在4-10米,沿江一带标高在3-5米之间。运粮河位于市中心西部,基本与长江平行,两端均与长江相通,承泄御桥港东、南、西三方来水,西侧地面高程为4.0-5.0米。 ⑵城市气象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更新:2018-09-10 09:33:04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镇江市房地产市场行情

一、2005年5、6月份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情况 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数据 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镇江市二手房月均交易登记量为560户,5月份激增到819户;新建商品房成交也从月均交易登记量630户,增至6月份的974户。 主城区一季度商品房均价为3155元/m2,二季度初步统计商品房均价为3300元/m2。可见,在市政府出台“市七条”情况下,镇江市房地产价格没有严重下挫,市场整体价格依然保持平稳态势,反而较上季略有上涨。从6月份一手房成交量来看,与去年下半年的平均月成交量600户基本吻合,商品房市场交易量平稳,没有明显起伏。 一手房6月份比5月份多成交425户,平均价格却下跌了749元,主要原因在于6月份期间,包括港南南花苑在内的一批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和大量拆迁安置房成交,导致网上备案量较5月份有所增长,但平均价格却随之降低。

二、镇江市土地成交情况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05年第三期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出让中,共推出十块土地,最终成交八块,总成交面积为583.61亩,总成交价格为46700万元,其中商、办、娱总建面积为17万平方米,住宅为31.5万平方米,本次拍卖土地平均价格为80万元/亩。 04年市区举办经营性用地市场出让11期,出让土地面积6500亩,土地成交金额达41.89亿元;05年市区经营性用地入市交易计划5300亩,比去年减少1200亩。随着土地供应的减少,土地价格也随之涨了5万左右一亩。土地价格的上涨,必定会导致开发成本的提高,直接影响房价继续上涨。但由于国家大政策的影响,房价不会一路狂升,而是处于一个理性渐涨的时期,中国社会的房地产市场正处在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理性转折期。(附镇江市土地成交情况表)

房地产集团旗下物业管理业务及盈利模式精编版

房地产集团旗下物业管理业务及盈利模式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房地产集团旗下物业管理业务及盈利模式 ? 第一部份物业管理业务 房地产集团旗下的物业管理系统,作为房地产产业链中开发、建设、销售、售后服务的末端环节,有开发商和业主两个服务客体,相应地肩负着两个重要职能,其一是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业务的支持,其二是对业主/住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从房地产集团的生存、发展角度(或市场角度)看,服务业主的主要目的是维系客户关系、创建并维护市场品牌,同样是间接地服务于集团,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房地产集团旗下的物业管理系统,开发公司是第一客户,业主是第二客户。服务好开发公司是房地产集团旗下的物业系统最重要的职能。 一、物业系统的定位 物业管理系统对房地产集团其价值何在 简单地说: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解决这个命题,将决定着集团对物业系统的整体定位,决定着如何挖掘物业系统的潜力,如何充分发挥物业系统对房地产业务的支持作用。这关系到物业系统管理机制设计、职能设置、架构搭建、人才理念、薪酬福利制度、激励机制、经营理念、服务理念等等多方面的重要内容。 物业系统能够且应该发挥的作用如下: 1、前期介入,优化产品(物业系统不仅要做管理维护者、使用人,还应发挥规划师、设计师的作用)

物业系统直接且长期接触产品使用人——业主/住户,比较了解客户对房地产产品的反馈意见,同时,物业公司作为产品的使用人对其管理、服务、使用功能是否完善有切身体会。物业系统充分介入到规划、设计、施工几个阶段,对优化产品将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2、协助建设、配合销售(物业系统不仅要做建设、销售的支持,甚至直接参与建设与销售) 这是物业系统的常规工作,建设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管理、末期的开荒清洁,销售阶段的样板房管理、售楼部、销售通道管理、人员车辆的进出管理、销售活动的现场管理等,甚至于负责园林工程施工、智能化工程施工等分项工程。 3、维系客户、推广品牌、促进销售(物业系统能且应该发挥“房地产集团企业的物业管理现象”的作用。) 简单的说就是“海尔现象”在房地产集团企业的应用。“海尔”产品的质量、技术并不一定强于对手,但公众喜欢并接受“海尔”产品,究其根源,在于公众充分信赖海尔的售后服务。房地产行业也有类似的现象出现,万科、中海、金地等知名企业都有一批“粉丝”,老业主再次置业或介绍新客户置业的比例比较高。通过老业主再次置业或介绍新客户置业,为在房地产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力争一个理想的销售业绩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同时可节约大量的广告开支。 4、人才储备、培养基地(物业系统可作为房地产集团的人才培训、培养基地) 如今,诸多的物业管理人注入到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团队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是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高层次人才经过多年历练已经具备房地产项目管理能力或专项工作能力等,这些人通常谙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