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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年级:2011级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学号:1111524001

姓名:王鑫

指导老师:李海燕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的对比之我见

摘要: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企业法律改革各国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太难过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法律形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虽然特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最早是由投资者独创。投资者创办企业,应当在法定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允许任意创造。企业法律形式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意识,不同的国家,所设定的企业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一、美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美国的公司一般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公共公司通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或准政府单位,各市政当局根据州法规组成的市属法团。法规规定了市属法团的目的,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利。私人公司是为营业而成立的,由个人所有,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交易公司通常是私人营利公司,股东很多。闭锁公司的经营与依法成立的合伙类似,也就是股东很少的公司。本州公司,指在本州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外州公司,在本州以外设立的公司。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值得我国研究学习。

二、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俄罗斯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种类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补充责任

公司。其中,补充责任公司取法于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从俄罗斯的规定来看,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对英美法的借鉴。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可以得知,无限公司是指无限责任股东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一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属于他们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如果公司的股东中出了一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无限责任股东之外,还有一到几个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活动有关的损失承担风险,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指注册资本分为参加人份额,参加人对其债务不承担个人(财产)责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补充责任公司是指注册资本分为股东份数,股东以自己数倍于注册资本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份公司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之所以称为“开放式”,是因为其股东范围不受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成为公司股东;封闭式股份公司通常由预先确定范围内的人,一般由发起人全部予以认购,按规定人数不能超过50 人。我国曾经模仿前苏联体制,计划经济时期尤为突出,至今国营企业仍残留不少历史问题,了解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对于我国改良体制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德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德国商法典》对于企业法律形态有以下规定,第 105 条至 237 条详细明确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的概念、设立及其他。第 264 条至 335 对资合公司也做出了详细说明。由此可知,无限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的,在股东中无人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责任的公司,或者是,其营利产业非第一项,或只管理自己财产的公司,在企业商号已登入商业登记簿时。两合公司则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的,在股东中一个或数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限于一定的财产出资的数额(有限责任股东),而股东中其他人的责任不受限制时(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隐名合伙则是指作为隐名合伙人以财产的出资加入他人经营的营业的人,应以出资转移营业的所有人的财产方式缴纳出资。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信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社团,且具备法人资格。在

德国,不同形式的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典、法规。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示公司适用《商法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适用新《股份法》;合作社则适用《合作社法》。另外,根据《德国合作社法》,可以得知还有一种被称为合作社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指一种没有人数限制的,以协调社员之经济活动为目的的,基于相同业务活动而形成的法律上的社团。了解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有利于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社会主义下法制建设中企业法律法规的发展。

四、日本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日本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根据《日本商法典》可以得知日本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从隐名合伙、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公司中体现。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相互约定,隐名合伙人一方为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出资,并分配其营业利润的合同。在经济上,隐名合伙又是一种企业经营者与资金提供合作经营共同企业形态。无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相给合的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为 1 人以上 50 人以下,依据有限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所有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日本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其有效的企业体制建设,昔日区区一小岛国,今日强大之快,令人刮目,惊叹之余,我国理应从中学习。

五、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与无限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普通合伙企业,以及与两合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提供给投资者的企业法律形态还是比较广泛的。根据《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德国相比,德国明文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而我国并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究其原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对于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中国人来说,不合适,而且法制建设不健全,漏洞很大,不便管理。

与美国相比,美国明文规定了外州公司、本州公司、公开公司、私人公司,而我国并无这些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那是由于,美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州与州之间互不相属,互相独立,以联邦法律为蓝本,制定各州法律。而且由于市政事务管理得当,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态,有利于民生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形式具有中国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其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具有法定性,因其广泛的涵盖力和适用性而具有普遍性,因其分类标准贯彻的一致性而具有有限性,但我国现行法律形式的性对永久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不易像欧美等国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在企业相关法律的制定上,立法矛盾较为突出,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如《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各有不同,又各有重合。

对企业法律形式的改革,势在必行,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稳定,现代化社会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政府应当学习并借鉴世界各国的企业法律形式相关法制建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革,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1、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2007 2、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3 3、杜景林卢湛《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李建伟《在探索中前进----我国企业双轨制法律制度研究》2005 5、王志华《俄罗斯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2010

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1.只有一个出资者。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有2~50个出资者。 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 2.永续存在。 3.可转让性。 4.易于筹资。 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目录 一、货币出资 0 二、非货币出资 (1) 1、实物出资 (1) 2、知识产权出资 (1) (1)著作权出资 (1) (2)工业产权出资 (2) (3)非专利技术出资 (2) 3、土地使用权出资 (2) 4、股权出资 (3) 5、债权出资 (4) 中国债转股的实践 (4) 6、劳务出资 (4) 7、净资产出资 (4) 一、货币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二、非货币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1、实物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2、知识产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1)著作权出资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将著作权出资排除出局,但也没有将之列举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在京工商法「2001 ] 69号《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著作权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但毕竟这一法律文件的效力太低,

第三节企业法律形式

第三节企业法律形式

第三节企业法律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概念 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成形式。 二、特征 1、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2、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3、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 4、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责任风险范围。 5、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现与结构。 三、企业法律形式的种类 1、独资企业 1个自然人投资并兴办的企业 2、合伙企业:2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3、公司:股东以出资额或持股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四、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 1、税收美国成为决定性因素 2001.1.1日起,我国对独资、合伙企业取消了统一的33%税率,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2、开办程序的繁简与费用的大小 合伙和独资企业开办程序和费用远小于公司 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在资本上公司〉合伙〉独资 在个人信用上公司〈合伙〈独资 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对企业的控制程度独资〉合伙〉公司 5、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独资企业——个人自负盈亏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负盈亏 公司企业——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盈利,亏损公司负担 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有限责任 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独资业主转让权利即出售企业 合伙企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以才可以转让 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即可转让 8、企业的存续期限 独资企业以企业主的生命为限 合伙企业期限不以生命为限,除非只剩下一个合伙人 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订明期限,股份公司不订明则为永久存在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

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

常见地企业的组织形式

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介绍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能直线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矩阵型组织,每种组织结构形式各有不同的角色定位。 1.职能直线型 任务的分工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它是最开始出现的最为简单的组织形式。这种结构按照功能来划分模块,它的弊病在于:信息传达的渠道不够通畅,沟通的成本较高。因为职能直线型组织的企业员工经常是各自为政,每个人都只关心他职责范围里的事情,很难达成共识,一起为共同目标努力。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每个岗位的人对他自身的业务都比较专精。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的最上层是CEO或者总经理,下面设总裁办公室或总经理办公室,再其下是市场部、研发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然后下面又细分,市场部又分市场策划、制作组等;销售里面又分华南区、华北区,或者是按产品线分。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一个很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 图9-5 职能直线型组织形式 图9-6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

2.项目型组织 项目型组织形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房地产行业出现得较多。它的特点是:一个CEO下面有不同的项目组,如:天通苑小区开发组、大运村小区开发组、某商务楼开发组等等。这种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每个项目组只负责一个具体的项目,在项目组里有具体的分工,相对来说很灵活,而且它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强,目标非常明确。但是它存在以下问题:资源耗费比较大,业务可能难以做到专精,各组可能各自为政。 图9-7 项目型组织形式 3.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是当前最流行的组织形式,它跟传统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某个职位不只有一个主管,而是有多个主管。假设某个员工直接隶属于某个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同时,这位员工又参与项目A,这就要求他要向两个主管做汇报。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职能直线型和项目型的优点,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在心态、协调、组织能力上。所以,这种组织形式要求职员高度职业化。 【案例】 在宝洁公司,一个人力资源部的薪酬主管需要向四个人做汇报:第一,CEO;第二,人力资源部经理;第三,大中华区的薪酬总监;第四,美国总部的薪酬总监。 图9-8 矩阵型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流行程度特点优势存在问题 职能直线型最为原始、 简单按功能划分模 块 各个岗位的职员 业务专精 各自为政, 沟通成本高 项目型在房地产行 业经常被采组织较小,每 个项目组负责 灵活,客户意识强 烈,目标明确 资源耗费较大

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企 业 法 论 文 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年级:2011级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学号:1111524001 姓名:王鑫 指导老师:李海燕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的对比之我见 摘要: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企业法律改革各国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太难过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法律形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虽然特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最早是由投资者独创。投资者创办企业,应当在法定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允许任意创造。企业法律形式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意识,不同的国家,所设定的企业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一、美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美国的公司一般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公共公司通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或准政府单位,各市政当局根据州法规组成的市属法团。法规规定了市属法团的目的,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利。私人公司是为营业而成立的,由个人所有,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交易公司通常是私人营利公司,股东很多。闭锁公司的经营与依法成立的合伙类似,也就是股东很少的公司。本州公司,指在本州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外州公司,在本州以外设立的公司。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值得我国研究学习。 二、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俄罗斯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种类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补充责任

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项目二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创办一个企业,就要为自己的企业取得合法经营主体的资格(选择企业的法律类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开始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创业者要结合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一个法律类型,以体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便于开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法律上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经营的其他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着重介绍农民创办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编者按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诉、海信商标被抢注······如果联系此前发生的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等国际大公司发生的变故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公司甚至因此彻底失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对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大企业来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经济交往的国际化,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那么,中国的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到底如何?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怎样树立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怎么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就此,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International LawFirm)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和调查所得数据,对中国企业100强的法律风险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阅读这份报告,有利于有关企业意识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便于参考相关问题,更有利于唤醒中国企业家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考虑到这些,本刊经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授权,摘要发表这份报告。为了向中国企业提供一个评估法律风险的客观平台,我们花数百个小时搜集和分析了从各种途径(如:印刷的和在线的公司及行业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网站和其它在线数据库)获得的公开资料,根据中国100强企业各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制作了一份《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卡》。此外,我们还对“财富100强”企业进行了类似分析。各企业的“法律风险评分”都是根据对一系列构成重大法律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得出的。该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因素有: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法律风险评分越高表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高,但是,这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实际上,根据下面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典型企业也可以成为最成功的企业。公司的法律风

完整版企业的法律形态.doc

企业法律企业形式及其法律依据 一、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法律形态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它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如根据所有制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大学生创业可采用的企业法律形态分析 大学生自主创立企业的成功率非常低,而大学生自主创业要成功首要的考虑因素就是选择 合适的企业形态。 (一)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且设 立条件及程序较之其他形态要更为简单。绝大多数刚毕业的大学生都是“身无分文”,“巧妇 难为无米之炊”,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 而且独资企业只须以投资人为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企业纳税,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创业 者的经济负担。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5、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在经济市场的不断推动下,现如今基本来说对经营比较好的公司都会慢慢蜕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来说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对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当中也需要不断地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并遵守公司法中的形式。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2、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作者:杨柳君 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项目完美地解决了四种组织形式的问题,两位著名的组织学者詹姆斯-巴伦(James Baron)和迈克尔-汉纳(Michael Hannan)主持了SPEC(Stanford Project on Emerging Companies)。 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给我们列出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我最近在读中欧肖知兴老师的书,这个报告资料是我在他的书中看到的,在此向他表示敬意。 在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中,四种组织形式分别为: 科层型组织、明星型组织、专制型组织、投入型组织。 说点题外话,在肖老师的书中看到这个报告时,我对建模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喜欢“捣浆糊”,一件事情翻来覆去的讲,也没讲明白,下次遇到同类困惑时,还是缺乏严谨、周密的解决之道。 一方面可能没这个能力提炼,一方面应该是没这个意识。 其实,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只有建模型,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事物的本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组织依据自己的战略或资源,匹配相应的组织形式。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的,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我们在享有他的优点时,也必须正视他的缺点。 当我们的企业以某一种组织形式运作时,总有一些员工放大该组织形式的缺点,牢*满腹,这样就无形中给我们的管理者带来了很多管理沟通的难题。 而很多似乎关于“沟通”的难题,其实并不是“沟通”的技术能解决的,不是关于“怎么有技巧的说话”的问题,要真正解决他,我们得在产生沟通障碍的本源上找症结。 很多时候,企业中存在的“沟通”障碍与沟通技巧关系并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没看清这个问题。 比如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运作中自然生出的关于“优缺点”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对管理者进行企业组织形式模型的培训,让他们心中有一本清晰的账,清楚的知道各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这样,当他们在面对员工对所在企业组织形式缺点的抱怨时,便能坦然的化解,不至于连自己都迷失了。 在斯坦福大学SPEC的报告中列出: 1、第一类-科层型组织: “‘科层型组织’的特点是:程序、规则,责任。 ‘科层型组织’的优点是:效率较高;不依赖于个人,规模可大可小;公平;适合多种类型的公司。 ‘科层型组织’的缺点是:不灵活;管理费用大;不讨员工喜欢;不适应

H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附件二 GF-2006-2504 城市污水处理 特许经营协议 示 范 文 本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术语定义.. (2) 第1条术语定义 (2) 1.1 术语定义 (2) 1.2 其它 (7)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7) 第2条特许经营权 (7) 2.1 特许经营权 (7) 2.2 特许经营期 (8) 第3条声明和条件 (8) 3.1 甲方的声明 (8) 3.2 乙方的声明 (8) 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9) 3.4 融资完成 (9)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 第四章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10) 第4条土地使用 (10) 4.l 土地使用权 (11)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11)

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的争议(doc 2页)

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契约。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磋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契约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关联企业日益勃兴。这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挑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深层次透视关联企业这一经济现象,对其概念、特征、形成和发展的方式等作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关联企业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 关联企业概念透视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X。严格地讲,关联公司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仅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从各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来看,关联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一种公司形态,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如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公司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仍以单个公司作为规X对象,对关联公司问题,有的仅是公司间的转投资问题有所涉及,但却没有专章规定。例如,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 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pany 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①-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企业的法律形式

企业的法律形式 主讲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KAB 创业教育讲师魏维宽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企业的法律形式 教学原理:讨论各企业法律形式的优缺点,了解不同法 律形式企业的特性 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为 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但在现代高度发 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设 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 投资人为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 企业设立、转让和解散等行为 手续非常简便,仅需向登记机关登记即可。 2 ,企业主独资 经营,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能迅速对市场变化做 出反应。3. 利润归企业主所有,不需要与其他人分享。 4.在技术和经营方面易于保密,利于保护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地 位。5 ,若企业主因其个人努力而使企业获得成功,则可以 满足个人的成就感。 个人独资企业缺点: 1. 当个入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时,企业主将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必须要以其个人的其 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经营风险较大。 2. 个人独资企业受信 用限制不易从外部获得资本,如果企业主资本有限或者经管 能力不强,则企业的经营规模难以扩大。 3.一旦企业主发生 意外事故或者犯罪、转业、破产,则个人独资企业也随之不 复存在。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艺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国家的法典中,明确允许合伙企业采取法人的形式。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全部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权利,对企业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契约中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法律形式选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公安局对叶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叶某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判处罚的复议决定。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叶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叶某的拘留处罚违法。此时,应如何处理本案?()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叶某的损失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行政赔偿案件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叶某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3、《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A.法定化B.自由化C.职权化D.职能化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

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 ),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程序B.结果C.过程D.效果5、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7、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9、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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